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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简介?

湖南长沙医疗律师网由湖南地区一支最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创办。团队成员由湖南的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医疗律师、著名高校医事法学专业带头人、法医、以及多家大型医院医学专家顾问与保险公司理赔顾问组成。医疗纠纷团队的所有专业律师均具有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有在临床或医务科的工作经历,其中部分律师还曾在司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及保险公司的工作经历。团队律师在团队成员的共同合作下,成功处理了大量的、复杂疑难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医疗纠纷涵盖了湖南地区的乡镇医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等各级医院的医疗纠纷,在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纠纷领域赢得了当事人及业内同行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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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还债,离婚后的结果怎样?

实践中,夫妻双方对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的问题争议较多,本文对不同情况做如下论述: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其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应属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先以房子的价值补偿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四、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的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仍属其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补偿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五、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六、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

该增值收益归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七、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若非借贷,即为赠与。若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有,父母无权对房屋主张所有权。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前办理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产权证在婚后办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所有。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该房屋归双方所有,属双方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夫妻双方。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归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也属其个人债务。取得房屋一方有义务补偿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

十、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参考资料:长沙律师网

有谁知道矿山开采一般有什么风险?

浅谈矿产勘查投资风险

《湖南长沙律师网》

作者:王成良

作为矿业投资的一环或重要的一个方面,矿产勘查无疑是最具挑战性的投资行为。它所隐含的风险和具有特殊的博彩业的性质,可以使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理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带来资源消耗的急剧上升,我国资源保障程度却一路下滑,对国外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随着矿产品价格的飙升,反过来刺激矿产勘查投资,机会主义也随之盛行,可以说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在认识上被有意无意的缩小,投资回报则被不恰当的预期。今后的3–5年内,这种行为将会达到一个顶点。

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

高风险在通常意义指矿产勘查的成功率较低。其对象是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由于地质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矿产勘查的高风险性是其主要特点。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矿产勘查从一开始到完成始终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之中。

矿产勘查是一个过程较为复杂的经济行为,投资风险隐含在矿产勘查的全过程之中,整个过程涉及到政策、法律法规、地方环境、市场、勘查矿种、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法、地质难易程度等方方面面,较概略的说,隐含几方面的风险——投资环境风险、市场风险、资源潜力风险。

1. 投资环境风险

投资环境决定投资方向,并进而决定规模和力度。在目前,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明显的带有过渡色彩,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成熟的矿业市场没有形成。据—中蒙俄国际商务网站发布的信息,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一般,属于可以改造好的一类国家。另据加拿大温哥华Fraser研究所根据各国(或区域)政府吸引矿产勘探投资政策进行的排名,结果我国政策潜力排名第31位,居于中等地位。综合来说,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非常一般。

1.1 法律、法规风险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及执行力,是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矿业投资环境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作为投资者的抵抗风险的最后屏障。我国的矿法,制订于1986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当产业经济发生巨变的同时,我国的矿业经济却并未发生根本生的变化。先行矿法,未能从法律底线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立法的滞后,探矿权和采矿权两权分立,当是主因之一。尽管矿业作为我国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但国家近15年来,对矿业的前期性投入——矿产勘查的投入逐年减少,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规配置失衡,是造成我国近两年资源形势严重吃紧的重要原因。未来几年,乃是矿业发展比较关键的一段时间,立法方面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换及程序处置方面的透明公正,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对矿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尤其是矿产勘查将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

1.2 投资者与政府的搏弈风险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在矿业权市场未完全成熟前,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政府对资源的占有。政府在两权市场建设上,目前,尚处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拍挂,特别是对于资源配置,具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地位,投资者只能在这个框架下从业,处于极不对称的地位;另一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都有将所在地资源尽快地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冲动,特别是转化为财政收入的冲动,尽可能的使利益最大化,投资者必须要忍受前期资金付出的巨大压力。如在西部地区,个别有色金属探矿权的招拍挂,其出让金达到千万元之巨,而据了解,该区的地质工作程度非常之低,探矿项目的成功性并不大,那么先于矿产勘查之前所付出的出让金白白地给政府了。此行为无疑于杀雏鸡而取卵。

合法的矿产勘查从程序上首先要获得勘查许可证。许可证的的取得,有两种途径:行政授予和通过招拍挂取得。这里就有一个政府自由栽量权的问题,哪些项目行政授予,哪些项目招拍挂,又通过什么程序途径方法,人为操作的因素非常之多。特别除一般石料、砖瓦粘土、建筑用砂、水泥用灰岩等矿产外的矿产勘查项目,因地质风险的不可预期,招拍挂方式显然不仅仅是风险前置的问题,而且是要承担双重风险的问题。目前,政府并没有风险退出机制,即使最终勘查资源为零,招拍挂所付出的出让金也不会返还(如前例子)。行政授予,通过两级行政授予(部级和省厅级)的程序设置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涉及地方县市过程的核审过程,其障碍非常大。主要表现为:

A、无矿权迭置的证明非常难开;

B、商业性机密得不到保障;

C、政府部门不愿承担安全风险;

D、政府有关人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某些腐败行为。

矿产勘查投资不同于其它工业项目投资之处还在于投资地域确定性,由于矿产资源赋存的地域性较强,矿床的位置是固定的,一旦项目确定,就再无选择的余地,而只能是前赴后继。为了查明和获取该矿床的资源,有时不得不在投资过程中不断委曲求全,接受当地政府和地方提出的某些苛刻条件。

1.3 土地政策和生态环境风险 土地政策是影响当前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最大因素之一。同样据加拿大温哥华Fraser研究所发布的资料,光从矿产资源潜力来看矿业投资的排名我国第17位,但一旦加上土地政策,排名立刻下跌14位,说明影响非常大。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对于矿产勘查项目所确定的区域其上地面附属物的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我国的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其土地使用权则比较复杂,特别包产到户的农村,其使用权的链条拉的很长、分的很散。另外,地面附属物的归属也相当复杂,不仅涉及农户(或其他所有者)、村民小组、村集体、乡,还涉及农、林、牧、水利等部门。征地和附属物的处理、赔偿标准无花八门,很难商谈。国外矿业公司在我国的矿业投资要出问题,一般也就出在土地处理,面对错综复杂的土地关系,望而却步。

矿产勘查另一显著的特点是对生态环境会造成潜在的严重的破坏。矿产勘查的最终目标是矿业开发,采矿及矿山建设对环境破坏主要表现为形成污染源、采空区的地面塌陷、废渣堆及尾沙库的泥石流、露天开采的地面景观破坏等等。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投入高,难度大。项目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很大。

1.4 税费风险 矿业税收制度是矿业投资环境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是评价一个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及潜力的一个主要指标,同时还反映了一个国家矿业竞争力的水平。目前我国矿山企业承担的主要税费种类很多,税费较重,远高于其它工业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的调查统计,我国冶金矿山税费负担率为15%~25%、煤炭行业为12%、有色金属矿山为8.5%、钢铁企业为6.6%、黄金行业为6.5%。造成我国矿山企业税费比例过高的主要税种为资源税和增值税。在探矿权运转阶段,探矿所得的税费如何增收,国家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一般而言,探矿权能够转让的,均为投资有一定成果的项目,会产生一部分利润。如果,仅从利润角度征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矿业投资的地域性,此地成功一个项目,当地地方政府有可能就征收了一定的利税;其他地方失败几个项目,其投资成本,如何在成功项目中折算,也即投资失败项目的成本如何分摊,政府并没有相应的税费计算方法。这是探矿权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政策性极不明确的税费隐患。

因此,国家矿业税收制度的调整,对矿业投资项目的收益影响非常大。在目前我国强调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的同时,走出去开发国外矿山,我们也面临着这样的选择,但如对其矿业税收制度了解不清而贸然进入,必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 市场风险

2.1 经济周期的影响 矿产勘查的周期与国民经济运行周期密切相关并受其影响,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特征决定了对矿产品的需求量和市场价格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一般而言,当某种矿产品价格处于低潮时,该矿种的勘查投入会相应减少,探求的资源量/储量在该时期内会相应的少。而当某种矿产品价格较好时,其矿产勘查的投入会增多。如我省的钼矿勘查,在2002年低潮期,有很多个企支撑不下去,而在2003年钼矿价格狂涨以来,光丽水地区钼矿投资额2004年度即接近5000万元的合同探矿额。由此可见,经济周期对矿产勘查的影响之巨。

2.2 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 由于我国的探矿权市场发育不成熟,相应的市场机制也很不成熟,各方面的市场配套没有建立,当前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该阶段市场风险控制不能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控制,而是对投资环境和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敏感度来控制,“头口水”喝好了,通体舒服,弄不好,也会呛去。

2.3 融资风险 探矿权投入的资本需求,以及相当长的勘查周期,使得的资本的沉淀周期较长。目前,探矿投资的风险基金没有设立,市场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风险比较大。

3. 技术风险(地质风险)

3.1 技术力量风险 人类矿产勘查的实践证明,矿业投资的特点是找矿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勘探、开发的风险是一般工业企业不可比的。勘查风险其实是技术力量的风险或者说是探矿者的风险。发现一座经济可采矿床的概率非常低(国际上统计,成功率只有1~2%),并且从发现到探明一个经济可采矿床的平均成本相当高。探矿者的不同,对于勘查项目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探矿者,勘查的结果可能千差成别。探矿者的敬业精神、技术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勘查有运气的成份,但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人的因素,探矿者的工作态度、工作经验、工作思路、勘查方法的运用、方法手段的组合、勘查过程对目标矿产的动态认知能力和超前的敏感性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缺一不可。特别勘查前期的预、普查阶段,探矿者的综合探矿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3.2 资源量的风险 一个勘查成功的矿床,其储量/资源量的具有可变性,主要在于地质参数、矿床边界确定、矿床有用组份及品位确定、计算方法等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便选取了某一计准面,仍然具有一定的计量的误差。如原国家储量委员会对储量误差的意见为:A级储量允许误差±20%,B级储量允许误差±30%,C级储量允许误差±45%。这方面,意味着地质储量/资源量在开采时有可能减少很多。理论上讲所有类型的工业项目普遍都具有不确定性,但由于额外的地质风险,不确定性这一点在矿业领域更为突出。矿产资源赋存隐蔽,成分复杂多变,在自然界中,绝无雷同的矿床,因而对它的寻找、探明以至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不断地探索、研究,并总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存在。

3.3 开采技术条件风险 矿产勘查过程有明显的阶段性,对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一般要在详查阶段进行,但对矿床的能否开发利用也是决定性的指标之一,因此,预、普查阶段的该方面风险不能完全避免。

3.4 选冶技术条件风险 该风险基本等同于开采技术条件风险。我国的矿产勘查史上,因选冶技术不过关而导致大量呆矿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在预、普查阶段该方面的风险也不能完全避免。

矿产勘查的高风险主要有投资环境因素、市场因素、地质因素三大方面造成的,由此对于矿产勘查的投资,其风险防范也主要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尽可能的使风险量化分析,以期能够控制或掌握,最大限度的减少因风险原因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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