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咨询,福州律师咨询费用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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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办理预告登记?

问题一:预告登记办事流程需要哪些材料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主要已本公司办理人员为主)

相关步骤: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面积;

(二)准备已备案户型图及房号等;

(三)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送交备案;

(四)房产局指定工作日满取回已备案合同,存档。

2、(1)若房款缴清,则直接准备相关资料办理预告登记及房产证。

(2)若需办理银行按揭,则需要客户准备银行按揭材料,加已备案合同送交按揭银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毕通知客户到银行签定《银行抵押合同》,一式三份,都取回并加盖公司公章,送交银行一份,一份交客户,一份用于房产局按揭。(需要客户前往银行签字)

3、办理房产预告登记。

相关步骤:

(一)取回房产局《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进行盖章;

(二)开发商证明及其经办人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办人委托书;

(四)预收客户预告登记费(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均为80元);

(五)客户携带身份证明,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产局办理手续,资料完毕直接送交审核;

(六)工作日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证明,将预告登记费收据交还客户。

(需要客户前往房产局签字审核)

4、办理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相关步骤:

(一)取回房产局《抵押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进行盖章;

(二)抵押权人(银行)的相关证明及经办人证明;

(三)开发商的相关证明和经办人证明;

(四)《银行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经办人委托书;

(五)预收客户抵押预告登记费(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均为80元);

(六)客户携带身份证明,去房产局审核并签定申请书;

(七)签完由房产局开具证明,持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去缴纳契税及维修基金;

(八)将缴款收据及其他资料送回房产局,进行审核;

(九)工作日满房产局通知缴费并领取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将抵押预告登记费收据交还客户。

(主要由开发商办理,需要客户前往房产局签字审核)

5、将办理完毕的抵押预告登记证明送交银行,由银行放款。

6、办理房产证。分两步:第一步是公司分户房产证,第二步是由公司的房产证过户到业主名下。

第一步相关步骤:

(一)取得有房产局测绘部门盖章的测绘表和分户层面图。(主要由公司出具,房产局测绘部门审核)

(二)提供开发商相关证件,及许可证明,明细由房产局办证部门提供。

(三)每一户都准备一套资料,通常以一栋几个单元一起送交办理。

(四)工作日满之后,去发证科缴纳工本费,领取房产证。

(由开发商办理)

第二步相关步骤: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票。开发商取得房产局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并打印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交由业主办理房产证,总房款由面积进行多退少补。

(二)完税凭证(契税)。业主持发票和上次缴费存根到契税部门,换取契证,不够再补上。

(三)业主提前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婚姻证明(单身证明),若本人不在需要委托人携带本人公证书。

(四)将已办理的房产证交给业主,并准备以上资料和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去房产局自己办理房产证。

(五)全款业主可以自行办理,但是贷款客户需要督促办理,以便快速办理他项权证。

(六)工作日满之后,由开发商取证,并代业主缴纳工本费。(这个有具体情况而定)

(七)开发商取回按揭业主房产证,并附上贷款资料等办理他项权证。(主要由开发商办理,业主签字)

(八)工作日满之后,由开发商取证,业主房产证由房产证保管,他项权证送交银行。…

问题二:房产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的一种行为。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两卖”的现象。 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1、经过商品房预(销)售办公室备案的购房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3、购房**原件及复印件;4、买方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买方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户证复印件。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 (三)需过户的房屋属于赠与性质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公证书》;3、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需要代办的,另出具《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过户房屋属于继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问题三: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保全债权的实现等而进行的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福州房产纠纷律师点评:当事人遭遇房屋买卖合同等房产纠纷时,一定要依约定期限处理,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房产纠纷律师是致力于处理涉及房产建设、买卖、租赁及拆迁等方面纠纷业务的专职律师。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请登录九问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福州律师包銮简介:执业以来在长期大量的实战中,在诉讼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擅长公司、房地产、物业服务、物权、合同、医疗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及各类刑事案件。在法律服务中一直推崇“精研法理 谙练实务 勤勉尽责” 的服务原则。 经过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已为广大客户解决的众多难题,得到了广泛的赞许。在代理每个案件过程中,也侧重弘扬法律精神,使追求公平、公正的思想在客户中专递,使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客户的交易行为中体现。 高度的责任心,熟稔的法律规范和良好的实战经验都为成功追债提供了保证。

问题四:买房申请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时只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去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即可。

问题五: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证需要以下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六:什么叫房屋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魏国鹏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申请人在该项不动产权利上相对于其他人就具有了优先的地位。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问题七: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的作用,怎么办理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谓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预告登记可以视作一项准物权,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相当于给自己拿到房屋产权加了把“安全锁”,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其后的买卖是无效的。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虽然已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制度,但开发商“一房多卖”可能性依然存在。由于市场上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是期房,从合同备案完毕到最终交房,一般需要1到2年时间。在当前楼市调控严厉背景下,开发商资金链普遍紧张,生死存亡之际铤而走险去搞“一房多卖”、以谋求更多资金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推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一房多卖”现象发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1、已签约但未备案的申请预告登记开发公司人员申请备案业务,并提交到收费步骤,凭填写的《申请缴费单》、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到收费窗 *** 费,收费人员收费后签署“已预告登记”意见,并提交到复审步骤,开具交费票据。复审人员查验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交费票据后,签署“已预告登记意见”,并提交到归档,在《预告登记申请书》盖已预告登记章,审核人员留存一份已盖章的《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转交档案科。2、已签约并已备案的申请预告登记开发公司人员凭填写的《申请缴费单》、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到收费窗 *** 费,收费人员收费后,开具交费票据,复审人员查验购房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交费票据后,复审人员查验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交费票据后,在《预告登记申请书》盖已预告登记章,审核人员留存一份已盖章的《预告登记申请书》并转交档案科。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怎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所做的解答。总之,为了避免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以后,尤其是预售商品房以后,应当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由于各地的房管部门对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程序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当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具体事宜,不妨直接咨询当地的房产律师,他们会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问题八:登记机关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 进行预告登记以后,限制了原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如将房屋另卖给他人或在该房地产上设定抵押)。预告登记使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了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因此,倘若发生此类处分,由于预告登记所具有的排他效力,就会使这种处分归于无效。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应当由请求权人(如预购商品房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应的登记文件。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由于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不是物权(既非所有权也不是他项权利),因此,一般不发给权属证书。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预告登记“毋庸发给任何凭证”。但我国大陆长期实施登记发证制度,如不给任何凭证,社会公众较难适应。因而,在对权属登记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无论是学者还是业内人士,都倾向于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发给请求权人(预告)登记证明。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按《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并不限于预购商品房协议,还可以包括现房(或二手房)买卖在内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登记机关在为申请人进行登记时,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办理。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物权法》立法时,主旨是保护商品房预购人的权益,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肯定会占很高的比例。在当事人申请时,由于房屋尚未建成,在操作时与已经竣工的房屋有所不同:从原有的测绘图件来看,该处还是空地或是尚未修测的旧有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名称有的还没有最后确定,预购商品房协议所使用的门牌号大多是施工编号。但是,在商品房预售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卖方已经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也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房屋的地理坐标已经是不变的。所以,房屋虽未竣工而仍应将测绘工作作为前置,即在现场测绘的图件上标示该房屋的坐落位置,并按建筑设计图所标示的楼层、单元、套数建立楼盘表,编立统一的房地号,以便于登记簿作记载。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除了填写登记申请表、出示身份证件以外,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两项:一是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是由于《物权法》规定了申请预告登记应“按照约定”,因而,还应提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在对登记进行审核时,同样要注意登记事项和登记簿的记载没有冲突,以避免开发商一房两卖而我们为之重复预告登记。核准登记后,应在登记簿上作相应的记载。然后方可发给预告登记证明。2.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应是较为少见,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现房完全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因而主张预告登记不适用于现房的转让。但一是实际上当事人有这种需求(如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而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二是从《物权法》的条文来看,应是包括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预告登记主要是对现房的买卖)。

问题九: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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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涉不涉及财产,如果不涉及财产的话最低三千起。涉及财产的话按诉讼标的计算律师代理费。每个律师收费标准不同,建议咨询具体的办案律师。

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标准。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作为福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团体会员适用本指导标准。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五条 本协会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社会承受能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服务平均成本及法定税金等因素,制定本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预计耗费的工作时间;

2.受托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技能;

3.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需律师及辅助人员人数;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5.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资历、经验、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等;

7.受托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额;

8.委托人要求或者委托事项本身所限定的法律事务完成时限;

9.与委托人之间已有的合作关系;

10.接受委托使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丧失其他业务机会的可能性;

11.其他影响律师服务收费的因素。第二章 收费方式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方式,应在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约定。第八条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实际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可适用于各类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承办律师的经验、资历、声望、能力和工作年限等确定不同的计时收费标准。第九条 计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根据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按约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承办效果以及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时间、比例等事项先行约定,并在达到约定条件时依约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适用于除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情形之外的其他各类法律事务。第三章 收费标准第一节 诉讼法律事务收费范围与指导标准第十二条 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的,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涉及财产关系但争议财产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6000元~50000元/件;

2.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律师服务费。分段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与前项规定的律师服务费累加为收费金额。

争议财产标的额计费比率:

2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部分 6%~8%

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部分 4%~6%

500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 2%~4%

1000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部分 1%~3%

5000万元-1亿元部分(不含1亿元) 0.5%~1.5%

1亿元以上部分 0.25%~1%

3.一方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按上述收费标准另行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但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

4.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

(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或者代理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前述本条第(一)款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6000-100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6000-120000元;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6000-200000元。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 每件收费6000-200000元;

3.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四)代理上述(一)、(二)、(三)类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费标准如下:

1.第一审程序已代理,第二审程序继续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5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第一审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2.代理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程序),之前第二审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之前未代理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再审,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不低于6000元)。直接代理再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4.代理执行,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3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直接代理执行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仅代理执行异议的,可以按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也可以酌情减收(减收比例不宜超过50%,且减收后的金额不低于6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可以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

(六)对于本条(一)至(五)款未提及的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可参照前述本条最相类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福州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福建福州法律咨询:13295918785 福建福州律师咨询13295918785

法律援助维权:13295918785 ,还有就是司法局及其下属的司法所都有免费法律咨询的,如果你要想免费打官司的要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才可以的。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位于广达路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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