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证券公司的员工,每天看着客户投进来大把大把的钱,然后赚得盆满钵满,不禁动起了歪脑筋,悄悄挪用客户的资金。那么,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接下来询律君就来和大家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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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说说证券公司员工的责任。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客户资金,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后我们再来聊聊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照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情形:
1、工作人员受到证券公司指令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是个人行为,但证券公司存在过错的,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3、员工挪用资金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证券公司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证券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还需要明确一点的就是,如果是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有关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资格或证券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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