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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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般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只有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后,律师会在办理代理手续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的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法律规定

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嫌疑人

一、律师能会见嫌疑人吗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的会见权,律师在接受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禁忌 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 罪名 ,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 诉讼 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 证据 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律师的会见权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 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 刑法 》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 辩护人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追究者不是没有。 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 代理 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 二审 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 贪污 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 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 汇票 、 本票 、 支票 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 起诉书 、一审 判决书 ,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 自首 。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 立功 。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其实律师是可以会见嫌疑人的,即使是在侦查阶段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而家人不能进行探视、会见的,律师在符合了规定条件之后,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也是可以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且了解案件的情况。期间还可以代为申请 取保候审 。

在刑诉法律师会见中有哪些规定?

在一些 刑事诉讼 案件中律师的会见权, 犯罪嫌疑人 或者被告可以提出 刑诉法 律师 会见。律师为了更好律师的会见权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有需要了解在案件中所涉及到的 罪名 及其相关情况,对此进行辩护。由于律师会见是一项重要活动,那么关于在刑诉法律师会见中有哪些规定? 1、会见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 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 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会见范围 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律师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特征 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 诉讼 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 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 刑事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 羁押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 代理 其提出 申诉 、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代为申请 取保候审 、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 辩护人 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从以上的内容中可以得知,对于刑诉法律师会见的规定有五个。规定在第一次询问日起可以会见,律师按照会见程序进行。在规定的会见范围内,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不会被监听。

律师什么时候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会见当事人。

《刑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扩展资料: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制度。律师法将律师会见作为一种权利加以规定,强调的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并不相同。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

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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