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典型案例
- 2、麻广军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 3、辽宁一律师给在押人员提供香烟被处分是怎么回事?
- 4、杨在明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有哪些经典的案例吗?
- 5、何培华律师烟花事件是在几几年
- 6、北京孟博律师有什么典型的成功案例吗?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典型案例
沈甲、叶甲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金东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甲,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兰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助理审判员,后调任兰溪市香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因本案于2012年3月26日被兰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浙江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甲,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本案于2012年1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某丙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倪某某,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甲,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兰溪市永昌镇雅宏建材厂负责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字(2012)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甲、叶甲、姜甲、包某某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被告人姜甲为保住其经营的兰溪市永昌镇雅宏建材厂已被查封的资产,通过被告人叶甲从被告人沈甲得到相关咨询及具体操作方法。被告人叶甲要沈甲如案件起诉由沈甲亲自办理,并告知该案债务大部分是虚假的,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之后由叶甲伙同姜甲、包某某,将姜甲向包某某借款由100多万元虚增到500万元,并由叶甲起草了500万元的借款抵押协议,沈甲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指导和点拨。叶甲又提供申请解除该厂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通过沈甲予以解除查封。为此被告人叶甲、姜甲、包某某向有关部门办理500万元借款抵押手续。期间被告人叶甲、姜甲、包某某多次宴请沈甲,并由姜甲给予沈甲购车款2万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汽车装潢。之后还在永昌法庭四被告人共同商量对策。该虚假借款案于2010年6月,在严重违反程序下进行开庭,且违背事实进行判决。因律师典型案例他人怀疑申诉,最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姜甲、包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叶甲于2010年7月26日收到沈甲退还2万元购车款后却未归还姜甲。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侦破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甲与被告人叶甲、姜甲、包某某共同实施民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姜甲、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叶甲没有向其许诺事成给予好处,当时他们讲真正的债务有三百多万元。
被告人叶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无异议,但认为沈甲退还的2万元的购车款事后其已给还姜甲。
被告人姜甲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为虚增借款是叶甲提出来。
被告人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为其参与主要想保住自己对姜甲的债权。
被告人沈甲的辩护人提出,叶甲没有对沈甲讲过债务大部分是虚假,并许诺给予好处律师典型案例;事后也没有在沈甲办公室共同商量对策;沈甲由于主观上认识错误,认为是他们自己搞虚假与己无关;在具体操作中叶甲起主要作用;本案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沈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甲的辩护人提出,叶甲不是本案的起意者;不是叶甲许诺给沈甲好处,应该是姜甲;2万元叶甲已退还姜甲;指控共同商量对策不事实;本案认定姜甲、包某某系民事枉法裁判罪共犯没有依据,因他俩没有参与裁判当中,起诉书认定他俩从犯,无形中提高了叶甲的作用量刑;事后叶甲抽回委托书资料,也有“刹车”心里;本案定罪是情节严重,但实际最终结果社会危害性已减小,案发后认罪态度也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甲从他人转让得到兰溪市永昌镇雅宏建材厂(以下简称雅宏建材厂)资产,因该厂及姜甲本人债务较多,姜甲为达到保住该厂的资产,于2009年底通过被告人叶甲向被告人沈甲得到了相关咨询即所谓抵押优先受偿权。期间被告人叶甲、姜甲、包某某多次宴请沈甲,叶甲、姜甲还要沈甲到时案件起诉予以关照并会有“好处”的。同时在被告人叶甲指使下,姜甲通过自己的好朋友也是自己的债权人即被告人包某某,策划使双方原有本息计100多万元的债权债务虚增扩大至500万元,尔后由叶甲起草了500万元的借款抵押协议书,被告人沈甲从中也给予了指点。因雅宏建材厂财产已被债权人叶乙、何某起诉查封(已由沈甲审结),被告人叶甲利用自己曾是叶乙、何某诉讼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冒签叶乙、何某名字要求解除查封的申请书提供给沈甲。为此被告人沈甲于2010年1月25日到有关部门解除了雅宏建材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查封。被告人叶甲也随即陪同被告人姜甲、包某某到有关部门申办500万元借款抵押事项,以便能得到优先受偿权。
2010年3月1日,因沈乙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姜甲归还借款90万元,并查封了雅宏建材厂的财产。为此,被告人叶甲即作为包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将该虚增借款标的500万元也起诉到兰溪市人民法院永昌法庭。沈甲因自己买汽车缺款,通过叶甲由姜甲代支付了2万元购车款及给予2000余元价值的汽车装潢。被告人沈甲接到庭里分案后,与同伙搞形式上调查和开庭,并于2010年6月对该“500万元借款抵押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判决。因沈乙怀疑该案有假,为了掩盖,被告人叶甲伙同沈甲及姜甲、包某某,对案卷有关代理委托材料抽离及程序材料签字等进行了变更。被告人沈甲也于2010年7月26日,将2万元购车款汇给叶甲予以退还,而被告人叶甲却没有返还姜甲。
被告人包某某于同年7月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沈乙向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最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姜甲到兰溪市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告人包某某到兰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兰溪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叶甲人民币20700元。被告人沈甲向本院退出2000元的汽车装潢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沈甲、叶甲、姜甲、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中在侦查阶段叶甲、姜甲均交待到对沈甲讲过事成会有好处,包某某也证实姜甲讲过。姜甲还交待,不知沈甲已将2万元退给叶甲,叶甲也没有退还我,而叶甲交待2010年10月姜甲向其借5万元。2、书证借款抵押协议、民事起诉状、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3、证人沈乙、姜乙、叶乙、何某、尹某等人的证言。4、勘查笔录、刻录光盘、扣押清单;5、四被告人身份材料及侦破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利,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被告人叶甲、姜甲、包某某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但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参与民事枉法裁判,应按共同犯罪论处,均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其中被告人姜甲、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本院将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证据,被告人沈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没有许诺好处费”不成立;被告人叶甲及其辩护人认为2万元叶甲已退还姜甲也不成立。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酌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甲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叶甲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
被告人姜甲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包某某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甲收到沈甲退还的2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予以没收,由兰溪市公安局在叶甲的扣押款中上缴国库;被告人沈甲退出的2000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麻广军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谁在妨害证人作证
――麻广军妨害作证案及其反响
2003年8月22日,内蒙古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广军被抓了起来,内蒙古宁城县检察院认定他涉嫌妨害证人作证。此案在内蒙律师中引起强烈反响,尤其在赤峰地区。得到2004年3月10日公开审理此案的消息后,赤峰地区近百名律师云集宁城旁听。记者随同有关律师管理部门领导和刑事案件的专家参加旁听。
祸起证人改证
在旁听之前,记者先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案情介绍”。案件的起因是这样的律师典型案例:2002年12月30日,麻广军律师接受宁城县三座店乡苏家窝铺村村民许少东的委托,担任其父许文生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许少东带来了7份证据材料证明其父无罪,其中有部分证人没有书写日期,要求麻广军去调查取证,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不同意取证,麻广军答复许少东待法院开庭时让证人出庭作证。
2003年4月23日,麻广军找到证人,征得证人同意出庭的意见后,起草证人出庭名单。5月18日,宁城县法院通知麻广军,许文生案5月22日开庭,并让其通知证人出庭。在开庭前,麻广军见到将要出庭的证人,交代了一些出庭的注意事项,并问证人高金英“从赵国永家出来多长时间后听见许文生和赵国永(被害人之夫)打起来”,高金英说,“也就一袋烟的工夫”,麻广军说,“一袋烟是什么概念”,高金英说,“也就三、四分钟”,麻广军说,“你必须向法院说清楚”。
许文生案开庭审理时,证人分别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分别对证人进行了询问。有的证人听高金英说三、四分钟后,作证时,就把原来说的十几分钟也说成三、四分钟。庭审中,许文生要求法院对其是否具有性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麻广军对被害人的哑语翻译资质提出质疑(被害人系聋哑人),要求被害人出庭。麻广军当庭起草了鉴定申请书交给审判员。审判长宣布休庭。
第二天,控方会同公安机关将证人高金英抓到宁城看守所,随后,又将许少林等5位证人用车拉到宁城县看守所羁押。对证人采取“凌厉”的审讯攻势,7位证人全部“交代”在麻广军指使下作伪证。关押后24小时内放回两位证人,36小时内又放回两位证人,证人许少林、高金英一直未放,以包庇罪刑事拘留。30天后,将许少林、高金英取保候审。
6月初,宁城县检察院认定麻广军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以证明许文生没有作案的时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遂以麻广军构成妨害作证罪将其批准逮捕。
6月19日,宁城县法院恢复开庭审理许文生强奸案。麻广军未能到庭。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许文生有期徒刑5年。许文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赤峰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10月17日,许文生强奸案重审庭审,许文生又委托内蒙源生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此次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和5月22日出庭作证的内容一致。庭审尚未结束,宁城县检察院会同宁城县公安局又将证人抓走。
在证人反复被抓、被放的过程中,证人一旦被抓,就说麻广军指使其改变证言,一旦到了法庭,又改了回来。
2003年12月31日,宁城县检察院根据自己所取得的证据,认定麻广军“为使许文生逃避法律制裁,指使许文生之胞兄许文山、嫂张玉兰、表弟高金英及高金英堂兄高金龙在法庭上出具非法证言”,向宁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自2003年8月麻广军被抓以来,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被批准。
是合法取证还是强迫作证
在麻广军因涉嫌妨害作证案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是律师典型案例:公检机关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如果公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强迫证人改变原来的证人证言,其提供的证据则缺乏客观真实性;反之,麻广军则有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指使证人改变证言”的嫌疑。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他们没有强迫证人。他们之所以把证人带走,是因为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他们所取得的证言不一致,有作伪证的嫌疑。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97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说证人一到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就是抓人。公诉人还指出,有的证人说他们刑讯逼供,证据何在?把刑事诉讼中采取措施对证人所形成的压力说成是逼供没有依据。
作为麻广军的辩护人,谢飞和刘党军律师则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辩护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自书证言均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违法取得的,对证人均采取讯问方式。公诉机关在找证人时,既没有传唤证也没有释放证明,5月23日抓获高金英,5月24日抓获其他证人,除了高金英和许少林拘留30天被取保候审外,其他证人到5月26日放回,已属非法拘禁。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明确规定,对证人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证言,调取证言也必须在证人住所、工作单位、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三个特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对证人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公诉人举出的证人证言违反了这些规定。违法取证的结果必然使证人证言丧失客观真实性。相反,证人两次在法庭上的证言均系证人在自由状态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所作出的,且内容一致,此证言合法且具备了客观性。尤其是2003年10月17日开庭,此时,麻广军已被羁押近3个月,证人是法院通知到庭,此证证人当庭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在麻广军妨害作证一案的程序上,辩护人还指出,在法院审判前的立案、侦察、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均严重违法。宁城县检察院和具体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法院审判前的各种诉讼阶段,严重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经过审理,并交由宁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庭最后宣布麻广军无罪。
检查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
此案虽然已告一段落,但在律师界乃至法律界留下深刻的反响和思考。最令人担忧的是:检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给律师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庭审期间,记者采访了部分旁听的律师,他们不约而同地说,听了此案,他们都在想,自己会不会在以后的办案过程中有什么闪失,被检察机关抓住把柄,下一个被抓的会不会是自己。甚至,麻广军辩护律师的刘党军这次在宁城辩护也心有余悸。多数律师表示,“如果不还麻广军一个清白,律师没有安全感,律师典型案例我们宁愿不办刑事案件。”有的律师情绪激动,要联系所有赤峰地区的律师对宁城县的刑事案件罢辩。
近年来,在全国,“刑辩”律师相继被抓,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做“刑辩”的律师如履薄冰。刑事诉讼法已实施8年,某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然按照自己的“推理”办案。有的检察机关为了给律师定罪,不惜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一个律师无辜被抓,可能影响的是整个律师执业环境,影响的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不少了解此案的专家呼吁: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既要有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同一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不能由几个监察员“一条龙”办案。检察机关与律师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应当形成良性的分工、协作关系。
辽宁一律师给在押人员提供香烟被处分是怎么回事?
5月19日,全国律协在官方网站发布4月份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通报。通报显示, 全国律协及各地律协成立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43起、投诉579起。
其中,维权申请涉及律师代理权、律师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保障、会见权保障、涉嫌妨害作证被拘留以及律师进入法院安检等方面,而投诉事由则涉及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责、违反职业道德、虚假承诺、向法庭提供虚假材料、利益冲突以及违反会见规则等问题。
律协介入保障律师会见权
今年3月,全国律协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强化对律师的维权惩戒工作。到4月为止,全国律协和31个省区市律师协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均成立了“两个中心”,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也基本完成了“两个中心”建设。
通报称,4月份,全国律协维权中心共收到15起维权申请,全国律协投诉中心共收到36起投诉。此外,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两个中心”共收到维权申请28起,共收到投诉543起。注意到,此次全国律协还一并通报了4起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投诉案事件。在律师维权方面,典型案例包括维护律师会见权与协助处理律师被拘留案两方面。
通报称,2017年4月5日、4月7日,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陆律师两次依法向建瓯市看守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要求。看守所向南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汇报后,以该案犯罪嫌疑人涉黑和涉恶势力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南平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接到陆律师维权申请后,与南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协调,陆律师被获准会见嫌疑人。
另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1月5日晚,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2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仍在侦查阶段。兰西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通知绥化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1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接到绥化市律师协会的报告后,高度重视,会长李亚兰、副会长李泽林前去了解情况。李泽林副会长去看守所看望了刘律师。4月7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鉴于事态的严重性及紧迫性,省律师协会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刘律师取保候审。
辽宁一律师会见时为在押人员提供香烟被处分
在投诉类典型案例中,全国律协通报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改试行后首例律师被中止会员权利的案件。
通报称,辽宁抚顺市律协接到市司法局转来的《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指称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王宝文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为在押人员提供香烟。
抚顺市律协调查后,认定王宝文律师确有为犯罪嫌疑人传递香烟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决定对王宝文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9个月的纪律处分。
另一起被投诉典型案例则与律师履职不尽责有关。通报显示,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陈潮辉律师在代理投诉人与市政府违法征地拆迁纠纷一案中,耽误了当事人3年的时间,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投诉人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其损失。
珠海市律师协会立案后展开调查,委派专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认定陈潮辉律师在签署提供的格式《委托代理合同》时未谨慎审核,导致约定不明;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后,又擅自修改委托事项。这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珠海市律师协会决定给予陈潮辉律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全国律协在通报中表示,各地律协要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加大维权、惩戒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律师和当事人了解掌握近期出台的维权、惩戒规则和相关制度,把维权、惩戒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惩戒工作。
杨在明律师在征地拆迁方面有哪些经典的案例吗?
在明律师承办律师典型案例的案件中律师典型案例,不乏社会影响性大、关注度高的案件。如律师典型案例:被评为“2014 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的“山东平度征地纵火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入选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代理的“如皋市某公司房屋被拆除行政强制案”被江苏省高院列入“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代理的北京市崇文区高先生四合院拆迁案,获撤销裁决三份,强拆决定一份,补偿标准提高近8倍。
其律师典型案例他案例律师典型案例: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豹房南里住宅小区拆迁案、中央电视台新台址拆迁案、江苏省无锡市4A 级旅游风景区鼋头渚拆迁案、浙江省杭州市827户征地集体维权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512 户征地集体维权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金叶花园287 户拆迁集体维权案、上海市200 户温州商人拆迁集体维权案、山东省潍坊青州市经济开发区2 个自然村200 余户“新农村建设”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港头五社区100 余户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维权案件、云南大理洱海客栈“环保关停”案等。
何培华律师烟花事件是在几几年
据了解,何培华律师烟花事件是在1988年12月1号发生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北京孟博律师有什么典型的成功案例吗?
孟博律师为周某涉嫌4.5亿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被告人当天释放。
他能力挺强的,这么大的案子,能够获得这么个结果真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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