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律师,故意伤害罪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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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被判无罪,律师是如何解读此案的?

海南一女子被调戏故意伤害罪律师,丈夫反击致1死3伤被判无罪,从律师的角度去解读,这就是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裁判文书公开故意伤害罪律师:海南女子被调戏,丈夫反击无罪

一个夜晚,在三亚工地工作的工人陈某杰与其妻子孙某某由于加班,所以当天在工地上很晚才下班,但其妻子却遭到了以容某某为首的几名罪犯的调戏,在陈某杰与几名醉汉的周旋过程中,他们发生了进一步的冲突,几名醉汉实现对陈某杰进行持续殴打,陈某杰最后忍受不了,于是陈某杰便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拿出来一顿挥舞,最终导致一人死亡和三人受伤。当地法院认为陈某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所以判决陈某杰无罪。

这份裁判文书的结果是许多人都可以预料得到的,因为整个过程中陈某杰一直都是处于生命危险边缘的那个人,而且陈某杰的持刀乱挥行为也不具备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的客观外表,陈某杰用小刀挥舞去反抗是与其遭遇的危险性相当的。网友们都觉得这位能够为自己妻子出头的丈夫是真男人,血性男儿当如此!

从律师角度解读:这就是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其实这就是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从主观上说,陈某杰这样做是维护了其与妻子的正当生命权益,妻子被调戏,而且陈某杰也被几个人用器械殴打,这一不小心是有可能导致陈某杰直接命丧当场的,陈某杰杀人的主观意志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当的生命利益,更何况四个持械醉汉更具备威胁性。从客观上说,陈某杰用小刀乱挥杀人的过程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可能,这也是一个被持械围殴的人做出来的正确反击行为,其客观行为具有正当性,而且其客观行为是与其所在条件下危险性相当的。陈某杰的行为就是正对不正,而且主观意志上并没有杀人故意,所以陈某杰最后也就构成正当防卫,那陈某杰自然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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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要请律师吗?

现在的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双方出矛盾的问题。那么在双方出矛盾时有可能有一方受伤或者轻伤,那么故意伤害罪轻伤,要请律师来处理这个问题吗?在我国法律上,法律是保护弱者的,只要因此伤害都会出现一些法律责任。今天小编就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一、双方都决定私下解决

在双方都受到一些伤害时,并且这个伤害不是很严重的,双方都愿意私下解决这个问题,我希望到法律上当庭对质,这个时候是不需要请律师的。只要你们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赔偿给双方相应的收入等治疗费,这个时候就不需要请律师了。因为律师的作用是帮助你对打架人致人轻松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可以进行判罪,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这样解决是可以不用请律师的。

二、双方不能和解时

毕竟如果双方出现肢体上的搏斗,说明两个人的矛盾已经很大了,并且引起一方严重受伤时,这个时候就必须请警察和律师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更加恰当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当双方的那份解释是要请律师的,根据律师确定的解决方案,可以得到一些法律规定上的补偿,同时也能让对伤害你的这个人付出法律责任。所以故意伤害罪,如果双方不能解决时,是要请律师的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不会引起更大的矛盾。

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

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时,无论是双方中的哪一方所为这个事情就不能和解,因为这样的伤是需要法伤鉴定的。当鉴定出受伤等级时,这个时候就需要请律师来打官司,具体的知道自己的受伤权益和补偿。同时也会更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让施暴者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就是小编对故意伤害罪轻伤要请律师的一些看法。

故意伤害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1、 故意伤害案件 ,如果经鉴定被害人是轻伤,无罪辩护有四种可能性:刑法但书13条、指控证据不足(比如不存在因果关系、轻伤鉴定不采信)、过失、正当防卫。 因为,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3、如果是刑事案件、想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一般流程是: ①、您可以多打电话多咨询,然后有选择地与“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辩律师”预约、到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借以了解刑辩律师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③、签订委托合同、交付律师费用后,由委托人签 授权委托书 ,复印委托人身份证。 ④、 刑事辩护律师 逐步开展辩护工作。

中山故意伤害罪律师 故意伤害罪判多少年

你好故意伤害罪律师,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律师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可以给大家直观感受一下轻伤二级的伤害程度故意伤害罪律师: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面部单个伤口4.5厘米以上或者多个伤口累积6.5厘米以上、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等情形可以认定为轻伤。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请律师多少钱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故意伤害罪,刑事诉讼时,需要受害人自己请律师吗

如果受害人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话,可以自己提出或者委托律师代理。如果仅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检察院会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故意伤害罪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故意伤害罪律师费、故意伤害罪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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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德恒律师事务了《英飞特电子(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德恒律师事务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 年 6 月 22 下午 14: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 号 A 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1 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GUICHAO HUA 先生主持。 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 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王进先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及其德恒律师事务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发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本次会议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29,954,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33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计 6 名,代表股份 129,93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625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3 名,代表股份 16,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8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7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刊登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的议案》; 3.《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6.1.选举 GUICHAO HUA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2.选举戴尚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3.选举 F Marshall Miles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4.选举张华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5.选举陶炀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 6.选举华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7.选举盛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8.选举陈良照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6.9.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1.选举匡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7.2.选举李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会议通 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 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及股票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 GUICHAO HUA、浙江尚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 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19,3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9%。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 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47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95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 数的 0.0006%。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20,7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6.1.选举 GUICHAO HUA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2.选举戴尚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3.选举 F Marshall Miles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4.选举张华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5.选举陶炀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6.选举华桂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7.选举盛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8.选举陈良照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9.选举王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7.1 选举匡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7.2.选举李霞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9,93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87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4,68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夏勇军 承办律师: 何飞燕 承办律师: 徐利利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12

    2023年 6月 24日
    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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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9月 28日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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