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导意见,指导律师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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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民事诉讼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廊坊民事 诉讼 律师 服务费律师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律师指导意见,促进律师指导意见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律师指导意见,依据《 价格法 》、《律师法》等法律 法规 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 律师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辩护人 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 代理 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 赔偿,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 环境污染 、征地 拆迁赔偿 (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 国家赔偿 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 一审 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八、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律师指导意见我国对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是有规定的,不能进行乱收费,一定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收取费用,这样受害者的权益才能更好的受到保护,所以,在 找律师 找官官司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价格,每个案件都有大小,因此,收费的标准就会不一样。

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 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除上述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附件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的行业指导标准。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所的 律师收费标准 ,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部分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应当在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内载明,明确收费项目、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第十七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应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部分,已收取的相应的办案费应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或者其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排挤其他律师事务所为目的,通过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但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附件中的收费指导标准,系承办律师为一名的情形,如果两名或以上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照聘请律师的人数及情况分别计算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3000—15000元。 2、 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费5000—2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 刑事自诉案件 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的,按照 民事诉讼案 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刑事案件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 (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3000-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2-4%;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1-3%;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2%。 按案件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执行案件分别参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20000元。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办理以上各类案件的,按照各类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计时收费标准 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要的在途时间以及准备时间减半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六、下列法律服务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律师服务工作量明显多于同类业务的; (二)涉及疑难或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业务的; (三)重大涉外法律业务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业务;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

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接受委托。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律师指导意见,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依法尽职做好辩护代理。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调取。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要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和庭审顺利进行。

(三)依法维护执业权利。律师的维权行为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防止过激言行。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法律依据律师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指导意见,指导律师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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