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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诺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法院诉讼吗
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昆民四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汉隆,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林、左智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晶,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秋、马晓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云南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锡峰,白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被告云南云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俭,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飏。一审被告个旧云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梅,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曾瑞云。
上诉人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健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鼎公司)、一审被告云南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宇房地产)、一审被告云南云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建物业)、一审被告个旧云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旧云房物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健物业委托代理人马荣林、左智海,被上诉人诺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晓秋、马晓芳,一审被告荣宇房地产委托代理人白云,一审被告云房建物业委托代理人杨俭、李飏,一审被告个旧云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梅、曾瑞云到庭参加审理。经依法报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荣宇房地产将开发的银城花园三期第五大道小区房屋出售给业主后,于2006年1月16日与个旧云房物业签订了《昆明“第五大道”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将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个旧云房物业,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止。2007年1月31日该协议期限届满后,云房建物业口头征得荣宇房地产同意,于2007年2月起对“第五大道”小区进行了实际物业管理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物管委托合同。在上述期间内,2006年8月1日荣宇房地产与案外的云南安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委托协议》,将“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委托给其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6日,荣宇房地产与荣健物业签订了《停车场承包合同》,将“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发包给荣健物业承包管理。协议约定的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8月5日止。自2007年8月6日起,该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及地上建筑、路面、绿化的清洁管理由云房建物业负责,地下停车场车辆、摩托停放的管理由荣健物业负责。停车场部分车位由荣宇房地产出售给了业主,剩下部分车位仍属于荣宇房地产所有。荣宇房地产发包给荣健物业的即为未出售的车位,属于临时车位,其使用不仅限于小区业主,凡进行小区需停放的车辆均可停入,但需支付相应的费用。2008年7月1日夜间,昆明市突降大雨,因第五大道所处的位置系当晚积水较严重的地区,加之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与小区外围公共道路平齐,造成地面积水向停车场灌入。因荣健公司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仅于7月2日5时22分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排水公司电话求援,但积水已无法控制,涌入停车场,造成小区供电设施短路,进而引起输入电线路叠锣保险爆炸跳闸,抽水泵无法往外排水。因积水的灌入,将第五大道3.9米多高的地下停车场全部淹没,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全部被淹,其中包括诺鼎公司所有的云ANJ201号捷达轿车。停车场积水排除后,诺鼎公司将其车辆送至云南金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修复,该公司出具结算单及修理费发票,确定车辆修理费为11447元。诺鼎公司与小区其他车辆被淹的车主共同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车辆受损的直接损失、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该鉴定中心出具(2008)云鼎鉴司字第836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云ANJ201上海大众捷达轿车的损坏修复合理费用为10679元。诺鼎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以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未尽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判令共同赔偿诺鼎公司汽车维修费、汽车功能性贬损、鉴定费、公证费等各项损失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2008年7月1日晚至7月2日凌晨昆明降大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诺鼎公司车辆停放在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淹产生的损失应否由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2008
年7月1日晚至7月2日凌晨的大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暴雨导致积水灌入停车场至入口处高3.9米的停车场被淹没并非瞬间发生,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是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的,故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停车场被淹没。荣健物业是第五大道小区停车场的承包人,其依据物业管理的经验和官渡广场、国贸片区逢暴雨必被水淹的实际情况,在大暴雨来临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地下停车场有被路面积水灌入的可能,当晚长时间下暴雨,并未能引起荣健物业的重视,更在积水灌入停车场时未采取通知业主和沙袋筑坝拦水等方式防止积水进入停车场,其行为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或过失没有预见,或者未尽最大努力加以防止的,不可抗力的辩解不能成立,故认为该事件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属财产保管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标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一般按物的性质将同类物集中保管。因此,保管人需要掌握一定的物质条件,比如场地、房屋等,利用这些物质条件保护标的物安全。本案中,地下停车场的经营是有偿的,停车场是一个封闭的场所,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对于车辆的停放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功能。依通行做法,车辆进入停车场需经过管理人员的许可,一般在车辆开走时才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2008年7月1日诺鼎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第五大道停车场内,诺鼎公司即与荣健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荣健公司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在大暴雨来临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导致停车场被淹,车辆受损。荣健物业未尽到妥善保管保管物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诺鼎公司要求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明确选择的是违约之诉,不是侵权之诉,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原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诺鼎公司与荣健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与其余三公司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故应由荣健物业对诺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财产保管合同涉及的保管物为车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车辆交由荣健物业保管,但仍由诺鼎公司掌控,故诺鼎公司对车辆仍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诺鼎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车辆被淹也有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诺鼎公司车辆受损产生的损失,荣健物业的过错是主要的,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诺鼎公司过错较小,应自行承担10%的损失。云房建物业虽然对小区进行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但其管理范围是小区公用设施的维护及地上建筑、路面、绿化的清洁管理,而不包括地下停车场及车辆的停放管理,故云房建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个旧云房物业自合同到期后(2007年1月31日)已未对第五大道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故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云ANJ201号上海大众捷达轿车被淹产生的损坏修复费用10679元,由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90%,计币961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诺鼎公司,其余10%,计币1067.9元,由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二、驳回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昆明荣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05元,昆明诺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45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荣健物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一审中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其车辆不管受到何种损失,都不该由上诉人负责赔偿。1、上诉人对该停车场进行管理时一向是车辆进入车库时便收取停车费用,并给付发票。但该案当中,被上诉人并没提交任何的上诉人出具的停车发票,一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明显不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只对小区内部的部分临时车位进行管理,有大部分车位都已经售出,因此上诉人只对我方管理的临时车位进行管理。二、被上诉人的车辆之所以损害是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且荣健物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谨慎合理的保护抢救行为。不存在一审法院所称的“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充分的防御责任”,荣健物业不应为此承担责任。被上诉人诺鼎公司答辩称:公证书已经证明车辆确实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本案中,降雨并非不可抗力,是可以避免的。荣宇房地产、云房建物业、荣健物业、个旧云房物业对车辆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而荣健物业未尽注意及预防责任,应赔偿我方损失。一审被告荣宇房地产答辩称:同意荣健物业的意见,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一审被告云房建物业答辩称:荣健物业与车主之间是存在保管关系的,荣健物业也认可地下停车场属于其管理,且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故本案与云房建物业无关。同意荣健物业提出的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一审被告个旧云房物业答辩称:个旧云房物业管理小区期间,地下停车场尚未建好,本案与我方无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荣健物业与诺鼎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二、诺鼎公司的车辆被水淹是否属不可抗力所致?荣健物业是否应承担车辆损失?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经审查与本院二审查证法律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首先,荣健物业作为地下停车场的承包方,对进出车辆负有管理的责任,诺鼎公司的车辆能够停放在车场内,应视为获得荣健物业的许可,并非未经许可擅自停放。虽然荣健物业主张其管理的车位仅是临时车位,但发包人荣宇房地产及承包人荣健物业均不能举证证明临时车位的范围,也不能证明诺鼎公司的车辆放在已出售的车位上,况且,《停车场承包合同》明确载明承包范围为: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的汽车、摩托车,在《第五大道停车场交接函》中,明确载明交接车位60个,上述两份证据均未明确不属荣健物业管理的范围,故对荣健物业主张诺鼎公司的车辆不属其管理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虽然诺鼎公司未提交停车收据,但依通行做法,车辆一般是在开出停车场时才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对一审法院确认2008年7月1日诺鼎公司的车辆停放在第五大道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诺鼎公司与荣健物业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二、2008年7月1日夜晚所降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大雨来临之际至3.9米高的停车场被淹没并非瞬间之事,车辆受损并非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作为车辆管理人的荣健物业在此紧急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直至2008年7月2日5时22分才拨打119消防报警电话,显然如此之长的时间如果荣健物业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拦水措施或者通知车主的话,车辆不可能全部被淹,荣健物业未尽善良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并非不可抗力所致。荣健物业主张车辆被水淹属不可抗力所致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确定荣健公司对诺鼎公司车辆受损产生的损失应承5c26uaua87A%的赔偿责任,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昆明荣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曾蕙菁代理
审 判 员冯辉代理
审 判 员车林恒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吴亚萍
个人提取公积金办法?
第一种方法是我们可以向自己工作的公司寻求帮助,让公司出面帮我们提取公积金。我们只需要告诉公司我们的要求,然后填写好相关的申请书相关的资料,最后再复印好自己的身份证。我们就可以去公积金提取的地方进行办理了。最后,将办理的相关记录单交给公司的人,公司就会给你相应的现金。这种方法也是比较好的办法。
第二种方法就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帮助我们提取个人公积金。不过,这些中介公司可不是无偿帮我们提取的,还需要我们缴纳一些中介费用。但是也有一些好处,就是不需要我们提供太多的资料,也不会麻烦我们很多事情。采取这种方式的小伙伴们一定要睁大自己的眼睛,不要被骗子骗到了。
还有一种比较独立的方法就是自己直接去提取公积金。不过,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需要了解一下我们的公积金是不是已经激活了,如果激活了就可以直接去公积金提取部门直接提取了。
除了这三种比较传统的方法之外,现在已经有了更多新颖的方法可以提取个人公积金了。有很多手机软件就可以来帮到我们。 支付宝就为我们提供了这个功能。首先找到支付宝的城市服务这个功能,然后再在服务分类中选择公积金,这样我们就可以直接提取个人公积金了。这个方法是不是很简单呢。不过现在这个功能还只是在推广阶段,目前也只有广州和杭州这两个地方可以用。在南京的小伙伴们可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网址来提取个人公积金。当然,其他地方的人就无法使用这个功能了。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提取公积金将会变得越来越便捷。以上就是有关个人公积金的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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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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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1.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完全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提取购房时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2.如果您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具体可以参考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3.如果购房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没有办理还贷提取的,可以提取以前年度可按还贷提取而未提取的额度。4.购买新建住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付完后,即可提取;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可在首付过后,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或以上)即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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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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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园居士:袁枚(1716-1797)清代诗人、散文家。字子才,号简斋,晚年自号仓山居士、随园主人、随园老人。
问题二:辛弃疾的别号是什么?? 别号稼轩居士
问题三:辛弃疾别号是什么?代表作有()。 辛弃疾(1140年5月28日-1207年10月3日),字幼安,别号稼轩居士,山东东路济南府历城县(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四凤闸村)人,中国南宋豪放派词人,人称词中之龙,与苏轼合称“苏辛”,与李清照并称“济南二安”。辛弃疾生于金国,少年抗金归宋,曾任江西安抚使、福建安抚使等职。追赠少师,谥忠敏。现存词600多首,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战斗精神是他词的基本思想内容。艺术风格多样,而以豪放为主。热情洋溢,慷慨悲壮,笔力雄厚。 著名词作《水调歌头(带湖吾甚爱)》、《摸鱼儿(更能消几番风雨)》、《满江红(家住江南)》、《沁园春(杯汝来前)》、《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等。
问题四:辛弃疾号是什么意思 辛弃疾(1140-1207),南宋词人。字幼安,号稼轩,历城(今山东济南)人。 原字坦夫,改字幼安,别号稼轩居士。与苏轼齐名,并称苏辛。有人这样赞美过他:稼轩者,人中之杰,词中之龙。
1180年,41岁的辛弃疾再次任隆兴(南昌)知府兼江西安抚使时,拟在上饶建园林式的庄园,安置家人定居。1181年春,开工兴建带湖新居和庄园。他根据带湖四周的地形地势,亲自设计了“高处建舍,低处辟田”的庄园格局,并对家人说:“人生在勤,当以力田为先。”因此,他把带湖庄园取名为“稼轩”,并以此自号“稼轩居士”。
问题五:别号的别号列举 抱朴子:即葛洪,东晋道教学者、著名炼丹家、医药学家白云子:即司马承祯,唐朝人,道教上清派茅山宗第十二代宗师阳明子:即王阳明,中国明朝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军事家重阳子:即王矗又名王重阳,是中国道教分支全真道的始创人,后被尊为道教的北五祖之一韩湘子:八仙之一纯阳子:即吕洞宾,唐代道士,后道教奉为神仙,八仙之一鬼谷子:名王诩,又名王禅。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谋略家,兵家、教育家玄微子:即鬼谷子广成子:古代传说中的仙人。 晋 葛洪 《神仙传・广成子》:“ 广成子 者,古之仙人也。”天随子:即陆龟蒙,唐朝诗人幽忧子:即卢照邻知非子:即司空图,晚唐诗人、诗论家。字表圣,自号知非子,又号耐辱居士。归来子:即晁补之,北宋文学家,苏门四学士之一鹿菲子:即黄景仁玄玄子:即张三丰,著名道士三丰子:即张三丰冲虚子:即伍守阳,中国道教名人,明朝著名内丹家长梧子:古代的一个圣人玄真子:即张志和,唐代道士、词人和诗人东皋子:即王绩,唐朝诗人扶摇子:即陈抟,人称“陈抟老祖”,五代宋初时期隐士、道教学者丹阳子:马钰(道教长春七子之一)长春子:丘处机(道教长春七子之一)长真子:谭处端(道教长春七子之一)玉阳子:王处一(道教长春七子之一)太古子:郝大通(道教长春七子之一)长生子: 刘处玄(道教长春七子之一)昆阳子:即王常月,全真道龙门支派律宗的第七代律师,被誉为“中兴之祖”。冲夷子:即陈通微,北京白云观第三代主持栖真子:即施肩吾(唐朝),字希圣,号东斋。唐代著名诗人、道学家、民间开发澎湖第一人华阳子:即施肩吾(宋朝),九江人,北宋道士圆顿子:即陈撄宁,又号撄宁子,中国近代道教学者,居士冲和子:即王文卿,北宋道士悟元子:即刘一明,全真道龙门派第十一代宗师碧虚子:即陈景元,北宋道士,道教重玄哲学流派的重要人物鸿髯樱杭凑盼廾危北宋道士云牙子:即魏伯阳,东汉著名炼丹家,又号云霞子原阳子:即赵宜真,元末明初道士洞阳子:即刘道明,元代武当山道士洞云子:即鲁洞云,元代武当派道士云莱子:即叶云莱,元代武当派道士全阳子:即萨守坚,宋代著名道士镇元子:道教地仙之祖冲虚子:即张正常,正一派第四十二代天师黄冠子:即李淳风,唐朝著名道士,天文学家,袁天罡的弟子龙阳子:即冷谦,明朝道士、音乐家海琼子:即白玉蟾,道教金丹派南五祖之一至游子:即曾V,宋朝道教学者、诗人。北宋大臣曾公亮裔孙无我子:即张静定,明朝著名道士,全真龙门派第五代律师复阳子:即赵真嵩,明朝著名道士,全真龙门派第六代宗师平阳子:即沈静圆,明朝著名道士,全真龙门派第五代宗师规元子:即张礼矩,全真(华山派),大连龙潭山龙华宫道士,字心浴,自号华山道人,别号心浴师栖云子:道士,全真(华山派)正一子:正一派道士,本名沈海丰,万法宗坛天师派弟子道名沈罗丰。净明道二十五代弟子道名:沈静丰。道号:正一子,自号:真玄道人。明真子:即钟演德翠玄子:即石泰,全真派南五祖之一海蟾子:即刘海蟾,是道教全真道尊为五祖之一碧虚子:即陈景元,著名道教学者,道教隐宗妙真道宗师然子:即张继先(公元1092–1127),北宋末著名道长,道教正一(天师)派第三十代天师广微子:即张与材:(?-1316)道教正一派第三十八代天师体玄子:即刘渊然,道教长春派创始人承康子:即邵以正,别号止止道人,明朝初年著名道士刘渊然弟子玉真子:刘玉(1257~1308)为元初净明道的革新者幼伯子:《列仙传》中人物崔文子:《列仙传》中人物赤须子:《列仙传》中人物惠车子:《列仙传》中人物狐刚子:中国古代炼丹家,道教名人真一子:即程秀川,唐末五代著名道士任真子:即李荣,唐初著名道教学者少……
问题六:稼轩什么意思 辛弃疾
稼轩 jià xuān 稼轩是辛弃疾的号。 中文名:辛弃疾别名:稼轩居士,辛幼安民族:汉出生地:历城(今山东省济南市)出生日期:公元1140年5定18日 逝世日期:公元1207年10月3日职业:文学家,军事家,政治家主要成就:宋词豪放派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品:《菩萨蛮・ 书江西造口壁》
辛弃疾(1140-1207),南宋词人。字幼安,号稼轩,历城(今山东济南)人。 原字坦夫,改字幼安,别号稼轩居士。与北宋大文豪苏轼齐名,并称“苏辛”。刘辰翁《辛稼轩词序》说:“词至东坡,倾荡磊落,如诗,如文,如天地奇观。”历任湖北、江西、湖南、福建、浙东安抚使等职。出生时,山东已为金兵所占。二十一岁参加抗金义军,不久归南宋。出生前13年,山东一带即已为金兵侵占。绍兴三十一年(1161)率两千民众参加北方抗金义军,次年奉表归南宋。一生坚决主张抗击金兵,收复失地。曾进奏《美芹十论》,分析敌我形势,提出强兵复国的具体规划;又上宰相《九议》,进一步阐发《十论》的思想;都未得到采纳和施行。在各地任上他认真革除积弊,积极整军备战,又累遭投降派掣肘,甚至受到革职处分,曾在江西上饶一带长期闲居。光复故国的大志雄才得不到施展,一腔忠愤发而为词,由此造就了南宋词坛一代大家。
问题七:辛弃疾,字什么,号什么。他与苏轼合称为什么,是什么代表人物。 辛弃疾,字幼安,号稼轩,与苏轼合称“苏辛”,是豪放词的代表人物。
望采纳,谢谢。
问题八:辛弃疾是什么居士 辛弃疾(1140.5.18-1207.10.3),南宋爱国词人。原字坦夫,改字幼安,中年名所居曰稼轩,因此自号“稼轩居士”。。辛弃疾存词600多首。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战斗精神是辛词的基本思想内容。他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豪放派词人、爱国者、军事家和政治家。
问题九:辛弃疾是什么人? 辛弃疾(1140-1207),南宋词人。原字坦夫,改字幼安,别号稼轩居士,历城(今山东济南)人。 与苏轼齐名,并称苏辛。有人这样赞美过他:稼轩者,人中之杰,词中之龙。刘辰翁《辛稼轩词序》说:“词至东坡,倾荡磊落,如诗,如文,如天地奇观。”历任湖北、江西、湖南、福建、浙东安抚使等职。出生时,山东已为金兵所占。二十一岁参加抗金义军,不久归南宋。出生前13年,山东一带即已为金兵侵占。绍兴三十一年(1161)率两千民众参加北方抗金义军,次年奉表归南宋。一生坚决主张抗击金兵,收复失地。曾进奏《美芹十论》,分析敌我形势,提出强兵复国的具体规划;又上宰相《九议》,进一步阐发《十论》的思想;都未得到采纳和施行。在各地任上他认真革除积弊,积极整军备战,又累遭投降派掣肘,甚至受到革职处分,曾在江西上饶一带长期闲居。光复故国的大志雄才得不到施展,一腔忠愤发而为词,由此造就了南宋词坛一代大家。为豪放派爱国诗人,与苏轼并称为苏辛.耿京聚兵山东,节制忠义军马,留掌书记。绍兴三十二年,令奉表南归,高宗召见,授承务郎。宁宗朝累官至浙东安抚使,加龙图阁待制,进枢密都承旨卒。曾寓居江西上饶、铅山达十余年。其词热情洋溢,慷慨悲壮。笔力雄厚,艺术风格多样,而以豪放为主。有《稼轩长短句》。
平生以气节自负,以功业自许,一生力主抗战,曾上《美芹十论》与《九议》,条陈战守之策,显示其卓越军事才能与爱国热忱,又与宋志士陈亮及理学家朱熹保持深厚友谊,与之砥励气节,切磋学问。抗金复国是其作品之主旋律,其中不乏英雄失路的悲叹与壮士闲置的愤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还以生动细腻的笔触描绘江南农村四时的田园风光、世情民俗。其词题材广阔,又善化用前人典故入词。风格沉雄豪迈又不乏细腻柔媚之处。在苏轼的基础上,大大开拓了词的思想意境,提高了词的文学地位。后人遂以“苏、辛”并称。其诗文亦有足称道者,特别是其文“笔势浩荡,智略辐凑,有权书衡论之风”。
【生平】
一、青少年时期。止于23岁南渡以前。这是他一生最为意气风发的时期。
1161年,金主完颜亮大举南侵,22岁的辛弃疾聚众二千人树起抗金旗帜。未几,率部归耿京起义军,并力劝耿京归宋,以图大业,1162年,辛弃疾奉命南渡,联系起义军的归宋问题。不料叛徒张安国杀了耿京,率部投金。辛弃疾在返回途中得知此消息。辛弃疾率领五十余名骑兵,奇袭金营,生擒叛徒张安国。此举“壮声英概,懦士为之兴起,圣天子一见三叹息”。从此辛弃疾投奔南宋,官为江阴签判。
二、青壮年时期:
1162年至1181年,从辛弃疾23岁到42岁,是一生中游宦时期。这一时期的辛弃疾,雄心勃勃,壮志凌云。他先后上了一系列奏疏,力陈抗金抚国方略。但他的意见并未被当权者采纳。
在此期间,他由签判到知州,由提点刑狱到安抚使,虽然宦迹无常,但政绩卓著。他出任滁州知州仅半年,当地“荒陋之气”一洗而空。他在湖南帅任,创置“飞虎军”,“军成,雄镇一方,为江上诸军之冠。”他不失为一个有清醒政治头脑忧国忧民的好官。
三、中晚年时期:
1182年至1202年,从43岁到63岁。这期间除了53岁至55岁一度出任闽中外,两次遭弹劾,有18年在江西家中度过,是他一生被迫归隐时期。在长期隐居生活中,他寄情田园,留恋山水,追慕陶渊明,写了大量田园词,山水词,有浓郁的乡土气息。他的爱国 *** 在某些唱和赠答词中,也有强烈表达。
四、晚年时期:
1203年至1207年,辛弃疾64岁到68岁四年间。辛弃疾64岁高龄时,仍不以久闲为念,不以家……
多案例告你租房暖气漏水谁的责任
租房暖气漏水谁李荣律师的责任——案例1
“我的房子是租来的,因暖气试水造成漏水把楼下的邻居家给淹了,邻居前来索要赔偿,这笔钱到底是我赔偿还是房东赔偿?”20日,长春市民祖先生打电话反映李荣律师他家在供暖前期发生的事情。
供暖试水发现漏水楼下居民家具被泡
祖先生告诉记者,他住在南关区东岭南街百屹商厦附近的某小区内,房子是8月份租来的。前天晚上自己睡觉的时候,屋内的一处暖气接水口漏水,导致很多水渗到了楼下,将邻居的墙壁和家具泡坏了。“当时漏水的时间正好赶在半夜,所以我和楼下的住户都没能及时发现。”祖先生说,第二天邻居发现后,将漏水处堵住。面对楼下邻居索赔的要求,他立即联系了房主。但房主表示,房子既然租给了他,就应该由他负责。祖先生认为这笔钱不应该由他拿。
租户房东各执一词互相推卸责任
“当初我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写明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该由谁来负责,不过我既然租了这间房子,只要不是我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我觉得应该由房东承担。”祖先生认为,发生漏水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房屋供暖水管老化造成的,这与自己毫无关系。
根据祖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20日联系到了这套房子的房东赵先生。赵先生表示,由于无法判断就是水管漏水是何原因,加上房子租给祖先生后自己也从没有过来检查,所以不排除祖先生人为造成的。“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也让他仔细地检查房子的各个设施是否存在问题,之后发生问题我就不应该负责了,当时他也表示了同意,所以这次事故他应该自己承担责任。”赵先生说。
律师表示非人为造成应由房主负责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荣佑东律师。荣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属房主所有,祖先生只有使用的权利。针对漏水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非人为及祖先生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造成邻居家受损,原则上应该由房主承担。
“如果这件事情最终无法和解,楼下的住户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来进行调查,不过如果房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结果应该是由房东负责。”荣律师对记者说。
与此同时,荣律师也提醒广大租户和房东在签订租房协议的时候应该将一些容易在日后造成分歧的特殊情况用文字的形式陈列在协议上以免发生问题时双方造成纠纷。
租房暖气漏水谁的责任–案例2
几天前,家住门头沟区的吕先生家出现了一件让人烦心的事,他和老伴走亲戚出门两天,回来后却发现家里发了“水灾”,墙壁、沙发、书籍、木质地板等物件均被泡坏。经仔细查看后,吕先生认为家里的“水灾”可能是由于楼上住户的水渗漏所致。想到此,他便找到楼上的租房户小于问个究竟,并要求小于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从小于那吕先生得知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几天前小于就发现了暖气管道接口处有滴水现象,并告诉了房东李某,不想在李某赶来修理之前,暖气管道接口处的滴水已演变为了喷射漏水。之后小于随即找来维修工人进行抢修,并对所住楼层上的积水进行了清理,当时没有意识到水渗漏的问题。面对吕先生的索赔,小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只是房屋的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自己在正常使用房子的情况下出现这种情况,不应承担吕先生的损失赔偿。
于是吕先生又找到房东李某,李某称“既然我的房子已经出租出去,在租期内出现这样的事情,是承租人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不该由我承担责任。”吕先生估算了一下家里要恢复原状大约需要两万元,而今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令他非常苦闷。后经朋友提醒吕先生拨打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热线,询问自己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及怎样承担的问题。
法律援助中心解答:在这起案例中,房东李某和租房户小于之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李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小于享有使用权。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李某和小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对租赁物维修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城市私有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以此,房屋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承租人对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时的安全。针对本案暖气漏水的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吕先生家的损失,应该由房东承担赔偿责任李荣律师;如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漏水现象,则小于负责赔偿。至于吕先生家的财产损失状况,建议吕先生先对损失现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如果有争议可请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租房暖气漏水谁的责任–案例3
近日,长春市民王先生遇到一件闹心事,由于楼上居民家暖气阀门没关紧导致漏水,将他家墙皮泡坏了,在理赔的时候,房主和租房户都认为该由对方赔偿。律师称,这种情况房主应给予赔偿。
王先生家住清明街与北安路交会处附近,25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中,刚进屋就发现棚顶一直在滴水,棚顶很大一块墙皮都被水泡坏了,出现这样的情况让他很气愤,当他到楼上找住户的时候,敲门却一直都没有人开。
“我去他家找的时候,敲了很长时间,他家当时没有人,我只能自己回家收拾房子了。”王先生说,他返回家中后,由于当时棚顶还一直在滴水,无奈之下,他只好先找毛巾将棚顶上的水擦干。
当天晚上,王先生再次找楼上住户,敲门后屋内的人将房门打开了,他往屋内一看,当时这家住户正在清理地上的积水。询问后得知,在这家居住的孙先生和女朋友并不是房主,而是租住在这里的。
“我当时就告诉他,因为他家漏水把我家的棚顶都给泡了,他说这事得让房主来赔偿。”王先生说。
随后,孙先生电话联系了房主,房主很快来到了现场。
“房主说这个房子是我在住,出现这样的事情应该我来赔偿,但我认为不合理,我刚住进来几个月,根本不知道暖气是否关紧。如果要是水龙头漏水我一定会给赔偿的,但这次的水是从暖气里漏出来的,我感觉应该由房主来赔偿。”孙先生。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该房主,他表示,这次漏水确实是由于暖气阀门没关紧导致的,但他一直都没有在这里居住,所以应该由孙先生来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李志新律师,他表示,正常情况下,屋内漏水对楼下居民造成了影响,应该由当时居住的人来给予赔偿,但如果是暖气阀门没有关紧导致漏水,那么则应该由房主进行赔偿。
“租房户刚租房子几个月的时间,不知道暖气阀门没关紧是正常的,但房主则有义务检查自家暖气阀门是否关紧。”李志新说,出现这样的情况,房主是应该给予受害者赔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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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收了别人的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现在有很多的人都会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当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到陌生人的转账,你就会想到收到别人转错钱不还犯法吗?犯法的话会被怎么处罚?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解析。
收到别人转错钱不还犯法吗?
属于不当得利,如拒不归还,有可能涉嫌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
收到别人转错钱不还会怎么处罚?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李荣律师普法:
不当得利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在分歧。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李荣律师补充: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关于李荣律师和李荣涛律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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