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刑事案件请律师取保候审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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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刑事案件必须请律师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但以下两种情况,必须有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应当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案件如何请律师?

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如果根据价格选择律师,甚至一味“挑便宜的”,最后会得不偿失,毕竟案件结果关系您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1、选择一位您认为信得过的律师。2、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3、按协议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办案费用,填写授权委托书。说明:刑事案件一般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审判阶段。您可以三个阶段分别请律师,也可三个阶段一起请。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若是想要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此时都是需要缴纳律师费的,不通过资质的律师会收取的律师费是不同的,虽然并不能绝对的说律师的代理水平和收费高低是有关的,但在聘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时候,也要综合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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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者当然也是可以联系辩护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律师并不是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才拥有的一项特权,受害人请律师也不单纯的是为了准备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受害人如果想要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的话,通过律师也是最为便捷的。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天开始算起,就有权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所以刑事案件开庭后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师,如果是公诉案件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不需要委托律师的,但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案件该怎么找律师?

去外地会见,在飞机上,回答下这个问题。

我所在的律所主做刑事案件,是个刑事所,我主要负责的是诈骗类犯罪和网络犯罪类型的刑事案件,所以你的这个问题我会从专业角度来进行回答。

一般刑事案件分公检法三个不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当然三个不同权利机关有很多权利也是有交叉的,这个里边较为复杂。但对于我们经常碰到的不是学法律的嫌疑人家属来说,有几个思维误区。

思维误区一: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取保候审。

很多家属来律所咨询总会问这样一句话,”人有没有把握取保出来”,这是他们初步衡量一个律师的标准。

他们急切想见到亲属的心情我是非常理解的,但实际上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案件第一阶段中的一个申请环节,其实律师对于大多数案件能否办理取保并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刑法、刑诉法对于什么样情形下能够取保做出了很详细的规定。所以有些律师跟家属夸下海口,这个案子你放心,一定能取保出来,如何如何!对于什么都不懂的家属来说,律师肯定是专业的,他们内心也是相信律师的,所以就委以重任。当然,最终的结果是,有些家属觉得律师厉害,有些家属认为律师是骗子,因为符合取保条件的必然会被取保,不符合的一定也不会被取保,只是家属不懂这个道理,也可能因此会对律师这个职业产生很深的误会。

实际上我们在见嫌疑人家属时,都会很清楚的向他们说明这一点,在第一次会见嫌疑人之前,我们不做任何实质性判断。因为案件的事实经过只有嫌疑人本人最为清楚,而判断能否取保自然要整体判断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情节、预计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条件,如果我们认为符合法律取保条件进行申请后,相关机关不予批准,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进行据理力争。

但不论怎么说,取保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其实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的程序中,还有很多重要环节可以发挥作用,例如不予批捕,调卷阅卷,不予起诉,申诉控告,非法证据排除,质证等等。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在详细深入了解案情后,基于我们对案情的判断进行的专业法律工作。

所以,我建议嫌疑人家属在找律师的时候,不要病急乱投医,还是要擦亮眼睛,对于那些信心满满,夸夸而谈的律师,一定要保持警惕,谨慎选择。

思维误区二:法院阶段最重要,等到法院阶段再找律师也不晚。

这一类嫌疑人家属认可找律师的重要性,但他们对刑事案件程序和不同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不清楚,导致他们我这样的错误判断。

在我看来,法院阶段固然重要,但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更为重要。

首先,我们强烈建议家属一旦收到刑拘通知书就立刻去请律师。绝大多数的嫌疑人都是初次犯案,让一个普通人突然进到看守所里,在冷冰冰的讯问室面对几个身着制度的警察,试问有几个人会不紧张。会紧张,就会因为紧张说错话,就会迫于压力承认不该承认的事情,就会为了早点出去而轻易签字,在公安机关的一些诱供手段中,很多人是不堪一击的。所以,家属能指望他们自己来完全承担这样的压力吗?答案是不行。

那么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有两方面好处,一,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涉案经过的细节,并告知嫌疑人相关法律权利,给嫌疑人一些善意提醒和忠告,让他对自己的处境有一个清晰的认知,避免后期被讯问时自乱阵脚!

二,从情感方面稳定当事人。我们的出现,就代表了他的家属没有放弃他,而是在为了他不断的想法设法,四处奔波。他们的精神会因此有所支撑,这一点非常重要,只有嫌疑人自己不放弃自己,才能更好的配合律师工作,争取最大的权益。

如果在会见后,我们认为嫌疑人行为并不构成刑事案件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我们会在法律规定的最长37天时间内,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申请,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委托律师,那么这一系列的权益将无法去争取,所以侦查阶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调卷阅卷的权利,这是体现律师书面专业能力的最佳验证,案卷的重要性应该不需多言了,卷中所有认为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一目了然,律师会经过仔细研读分析,找出逻辑错误,证据漏洞,程序违法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案情走向,适时向检察院提出不予起诉,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意见。

在我们接触的很多复杂案件中,有些案卷内容多达几千页,如果你在法院阶段找律师,不考虑错过了一些权益争取的问题,光阅卷的时间都非常紧张,最终呈现的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答案只有一个,一旦家属被拘留,第一时间委托律师才是正确的选择。

思维误区三:一定要找名气大的律师才能办好案子。

有不少家属在预约咨询时,会问有没有执业年限长的老律师,或者得过什么奖的大律师。

其实找什么样的律师是家属的选择,本无可厚非,但其中一些问题我还是需要讲出来。

首先,名气大不一定就有能力,律师这个行业虽然是技术性很强,但只要涉及利息的地方就会有宣传,有些律师也是忠于此道,花大量的钱去换去各种各样的奖杯、荣誉、头衔。以此来提高身价,但实际办案水平却和收费差距甚远。

年限长的律师也有一些问题,有些人是半路转业,年龄大实际却执业不久。还有一些虽然执业时间长,但专业水平并不高,或者办理案件太杂,导致对某一方向不精通。

实际上我们考察一个律师水平可以通过两方面。

一、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来了解。

一般负责任的律师不会夸下海口进行承诺,再则负责人的律师一般见客户准备的工作也比较充分,会有ppt展示或者其他类型的展示。选择律师专业度是一方面,认真负责也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律师对你的案子都不用心,再专业也没用的。

二、通过这个律师代理的案件来进行了解。

衡量一个律师水平有个很直接的判断标准,那就是看他做过多少案子。案子的结果如何。

能够把控好这两点,大概率是不会踩雷的。

最后,希望以上回答对你们有所帮助,也希望所有需要帮助的人都能找到合适的优质律师。

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经济条件允许,受害人一方有必要请一个律师。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有权要求民事赔偿,为了能够最大化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需要请一个律师进行参与。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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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及在本专项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专项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意 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专项意见涉及的相关方提供的 与出具本专项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相关方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专项意见涉及的 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意见所 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 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 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项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国浩律师事务所他有关机构或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意见; (五)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专项 意见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意见中对于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意见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大资产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 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专项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问 题与解答》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美欣达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 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美欣达提供的资料、美欣达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美欣达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各方的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承诺如下表: 承 承诺 诺 履行情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 况 限 单建明、 关 于 同 业 竞 保证不占用公司资 首次公开 2003 鲍凤娇、 争 、 关 联 交 金;保证不同业竞争; 发行或再 年 11 长期 正常履 1 美 欣 达 易、资金占 保证与股东单位不发 融资时所 月 18 有效 行中 集 团 有 用方面的承 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 作承诺 日 限公司 诺 一切资金往来。 履行完 毕 ( 2006 航天通 关于同业竞 保证不占用公司资 首次公开 2003 年2月6 信控股 争、关联交 金;保证不同业竞争; 发行或再 年 11 长期 日收盘 2 集团股 易、资金占 保证与股东单位不发 融资时所 月 18 有效 之后至 份有限 用方面的承 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 作承诺 日 今,该 公司 诺 一切资金往来。 股东持 股低于 5%) 股权分置 鲍凤娇、 股 份 限 售 承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 2005 2006 履 行 完 3 改革 航天通 诺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 年 10 年 毕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承 承诺 诺 履行情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 况 限 信控股 市交易或者转让。2、 月 27 10 集团股 在第 1 条规定期满后, 日 月 份有限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27 公司 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日 股份占美欣达股份总 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 内不超过 5%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 市交易或者转让。2、 在第 1 条规定期满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股份占美欣达股份总 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 内不超过 3%,在二十 四个月内不超过 6%;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 2008 单建明、 起的三十六个月内, 2005 年 股权分置 美 欣 达 股 份 限 售 承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年 10 10 履行完 4 改革 集团有 诺 交易出售所持有的美 月 27 月 毕 限公司 欣达股份的价格不低 日 27 于每股人民币 11.60 日 元,该价格将在美欣 达股份或股东权益发 生变化时作相应调 整。违反上述承诺的 限售条件而出售持有 的原美欣达非流通股 股份,则出售股票所 得金额的 50%将作为 违约金支付给美欣 达。 单建明、 鲍凤娇、 首次公开 认购的股份自 2015 年 2015 2019 湖州美 发行或再 股 份 限 售 承 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年 3 年 5 正常履 5 欣达投 融资时所 诺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 月 26 月 9 行中 资合伙 作承诺 让。 日 日 企业(有 限 合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承 承诺 诺 履行情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 况 限 伙)、杭 州金宁 满投资 管理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 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 其他对公 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 2015 2017 司中小股 股 份 减 持 承 份。此后,承诺自上 年 7 年 1 正常履 6 单建明 东所作承 诺 述承诺到期后一年内 月 9 月 8 行中 诺 (至 2017 年 1 月 8 日) 日 日 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公司股份。 单建明、 潘玉根、 芮勇、刘 昭和、金 来富、单 超、傅敏 自承诺出具之日至 2016 首次公开 勇、乐德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 2015 年 发行或再 忠、聂永 股 份 减 持 承 份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年 9 履行完 7 11 融资时所 国、龙方 诺 内,承诺人及其关联 月 8 毕 月 9 作承诺 胜、马建 方不存在减持计划, 日 日 功、葛伟 将不会有减持行为。 俊、刘长 奎、马建 中、杨 瑛、朱雪 花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将严格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至募 首次公开 2015 的有关决议规定的用 集资 发行或再 上 市 公 募 集 资 金 使 年 9 履行完 8 途使用,扣除 2015 年 金使 融资时所 司 用承诺 月 25 毕 非公开发行费用后的 用完 作承诺 日 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 成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承 承诺 诺 履行情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 况 限 资金银行账户,严格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使用募集资金。 自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 首次公开 六个月起至今,以及 2015 2016 不进行重大 发行或再 上 市 公 未来三个月内,公司 年 9 年 8 履行完 9 资产重组承 融资时所 司 不存在已实施的重大 月 25 月 9 毕 诺 作承诺 投资或资产购买以及 日 日 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 购买的计划。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本 公司的关联方或其他 利益相关方间接向参 与认购公司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 资公司、资管产品及 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 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 首次公开 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2015 上市公 发行或再 此后公司及公司关联 年 9 长期 正常履 10 司、单建 其他承诺 融资时所 方亦不会违反《证券 月 25 有效 行中 明 作承诺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日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不会直 接或间接对认购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投资公司、资 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或补偿。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关于同业竞 起,本公司将继续不 首次公开 2015 美 欣 达 争、关联交 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 发行或再 年 9 长期 正常履 11 集 团 有 易、资金占 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 融资时所 月 25 有效 行中 限公司 用方面的承 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 作承诺 日 诺 的经营活动,并愿意 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承 承诺 诺 履行情 序号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时间 期 况 限 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与美欣达存在关 联关系的合伙人应遵 守短线交易、内幕交 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 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 义务;(2)依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湖州美 法》第八十三条等有 首次公开 2015 欣达投 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发行或再 股东一致行 年 9 长期 正常履 12 资合伙 规定,在美欣达关联 融资时所 动承诺 月 25 有效 行中 企业(有 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 作承诺 日 限合伙) 信息披露、要约收购 等法定义务时,将合 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 为一致行动人,将合 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数量与合伙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合并计算; 经核查,湖州美欣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刘建明在承诺期内存 在未依据承诺买卖美欣达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所属单位和 买入/卖 交易数量 成交金额 结余股数 姓名 交易时间 职务 出 (股) (元) (股) 买入 2016/6/13 1,000 33,650 1,000 美欣达集团 买入 2016/6/21 500 17,850 1,500 刘建明 有限公司监 卖出 2016/6/29 -1,500 55,517 0 事 买入 2016/6/30 1,000 35,970 1,000 卖出 2016/7/4 -1,000 37,400 0 刘建明买卖股票数量较少,未严重违反其出具的关于买卖美欣达股票的承 诺。针对该事项,刘建明已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本人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7 月 4 日发生买卖美欣达 股票的交易,将所持美欣达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违反《证券法》关于短 线交易的规定,本人将配合美欣达董事会收回上述交易产生收益共 5,447 元。 2、本人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将所持有美欣达股票 1,500 股全部卖 出,不符合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的规定。本人未来将严格遵守高管持股变动规则 管理要求,即每年转让股数不超过持有总股数的 25%(持有不足一千股时,可全 部转让)。 本人的上述声明如有不实或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刘建明买卖股票情况外,美欣达上市后美 欣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各方所出具的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4]698 号、天健 审[2015]2218 号和天健审[2016]261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700 号、天 健审[2015]2219 号和天健审[2016]2620 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信息,美欣达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 对外担保等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近三年行为规范情况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据美欣达提供的资料,美欣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受到深 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监管措施的情况 如下: 序 监管措 机关 采取监管措施的时间 事由 号 施 1 深交所 问询函 2016 年 4 月 22 日 2015 年报披露事项问询函 2 深交所 关注函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对控股股东单建明股份质押事项表示关注 浙江证 3 关注函 2015 年 4 月 22 日 2014 年年报及相关公告审核和问询 监局 对 2015 年 2 月 5 日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 4 深交所 关注函 2015 年 3 月 11 日 牌一事表示关注 对单建明、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股权质 5 深交所 监管函 2013 年 11 月 11 日 押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披露义务予 以提示 对上市公司与离职未满 12 个月的监事进行 6 深交所 监管函 2013 年 7 月 22 日 交易未及时披露为关联交易一事予以提示 中国证券报发文对上市公司向子公司管理 7 深交所 问询函 2013 年 7 月 3 日 层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质疑,对此向上市公 司进行问询 8 深交所 问询函 2013 年 5 月 18 日 2013 年报披露事项问询函 经核查美欣达最近三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湖州市公安局吴 兴区分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 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 站,美欣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除上述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外未被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 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___________ 经本律师:徐旭青 ___________ 何晶晶___________ 胡俊杰___________ 二零一六年 月 日 10

    2023年 7月 1日
    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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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4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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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7月 10日
    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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