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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天台律师事务所都关门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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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有没有好的律师 要最好的 胜算最高的
你的想法有点问题,对法律不够了解,对打官司更是一窍不通。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律师确实能起一定的作用,作用虽然极其重要但毕竟还是有限。没有证据支撑,请任何律师也没用。
请律师的三个注意事项,首先,不一定要请名律师,但请律师一定要请精于某类业务的,只要有责任心,办案质量同样有保证。其次,不要对律师说假话,律师只有全面了解案情,才能准确分析利弊,从而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另外,要正确认识律师的作用,有些当事人认为案情简单,不请律师也能胜诉,有些认为官司输定了,再请律师也没用,这种观点都是有误区的。
首先,正确认识请律师的作用。
请律师并不意味着打赢官司,诉讼的胜败是事实是否清楚、法律是否完备、法官的视角、律师的水平、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制环境等因素作用的结果,律师参与诉讼只是影响审理结果的一个因素,但这个因素作用极其重要。有的当事人认为反正自己输定了,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其实不然,即使败诉,也存在败诉程度、赔偿金额的差异,在预计败诉的形势下,律师仍可以采取挽救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甚至律师还有可能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反败为胜。
其次,不一定要请名律师。
名律师素质有保证,善于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但名气大、收费高,另外可能因为业务多时间少,疏于对案情的仔细研究;业有专攻,有些律师不一定有名气,但精于某类业务,办案质量同样有保证。
第三,不要对律师说假话。
律师的职责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析利弊,从而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而有些人误认为有些事只能自己知道,或为了取得律师的信任,往往只告诉律师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不利的事实则隐瞒不说,甚至还有人隐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编造谎话欺骗律师。其实这样做的结果,非但对自己不利,反而可能造成败诉。这是因为律师不能从当事人那里客观地了解案情,无法正确分析案情,无法知道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有力的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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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自由职业,没啥事过十五才到办公室,有事可以直接联系,可能有值班的。律师不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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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我在网络上看到一篇来源:于金羊网-新快报(广州)的惊人报道:“养路费违法征收六年?“该文作者说: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车主从当年起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IfkE o1rE’W5V/]?K9M 这是个赵本山式的忽悠或恶搞,还是国家有关部门真在违法收费?,我惊的半天说不出话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拥有数百万辆机动车,全国上亿辆机动车难道都在稀里糊涂违法交费。为弄个明白急忙查看有关法律依据。查询结果如下: {.c{ ]f~ m1U:j gZ.n o-{ g 法律依据一:一九九一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十条为: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由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即行废止。看来我国机动车交纳的养路费都是根据这一规定在征收,至今已征收15年。 3Y]P;X4~C0^8~ 7j ]’?@6q 法律依据二:上文所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就是一九八七年十月十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发布时我国还未制定《公路法》,因此本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行政规定。 ;K”x @Yb ?r H:J nJ~D0K,X 法律依据三: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路法》。《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这一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有关公路方面的行政法规都应服从于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也将自动废止,或说服从于本法。也可以说施行了15年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按照本条规定,公路养路费征收已经具有了废止的法律依据,但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将继续征收养路费。 }g_7Jl9fcD.T ~ [r@Dd[ 法律依据四: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受权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本决定第三十六条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去掉了“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一条。我们可以认为一九九一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完全失去了法律依据,全国各交通部门都是在违法收费。 9g_x2A N}:qU nt8tTeT 按照上述法律的判定,我们的结论就是养路费违法。那么是谁在违法,当然是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在违法,也可以说是国务院在违法。她没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国家法律及时制定并实施“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和规定。从1998年《公路法》实施算起国务院已经违法收费8年。我们只好惊呼:国家荒唐。 ${f+p5pb3Q ~d8yEA 当然我也注意到,1997年的《公路法》和2004年的《公路法修改决定》都没有给国务院提出制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规定的具体时间。国务院因此钻了一个法律空子,把本应尽快按照法律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收费项目一拖就是8年。八年过去了本法都做了重大修改了,可重大法律条文竟然还未得到执行。我们有理由起诉:国务院犯有国家荒唐罪同时犯有藐视国家法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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