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律师,阿里律师许荷月

今天给各位分享阿里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阿里律师许荷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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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事件”反转又反转,这次律师来聊点不一样的

9月6日晚间,相关检察院通告称: 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同时,相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 治安拘留十五日 的处罚决定。阿里公司对此回应: 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

看似本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网友们的讨论热情依旧不减。确实,这个事情太具有话题性了,一名网友说: 女员工报案男领导强奸,结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女员工未报案张某,结果张某被逮捕。

在本文中,我不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强制猥亵罪相关的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指导案例等内容,大家可参看《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第902页-907页。

我想讨论一下网友热议的内容。粗略来看,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比较集中,但是观点较为分散。 我注意到相关讨论阵营各有各的理由,相互之间较难说服对方。 这可能的原因是,缺乏较好的说服工具。

对此,我发现在一些优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我们不仅能看到有价值的裁判规则,还能看到很多优秀的法律说理内容。 这些内容逻辑清晰,蕴含着法律人客观、全面、细致、严谨的思考,是极好的说服工具。

在本文中,我归纳了几个比较热门的争议问题,尝试给大家提供一点说服对方、说服自己的思路。

一些网友说案情反转了,女员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对此热议,我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段论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 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 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成立,不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违法未必不成立。 事实证明,那个男领导得到了顶格的相关违法(非犯罪)处罚。

一些网友认为,女员工在男领导的违法事实中或存在过错。

对于本事件中各方到底孰是孰非,我不做任何分析。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隐含了一些倾向性的立场——“‘阿里事件’男主角踏上回家路,辩护律师:无罪结果与其妻子努力密切相关”。

本文立场中立,仅尝试通过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2日,新浪网 财经 频道“新股日历”栏目发布了标题为“24日7只新股网上发行顶格申购需122.98万”的文章。该文章正文中记载的“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002724,为错误信息,正确申购代码为300407。

2014年11月24日10:50分起至13:23分,原告登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陆续卖出几支股票筹得资金128万余元用于申购新股。原告按照涉案网页记载的“凯发电气”申购代码输入002724,系统跳出股票名称“海洋王”,但原告未能注意,确认后误购入了18500股“海洋王”。之后“海洋王”股价趋势一直往下跌,原告被迫低价卖出损失较重,故其选择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赔偿损失28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浙0106民初343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2481号,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浙民申158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47辑中有本案的案例精析:

“本案中,徐剑锋购入股票、发送申诉邮件、截屏保存案涉网页等行为的时间节点相互衔接,且申购相应股票的资金走向又与该文章所载当日申购股票的顺序及金额相对应, 可以据此判断徐剑锋购买代码”002724″ 股票,确实受到了新浪网 财经 频道发布文章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持续到徐剑锋申购股票时输入代码、点击确认之前。 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 未尽到注意义务 ,确认购入“海洋王“股票而阻断。新浪公司网页所载文章中的错误代码并不构成徐剑锋申购、交易具体哪一只股票的充分条件。加之,股票投资属于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 徐剑锋购买“海洋王”股票后,知道买错、明知走低而没有尽快卖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买入后持有“海洋王”股票的主动性, 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新浪公司登载错误股票代码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即使男领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女员工的一些影响,因为男领导始终具有自主选择权,这种影响仅持续到男领导选择着手之前,紧接着因男领导自身因素而阻断。 女员工的(若有)过错并不构成男领导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 加之,在此类犯罪中男性与女性所处的地位天然不同,男性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再加之该男领导是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 社会 地位的成年人,知道自己有家庭、明知此行为涉嫌违法,仍然选择多次“进入女员工房间”,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违法的主动性, 其后的违法事实与女员工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些网友认为,男领导想占便宜结果把全部弄的一团糟,他老婆先是一致对外,后面矛头将对内,大概是要离婚。

有句话说:“看得破,忍不过,想得到,做不来。”这大概就是复杂的人性。律师见过一些案件,里边的当事人都是悔不当初,“如果当时能够忍住诱惑,那该多好啊。” 那么,我们就来尝试讨论一下, 如何才能让人真正忍得住。 对此, 历史 上的儒家、佛教、心理学等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但是,大概没有一个法律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说一说。

今天,我就来试一试。

民商法专业领域的律师经常提及 “注意义务” 这一法律概念,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办法之一,大概是关于注意义务的。

首先,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人而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在宏观层面,大领导与小老百姓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

其次,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事而异。 比如,在微观层面,大领导在一些小事上,注意义务可以调低,小老百姓在一些大事上,注意义务要调高。

你或许会说干嘛这么复杂,采用“一力降十会”,一直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就好了。这样当然没问题,但是这可能并不现实,因为注意力大概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需要时刻高度注意,我们仅需要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便需要进行复杂的调配,这里或许就要说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 “适当性义务” 。

《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大概意思是: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阿里事件中,可以是:

男领导在当时必须履行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环境、将适当的注意力和意志力给适合的事情与人。 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风险,进而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在当时保持“对自己负责”的主要内容,也是“承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因为律师已经习惯于极其复杂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来讨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 如何区分前述的大事与小事。

我看到过网上一个段子,新娘对新郎说,“以后大事你做主,小事我做主”,新娘还说“另外,大事仅包括诸如决定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总统选举等。”

同样道理,对于一些不谨慎的人,所有的“大事”都可以当成“小事”。

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让事情清晰且明确。接下来我就来说一说,如何用细致严谨的法律分析来做相关的界定和规范。

以下是一段关于商标销售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其中的精细度和颗粒度,或能让我们一起来参悟。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于其主观是否善意,则可以依据商品本身的信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考量的因素如下:

(1)商品本身的信息。 首先,应当考量商品是否具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码,这些内容是商品流通的最基本信息,如果一件产品连这些基本信息都不具备,原则上不予认定销售者主观为善意。其次,若一件商品(包装盒未密封)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应当认定销售者疏于检查,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2)原告提交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销售者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就越高。第二,被告合理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第三,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一般而言,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其主观状态就至少能被推定为“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时其应当及时暂停该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经是原告的经销商。如果是,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必然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区分手段,其若再主张“不知道”,就要有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五,被告是否有因同种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者行政处罚的经历。同理,如果被告有被起诉过,那么其对该商品的了解亦应大于一般的销售者,且其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3)被告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关于货源的凭证。被诉侵权商品是来源于正规的企业还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通常而言,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无法保障商品的品质,无法追踪商品的源头,该商品涉及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告便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这里需要区分是日杂超市还是专营店,是一般的小超市还是成规模的连锁超市,是刚经营不久还是已经有较长的从商经历,对于后者,应当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品本身的证明材料,如有无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近期,我写了一篇《“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讨论的是化繁为简。其实,面对复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置。

比如,面对诸如“便宜不占白不占” 的诱惑,有些朴实的人始终相信一句古话 “便宜不占、热闹不看”;有信仰的人则始终相信“享福就是消福,吃苦就是了苦”。法律人则选择相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好事”总要付出代价。

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这些,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照章办事”即可。如果仍然心存侥幸、想要灵活处事的,那还得再想想其他办法。根据我的职业经验,至少要记住一句话: 不要轻易挑战人性,不要让自己处于Hard模式下去“做题”。

我举个例子,记得有一个朋友曾问我,你吃素食的也不喝酒,如果在一个酒池肉林、杯觥交错的饭桌上,你会如何应对,你会有啥想法,你会有啥不方便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我的答案很简单:“我大概不会去。”

同样道理,有人问我,年轻女子在深夜独自去酒吧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这个问题也很复杂,我的答案也很简单: “不要去,在家睡觉就是最安全。”

谁知道怎么在这里面加背景颜色??

你想弄成什么背景颜色都可以的,在下面这行后面添加背景颜色语句:

//echo $discuz_uid;

比如红色添加的语句是:

echo “div style=’background-color:red'”;

在最后一行(?)之前添加下面的语句:

echo “/div”;

花呗逾期三个月,收到阿里律师的短信三日内必须还清,但是确实没支付支付宝以支付宝逾期了半年,然后今天?

花呗逾期三个月了,收到阿里律师的短信,三日内必须还清,但是确实没支付。支付宝与支付宝逾期了半年,然后今天那么你必须要还清,如果不还清,你就会被列为失信。

花呗逾期三个月,收到阿里律师的短信三日内必须还清,但是确实没那么多钱,只还了一半,还会被起诉吗?

无法一概而论的。但本方已经有了积极的还款行为,相信这是双方能继续沟通的良好开端。律师发放短信或律师函,一是提醒,二是震慑,打官司本身没有意义,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催促还款。

如果确实暂时无力还款的,可以跟对方的律师及时沟通,取得对方的谅解,并达成新的分期还款协议。本方在前次协议的履行中,已经出现了违约的行为,因此,这个沟通过程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有一点,如果达成了新的协议,本方应当竭尽全力遵守新协议。人无信不立,否则,对方还是随时可以提起诉讼的,本方将因此承担更多的额外费用,包括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还要赔上时间精力,个人征信记录也会有了污点。

阿里女员工彪悍维权,请的律师却很“佛系”

关于阿里女员工事件,最近又冒出一些新的信息,据说案情还有可能出现反转。

持这一论点者依据大致有三:

1、 网络上出现一些不知真假的图文信息,或明或暗指出男、女当事人之间似有旧情;

2、 亚朵酒店连发两个声明,强调复制房卡是经女当事人确认的,流程合规;

3、 女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韩磊否认了公安局已立案一事,并表示尚不清楚男当事人王某是 否对女员工有性侵行为。

嗯,男女当事人本有“旧情”,又是女方主动同意补房卡,现在迟迟还不能立案,这不是反转,什么是反转?

不过,请诸位试想一下:如果此二人果有“私情”,这男的还能腆着脸跟客户说“特意给你们送来一个美女”并放任客户上下其手?如果此二人果有“私情”,那根据就无需再劳神费事再补办房卡,也没必要一晚上数进数出。因此,在大观君看来,综合各方面信息来看,这样的反转是不会成立的。在这些信息中,真正令人感到吃惊的,是女方这位代理律师的“佛系”表态。

我们知道,事发初期,女当事人的态度是非常激烈的,发公开信,到公司食堂去发传单、控诉,而且对事实的指控是非常坚定、清楚的。照理说,如今花钱请来律师维权,理应表现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但我们却看到这位韩律师动辄表态 “这个事情不清楚“,“不方便透露“,“不能乱说“, 如果事情真不清楚,阿里能开除和处分这么多人吗?你律师干吗接这个案子?如果不方便透露,女方为什么要把这个事情公之于众?至于哪些属于可说,哪些不能乱说,这不正是律师的工作吗?由于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哪怕律师以自己的语言复述一遍案情,其实也可以帮助大家更客观地了解案情。但面对媒体,这位韩律师就是如此一文不值。

这就引发一个问题,为何这位彪悍维权的阿里女员工,要请这么一位“佛系“的律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搞清楚,女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对此,很多人肯定毫不犹豫地回答:那还用说,当然是维权。

既然是维权,那我们就来捋一捋,女当事人的维权诉求。根据其向公司提出的要求,诉求主要有两点:

1、 开除男当事人,阿里系永不录用;

2、 公司给自己一个长假调理身心。

如今看来,这两个诉求应该都得到了满足,甚至是超预期地得到了满足,也就是说,女当事人“维权”的目的应该算基本达到了。既然在维权最困难的时候都律师都没有出面,为何在如今维权目的基本达到的时候了,律师却冒了出来?

对此,律师表示,女当事人当前的诉求就是希望警方早日立案。对于这个诉求,因为公安机关已启动侦查,这个阶段有没有律师参与,其实作用并不是很大。而且,如果女当事人真的要咬牙切齿地将这些人“送进去”的话,那么作为代理人的韩律师,至少也得义正辞严、理直气壮地发表一些“呼吁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切实给受害者一个公道”的言论,以唤起大家对女当事人的支持和声援。查看

所以,这位韩律师“佛系”的表现,是比较蹊跷的,如果说一定要给其一个合理的解释,我们不妨大胆地推测一下,恐怕目前其受女当事人委托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将有关人员“送进去”,而是负责和方方面面洽谈。

比如两位男当事人到底是要进去,还是获得从轻处理?可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女方是否谅解。

比如阿里,这究竟是一起孤立事件,还是整个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问题,可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起“工伤事故”的处理能否令人满意。

比如亚朵酒店,其补卡行为究竟是符合操作流程,还是仍有瑕疵最终放任安全隐患滋生,可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人的意见。

要知道,这些问题都是一些技术含量很高的问题,对方的团队也非常强大,因此,请一位好律师还是很必要的。毕竟,所谓维权,就是“维护权利”,前期维的重点是“权”,接下来也得考虑考虑“利”的部分了。

该佛系的地方佛系,不该佛系的地方自然不会佛系。

阿里律师,阿里律师许荷月

关于阿里律师和阿里律师许荷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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