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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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与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否冲突

不冲突。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公职律师管理: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公职律师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公职律师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公职律师管理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什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旨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办法》经司法部第3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12月13日印发,共五章二十七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万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办法规定,司法部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制定了这两个管理办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政府的律师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困难群众的律师是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在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职律师三大职能

政府的律师是参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范文件的审查,对政府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三是代理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诉讼。

困难群众的律师是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律师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的职责

公职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以招聘方式或者是以公务员身份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该部门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的职责,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 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公职律师

第十一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二) 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 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 品行良好;

(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政府部门岗位执业的人员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所属政府部们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岗位公职律师以政府部们的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新律师法全文

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公职律师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法者天下之公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公职律师队伍的规定,在实践中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给乡镇基层社区旧有的社会关系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乡镇面临着从乡土社会、邻里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固有的民俗观念和习惯与当前的法治观念之间的冲突,乡镇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比如征地拆迁、信访闹访、企业债权债务、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等,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治理难题。公职律师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实务,可在乡镇建设和发展当中做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监督者和保障者。

因为全国各地公职律师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高淳地区公职律师现状以及在乡镇发展中的作用情况进行探讨。

一、高淳区驻镇公职律师发展的现状考察

高淳区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律师服务于社会稳定、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区进程,推行公职律师在乡镇“一对一衔接、点对点服务”制度。公职律师入驻乡镇直接面向群众,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这对于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基层法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淳区驻镇公职律师的工作主要有:

(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高淳区乡镇行政区域内仍然存在一批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协助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乡镇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公职律师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能准确判定矛盾纠纷的调解点,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其诉讼负担,并能更快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高淳区乡镇内多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受到经济运行的影响,很多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由此容易产生工人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影响了区内的稳定与发展。公职律师介入其中,指导工人维权,有利于乡镇的稳定发展;同时,乡镇存在一些信访老户,公职律师可做好接待疏通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其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其缠访闹访。

(三)为乡镇开展普法宣传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高淳区乡镇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驻镇公职律师要做好乡镇法治建设的监督者,普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通过普法宣传,使乡民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理念,践行法治方式,提高自治能力,打造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保证法治实践的有效推进,实现乡镇管理的法制化、现代化,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

二、高淳区公职律师服务乡镇面临的问题

高淳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公职律师–乡镇“一对一衔接、点对点服务”制度,但在服务乡镇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

(一)尚处于探索阶段,队伍不成熟

高淳区司法局自2016年开始推行公职律师,对于公职律师的发展规划仍处于探索阶段,队伍相对年轻,缺乏足够的实务经验和应对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区内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执业范围以及职责等均不明确,驻镇公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使得公职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

(三)相关部门重视不够

公职律师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受到传统乡土观念的影响,乡镇政府部门并不重视公职律师,加之区内现有公职律师资历浅、级别低,公职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制约了公职律师的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公职律师服务乡镇发展思路的建议

为适应乡镇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确立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及在为乡镇服务过程中的执业范围,比如:为乡镇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工作;参与乡镇重大涉法项目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援助等等,以明确驻镇公职律师的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职律师业务素养

鉴于区内公职律师队伍年轻,实务经验不足,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管理,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培训、交流;统筹推进全区公职律师发展等工作;持续加强公职律师规范化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应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实务能力。

(三)扩大执业范围,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的作用

公职律师在乡镇建设和发展中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种类十分广泛。近些年来,为提高决策质量,确保决策合法,各级各部门已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许多地方,不论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事项或者是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都需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有公职律师的参与,时刻为乡镇政府把住法律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依法开展,提升了乡镇政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保障了社会利益和民生的最大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创建一批具有江苏特点的特色小镇,培育和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是加速培养江苏新的区域增长极,实现两聚一高奋斗创新目标的新抓手。高淳区地处南京市南部,农业资源丰富,特色物产丰饶。全县有固城湖、石臼湖两大天然淡水湖和长江支流水阳江,建筑、水运、水产三大特色经济闻名全国;区内有薛城古人类遗址、春秋古固城遗址、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运河——胥河、明清古街、玉泉古寺等大批名胜古迹;孔子周游、吴楚争霸、陈毅东征等大批人文景观;跳五猖、大马灯、打水浒等民间艺术;以及高淳老街、游子山、迎湖桃源等景区。高淳区桠溪镇被列入首批特色小镇名单。公职律师也可在培育和创建特色小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乡镇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

(四)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发挥作用

建立公职律师履职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将公职律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可以促进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进行一个崭新的时期,法治精神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资源有更多需求,司法活动在调节民事、经济关系时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如今,公职律师入驻乡镇深入群众,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高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职律师管理,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公职律师管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公职律师管理

(一)在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公职律师管理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可不经实习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对于拒不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职律师工作证应予吊销: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公职律师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不主动提出终止执业申请或不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工作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系新调入单位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申请人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六)新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八)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六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不经实习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

(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四)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五)居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者提交,交原件校对);

(六)执业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八)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交);

(九)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同);

(五)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相同);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之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公职律师管理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公职律师管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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