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律师,眉山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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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开土地证坐落和门牌证一样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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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眉山律师,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在农村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在城市郊区给分到国有土地的农民颁发过土地使用证。后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私有土地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区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由集体统一使用。土地证失去意义和作用。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眉山市工伤律师电话号码

1、百度知道有律师联系方式,选择律师时主要是看要适合您的就行。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案子,不同的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办案思路和方法,还有法庭上辩论的能力,法律的综合知识能力等等。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的个人能力决定您这个案子的服务质量。谁是给您亲自办案的律师对您的案件能否取得好的诉讼效果至关重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可以委托成都律师等外地律师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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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林海与宋建、宋思敬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宋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眉山律师: 2017-06-28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1402民初1646号

原告:潘林海眉山律师,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被告:宋思敬,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原告潘林海与被告宋建、宋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眉山律师了审理。

原告潘林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被告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思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林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承担自2016年5月7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1500元。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

2016年5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被告宋建以其位于仁寿县房产作抵押,同日,原告委托亲戚罗继儒将19万元转帐给被告,被告宋建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宋思敬以担保人方式签名。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宋建辩称,向原告潘林海借款19万元是事实,但潘林海是眉山财富中心爱上理财公司业务员,从借款后自己通过手机支付宝向爱上理财公司财务罗雪梅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

借款19万元没有偿还,但利息已付至2016年9月,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宋思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仁寿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好。

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经验丰富,价格合理,是仁寿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力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陵州路2段法院街。主要业务包括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交通事故等。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

2、何家弘,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返回北京后当建筑工人。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何家弘,2002年至2003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3、王泽鉴,出生于1938年6月2日,台湾台北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4、廖凯原(Leo KoGuan),出生于印尼,美籍华人。他是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和美国国际软件屋公司(SHI)的创办人和主席。2019年8月,获2019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第2057名。

5、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电信诈骗报案了,一直没有消息,能再次打110咨询吗?

眉山律师

一、保留证据。

面对各方面眉山律师的诈骗保留证据是首要的,除此之外被骗者应该将所有交易记录都准备好,以便有关部门查验。

二、立即拔打110.

这里所说的不是及时而是立即,就是在刷单被骗的时候,第一时间拨打110,在报案的时候要声明自己已经被电信诈骗。这样110会第一时间将被骗的信息转到反电诈中心,接下来的冻结、止付工作可以立即开展。

三、到公安机关报案。

先期进行处置之后,就要携带在自己被骗的材料,道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事情的经过和对方转账记录、手机号等情况,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公安部门可以根据眉山律师你提供的信息开展工作。

四、投诉平台、账号。

接下来可以从网络平台方面开展工作,如果刷单诈骗利用了网络平台,可以和客服谈赔偿问题。如果是在微信、上被骗可以在平台上举报该账号。

五、聘请律师起诉。

在网络诈骗中,平台一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自己法律知识有限,但是可以通过律师来弥补,如果被骗的数额比较大,可以通过律师进行维权。

六、避免再次被骗。

对于网络诈骗,一旦在网上爆料后肯定会惹来很多的关注,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要轻易相信网上能追回损失的承诺,大部分都是诈骗手段,为防止再次被骗,还是要选择当地公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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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 (2)激励授予时激励对象司龄需满 1 年。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号 ZB10807)、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上述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要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授予安排 1. 授予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华钰矿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7 年 6 月 8 为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起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2.授予价格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84 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价格不低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召开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3.授予数量和授予对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67.6 万股,授予对象共计 13 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授数量(万 占本次授予数量 占授予时总股本 姓名 职务 号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 刘鹏举 总经理 10 14.79% 0.0190% 2 王艳萍 副总经理 11 16.27% 0.0209% 3 王庭良 副总经理 10 14.80% 0.0190% 4 邢建军 财务总监 8 11.83% 0.0152% 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共计 5 28.6 42.31% 0.0544% 9 名) 6 合计(13 名) 67.6 100% 0.1286%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数量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确定的预留部分股票总数;授予对象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且符合《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授予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钰矿业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 价格、授予数量、授予对象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华钰矿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安排合法有限。 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华钰矿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陈兆华 先生已经离职,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尚处于锁定期。 《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三十条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 或合同到期时因个人原因不续约,则已解锁股票不作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 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根据该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将陈兆 华先生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华钰矿业向陈兆华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7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43 元/股,该等股票均处于锁定期。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十条的上述 规定,公司将按照 12.43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该等全部 37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均 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根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备案和登记程序,并就限制性股票的变动引起的公 司注册资本的变动进行章程修订、工商变更并履行相关公告程序。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钰矿业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进行的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安排等相关事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023年 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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