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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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全文 急用 谢谢

扬律协〔2012〕8号

关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市直律师工作委员会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苏律协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省律协《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的。《办法》规定了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指导实习资质条件、实习登记、实习证管理、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考核、实习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因此,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精神,按《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律师实习管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一)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人应填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二)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对照,凡符合条件,可申报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所应填写《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严格执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制度

(一)自2012年年度检查考核后,严格按照《办法》实习登记的规定,加强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管理。申请实习人员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要求,及本实施意见附件格式,提供实习登记资料。

(二)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四、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工作

市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发生损坏、遗失情形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认真组织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

(二)理论教育160课时。可参加省律协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班,也可参加省律协委托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班。理论教育的培训方式采用网上培训、视频培训和教员现场授课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三)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由市律协组织。

(四)省律协组织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实习人员应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其理论教育培训主要依据考试结果,考试及格为合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省律协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主要以考核出勤、讨论发言和书面体会等内容为主。

六、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制度

(一)各所在接受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就应对实习人员制定实务训练计划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二)每名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均应建立实习台帐。实习台帐可采用日志的方式。记录实习人员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实习指导老师每月检查台帐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帐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审核意见。实习台帐记载的内容作为实习考核依据材料之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发实习鉴定,并向市律协提交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七、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工作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市律师协会组成“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二)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要上交实习总结和实习台帐、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等,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四)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五)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六)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七)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区别进行处理。

(八)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对其重新进行考核。超过五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实习。

八、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监督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三)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有《办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实习指导律师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律师事务所给予两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五)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实习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上级要求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归纳整理上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总结上报上一年度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市律师协会要建立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制度,并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管理水平。

附件: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保证书》

3、《实习人员承诺书》

4、《实习协议》

5、《实习人员登记表》

6、《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

7、《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

9、《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10、《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

1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

1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工作日志》

13、《实习鉴定书》

14、《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申请书》

15、《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鉴定表》

16、《江苏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独立办案了怎么办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也就是说,一个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如果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还要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在这一年中,这批人员被称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实习律师”。

长期以来,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案件被视为律师界似乎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的一项规则,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几乎每个省级律师协会的相关规范中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再如《黑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实习律师单独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考察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实习律师果真的不能独立办案吗?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条规定正是我国各级律协的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案件的上位法依据,然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该十三条的规定,似乎并不能得出“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案件”的结论。实习律师毫无疑问属于十三条规定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但我们更应当注意到十三条还规定了“一个限定”与“一个例外”。“一个限定”是指“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的名义独立承办案件”与“实习律师不得独立承办案件”显然不是一层意思,前者是“情形禁止”,而后者是“身份禁止”,后者的禁止范围完全涵盖并且超出了前者。授予执业律师资格是一个行政许可问题,由于实习律师尚未获得该行政许可,当然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承办法律业务,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理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但如果此处的禁止范围被无限扩大,可能就已经偏离了立法者的愿意与初衷。“一个例外”是指《律师法》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依此规定,实习律师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时,则可以进行代理。对于何时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时”,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同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从我国两大基本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实习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相反,实习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当然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不过不能以律师的身份代理而已。而“实习律师不能独立承办案件”的规定显然也没有顾及到这些“法律另有规定时”的情形。

此外,如果我们将实习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关规定做一下比较,我们会得出一个不可思议的结论,那就是实习律师作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准律师,其执业权限竟然不如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甚至是不如实习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我国司法部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实习期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代理诉讼和非讼业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等共八项业务,而历经艰辛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藉此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实习律师,却反而不具有这种执业能力。更为不合理的是,现实中大量的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以及高等院校辞职后做律师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学教师等,在此规定之下,这批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或者教学理论的实习律师,在其一年的实习期中其执业权限也同样不如那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甚至是实习法律服务工作者。

实习律师制度,意在通过一年的实习期让实习律师完成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务的转变,增强实习律师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这对于实习律师从“学院派”走向“实战派”,迅速适应律师工作的规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在此无意于对实习律师制度本身提出过多的微词,只是希望我们在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时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兼顾到不同法律、不同制度之间的契合性与协调性,比如我们在规定实习律师的执业权限时应当遵守《律师法》的基本规定,同时要注意与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制度、辩护制度之间的协调;同时还应体现出规范的灵活性,特殊问题特殊对待,而不应对所有的实习律师在执业权限上都搞“一刀切”,比如对从公、检、法、司以及高等院校辞职转做律师的人员,在实习期内可以相对增加其执业权限。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四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第六条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第七条 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第九条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第十四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第十六条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第十八条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第十九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二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信息

实习律师 限制在哪里

1、实习律师的限制在于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

2、《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3、上述规定的实习律师不能从事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应当由律师从事的执业行为,因此,实习律师限制就限制在不能独立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上。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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