北京一银行储蓄员在20年前携200万潜逃的消息,瞬间引发网友关注。
2003年,26岁的李某是北京某银行储蓄员。借一次值夜班的机会,他在短短3分钟内盗走了银行保险柜200万元现金,随后潜逃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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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期间,李某利用这笔盗来的钱,通过女友孙某先后在北京购买了3套房产和2个车库。
这些年来,李、孙二人都没有出去工作,靠密云区房产的卖房款和西城区房产的租金为生。
李某被捕时,二人还有西城区一套房产和两个车库,房产价值350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职务侵占罪,李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200万发还被害单位某银行,余款150万予以没收。
本案中,李某利用银行职员的身份,盗取200万,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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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怎么构成,在司法实践中怎么体现?
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理来说,李某侵占单位2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追诉时效可能为五年,最高不超过十年,李某的案件已过20年,为什么还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李某的案件在20年前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所以其逃避侦察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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