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的律师,知名律师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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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夏霖律师被抓了?

知名律师夏霖涉嫌诈骗案。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夏霖批捕。丁锡奎律师告诉财新记者被抓的律师,夏霖所涉嫌的诈骗指控被抓的律师,应该是指其曾向别人借贷。他同时表示,在夏霖被带走前,并无任何人以此为由报案或起诉夏霖诈骗,律师也一直坚持为夏霖做无罪辩护。

祝愿被抓的律师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没嫌慎如果有什么不懂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被抓的律师

被抓的律师,知名律师被抓

麻广军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谁在妨害证人作证

――麻广军妨害作证案及其反响

2003年8月22日,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被抓了起来,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认定他涉嫌妨害证人作证。此案在内蒙律师中引起强烈反响,尤其在赤峰地区。得到2004年3月10日公开审理此案的消息后,赤峰地区近百名律师云集宁城旁听。记者随同有关律师管理部门领导和刑事案件的专家参加旁听。

祸起证人改证

在旁听之前,记者先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案情介绍”。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02年12月30日,麻广军律师接受宁城县三座店乡苏家窝铺村村民许少东的委托,担任其父许文生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许少东带来了7份证据材料证明其父无罪,其中有部分证人没有书写日期,要求麻广军去调查取证,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不同意取证,麻广军答复许少东待法院开庭时让证人出庭作证。

2003年4月23日,麻广军找到证人,征得证人同意出庭的意见后,起草证人出庭名单。5月18日,宁城县法院通知麻广军,许文生案5月22日开庭,并让其通知证人出庭。在开庭前,麻广军见到将要出庭的证人,交代了一些出庭的注意事项,并问证人高金英“从赵国永家出来多长时间后听见许文生和赵国永(被害人之夫)打起来”,高金英说,“也就一袋烟的工夫”,麻广军说,“一袋烟是什么概念”,高金英说,“也就三、四分钟”,麻广军说,“你必须向法院说清楚”。

许文生案开庭审理时,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分别对证人进行了询问。有的证人听高金英说三、四分钟后,作证时,就把原来说的十几分钟也说成三、四分钟。庭审中,许文生要求法院对其是否具有性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麻广军对被害人的哑语翻译资质提出质疑(被害人系聋哑人),要求被害人出庭。麻广军当庭起草了鉴定申请书交给审判员。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二天,控方会同公安机关将证人高金英抓到宁城看守所,随后,又将许少林等5位证人用车拉到宁城县看守所羁押。对证人采取“凌厉”的审讯攻势,7位证人全部“交代”在麻广军指使下作伪证。关押后24小时内放回两位证人,36小时内又放回两位证人,证人许少林、高金英一直未放,以包庇罪刑事拘留。30天后,将许少林、高金英取保候审。

6月初,宁城县检察院认定麻广军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以证明许文生没有作案的时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遂以麻广军构成妨害作证罪将其批准逮捕。

6月19日,宁城县法院恢复开庭审理许文生强奸案。麻广军未能到庭。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许文生有期徒刑5年。许文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赤峰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10月17日,许文生强奸案重审庭审,许文生又委托内蒙源生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此次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和5月22日出庭作证的内容一致。庭审尚未结束,宁城县检察院会同宁城县公安局又将证人抓走。

在证人反复被抓、被放的过程中,证人一旦被抓,就说麻广军指使其改变证言,一旦到了法庭,又改了回来。

2003年12月31日,宁城县检察院根据自己所取得的证据,认定麻广军“为使许文生逃避法律制裁,指使许文生之胞兄许文山、嫂张玉兰、表弟高金英及高金英堂兄高金龙在法庭上出具非法证言”,向宁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自2003年8月麻广军被抓以来,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被批准。

是合法取证还是强迫作证

在麻广军因涉嫌妨害作证案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公检机关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如果公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强迫证人改变原来的证人证言,其提供的证据则缺乏客观真实性;反之,麻广军则有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指使证人改变证言”的嫌疑。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他们没有强迫证人。他们之所以把证人带走,是因为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他们所取得的证言不一致,有作伪证的嫌疑。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97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说证人一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就是抓人。公诉人还指出,有的证人说他们刑讯逼供,证据何在?把刑事诉讼中采取措施对证人所形成的压力说成是逼供没有依据。

作为麻广军的辩护人,谢飞和刘党军律师则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辩护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自书证言均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违法取得的,对证人均采取讯问方式。公诉机关在找证人时,既没有传唤证也没有释放证明,5月23日抓获高金英,5月24日抓获其他证人,除了高金英和许少林拘留30天被取保候审外,其他证人到5月26日放回,已属非法拘禁。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明确规定,对证人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言,调取证言也必须在证人住所、工作单位、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三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对证人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公诉人举出的证人证言违反了这些规定。违法取证的结果必然使证人证言丧失客观真实性。相反,证人两次在法庭上的证言均系证人在自由状态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所作出的,且内容一致,此证言合法且具备了客观性。尤其是2003年10月17日开庭,此时,麻广军已被羁押近3个月,证人是法院通知到庭,此证证人当庭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在麻广军妨害作证一案的程序上,辩护人还指出,在法院审判前的立案、侦察、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均严重违法。宁城县检察院和具体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法院审判前的各种诉讼阶段,严重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经过审理,并交由宁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庭最后宣布麻广军无罪。

检查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

此案虽然已告一段落,但在律师界乃至法律界留下深刻的反响和思考。最令人担忧的是:检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给律师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庭审期间,记者采访了部分旁听的律师,他们不约而同地说,听了此案,他们都在想,自己会不会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有什么闪失,被检察机关抓住把柄,下一个被抓的会不会是自己。甚至,麻广军辩护律师的刘党军这次在宁城辩护也心有余悸。多数律师表示,“如果不还麻广军一个清白,律师没有安全感,我们宁愿不办刑事案件。”有的律师情绪激动,要联系所有赤峰地区的律师对宁城县的刑事案件罢辩。

近年来,在全国,“刑辩”律师相继被抓,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做“刑辩”的律师如履薄冰。刑事诉讼法已实施8年,某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然按照自己的“推理”办案。有的检察机关为了给律师定罪,不惜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一个律师无辜被抓,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律师执业环境,影响的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不少了解此案的专家呼吁: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既要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同一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不能由几个监察员“一条龙”办案。检察机关与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应当形成良性的分工、协作关系。

强制过户的律师被抓怎么办

强制过户被抓的律师的律师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如果律师被行政拘留的被抓的律师,需要在拘留所执行。被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律师不会吊销执照。

因经济拮据,一位硕士律师入室盗窃,被抓!是什么毁了他的一生?

根据国内新闻媒体报道,一位律师因为家庭贫穷,再加上经济相对拮据,所以这名律师做了入室盗窃的这一个行为,而本人觉得就是因为这名律师心中贪念太多,所以才毁了他的一生。而这件事情发布网络以来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毕竟这是一位硕士毕业生,毕业之后从事着律师这个职业,而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是为其他人打官司的,如今他自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是知法犯法,所以这名律师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审判。

对于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很多网友也对这名律师表示同情,因为这名律师的家庭非常贫穷,是毕业以来把所有赚来的经济都是补贴了家庭,所以他自己的生活过得相对拮据,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这名律师心中产生了贪念,就选择去入室盗窃,所以他的这种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更让人心痛的是他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丧失自己的职业,这样会让他的生活变得更加糟糕。因为这名律师心中的贪念导致他入室盗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虽然是一般的犯罪行为,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而这名律师入室盗窃涉案金额达到了上万元,从这些金额的数量来看的话,这名律师极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这名律师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总结

总的来说,在法律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普通人还是高等学历的人,只要违反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不过令人惋惜的是四川的这名硕士毕业生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是很多人所向往的,然而他不珍惜这个职业,反而还要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确实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犯法被抓

律师犯法被抓

有没有律师犯法被抓,律师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职业,律师对法律知识是非常了解的,律师与普通人一样要遵守法律法规,在代理诉讼事项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持公正真实性,不可伪造证据等,以下分享律师犯法被抓。

律师犯法被抓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犯法被抓2

律师被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果律师被行政拘留的,需要在拘留所执行。被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律师不会吊销执照

治安拘留期间可以会见律师吗

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律师的代理活动有可能发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行政处罚做出之后。行政处罚过程中会见律师常代理相对人进行申辩

但此过程中一般不发生律师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会见的问题。而行政处罚做出之后的会见律师,大致是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可能会发生律师与被处以治安拘留、且不暂缓执行的当事人会见的问题。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可见,《律师法》上赋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本质上是来自于国家相关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可见,律师在办理上例案件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拒绝与被拘留的当事人会见,问题在于法律上的空白。然而,这一问题不应成为被法律所遗忘的角落,因为它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

被拘留了律师介入的作用

首先,律师及时介入是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须。

普通公民不可能熟知治安管理方面的全部详细规定,一旦发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形,最需要在第一时间获得全面、准确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处罚人亟须从律师处知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诉权、申请暂缓行政拘留权、复议或诉讼权以及无限制的自由通信权。而这些权利,往往在公安机关笔录中含糊带过,个别案件甚至采取欺骗、恐吓的方法,限制被处罚人行使。

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这比刑事案件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要短的多,但正因为如此,被处罚人更需要及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

比如申请暂缓执行,法律规定要由被处罚人提出,而一旦被关进拘留所,被处罚人如何知晓申请的详细规定?不让律师会见,又如何让被处罚人在律师起草的申请上签字呢?因此,拘留期间需要律师介入有利于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律师犯法被抓3

关于律师违法处理问题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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