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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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解析: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如果要打官司,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这样打赢 官司 的胜算就要大的多,毕竟律师有着专业的 法律知识 。 临沧 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下面 网 小编与大家一起详细地了解下。 一、临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地点 昆明 市 西山区 滇池路219号 云南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2号楼410办公室。 二、临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 1、拟转入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 2、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承诺书 3、 户口 簿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三、临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 》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2018年12月21日发)(节选) ……(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七)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律师的工作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律师事务所要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而律师也要服务执业机构的管理,要变更自己的执业机构,需要律师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的申请。大家遇到任何法律上的问题都可以来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可以通过到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律师的行为规范是有要求的,如果律师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那么直接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所在的律师协会来进行投诉举报,司法局也可以投诉。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磨则)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咐游高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衡尺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异地执业不违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他规定。第六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第七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第九条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十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第十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第十五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第十六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什么时候发布实施的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2、《办法》共6章62条,涵盖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内容。《办法》规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办法》明确,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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