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律师,吴亮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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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人是谁

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鲁经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 ……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

委托代理人:解红,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在利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崔学文 ……

委托代理人:吴亮秀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龙祥 ……

委托代理人:张建兴 ……

上诉人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以下简称笑笑生酒厂)与被上诉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总公司)、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美酒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诉人笑笑生酒厂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笑笑生酒厂法定代表人王兰玉,委托代理人解红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在利到庭参加了对原审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资料的质证。被上诉人兰陵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亮秀,被上诉人兰陵美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兰陵”商标原为1979年3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名义为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注册证号为第12717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号。1989年2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山东兰陵美酒厂。1997年11月28日,又经核准转让给兰陵总公司。同年12月1日,兰陵总公司与兰陵美酒公司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兰陵总公司许可兰陵美酒公司使用“兰陵”注册商标。

“兰陵大曲”酒为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普通玻璃瓶装,瓶上分别贴有大小两个产品标签,其中大的标签为长方形,基本构成为由麦穗、高粱组成的类似扇形(不规则)、外围绕绿色豌豆秧,扇形内上方为“兰陵”图形,中间突出产品名称“兰陵大曲”;小标签为绿色豌豆秧围绕“兰陵”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

“兰陵”商标曾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兰陵大曲”曾几次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等称号,在临沂地区乃至山东省享有盛誉。

1995年10月28日,笑笑生酒厂申请注册了“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证号为787177。笑笑生酒厂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亦取名为“兰陵大曲”,其瓶贴标签亦为大小两个。其中,大标签亦长方形,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大小相近,基本构成为类似不规则的菱形、外围绕绿色石榴芽,菱形底端为红色地毯状图案。菱形内上方为“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中间亦突出“兰陵大曲”,其字体、字号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小标签为绿色石榴芽围绕的“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笑笑生酒厂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的包装装潢无论从整体设计、整体感官、酒的档次上均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似。

另认定,笑笑生酒厂生产的“兰陵大曲”酒主要销往巨野、嘉祥、枣庄、微山等地,该酒曾在巨野、嘉祥等地被工商部门查获。诉讼中兰陵总公司提交了一瓶笑笑生酒厂2000年11月28日生产的“兰陵大曲”酒,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以此为笑笑生酒厂侵权的起始时间主张权利。经兰陵总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兰陵大曲”酒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利润情况进行审计。该所出具了鲁大会综字[2001]第008号审计报告,认定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委托销售单位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陈香公司)从2000年11月28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销售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661368.15元。

另认定,兰陵总公司曾与笑笑生酒厂就“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问题发生纠纷,已经国家商标局终局裁决,驳回了兰陵总公司对“兰陵笑笑生”注册不当的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兰陵”商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兰陵总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笑笑生酒厂在同一种产品上将兰陵总公司“兰陵”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兰陵大曲”,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对该酒产源的误认,也会使消费者产生笑笑生酒厂与商标注册人兰陵总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因此,笑笑生酒厂使用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其产品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该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笑笑生酒厂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侵权行为是基于笑笑生酒厂将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使用,而并非基于笑笑生酒厂使用“兰陵笑笑生”商标,故该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受国家商标局裁决的影响。

兰陵美酒公司通过与兰陵总公司签定许可合同,取得“兰陵”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许可合同虽未经国家商标局备案,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许可合同的备案只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要件,该要件不具备并不影响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且该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因此,兰陵美酒公司依法享有“兰陵”商标的使用权。笑笑生酒厂的上述行为也构成了对兰陵美酒公司商标使用权的侵犯。

所谓知名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问题》(1995年7月6日发)作了明确界定:1、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吴亮律师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由此可以看出,知名商品的构成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在一定的地域;2、一般消费者认知。知名商品的认定固然可以由有关的国家机关进行,但也可根据该商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人群的认知情况来认定。“兰陵大曲”酒曾获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且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至少在苍山县、临沂地区乃至山东省)所知悉,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其为知名商品。

“兰陵大曲”是兰陵美酒公司以“兰陵”商标加产品的通用名称“大曲”组合一起而命名的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并非该类白酒的通用名称。笑笑生酒厂将自己的产品也取名为“兰陵大曲”,且其包装装潢无论从文字、整体的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其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足以使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产生混淆,引起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吴亮律师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商业混同行为,因此,笑笑生酒厂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美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由于笑笑生酒厂的侵权行为,使得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酒市场销售数量下降,销售利润减少,给兰陵美酒公司造成了损失,笑笑生酒厂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损失的赔偿额为被侵害者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包括被侵害者因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损失的计算方法可由被侵权人选择。兰陵美酒公司选择其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兰陵总公司虽然也是被侵权对象,但由于其未将“兰陵”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之上,其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且本案中,笑笑生酒厂已就商标侵权向“兰陵”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兰陵美酒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兰陵总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笑笑生酒厂赔偿经济损失5040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笑笑生酒厂的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了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两个主体的合法权利,故兰陵美酒公司以与兰陵总公司诉讼基于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综合上述理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令:一、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对兰陵总公司“兰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对兰陵美酒公司“兰陵”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三、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对“兰陵大曲”酒名称的使用。四、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兰陵美酒公司“兰陵大曲”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现存的所有“兰陵大曲”标签。五、笑笑生酒厂赔偿兰陵美酒公司经济损失661368.15元。六、驳回兰陵总公司、兰陵美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笑笑生酒厂负担10932元,兰陵总公司负担678元;审计费5000元,由笑笑生酒厂负担。

上诉人笑笑生酒厂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兰陵总公司提交的核准转让127174号商标的证明复印件中载明受让人的地址为沂蒙路462号,但兰陵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为426号。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2、兰陵美酒公司在商标上使用的“兰陵大曲”中的“兰陵”二字的字型、字体仿冒了上诉人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兰陵笑笑生”中“兰陵”二字的字型和字体;3、一审判决认定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学文,实际上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王龙祥;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主要销往巨野、嘉祥、枣庄、微山等地,但上诉人从未销往枣庄、微山等地;5、上诉人的“兰陵大曲”酒于2000年12月11日才由苍山县产品质检所进行质量检验,批量生产应是在12月11日之后。一审法院仅以兰陵总公司单方提供的一瓶2000年11月28日生产的“兰陵大曲”酒而确定侵权起始时间为11月28日与事实不符;6、一审法院认定审计报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第一、提出审计申请的以及一审法院委托审计的对象均是兰陵总公司,而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却是兰陵美酒公司及案外人兰陵陈香公司;第二、该审计报告没有涉及兰陵总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第三、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资料未经双方质证,一审法院的这一违反程序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兰陵陈香公司只存在代理销售价格,不存在生产加销售价格,但在审计报告中却计算了生产加销售价格,有失公正。二、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商标侵权是基于上诉人将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使用,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单单“兰陵”二字并不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兰陵”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一审法院混淆了纯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的区别。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不能使用“兰陵”二字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予以使用,恰恰支持了两被上诉人非法垄断“兰陵”二字的违法行为。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中有“兰陵”二字,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中也有“兰陵”二字,双方均可使用,不存在构成侵权的问题。三、上诉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兰陵”是一个地名,“大曲”是白酒的通用名称,任何人不能垄断“兰陵大曲”这四个字。一审法院认定“兰陵大曲”是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特有名称,由此判定上诉人使用该名称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错误的。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实际上剥夺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他企业的正当、合法的权利,限制了公平竞争,保护了两被上诉人的非法垄断行为。另外,上诉人生产的白酒的包装、装潢无论从文字、整体的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与兰陵美酒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均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四、兰陵美酒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销售白酒这一项,属超范围经营,所以,两被上诉人之间签定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兰陵美酒公司与兰陵陈香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两被上诉人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侵权形式、形态、具体表现,答辩人的商标权权属和经营权方面的事实,侵权的后果、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等事实判决的非常清楚。因此,无论从原判的内容还是从形式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条文,不仅能够确定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而且能够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法律后果。因而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1997年12月1日,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1年9月5日,兰陵总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办理了该合同的备案手续。

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有异议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1、1997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中载明,商标受让人兰陵总公司的地址为临沂市沂蒙路462号,而兰陵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地为临沂市沂蒙路426号。经查,此系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时对兰陵总公司地址的打印错误。兰陵总公司的法定地址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准。2、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时间是2001年6月26日,此时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学文,2001年7月25日,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龙祥,因此,原审判决中列明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学文是正确的。3、关于上诉人销售“兰陵大曲”酒的地域问题。两被上诉人举证:第一、微山县工商局经检所的证明,证实该局查封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第二、嘉祥县工商局《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扣留过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第三、被上诉人二审提交巨野县工商局证明,证实该局查扣过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第四、被上诉人二审提交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实上诉人在枣庄地区销售过“兰陵大曲”酒。对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质证且没有异议,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嘉祥、巨野、微山、枣庄四地区销售了“兰陵大曲”酒。4、关于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问题。本院认为,兰陵总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一瓶上诉人2000年11月28日生产的“兰陵大曲”酒,证明上诉人从此日起已经开始了其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以此时间作为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上诉人“应以批量生产的时间作为侵权起始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5、关于兰陵美酒公司的经营范围问题。兰陵美酒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饮料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颁布的4754-94GB/T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规定,行业分类的大类15类为饮料制造业,在15类之下的中类中,151类为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在中类151类之下的小类中,1512类为白酒制造业。因此,兰陵美酒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有白酒制造,其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6、兰陵美酒公司二审中提交了一件1980年由苍山县兰陵彩色印刷厂印制的“兰陵大曲”瓶贴标签,证明“兰陵大曲”酒的瓶贴标签早在70年代就由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前身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山东兰陵美酒厂使用,并在1980年被评为全国轻工业产品包装装潢优秀作品。上诉人的“兰陵笑笑生”商标是在1994年4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同年开始使用。从两者使用的时间上,本院可以判定,兰陵美酒公司瓶贴标签上的“兰陵大曲”中的“兰陵”两字早于上诉人“兰陵笑笑生”注册商标中的“兰陵”两字而使用,因此,不存在兰陵美酒公司仿冒上诉人注册商标字体、字型的问题。7、原审法院依据兰陵总公司的申请,委托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兰陵大曲”酒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利润进行了审计,但原审法院未就委托鉴定的全部原始会计资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委托销售单位兰陵陈香公司的销售利润进行审计时,只计算了上述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减生产成本减税金),但未计算上述两公司的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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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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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著的故事梗概(要故事内容的)

法国)福楼拜 著

[故事梗概]

查理·包法利是个军医的儿子。他天资不高,但很勤勉、老实,为人懦弱无能。父亲对教育不重视。他在十二岁是由母亲为他争得了上学的权利,后来当了医生。这时他的父母又为他找了个每年有一千二百法郎收入的寡妇–杜比克夫人做妻子,她已四十五岁了,又老又丑,“柴一样干,象春季发芽一样一脸疙瘩”。但她因为有钱,并不缺少应选的夫婿。她和查理结婚后,便成了管束他的主人:查理必须顺从她的心思穿衣服,照她的吩咐逼迫欠款的病人;她拆阅他的信件,隔着板壁偷听他给妇女看病。

一天,查理医生接到一封紧急的信件,要他到拜尔斗给一个富裕农民卢欧先生治病,他的一条腿摔断了。卢欧是个五十岁左右的矮胖子,他的太太二年前已去世了。家里由她的独生女爱玛料理。这是个具有浪漫气质的女孩子,面颊是玫瑰色的,头发黑油油的,在脑后挽成一个大髻,眼睛很美丽,由于睫毛的缘故,棕颜色仿佛是黑颜色,她“朝吴亮律师你望来,毫无顾虑,有一种天真无邪胆大的神情”。她给查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查理给卢欧诊治过后,答应他三天后再去拜访,但到第二天他就去了。此后,他一星期去两次。先后花了四十六天的时间,治好了卢欧的腿。

查理妻子同丈夫常上拜尔斗去。免不了要打听病人的底细。当她知道卢欧小姐曾受过教育,懂得跳舞、地理、素描、刺绣和弹琴时,醋劲大发。她要丈夫把手放在弥撒书上,向她发誓,今后再也不去拜尔斗了。查理唯命是听,照样做了。但不久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他妻子的财产保管人带着她的现金逃跑了。查理的父母发现媳妇一年并没有一千二百法郎的收入(她在订婚的时候撒了谎),于是跑来和她吵闹。她在一气之下,吐血死了。

卢欧老爹给查理送诊费来,当他知道查理的不幸后,便尽力安慰他,说自己也曾经历过丧偶的痛苦。他邀请查理到拜尔斗去散散心。查理去了,并且爱上了爱玛。他向卢欧老爹提亲。卢欧感到查理不是理想的女婿,不过人家说他品行端正,省吃俭用,自然也不会太计较陪嫁,便答应了。开春后,查理和爱玛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礼。

爱玛十三岁进了修道院附设的寄宿女校念书。她在那里受着贵族式的教育。她爱教堂的花卉、宗教的音乐,并在浪漫主义小说的熏陶下成长。彼耶的小说《保耳与维尔吉妮》是她最喜爱的图书之一。她梦想过小竹房子的生活,尤其是有位好心的小哥哥,情意缠绵,爬上比钟楼还要高的大树去摘红果子,或者赤着脚在沙滩上跑,给吴亮律师你抱来一个鸟巢;她又“衷心尊敬那些出名或者不幸的妇女”,沉浸在浪漫蒂克的缅想中。一位在大革命前出身于贵族世家的老姑娘,每月到修道院做一星期女红,她向女生们讲浪漫故事,而且衣袋里总有一本传奇小说。后来,爱玛的母亲死了,父亲把她接回家去。

爱玛结婚了,她终于得到了那种不可思议的爱情。在这以前,爱情仿佛是一只玫瑰色羽毛的巨鸟,可望而不可即,在诗的灿烂的天堂里翱翔。婚后,她却发觉查理是个平凡而又庸俗的人。他“谈吐象人行道一样平板,见解庸俗,如同来往行人一般衣著寻常,激不起情绪,也激不起笑或者梦想”。查理不会游泳、不会比剑,不会放枪。有一次爱玛用传奇小说中一个骑马的术语问他,他竟瞠目不知所对。她悔恨自己为什么要结婚!有时,她为了弥补感情上的空虚,她向查理吟诵她记得起来的情诗,一面吟,一面叹息。可是吟过之后,她发现自己如同吟唱前一样平静,而查理也没有因此而感动,正如火刀敲石子,她这样敲过之后,不见冒出一颗火星来。

不久,查理医好了一位声名显赫的侯爵的口疮。侯爵为答谢查理,他邀请查理夫妇到他的田庄渥毕萨尔去作客。查理夫妇坐着马车去了。那是个有着意大利风格的庄园,房子很大,还有美丽的花园。爱玛对侯爵家豪华的气派,高雅的客人,珠光宝气的舞会场面,一一感到入迷。一位风流潇洒的子爵来邀她跳舞,给她留下了极深的印象。在回家的路上,她拾得了子爵的一个雪茄匣,又勾起了她对舞伴的怀念。回到家,她向女仆人发脾气。她把雪茄匣藏起来,每当查理不在家时,她把它取出来,开了又开,看了又看,甚至还闻了衬里的味道:一种杂有美女樱和烟草的味道。她“希望死,又希望住到巴黎”。

渥毕萨尔之行,在爱玛的生活上,凿了一个洞眼,如同山上那些大裂缝,一阵狂风暴雨,一夜工夫,就成了这般模样。她无可奈何,只得想开些。不过她参加舞会的漂亮衣著、缎鞋,她都虔诚地放入五斗柜。“她的心也象它们一样,和财富有过接触之后,添了一些磨蹭不掉的东西”。爱玛辞退了女佣人,不愿意在道特住下去了。她对丈夫老是看不顺眼。她变得懒散,“乖戾和任性”。

查理怕引起爱玛生病。他们从道特搬到永镇居住。这是个通大路的村镇,有一个古老的教堂和一条子弹射程那样长的街。街上有金狮客店和引人注目的郝麦先生的药房。郝麦是个药剂师,戴一顶金坠小绒帽,穿一双绿皮拖鞋,他那洋洋自得的脸上有几颗细麻子,神气就象挂在他头上的柳条笼里的金翅雀那样。他经常爱自我吹嘘,标榜自己是个无神论者,他没有医生执照,但私自给农民看病。爱玛到永镇那天,由郝麦和一个在律师那里做练习生的赖昂陪着吃晚饭。

赖昂·都普意是个有着金黄头发的青年,金狮饭店包饭吃的房客。爱玛和他初次见面便很谈得来。他们有相同的志趣,而且都爱好旅行和音乐。此后,他们便经常在一道谈天,议论浪漫主义的小说和时行的戏剧,并且“不断地交换书籍和歌曲”。包法利先生难得妒忌,并不引以为怪。

爱玛生了一个女孩,起名为白尔特。交给木匠的女人喂养。赖昂有时陪她一道去看女儿。他们日益接近起来,爱玛生日时,赖昂送了一份厚礼,爱玛也送给他一张毯子。

时装商人勒乐,是个狡黠的做生意的能手,虚胖的脸上不留胡须,仿佛抹了一道稀薄的甘草汁;一双贼亮的小黑眼睛,衬上白头发,越发显得灵活。他逢人胁肩谄笑,腰一直哈着,姿势又象鞠躬,又象邀请。他看出爱玛是个爱装饰的“风雅的妇女”,便自动上门兜揽生意,并赊帐给她,满足她各种虚荣的爱好。

爱玛爱上了赖昂。她为了摆脱这一心思,转而关心家务,把小白尔特也接回家来,并按时上教堂。她瘦了,面色苍白,象大理石一样冰凉。有一次,她甚至想把心中的秘密在忏悔时向教士吐露,但她看到教士布尔尼贤俗不可耐,才没有这样做。她由于心情烦躁,把女儿推跌了,碰破了她的脸。赖昂也陷入爱情的罗网。他为了摆脱这一苦闷,便上巴黎念完法科的课程。临别时,他和爱玛依依惜别。他们都感到无限的惆怅。

爱玛因烦恼生起病来。对赖昂的回忆成了她愁闷的中心。即使旅客在俄国大草原雪地上燃起的火堆,也比不上赖昂在她回忆中那么明亮。一次,徐赦特的地主罗道耳弗·布朗皆来找包法利医生替其马夫放血。这是个风月场中的老手。约莫三十四岁光景,性情粗野,思悟明敏。他有两处庄田,新近又买下一个庄园,每年有一万五千法郎以上的收入。他见爱玛生得标致,初见面便打下勾引她的坏主意。

罗道耳弗利用在永镇举办州农业展览会的机会接近爱玛,为她当向导,向她倾吐衷曲,他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没有朋友、没人关心,郁闷到极点的可怜虫。他说只要能得到一个真心相待他的人,他将克服一切困难,去达到目的。他们一同谈到内地的庸俗,生活的窒闷,理想的毁灭……

展览会揭幕典礼开始了,州行政委员廖万坐着四轮大马车姗姗来迟。这是个秃额头,厚眼皮,脸色灰白的人。他向群众发布演说,对“美丽祖国的现状”进行了一番歌功颂德。他说目前法国“处处商业繁盛,艺术发达,处处兴修新的道路,集体国家添了许多新的动脉,构成新的联系;我们伟大的工业中心又活跃起来;宗教加强巩固,法光普照,我们的码头堆满货物……”他的演说声和附近放牧的牛羊咩咩的叫声连成一片,群众还向他吐舌头。会后,举行了发奖仪式。政府把一枚值二十五法郎的银质奖章颁发给一个“在一家田庄服务了五十四年”的老妇。那老妇一脸皱纹,干瘦疲惫不堪。当她领到奖章后说:“我拿这送给我们的教堂堂长,给我作弥撒。”最后,又举行了放焰火。爱玛和罗道耳弗都不关心展览会一幕幕滑稽剧的进行。他们只是借此机会说话儿,谈天,直到出诊的查理回来为止。

展览会后,爱玛已忘不了罗道耳弗了。而罗道耳弗却有意过了六星期才去看她。他以关心爱玛的健康为由,把自己的马借给她骑。他们一同到野外散心。爱玛经不起罗道耳弗的诱惑,做了他的情妇。他们瞒着包法利医生常在一起幽会。这时,爱玛感情发展的狂热的程度,她要求罗道耳弗把她带走,和他一同出奔。她和查理的母亲也吵翻了。

然而,罗道耳弗完全是个口是心非的伪君子。他抱着玩弄女性、逢场作戏的丑恶思想,欺骗了爱玛的感情。他答应和她一同出逃,可是出逃那天,他托人送给爱玛一封信。信中说,逃走对他们两人都不合适,爱玛终有一天会后悔的。他不愿成为她后悔的原因;再说人世冷酷,逃到那儿都不免受到悔辱。因此,他要和她的爱情永别了。爱玛气得发昏,她的心跳得象大杠子撞城门一样。傍晚,她看到罗道耳弗坐着马车急驶过永镇,去卢昂找他的情妇–一个女戏子去了。爱玛当即晕倒。此后,她生了一场大病。病好后,她想痛改前非,重新生活。可是,这是又发生了另一场事。

药剂师郝麦邀请包法利夫妇到卢昂去看戏。在剧场里,爱玛遇见了过去曾为之动情的练习生赖昂。现在,他在卢昂的一家事务所实习。于是,他们埋藏在心底多年的爱情种子又萌芽了。他们未看完戏,便跑到码头谈天。这时,赖昂已不是初出茅庐的后生,而是一个有着充分社会经验的人了。他一见面便想占有爱玛,并向她诉说离别后的痛苦。当爱玛谈到自己害了一场大病,差点死掉时,赖昂装出十分悲伤的样子。他说,他也“羡慕坟墓的宁静”,时常想到死,甚至有一天,他还立了个遗嘱,吩咐别人在他死后,要用爱玛送给他的那条漂亮的毯子裹着埋他。他极力怂恿爱玛再留一天,去看完这场戏。包法利医生因医疗事务先赶回永镇去了。爱玛留下来。于是她和赖昂便一同去参观卢昂大教堂,坐着马车在市内兜风。这样,爱玛和赖昂姘搭上了。

爱玛回到永镇后,借口到卢昂去学钢琴,实际上,她是去和赖昂幽会。爱玛再一次把自己的全部热情倾注在赖昂身上,沉溺在恣情的享乐之中。为了不花销,她背着丈夫向商人勒乐借债。

然而,赖昂和罗道耳弗一样欺骗了爱玛的感情。他渐渐地对爱玛感到厌腻了。尤其是当他收到母亲的来信和都包卡吉律师的解劝时,决定和爱玛断绝来往。因为这种暧昧的关系,将要影响他的前程。不久,他就要升为第一练习生了。于是,他开始回避她。

正在这时,爱玛接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商人勒乐要逼她还债,法院限定爱玛在二十四小时内,把全部八千法郎的借款还清,否则以家产抵押。爱玛无奈去向勒乐求情,要他再宽限几天,但他翻脸不认人,不肯变通。爱玛去向赖昂求援,赖昂骗她借不到钱,躲开了。她去向律师居由曼借钱,可是这老鬼却乘她眉急之际想占有她。她气愤地走了。最后,她想到徐赦特去找罗道耳弗帮助。罗道耳弗竟公然说他没有钱。爱玛受尽凌辱,心情万分沉重。当她从罗道耳弗家出来时,感到墙在摇晃,天花板往下压她。她走进一条悠长和林荫道上,绊在随风散开的枯叶堆上……回到家,爱玛吞吃了砒霜。她想这样一来“一切欺诈,卑鄙和折磨她的无数欲望,都和她不相干了”。包法利医生跪在她的床边,她把手放在他的头发里面,这种甜蜜的感觉,越发使医生感到难过。爱玛也感到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她对他说:“吴亮律师你是好人。”最后,她看了孩子一眼,痛苦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为了偿清债务,包法利医生把全部家产都当光卖尽了。他在翻抽屉时,发现了妻子和赖昂的来往情书以及罗道耳弗的画像。他伤心极了,好长时间都闭门不出。一次,他在市场上遇见了罗道耳弗,但他原谅了自己的情敌,认为“错的是命”。他在承受了种种打击之后,也死了。爱玛遗下的女儿寄养在姨母家里,后来进了纱厂。

包法利医生死后,先后有三个医生到永镇开业,但都经不起郝麦拼命的排挤,没有一个站得住脚。于是这位非法开业的药剂师大走红运,并获得了政府颁发给他的十字勋章。

房子失火,消防队迟到30分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左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一家名为“后街男孩”的个性专卖店突然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发现后急忙赶来灭火,并同时拨打119和110电话报警。110巡警3分钟就赶到了现场,他们组织人员用脸盆、水桶灭火,但难以控制火势。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人们最盼望的119电话却一直是忙音。110巡警与现场群众一遍遍地拨打119电话,十几分钟过去了,仍是忙音。无奈之下,有人拨通消防分局一队长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这才赶到现场,但此时大火已经被扑灭,20岁的店主吴亮已被烧死,屋内服装及其他物品均化为灰烬。

烈火熄灭了,可死者吴亮的父亲吴生华的心头之火却无法熄灭。

此后又接连发生了令吴生华火上浇油的事:消防方面又迟迟不能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直到一年后的2001年9月6日,才认定火灾原因是汽油蒸气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又过了一年,2002年9月11日,才又做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核定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50725元。

就在接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后不久,年届五旬的吴生华以庆阳市消防分局迟延履行灭火职责、不及时灭火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迟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定损结论违法等理由,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儿子吴亮死亡补偿费124240元、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财产损失96713元、房租费13200元,共计二十八万余元。

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消防分局作为公安消防监管机构,具有防火救火的法定职责,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由于消防分局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出警,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扑救,导致原告儿子吴亮被烧死,财产全部被烧毁,消防分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火灾被扑灭后,消防分局又未及时勘查现场,致使原告承租的房屋不能及时移交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确认消防分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认为其应承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应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判令消防分局赔偿吴亮死亡补偿费62120元、财产损失15217.5元、房租损失13200元,共计九万余元。法院驳回了吴生华精神赔偿的请求。

庆阳市消防分局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他们认为,公安机关扑救火灾,应界定为一种抢险救援工作,一审判决将这一社会公益性的援助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司法审查,存在不妥。另外,吴生华虽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不是由于消防分局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以下两方面的过错导致:一是人为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二是缺乏扑救火灾的常识,并在发生火灾后只坚持电话报警,而不是在电话不通的情况下立即乘车前往消防部门当面报警,导致了迟延报警。消防分局还提出,负有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义务的部门是电信企业,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门。

2003年6月底,甘肃省高院下达了终审判决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现在,此案正在执行阶段。

六年前,119初当被告轻松获胜

神圣的119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被推上被告席的呢?是1998年3月。当时,发生在辽宁抚顺市的那起“全国首例状告119案”也曾是众多媒体上的重头新闻。1997年11月20日10时许,抚顺市民张延福家中失火。张延福和邻居们纷纷拨打119报警。可连换几部电话拨打,还是拨不通。情急之下,拨通110,在110的帮助下,消防车才于12时03分赶到现场。但由于延误火情近两个小时,张家财产已全部化为灰烬。第二天,张家人用单位电话继续试打119,连拨近五个小时,始终未能拨通。经向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后,抚顺市邮电局才查出原因系119机械板块发生故障。

张家人要求邮电局补偿一定损失,但遭到了拒绝:这是机械事故,119板块失灵不可能为零。

1998年3月,张延福向新抚区法院状告抚顺市邮电局和消防局,索赔总计7.5万元。原告方的理由是:保障火警电话的畅通,是被告法定的义务,而被告却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的义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以及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官却采纳了两被告的观点,认为法律上没有因线路故障而要邮电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仅有的《辽宁省邮电管理条例》的第38条规定是,邮电部门接到电话故障报修后应在72小时内修复,而抚顺市邮电局在火灾次日接到报修后一小时左右就排除了线路故障,故不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新抚区消防队在接到巡警报告后即赶到现场灭火,也不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张延福的诉讼请求。

这起全国首例“状告119”的热点案件就这样在原告的沮丧中结束了,“第一个吃螃蟹”的张延福白白搭上了2900元案件受理费。不过此案在法律界的影响是深远的,曾有法学杂志专门刊文讨论过。

如果拿甘肃庆阳一案与此案做比较的话,会发现有两点不同,一是庆阳案系行政诉讼,此案系民事诉讼;二是两地法院对消防机构的责任认识不同,甘肃两级法院都认为消防机构负有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的责任,而新抚区法院并没有将此责任归给消防队。

前仆后继的状告119之路

也许应该用得上“前仆后继”这个成语。辽宁抚顺的张延福虽然败诉了,但他的大胆举动仍然启发和鼓励了另外一些对119满怀怨气的火灾户,此后,各地媒体上,“状告119”的热点案件逐渐多了起来。

1999年2月12日,山东胶南市一市场内爆炸起火,大火迅速封住了一家百货批发店门,店主张安军一家三口以及恰巧在店内的另三人没能逃出,当场葬身火海。2000年7月5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胶南市公安消防大队,索赔85万元。

原告诉称:“消防队距火场只有3公里,但接到火警求救电话后30分钟才有一辆消防车开赴火场。当遇害人张安军的弟弟张如利哭求消防队员救救被大火封在室内的亲人时,他们却无动于衷,而且消防车的喷枪手喷了没有几分钟竟把喷枪放在地上不管了,后来有人拿起喷枪又喷了没几分钟,车内就没有水了……”原告还列举大量证人证言以求证实火灾一发生就有很多群众拨打119,但无人接警,不得不通过110求救。原告认定,明显是因时至年关消防队无人值班,或者是有人值班却擅离岗位。

4个月后,胶南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所举证据中失火时间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有的证明是15时许,有的证明是15时30分,而这些证词均证明消防车到达现场的时间是“30分钟后”。依此类推,消防车是15时30分或16时到达现场的,而事实上,消防车到达现场的时间只有一个,不可能在两个不同时间点上到达同一个火灾现场。其次,张如利称他告诉其中一个消防队员说“俺哥在里面”,但记不清消防队员的具体模样特征,法院对此难以确认。另外,法院还认为,要取得国家赔偿,首先必须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本案无法确认被告系延迟履行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与山东胶南市死者家属“状告119”的泣血惨烈相比,湖北咸宁市的“状告119”反倒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

2001年4月18日下午1时,湖北咸宁市私营业主熊老板的家用电器仓库起火。三天后,熊老板“状告119”,要求赔偿他的近四万元损失。原来,当时拨打119报警时,火警专线电话中居然传出“此机欠费”的语音提示。后来改拨110,才联系上消防队。结果,因延误救火近半个小时,造成8台空调被烧毁、烧损了。消防支队领导得知此说法还不相信:119是专线电话,只打进不打出,怎么会欠费呢?但用手机一试,果真不假。市电信局闻讯更叫冤:我们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停119呀!

问题出在哪里呢?据后来调查,咸宁市消防队有两部火警电话,第一部火警电话是由原来的8255430转成的。2001年初,消防支队一警官以“8255430”电话担保上网,1至3月欠上网费三百多元,所以当报警拨到119时,第一部电话就出现了上述“欠费”提示。

不知道是不是消防支队自知理亏,私下给付了些补偿,使官司没有打得下去,反正熊老板状告咸宁119的官司同样未见下文。

2001年2月20日中午,浙江温岭市玉湖商场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后,三十多位受灾的经营户也表示要状告温岭市消防大队。请看他们的投诉书:《玉湖商场焚于一旦,消防队罪责难逃!》

“2月20日上午11点30分,玉湖商场底层一快餐店不慎起火。多人当即拨打119,然而消防队一直无人接听。眼看时间过去了十多分钟,火势在蔓延,于是我们派人骑摩托车快速驶往消防队,紧急汇报后,摩托车已回转来,但消防车却迟迟未到,直到12点17分,第一辆消防车才赶到现场,但此时,时间已白白过去了47分钟。由于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火势越来越凶,着火范围越来越大。可是第一辆消防车到场后,又忘了带扳手,他们回去拿来扳手,却又寻不着消防龙头。店家和围观群众,眼看财产被大火吞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大家帮着找水龙头,可水龙头找到了,打开龙头后却没水,又因消防人员没几个,慌得连水管也接不牢。等到水管接牢,却由于水力不足,连二层都射不着。这怎么灭火呢……”

但消防部门并不承认救火不力,而是认为火灾场面复杂,太难救了。

这些受灾户声称要状告消防部门,可究竟告没告,同样未见下文。

2001年冬和2002年春发生在河南兰考和沁阳的两起火灾,与浙江温岭的火灾相似:119难打,消防车迟到,消火栓无水,虽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了巨额的财产损失。河南省电视台“法制时段”节目已提出那个敏感的问题: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可提归提,那些向电视台激愤投诉的火灾户还是未见采取行动。

也不能说那些火灾户窝囊,“状告119”的气话好说,要告赢实在太难了。就以山东胶南市那起官司为例,法院要求原告所举众多证据中提供的失火时间必须一致,原告还得把消防队员的具体模样特征记清楚说清楚,否则就是证据不足,难以确认。这对那些突遭灭顶之灾,吓得惊慌失措,连哭带喊的火灾户来说,实在是太苛刻了。

消防纠纷已类似于医患纠纷

这一起又一起消防纠纷,不一定责任全在消防单位,但至少说明一些火灾户对消防单位的不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已到了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的程度。这很有点像当前的医患关系,一方面离不了,有了问题不找不行,另一方面又常常不满,怨气十足。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苗头。记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苗头,除了一些火灾户对消防单位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和容易把对火灾损失的怨气迁怒于消防单位之外,某些消防单位的工作作风与扑救水平看来也有待改进。

解决消防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还是法律。以前的问题是对消防单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同时也无益于消防事业。现在,这种状况终于在甘肃两级法院面前遭受了一次挫折。虽然,围绕这个判决的争议将肯定会持续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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