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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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陈南虹什么时候出来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南虹(曾用名陈南、陈福,绰号“南哥”),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兴国县,居住地:兴国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0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明,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禄(曾用名陈少林),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兴国县,居住地:兴国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敬飞,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俞瑜,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国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仍贵(绰号“棍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兴国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健,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兴国县。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元,201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同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俞瑜、钟仍贵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李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证罪,于二○二○年七月七日作出相关案件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案件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0年8月,被告人陈南虹刑满释放后,为替他人出头,提高自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非法影响,纠集俞瑜、李健等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2013年,陈南虹结识周俊峰、钟金生(均另案处理)等人后,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经营砂场等生意。2016年至2019年3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陈南虹伙同周俊峰等人成立汇鑫源公司,纠集钟金生、陈禄、俞瑜、钟仍贵、李健等人进行非法讨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为使经营利益最大化,陈南虹伙同周俊峰、陈禄、钟金生等人以砂石公司为依托,纠集俞瑜、钟仍贵、李健等人上路追逐、拦截、强行滞留运砂车辆,强拿硬要,阻止他人从外县购砂,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具体事实如下:

(一)龙砂湾寻衅滋事事实(参与人:被告人陈南虹、俞瑜、李健。俞瑜因本起事实已被处理)

在兴国县龙砂湾,彭小明开发的芦笋基地与江苏东珠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公司)开发的莲花基地彼此相邻。2013年7月15日7时30分许,彭小明及其司机刘德强(另案处理)与东珠公司工作人员邱某1,因基地排水问题引发纠纷,继而发生揪扒,双方被人劝开,彭小明先行离开基地。8时许,刘德强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南虹及陈东红(另案处理),告知其和彭老板(指彭小明)在埠头乡龙砂湾基地被打,叫他们赶紧过去帮忙。陈南虹接到电话后,邀集了被告人俞瑜和谢义祥(另案处理),谢义祥邀集吕彬(另案处理),吕彬邀集被告人李健和谢传椿(另案处理),乘坐谢义祥驾驶的一辆无牌军绿色“三菱”越野车至埠头乡龙砂村芦笋基地,陈东红一人驾“路虎”越野车赶至基地。

陈南虹、陈东红等人到达基地后,刘德强指认是穿白色衣服的邱某1与他打了架。陈南虹、俞瑜、陈东红等人便冲入东珠公司办公室对邱某1拳打脚踢。陈南虹、俞瑜、陈东红等人将邱某1打倒在地后,俞瑜将邱某1从办公室拖至门口。经陈南虹授意,俞瑜与谢义祥、谢传椿、吕彬合力将邱某1抬起塞入“三菱”越野车后备箱。

谢义祥等人驾驶“三菱”越野车将邱某1带至埠头乡埠头村××路段,陈南虹指示谢义祥将车开至道路右侧的“灰鹅加工厂”内。停车后,俞瑜、吕彬将邱某1拉下车,陈南虹手持空心铁管,俞瑜、李健、吕彬等人用拳脚再次殴打邱某1,致使邱某1右侧第6、7根肋骨骨折,左手肘部、背部等处受伤。事后,刘德强经手赔偿了邱某162080元。经鉴定,被害人邱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因本起事实,被告人俞瑜于2014年5月6日被原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审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邱某1事后获得赔偿款62080元;因本起事实,被告人俞瑜于2014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证人仇某、钟某8、钟某9、朱某1、魏某、邱某1的证言;(3)同案人陈东红(又名陈寿)、刘德强、谢义祥、吕彬、谢传椿的供述;(4)被告人俞瑜、李健、陈南虹的供述;(5)辨认笔录;(6)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兴)公(司)鉴(法)字[2013]0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汇鑫源公司人员非法收债的寻衅滋事事实(参与人: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俞瑜、钟仍贵、李健)

2016年1月,被告人陈南虹与周俊峰、许传荣(另案处理)、姚某等人共同出资,以周俊峰、许传荣、宋某(陈南虹之妻)、曾某1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汇鑫源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兴国县汽车城“永杰大酒店”四楼。该公司专门承接兴国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的不良贷款催收和个人委托的债务催收。公司由周俊峰任法人代表,陈南虹担任总经理,被告人陈禄和钟金生、钟金标(另案处理)任副总经理,被告人俞瑜和钟金标、刘志(另案处理)分别担任催收组组长,被告人钟仍贵、李健和叶兴辉、邹德峰、谢芳忠、李美凌、肖志伟、谢芳生(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队员。俞瑜组的催收队员是钟仍贵、李健、叶兴辉、邹德峰。

为达到催收目的,汇鑫源公司管理人员陈南虹、陈禄等人多次召开会议,制定公司章程,培训催收队员,制作催款横幅、《致函书》,购置印有“欠债还钱”、“债务清收”字样的统一讨债马甲,打着陈南虹、陈禄等人在兴国县的社会名声,组织催收人员以专业讨债公司的名义,反复电话催讨,结伙到债务人家中、工作、经营场所,或穿着讨债马甲上门,或长时间滞留,或放喇叭,或蹲守、跟踪贴靠,对债务人进行滋扰、纠缠,致使债务人感受到威胁,心生恐慌、恐惧,被迫想方设法偿还债务,严重影响了债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事实

经查,汇鑫源公司通过上述“软暴力”手段,对49人次以上进行讨债活动,收取债务110万元,非法获利413939.91元。其中钟金标组对刘某10、钟某12、陈某3、黄某6、胡某3、黄某7、郭某3、江某2、温某2、肖全春、周维贵、谢守福、刘某11、刘志斌、杨既辉、邹某2、李林春、刘某12、张某1、肖龙生、廖青炀、王培敬等22人次以上进行了催讨,非法获利180704.24元;刘志组对上某、谢某1、吴某1、谢某5、黄某8、刘某13、朱某4、李某9、许某2、黄某9、凌某、许桂平、杨峰、钟某13、丁某2、谢孟升、陈**华、刘汉华、范玉平等19人次以上进行了催讨,非法获利175300.37元;俞瑜组对曾某3、胡某2、赖某3、邓某4、邱某2、肖学萍、江某1等7人次以上进行了催讨,非法获利57935.3元;另外,陈南虹等人还组织催收人员到正在营业的“永杰国际酒店”餐饮部,将餐饮部的电闸拨掉,配电室的门锁住,向业主陈可永催收债务,致使该餐饮部不久便关门歇业。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及清单、营业执照、公司及法人印章、照片、会议记录本;(2)汇鑫源公司福利发放表、职务表、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结算表;(3)《致函书》;(4)不良贷款债权催收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合同、授权委托书、不良贷款催收明细表;(5)债权催收委托代理合同、受权委托书及欠条复印件;(6)汇鑫源公司部分提成明细表、对账明细表;(7)汇鑫源公司的部分财务资料;(8)《赣州汇鑫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清收佣金统计表》;(9)兴国县农商银行社会力量清收明细及佣金计提表;(10)汇鑫源公司收条2份;(11)兴国县农商银行许传荣开户信息及流水;(12)证人曾某1、姚某、宋某、方某3、李某5、王某3、彭某、王某4、曾某2、李某6、胡某1、谢某4、李某7、欧某1、过小春、朱某2、钟某10、朱某3、肖某3、赵某1、肖某4、赖某2、钟某11、李某8、林某1、尹某、曾某3、胡某2、赖某3、邓某4、邱某2、江某1、刘某10、钟某12、陈某3、黄某6、胡某3、黄某7、郭某3、江某2、温某2、肖某5、刘某11、邹某2、刘某12、张某1、欧某2、上某、谢某1、吴某1、谢某5、黄某8、刘某13、朱某4、李某9、许某2、黄某9、凌某、钟某13、丁某2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同案人的辨认笔录;(13)同案人周俊峰、钟金生、许传荣、钟金标、李美凌、谢芳忠、刘志、谢芳生、肖志伟、叶兴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4)被告人陈南虹、俞瑜、钟仍贵、李健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同案人的辨认笔录。

(三)“砂石公司一标”人员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事实

2016年12月,兴国县河道河砂开采权进行第四轮公开拍卖。该轮拍卖分二个标段,即市管平江河道(第一标段)和县管河道(第二标段)。周俊峰以“正峰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拍得第一标段河砂开采权(2018年1月起,在兴国县水利局备案为兴国县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谢华龙拍得第二标段河砂开采权。周俊峰取得河砂开采权后,与彭沛、钟某18商议共同出资7200万元合伙经营,其中挂靠他们名下的股东有陈南虹、钟金生、陈禄、郭某4等人。为经营采砂业务,周俊峰、陈南虹等人决定成立了“赣州市河道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兴国县第一标”的管理机构,对外称之为“砂石公司一标”。“砂石公司一标”授权其标段河道范围内各采砂经营户采砂、售砂,通过向各采砂经营户发放、收取、核定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俗称“砂票”),收取开采资源费的方式进行盈利。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周俊峰全面负责公司事务;2017年4月以后,陈南虹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公司股东周俊峰、陈南虹、陈禄、钟金生等人在公司轮流值班,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为了利益最大化,陈南虹伙同周俊峰、陈禄、钟金生等人,纠集被告人俞瑜、钟仍贵、李健和何中、李佐林(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大队,对河道各采砂场和运砂车辆进行巡查,并配备了一辆牌号为赣B×××**白色“陆丰X8SUV”车和一辆牌号为赣B×××**“现代ix35SUV”车作为稽查用车。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初,俞瑜负责稽查大队工作;2017年10月以后,何中负责稽查大队工作。2017年5、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兴国县两个标段的砂石公司稽查队员实行统一管理,联合稽查。第二标段砂石公司的值班股东有钟建胜、钟云生(另案处理)等人,稽查队员有郭爱林、肖某2、丁美中(另案处理)等人。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江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兴国县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兴国县丰源建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兴国县丰源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赣州市河道采砂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兴国县第一标印章、“砂石公司一标”法人代表印章、稽查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内含“小宋专用”字样及罚款记录笔记本、砂石公司会议记录本等;(2)兴国河砂开采权出让管理合同书;(3)刑事摄影照片;(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证人曾某4、刘某1、程某、钟某14、周某2、金某、钟某15、邓某5、钟某16、王某5、刘某14、钟某17、赖某4、刘某15、刘某16、邓某6(采砂经营户)等人的证言;(6)证人钟某18、郭某4的证言;(7)同案人钟建胜、钟云生、周俊峰、钟金生、何中、李佐林的供述;(8)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俞瑜、钟仍贵、李健的供述;

(四)稽查人员上路巡查的寻衅滋事事实(参与人: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俞瑜、钟仍贵、李健)

在砂石公司经营期间,陈南虹、陈禄等人长期组织被告人俞瑜、钟仍贵、李健等稽查队员,上路追逐、拦截运砂车辆,以检查砂票等理由强行滞留车辆,以“超方”运输为由,向运砂司机索要“罚款”,直至司机被迫交纳“罚款”后才能得以离开。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砂石公司稽查人员拦截运砂车辆,向王某1、方某1等运砂司机强行索要“罚款”共计74人次以上,金额10315元。其中,俞瑜组织参与了拦截许某1、杨某、谢某3、钟某6、丁某1等5人次以上运砂司机,并强行索要罚款;钟仍贵参与了对朱运贵、李某2、曾德林、吴浪、赣C×××**车主、赣D×××**车主、赣J×××**车主、赣C×××**车主、李和仁、谭喜明、陈春良、邓某1、钟彩云、钟某3、罗林、罗某1、谢某3、钟某6、丁某1等19人次以上,涉案金额4410元(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后共参与12人次,索要“罚款”3910元);李健参与了对邱某3、钟某1、李某1、郭某1、邹某1、赣B×××**车主、李某2、赣D×××**车主、刘某2、林美荣、三轮车主、吕某、钟某4、李某3、钟彩云、钟某3、罗林、罗某1、谢某3等19人次以上,涉案金额2770元。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稽查记录材料、一标段砂场及车辆被处罚情况统计表;(2)情况说明;(3)证人刘某17、李某10、林某2、郭某4、钟某18、谢某6、刘某18、曾某4、刘某1、程某、钟某14、周某2、金某、钟某15、邓某5、钟某16、王某5、刘某14、钟某17、赖某4、刘某15、刘某16、邓某6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1、邱某3、钟某1、兰某、钟某2、罗某1、郭某1、邓某1、钟某3、钟某4、刘某2、王某1、方某1、谢某2、李某1、李某2、黄某1、钟某5、赖某1、刘某3、吕某、蔡某1、王某2、李某3的陈述,辨认笔录;(5)公安机关根据扣押的稽查记录材料制作的统计表;(6)被害人许某1、杨某、谢某3、钟某6、丁某1、黄某2、郭某2、黄某3、蔡某2、廖某、方某2、邱某4、邓某2、刘某4、肖某1、钟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7)同案人钟金生、周俊峰、何中、李佐林、肖某2的供述;(8)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俞瑜、钟仍贵、李健的供述。

(五)桐林砂场寻衅滋事事实(参与人:被告人陈南虹、俞瑜、钟仍贵。俞瑜、钟仍贵因本起事实已被处理)

2017年10月6日,稽查队员肖某2发现到刘某1的桐林砂场装运河砂的车辆有超载嫌疑,便将运砂车司机手中的砂票收走,刘某1与肖某2因而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1的儿子刘浩将肖某2打伤。被告人俞瑜、钟仍贵等人得知后到了现场,并与刘某1发生争斗。后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理。10月7日,被告人陈南虹交待俞瑜去桐林砂场收缴砂票,要求刘某1停业整顿。俞瑜纠集了钟仍贵和李佐林、刘顺、饶泽智、方祀林、许荣(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桐林砂场。在收缴砂票过程中,俞瑜等人与刘某1及其家人陈某1、周某1发生争执打斗。俞瑜持刀欲砍刘某1,被刘某1妻子陈某1、女婿周某1、女儿刘某5及司机游某阻拦,俞瑜等人继而对刘某1、陈某1、周某1、刘某5、游某等人实施殴打,致陈某1头部被俞瑜砍伤,刘某1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俞瑜等人见有人报警,随即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1、周某1、陈某1、游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俞瑜、钟仍贵与被害人刘某1、陈某1、周某1达成调解协议,刘某1、陈某1、周某1出具谅解书,对俞瑜、钟仍贵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3月15日,因本起事实,被告人俞瑜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钟仍贵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佐林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经陈南虹等股东同意,在俞瑜、钟仍贵、李佐林被羁押、服刑期间,砂石公司每月照常给三人发放工资,共计99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审人民法院(2018)赣073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陈南虹与何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3)证人欧某3、刘某19、吴某2、胡某4、樊某、胡某5、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1、游某、刘某5、陈某1、周某1的陈述;(4)同案人刘顺、李佐林、饶泽智、方祀林、的供述,李佐林、方祀林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南虹、俞瑜、钟仍贵的供述。

(六)稽查人员上路巡查的强迫交易事实(参与人:被告人陈南虹、陈禄、俞瑜、钟仍贵)

被告人陈南虹、陈禄和周俊峰、钟金生等人在砂石公司经营期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达到垄断兴国县河砂市场的目的,指使被告人俞瑜、钟仍贵等稽查人员到社富乡、龙口,对从外县运砂进入兴国县境内的司机黄某5、邓某3等11人次以上进行拦截,以查验砂票等理由,强行滞留车辆,以罚款、要报交警、路政、治超办等相威胁,要求司机不得前往外县购买、装运河砂,只能在兴国县境内的砂场购买。仅2017年上半年,俞瑜、钟仍贵等人多次前往社富乡非法拦截运砂车辆,引起了当地司机的不满,引发多人聚集,双方发生冲突,导致交通阻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俞瑜参与实施了对刘某6、刘某7、钟某7、温某1、刘某8、李某4、黄某4、黄某5等8人次以上的强迫行为,钟仍贵参与实施了对刘某6、刘某7、陈某2、温某1、黄某5等5人次以上的强迫行为。

原审判决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郭某4、赖某5、张某2、张某3、刘某17、赵某2、陈某4、刘某20、邓某7、赖某4、邓某5、钟某14、刘某15、刘某21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6、刘某7、邓某3、钟某7、陈某2、温某1、刘某8、刘某9、李某4、黄某4、黄某5的陈述,刘某6、刘某7、钟某7、陈某2、温某1、刘某8、刘某9、李某4、黄某4、黄某5辨认笔录;(3)同案人钟云生、钟建胜、周俊峰、何中、李佐林的供述;(4)被告人陈南虹、陈禄、钟仍贵、李健的供述。

陈南虹伙同周俊峰、陈禄、钟金生纠集俞瑜、钟仍贵、李健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所涉社会面广,时间跨度长,被害人数众多,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犯罪过程中,陈南虹等人以公司化管理的模式,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以陈南虹为首要分子,周俊峰、陈禄、钟金生、俞瑜、钟仍贵、李健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林某2、赵某2、王某6、方某3的证言;(2)被害人邱某2、谢某1等人(被催收的债务人)、刘某6、刘某7等人(运砂司机)的陈述;(3)同案人周俊峰、谢义祥的供述;(4)被告人陈南虹、俞瑜、钟仍贵、李健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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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被盗物业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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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也日益改善,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但是提供维持居住环境正常服务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却是极难融洽相处,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重重、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频频显著报端,早已屡见不鲜。物业和业主的纠纷种类层出不穷,究竟是与非也不是一言能道尽的。

背景事件;

9月7日晚,家住赣州市鹭江新城小区的李先生散步回家后发现,家中一片狼藉,进小偷了!9月10日,李先生在采访中对记者说,家中失窃后,小区物业无法提供录像不说,还声称无法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这令他十分气愤。

家门被人反锁家中一片狼藉

李先生说,9月7日晚,他与妻子出门散步,回家后发现门被人从里面反锁了。开锁公司将门打开后,他发现家中一片狼藉,阳台防盗网被剪开一个口子。经清点,家中被盗首饰等价值近3万元的物品。他立即通知小区物业并报案。

李先生说,随后他欲查看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时,却发现小区物业提供不出相关的监控录像。小区内的安保人员对小区当天进了小偷也是浑然不觉。

李先生告诉记者,物业的安保工作有漏洞,近段时间小区内类似的盗窃案已经发生了七八起。

保安工作失职

记者随后与李先生来到鹭江新城小区物业客户服务。该物业服务负责人表示,根据双方签署的物业协议,他们确实需要进行巡逻、登记进出人员等安保工作,但物业协议中也明确说明,业主被盗出现财物损失时物业不负责,物业只负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责任。监控录像未能录得小偷作案的情形,与摄像探头摆放的位置有关。至于近段时间发生多起盗窃案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没有听说。

针对此说法,李先生说,小区摄像头没有存储功能,所以当时的录像资料根本无从查看,这是物业的工作失职,否则至少可以查看进出小区的人员。至于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盘查,门口的保安也主要针对车主,行人进出根本无人过问。

记者发现,小区尽管只有两个入口,但入口处的保安并未如物业负责人所说的会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登记,记者可以自由出入,无人过问。

律师说法:

管理若有漏洞 物业则须赔偿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毅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物业协议,尽管物业不对李先生家中失窃负有直接赔偿责任,但假如未能履行物业协议中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的工作职责的话,那么李先生有权要求物业进行一定赔偿。

相关知识: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西赣州南芳律师事务所简介之规模人数专业分工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94年4月8日。建所15年来,目前拥有职员50余名,自主产权办公面积2200平方米。形成了业务委员会指导下的九大专业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合同、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行政法、婚姻家庭、金融证券保险、法律顾问处等九大专业部。0797-8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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