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南京离婚律师谁厉害?
谢瑛律师,南京知名婚姻家事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婚姻家事、房产、物业、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民商事领域。谢瑛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赞誉谢瑛律师非常擅长的处理了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较为疑难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公司股权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处理、子女抚养争夺等案件,赢得客户及业界的广泛好评,谢瑛律师对于其他遗产继承、涉外离婚等案件也尤为擅长,谢瑛律师以其较高的理论造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融为一体,其丰富的社会资源、高水准的婚姻法律服务更是当事人的不二的选择。
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借名买房遇纠纷如何
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
1、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
在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结果截然不同。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根据该两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区分,满足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2、借名购房的事实认定困难。
借名购房多发于具有亲属或朋友关系的双方之间,也正是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基于相互信任,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当出名人不承认借名购房关系时,依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借名人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存在。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借名人而言,其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对于欠缺自我保护意识的当事人而言并非易事。若借名人未能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要回房屋的所有权将变得十分困难。在一中院2014年审理的52件借名购房纠纷中,因证据不足,有10件案件法院没有认定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存在。
3、出名人恶意处分房屋,房屋无法追回。
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出名人可以不经过借名人而直接处分诉争房屋。若相对人基于对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任而与出名人发生了交易,支付对价从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或出名人在房屋上设立了抵押等他物权,或因为出名人的债务而被查封等情况,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会优先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即使借名人能够证明借名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仍然会造成借名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甚至房屋永远无法追回的结果。
4、出名人的购房资质受到影响。
对于出名人而言,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购房,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银行征信系统留下记录,即使网签已经撤销或房屋已经过户,自己在将来购房时也将无法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借名买房遇纠纷如何救济
发生纠纷后,借名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所选择的救济路径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影响。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得不到法院支持,延长诉讼时间,增加维权成本。双方的诉讼主张具体有以下情形:在2014年一中院审理的52件与借名购房有关的案件中,由借名人提起诉讼的为31件,由出名人提起诉讼的为16件,另有5件存在反诉,即双方均提出了诉讼主张。
1、借名人主动起诉的情形:
借名购房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借名人对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而仅对于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故借名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应当以借名购房合同为依据,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前述借名人主动起诉的31件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诉讼请求选择不当而被驳回。
2、出名人起诉的情形:
出名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的场合,借名人可以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作为抗辩,亦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可以节约借名人的诉讼成本。若经过法院释明,借名人坚持不反诉的,法院仅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此时,借名人的举证情况至关重要,若借名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关系的存在,法院将判决驳回出名人关于腾房的诉讼请求。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多少
一、 南京 房产纠纷律师 收费南京房产律师的标准是多少? 不同地区、不同案情、不同标的、不同 律师 的价格都不同的。房产纠纷 律师收费标准 如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南京房产律师,每件收取基本 代理 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 1000万元以上 1-2% 二、解决 房产纠纷 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司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 买房 屋的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解决的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处分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 购房 者和开发商对双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协商,提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就此达成一个纠纷解决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讲都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既省时省力又省钱。 (2)调解 这是指在非仲裁机关和 诉讼 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买卖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他们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由该仲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加上仲裁简单、灵活,因此它能比诉讼更迅速处理纠纷,同时费用更低廉。但是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那么就木能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4)诉讼 诉讼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就双方之间的纠纷作出解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 二审 终审制,当事人对 一审 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果具备一点基本的常识的话就应该知道,不管是房产纠纷的律师收费还是其他代理,收费标准是只能面对面的和律师进行协商的,同样是在南京,并且都是因为房产纠纷要聘请律师的,律师收费不是简单的根据房产纠纷就能决定得了的,律师也要了解了案情,然后根据选择的不同的解决方式收费的。
地下停车场是业主的共用部分还是归开发商所有?
规划内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规划外的车库指的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关于南京房产律师和南京房产律师谁打的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以上就是北城不夏为大家整理的《南京房产律师,南京房产律师谁打的赢》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41582.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