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知名的骆文龙律师,有谁知道他的一些基本情况,在帮朋友找刑事辩护律师,所以想先了解一下。
- 2、张自豪毒品犯罪案
- 3、你好骆律师,我的仲裁程序应该没有错,现在是劳动方面和对方一直在拖延时间,所以我想把时效天数计算清楚
上海知名的骆文龙律师,有谁知道他的一些基本情况,在帮朋友找刑事辩护律师,所以想先了解一下。
骆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迄今为止已经成功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为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或者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产生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获得当事人充分肯定。骆律师熟悉上海市的司法环境,具有较高的诉讼技巧和庭辩能力,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骆律师通过扎实的理论功底、专业的刑事辩护及有效而合法的途径,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工作内容:
骆律师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辩护,对刑事诉讼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参加过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辩护和代理,包括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提供帮助,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代理刑事自诉,代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服刑人员申诉等等。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一)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职务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三)其他罪名: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强奸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张自豪毒品犯罪案
2014年4月23日,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长宁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托骆文龙律师提供辩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徐某某在本市从事贩毒活动,并在姚某用假名租赁的上海市闵行区灯辉路601弄52号201室藏匿大量毒品用于贩卖。2014年4月23日凌晨,侦查人员在该201室外将姚某抓获,徐某某在该室内发现姚某被抓后,从阳台逃逸,后被抓获。嗣后,侦查人员从该201室的卧室床上,衣柜内查获白色晶体共35包。 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8.23%至75.48%不等,净重共计13897.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辩护人骆文龙律师为被告人徐某某出庭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且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毒品为徐某某所购买,毒品获利数额及赃款去向均与徐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徐某某没有上下家的联络方式,没有任何上下家供述及指认徐某某参与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对于证人沈某的指认只能证明徐某某陪同他人看房的事实,无法推论出徐某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并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综上,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主观证据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严格审查本案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80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实施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或者销售毒品的行为,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中,辩护人骆律师提出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意见被法庭采纳,成功为被告人徐某某变更罪名,为其减轻处罚创造条件。辩护人的辩护工作极大的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你好骆律师,我的仲裁程序应该没有错,现在是劳动方面和对方一直在拖延时间,所以我想把时效天数计算清楚
问:骆律师你好骆律师骆律师,我的仲裁程序应该没有错,现在是劳动方面和对方一直在拖延时间,所以我想把时效天数计算清楚。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所谓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若需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义务,则必须先行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大前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此时若需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可直接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其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劳动者有新诉求的应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例如,劳动者此前不服仲裁委对其加班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诉求进行处理的仲裁裁决书,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后,又认为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应重新就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并另立案件进行处理。 最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诉求可在原案件中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骆律师;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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