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协会,律师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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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律师业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 会员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律师业协会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协会概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业协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律师业协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律师业协会: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领导介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第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4年获ALB最佳管理合伙人大奖;2005年至2006年获Legal证券领域最佳律师;2006年获国际金融法律评论最佳律师。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贡献奖”,“北京市律师行业贡献奖”,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1986年7月-1993年4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商事部负责人、律师1993年-至今,创立金杜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目前当任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

1962年4月出生,汉族,硕士,一级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党组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委员,宣传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称号。1994年至今 天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1966年12月出生,汉族,法学硕士、在读管理博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2001-2005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5-2008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员。2004年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1993年-1998年 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1998年-至今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1965年3月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会长。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被司法部评选为全国百名优秀律师、被评为安徽省首届“十佳律师”、被评为“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获首届“安徽省优秀中青年法律专家”称号。1990年9月-1995年12月 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6年1月-至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洪波

1959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学历,中共党员。第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福建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省律协党委副书记。福建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福州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曾获福建省司法厅、团省委等六部门授予的“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被全国百家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1986年 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今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

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一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第四届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杰出律师奖”,2011 年,被中共北京市司法局委员会评为“2011 年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

1999年-2000年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至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

1970年3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党委副书记。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长征突击手”,司法部“法律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先进个人等。

1993年7月-1996年11月 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11月-2001年12月 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12月-至今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

1969年1月出生,汉族,硕士,中共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协直属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获“广州市十佳律师”称号,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行业服务特殊贡献奖”。2010年,获“广东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被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1992年7月-2001年7月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年-至今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1964年9月出生,汉族,博士,无党派。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常委。被评为“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获广东省政协颁发的“优秀提案奖”,2010 年,先后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全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全省律师行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1993年起 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至今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

1965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成都市十佳律师”,“成都市杰出青年卫士”等称号,获全国律协颁发的“中国律师业特殊贡献奖”。

1986年7月-1993年8月 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

1993年8-至2000年9月 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0年9月-至今 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什么是律师协会

按照律师法,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希望对你有用。

律师业协会,律师协会官网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律师是个崇高职业,是很多人所向往的职业,律师可以按照客户的特定需要加以策划,可以让我们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那么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呢?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1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单位,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工作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律师协会的招聘要求是: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收起

发展历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4万人。中国律师协会具有很大程度的政治色彩和政府管控性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自律性组织。概述图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信息调研部,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和网站“中国律师网”。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2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3

一、 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团体法人地位,既区别于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的规定,其职能更独立,责任更明确,法律地位更高;

二是赋予了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能;三是界定了律师协会管理的性质,即,自律性管理,行使的`是私权力。她所代表的是律师行业的公共利益。

二、 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

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一形式的行业协会。律师自获得执业证始,就是当然的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必须接受其管理和监督,这一点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届期与理事会同步。

律师协会实行议行分开的体制,律师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律师事业发展中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管理解决的重大问题;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并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由于受律师业的发展水平限制,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实行的是三级架构。即,中央、省、市三级,中央一级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称ⅹⅹ省(区、市)律师协会,市、地、州一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称ⅹⅹ市(地、州)律师协会。下级律师协会是上级律师协会当然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律师协会还是国家事业单位,由政府给编制,司法行政机关管干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种做法在律师业发展初期对于扶持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强化其职能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但也极易扭曲律师协会的性质,把律师协会当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另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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