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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什么意思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一种合作模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起工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人。以赢利为目的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由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律师。
4、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律师事务的人。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是怎样的?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机制是否有利于自身的成长;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为自己所接受。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来看,利益分配模式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机制中最重要的部分。作为当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规模化、专业化已成为律师界的共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仍处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状态,规模化、专业化的目标仍然是一种理想。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佣金制。律师个人工资的比例一般为劳务收入的60%,有的比例较高。这种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但这种分配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向心力是不可能形成的。
律师更关心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甚至形成了只关心个人利益而不关心集体利益的观念。律师之间缺乏利益联系,必然导致团结合作的困难。律师追求个人利益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资产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缺乏资金保障。
律师事务所的三级合伙人是什意思?
律师事务所的三级合伙人一般是指承认并签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事务所作相应出资(比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与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相比,出资较少,享有的管理权和财产所有权也较小,当然承担的义务也较少。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释义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律师合伙人分几级
律师合伙人分几级要根据具体情况,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比如,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等级进行了如下规定:
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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