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律师,李金星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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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辞职报告标准模板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以下是整理的局长辞职报告标准模板,欢迎阅读!

篇1

尊敬的金振吉书记:

我们是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等十六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一案(下称*案)被告人*、王忠、陈常红、李奇、于涛等人的辩护律师迟夙生、杨金柱、李金星、张磊、郭振兴、王兴,我们致信于您,是希望您及您所领导的吉林省政法委,对在办理*案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错误追诉承担直接责任的吉林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黎海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其引咎辞职。

*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于XX年10月15日对*及其十余名公司员工进行抓捕,对公司财产全部查封冻结扣押,于同年11月23日对*等被抓捕人员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逮捕,于XX年6月16日、27日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案件重新侦查,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再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于XX年11月5日起诉。诉讼中,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放弃对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等六项罪名的举证,船营区人民法院于XX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犯罪不予认定。

*案庭审时,*等多名被告人均当庭陈述遭到了极其严重的刑讯逼供,其中*遭到的刑讯逼供最为严重和残酷,*自述被打得浑身是血、牙齿被打脱刺穿了舌头、吊起来电击全身、电击*、电击*、冬天被*衣服头上浇凉水长时间户外冻,等等等等(附*自述被刑讯逼供的详细材料)。*被刑讯逼供的事实,有其当庭陈述、当庭展示的伤、当庭呈堂的两件血衣、当庭作证的两名证人等证据充分证实。*案是在吉林省及吉林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专案组由吉林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黎海滨直接领导。吉林市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黑为名进行抓捕,随意查封冻结扣押合法经营的巨额企业资产,严重刑讯逼供,肆意制造错案(以涉黑立案但检察院放弃对涉黑犯罪的指控表明涉黑是根本不存在的人为制造出来的)。我们一致认为,黎海滨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吉林省政法委曾在XX年发布过《吉林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规定严禁有警不接、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罪犯、犯罪嫌疑人;省委政法委强调对违反‘八个严禁’的政法干警,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从事执法岗位工作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并在3年内不得从事执法岗位工作。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致使本部门连续或多次出现违反禁令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因此,我们认为,在吉林市公安局对于*等人错误的以涉黑罪名追诉并进行极端残酷的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犯罪,当然也违反了吉林省政法委专门下发的八个严禁,严重的损害了吉林省政法干警的形象,给吉林省的政法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了制止这种损害的继续,为了恢复吉林省政法工作的良好形象,我们建议金书记您以及您所领导的吉林省政法委,责令吉林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黎海滨引咎辞职,并对相关直接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进行立案调查,调离政法岗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篇2

敬爱的*局长、人口计生局各位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近二年半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因为诸多个人原因,我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决定在局工作不是很忙的时候,郑重的向局领导提出辞职请求。

来到人口计生局二年半了,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失望和痛苦。单位的人际关系和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二年半来的工作情况,觉得在这里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它让我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同时这份工作也是我踏入社会认识社会的第一步,是我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桥梁和纽带。这二年半来各位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

但同时,我发觉自己对这份工作的兴趣也逐渐减退了,工作*逐渐消退。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打算改行,所以决定辞职,请各位领导支持。

再有提出辞职的客观原因,是我和妻子分割两地,两人工资都偏低,成为典型的月光族,同时还面临着房子和孩子等多方面的问题,两人产生了不少矛盾,所以我决定辞职。

请各位领导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尽快完成工作交接。

同样在短短的二年半时间,人口计生局取得了许多优异的成绩,我很遗憾不能为单位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单位的明天更加美好!各位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李金星律师,李金星律师简介

什么事死磕派律师,求详解

死磕,北京话,就是没完,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最代表性的一句就是“跟你丫死磕”,用于表现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跟你耗上了的态度。

死磕派律师就是对“以叫板,较劲,不通融,不认输,不达目不罢休”的“一派系”的律师们的称谓。

死磕派一词的首创者是杨学林律师,“黎庆洪案”后,死磕这个词就不断出现在杨学林的微博和博客上。2013年2月,杨金柱、陈光武、杨学林、刘志强等在“黎庆洪案”中死磕过的律师在江西办理“桂松案”时,斯伟江又发了一条微博,戏称:“你们死磕这班人又去搞新案子啦,不如任命你们为死磕派。”不久后,杨学林发了一条微博,根据辩护风格,将中国刑辩律师分成三种:死磕辩护派、形式辩护派和勾兑辩护派。后两者分别指走过场、做足样子的辩护律师和通过幕后勾兑解决问题的律师。

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环球时报》上发表了《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一文,肯定了死磕派律师的作用,提出“政府应主动团结这些律师群体,让他们成为决策的参谋之一”,但同时也提醒“切忌私下小范围形成与政府对立的意见和行动,将自己划到政府的对立面”。

同年8月28日《南风窗》18期刊登的《死磕派律师》一文中,认为死磕派律师的涌现,在律师江湖中掀起了不小波澜,也在更大的话题域中产生死磕派律师“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国,还是磕坏中国法治”的争论。

在校大学生怎样到法院实习

一、大学生到法院实习途径

1、首先李金星律师,应当登陆李金星律师你想要实习的法院的网站,找到政治处的电话。

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期间打电话到该法院的政治处,询问到该法院实习需要准备哪些东西,有的法院仅需要携带身份证即可,有的法院还需要学校开具的证明。

2、在和法院政治处的电话沟通时应该将自己实习的时间、想要去实习的庭室告诉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其次,对需要学校开具证明的法院,应到教务处或者学院的学生处开取相关的证明。

3、到法院实习应当按照之前和政治处沟通的时间准时报到,报到时应携带身份证、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政治处报到后由政治处人员按照之前的沟通将实习人员分配到庭室上进行实习。

二、在法院实习并非仅仅是整理案卷之类的,可以学到具体点经验知识。

到法院实习,是真刀真枪参与司法工作的,实习生们将辅助参与案件记录、文书起草、司法调研及综合行政等工作,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从而学会主动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也将通过参与案件调查、调解工作,直接与当事人面对面等,对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更深的认识,从而加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意识,提升综合法律素养。

扩展资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法律实习生制度。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对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要进入最高法院实习,最重要的当然是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要过硬。除了成绩优异、品学兼优之外,优秀学生干部、多次获奖学金或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可都是重要的加分项。

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最高法第四批法律实习生亮相 他们优秀又年轻 实习将充实又精彩 

《嫁衣》演唱者吴虹飞现在 去世了吗 ?

吴虹飞是一名为了梦想而一直在努力的女歌手李金星律师,幸福大街主唱李金星律师,但是近期吴虹飞在其微博上,发表过激言论,被北京警方拘留。吴虹飞的辩护人陈建刚在其微博表示,李金星律师他与李金星律师要求会见吴虹飞,看守所警员称吴虹飞已换押到拘留所。而关于这一事件,很多人传言说她已经死了,甚至还有很多人问吴虹飞是怎么死的。但是实际上这只是谣传,如今吴虹飞于今晨已获释回家,并发布独家声明向朋友表示感谢。这件事对于吴虹飞本人的打击也非常大,曾经,她为了音乐梦想一直坚持,甚至为此选择了和男朋友分手,但是最终却因为不当言论导致如今形象受损。

求聂树斌案最新进展

新闻中心 社会新闻 最新要闻 世态万象 六十余名学者律师签名呼吁再审“聂树斌案”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婧 2011年09月14日08:03我来说两句 (8170)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李婧)“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9月11日,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和六十位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再次就聂树斌一案进行讨论,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真凶”王书金二审四年没宣判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聂树斌因被怀疑强奸杀害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而被抓。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聂树斌死刑,不久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强奸杀害康某。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律师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已经为这起不收一分钱的法律援助案件奔波于河北、北京多年,令他想不通的是,此案二审已经整整四年了,居然没有任何结果。“从2007年7月30日二审开庭至今,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件至今没有结论和说法。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朱律师说,他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法官没有任何解释,“只是含蓄地表示,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判决结果的。”朱律师说,王书金还在押,但是他多次要求会见受阻,而且他确定王书金认罪态度坚决,“他不希望别人给自己背黑锅。”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二审审限最长不超过二个半月。

聂树斌母亲求告律师专家“帮帮我”

“我组织这次研讨会,是希望此案有个说法。如果法院杀错人就要纠正,如果没有杀错人,那也应该以正视听。”李金星律师是此次研讨会的组织者,他自掏腰包负担起这次会议的食宿,与会律师也都是自己负担交通费。“没想到来了六十多位律师。聂树斌的母亲、此案的代理人和王书金的辩护人都来了。”研讨会上,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成为了律师关注的焦点。参加会议的朱爱民律师、李金星律师都向记者描述了她在现场的悲痛与克制。

李金星律师说,他曾经担心张焕枝会在会场恸哭,影响研讨。没想到老人很克制,但是说起多年来向法院讨说法的辛酸仍潸然泪下。“老人说,她每个月去四五次河北省高院,但是法院没有人给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从来没有人说这个申诉程序启动了,很多人对她说要相信法律,让她回家等,一等就是四五年。她说,老百姓太难了,连法院门都进不去。我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老人家一个听证的机会,正面的听取意见。”

李金星律师的说法得到了朱爱民律师的证实,朱律师表示,张焕枝讲述了多年来四处求告的难处,还在现场哭着要求学者和律师“帮帮我!”谈起张焕枝,朱律师感到很心酸,“媒体和律师都不能让案件就这样沉寂。如果王书金被执行死刑,如果张焕枝老人也不幸身故,此案就要没有结果了吗?不能让时间淡化正义和公道。”

新刑诉法草案能否遏制“冤案”

研讨会的主持人周泽律师将研讨会和正在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联系起来。他认为,除了呼吁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还要从法律程序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冤案的发生。“通过个案,我们应了解到在刑诉法本身,以及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刑诉修改之时,我们应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回应这些问题呢?比如,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片面地迁就公诉方等,这些都是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而刑诉法修正案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指控有多起抢劫事实审理有不予认定的抢劫罪的刑事判决书

欧阳佳抢劫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某,曾用名陈某雄,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虎溪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看守所。辩护人袭祥栋,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欧阳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后,被告人欧阳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娄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撤销(2010)娄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娄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甲脱逃,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裁定对欧阳某甲中止审理。2013年11月8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欧阳某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慧、谢凯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欧阳某及其原辩护人曾治非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欧阳某解除与原辩护人曾治非律师的委托关系,另行委托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袭祥栋律师及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欧阳某提议到娄底实施抢劫,并由欧阳某甲纠集了欧阳乙、欧阳甲、欧阳某林、欧阳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然后欧阳某与陈某(另案处理)驾驶一台天蓝色出租车搭乘欧阳某甲等人来到娄底城区,选择作案地点并进行了相应分工。次日凌晨1时许,除陈某外其余6人在金谷市场吃完夜宵,欧阳某安排欧阳乙、欧阳某乙去寻找抢劫对象,其他人在车上等候。欧阳乙、欧阳某乙发现被害人肖某、吴某某后,立即告知欧阳某等人,6人跟随两被害人来到金谷市场10栋楼下,再分别手持砍刀将肖某、吴某某挟持至陈某驾驶的出租车上,带至娄星区大科办事处方石村一偏僻处,接着欧阳某甲在一旁望风,其余人员对肖某、吴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欧阳某动手从肖某身上抢得现金6500元、诺基亚N72手机一台、黄金项链一条。经价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148元、黄金项链价值10842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肖某、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欧阳某甲等人持刀对肖某、吴某某实施抢劫的事实;3、同案人欧阳甲、欧阳乙、欧阳某林、欧阳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3日凌晨,该4人与被告人欧阳某、欧阳某甲在娄底城区持刀抢劫被害人肖某、吴某某的事实;4、证人郭某某、陈某军、陈某后的证言,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欧阳某并未在自己家或陈某军家的事实;5、证人廖某甲、郭某某、廖某乙、何某某、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欧阳某的哥哥欧阳甲一直在广东务工,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6、证人欧阳某丙、欧阳某丁、卢某某的证言,证明欧阳甲(卢某某的丈夫)无作案时间的事实;7、证人朱某某(外号兵古)的证言,证明欧阳某在2009年7月1日与其打电话时并不是常用的手机号码,而是131开头的手机号码的事实;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欧阳某在2009年7月2日与其打电话,但是电话号码记不清了的事实。9、通话记录一份,证明2009年7月1日21时51分开始至2009年7月3日8时53分止,欧阳某常用手机号码15873851811没有通话记录的事实;10、出示公安机关扣押的一台手机的照片及对手机通话记录进行显示拍照的照片及被告人欧阳某的辨认记录,证明2009年7月1日欧阳某与朱某某通话3次的事实,2009年7月2日欧阳某与廖某通话8次的事实;证据7-10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案发时除了有15873851811的手机号码外,还使用过131开头的手机号码的事实;11、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乐坪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欧阳某的到案情况;1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件现场的基本情况;1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肖某被抢的黄金项链和诺基亚N72手机,经鉴定后,价值共计11990元的事实;14、提取笔录,证明在被害人肖某、吴某某的指引下,公安民警于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告人抢劫后遗留下的两张银行卡的事实;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欧阳某系被动归案的事实;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欧阳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欧阳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宣告无罪,理由如下:(1)其只有一个手机号码,131的号码是其姨父陈某军的,案发时他并没有与他人联系;(2)其从小在新化长大,后来到涟源也是在姨父陈某军家中生活,与虎溪村的同龄人没有往来;(3)本案没有排除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之间明显的矛盾。

本院查明:

二审庭审时欧阳某的原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欧阳某的通话详单证明案发时欧阳某不存在与出租车司机联系转移作案场所一事,欧阳某使用过131开头的手机号也不能推出其有多个手机号码的结论,根据无罪推定的规定,应对欧阳某宣告无罪。二审庭审时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肖某、吴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10栋附近被5名持砍刀的年轻男子挟持上一辆出租车,两被害人后被带至娄星区大科办事处方石村一偏僻处,5人从肖某身上抢走现金6500元、诺基亚N72手机一部及一条黄金项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欧阳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的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欧阳某甲指认了作案现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抢财物的价值;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于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害人被抢劫后遗留在现场的两张银行卡;证人廖某甲、郭某某、廖某乙、何某某、付某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欧阳某的哥哥欧阳甲没有作案时间;证人欧阳某丙、欧阳某丁、卢某某的证言证明欧阳某同村另一欧阳甲无作案时间。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欧阳某与本案抢劫事实有客观联系。2、证人郭某某、陈某军、陈某后的证言与上诉人欧阳某原辩护人曾治非提供的证人廖雄生、严小梅的证言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能证明欧阳某具有作案时间。3、上诉人欧阳某到案过程存在疑点:欧阳某甲到案后供述抢劫提议者与主使者为欧阳甲,而被抓归案的却是欧阳某,侦查机关对此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7月13日晚,侦查人员到涟源市七星街镇抓捕欧阳甲,但获知欧阳甲未在家,后将在家中的欧阳某带至七星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对欧阳某进行手机拍照并用彩信的方式将照片发给娄底乐坪派出所民警,让欧阳某甲对欧阳某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欧阳某甲辨认后指出欧阳某就是自称欧阳甲的人。经查,本案证据中没有这份辨认笔录,无法证明欧阳某甲当时辨认的是些什么照片,辨认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以及如何进行的辨认。此外,侦查人员在既没有核实欧阳某的哥哥欧阳甲是否参与作案,也没有排除同村另一个欧阳甲参与作案的情况下,对为何直接带走欧阳某,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故欧阳某的到案经过存在重大疑点。4、被害人陈述与作案人的供述存在矛盾:被害人肖某、吴某某在案发后两小时即报案称7月3日凌晨1时许他们在金谷市场10栋被5个持砍刀的年轻人挟持并抢劫,但是共同作案人均供述是6人作案。故本案在作案人数上存在重大疑问。5、书证与作案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欧阳某甲、欧阳甲、欧阳乙、欧阳某乙等人在供述中均提到抢劫时欧阳某使用手机与出租车司机进行了联系,但是侦查机关调取的欧阳某手机通话详单显示,2009年7月1日21时51分至2009年7月3日8时53分之间欧阳某的手机号码15873851811没有任何通话记录。证人廖某证明2009年7月2日其与欧阳某有过电话联系,但不能确定联系的电话号码;证人朱某某证明2009年7月1日与欧阳某有过电话联系,欧阳某使用的是“131”开头的号码,但不能证明欧阳某在案发时间段使用“131”开头的号码与其联系过。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欧阳某在案发前使用过其他手机,不能直接证明案发时段欧阳某使用过其他手机。同时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欧阳某使用过其他的手机或其他的手机号码。故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欧阳某与出租车司机有过电话联系。6、欧阳某甲的供述前后矛盾:欧阳某甲在侦查机关及原庭审的多次供述中对何时、何地认识欧阳某,认识的是欧阳某还是欧阳甲等问题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其供述的客观真实性存在疑问。7、欧阳某甲与其他共同作案人虽然均供认参与抢劫的事实,但供述中与欧阳某有关的细节存在矛盾:(1)欧阳某甲供述2009年7月2日上午是欧阳某到欧阳某乙、欧阳某林、欧阳乙、欧阳甲家中叫他们4人一起去娄底。而欧阳甲、欧阳乙、欧阳某乙、欧阳某林均供述当日是欧阳某甲去叫的他们。(2)欧阳某甲在侦查机关供述因欧阳某和欧阳乙、欧阳甲、欧阳某林、欧阳某乙都是一个村的,在同一所学校读书,经常一起上网,所以彼此都认识。而欧阳乙、欧阳甲、欧阳某林则供述他们是在去抢劫的时候由欧阳某甲介绍才认识的欧阳某。(3)欧阳某甲到案时供述一起抢劫的人是欧阳甲,欧阳某到案后,欧阳某甲才供述共同抢劫的是欧阳某。欧阳某乙、欧阳乙、欧阳甲均在2009年10月16日首次供述即提到一起抢劫的是欧阳某。综上,欧阳某甲及其他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对是否认识欧阳某、何时何地认识欧阳某以及是谁纠集他们一起到娄底抢劫等问题上存在诸多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欧阳甲等其他共同作案人是否认识欧阳某及欧阳某是否参与抢劫存在疑问。8、各共同作案人均供述7月2日他们来娄底后曾在娄底火车站的珠峰宾馆的五楼和九楼开房,抢劫实施完毕后又回到宾馆休息直至7月3日早上才离开。但是珠峰宾馆老板证明7月2日没有6个类似的年轻人入住。9、本案接送作案人的出租车司机及作案用出租车、砍刀和抢劫所得的手机、项链等客观物证均未找到。欧阳某甲等人供述他们当时是租了一辆天蓝色出租车去的娄底,出租车司机姓陈,车牌号为湘KX43□□,但是侦查机关未能找到该出租车及出租车司机。同时,本案作案凶器及赃物手机也未查实。由于出租车、凶器、赃物系可直接证明上诉人欧阳某是否参与抢劫的客观证据,这些证据缺失使现有证据缺乏客观物证予以印证。综上,本案证据虽可证明被害人肖某、吴某某于2009年7月3日凌晨被他人抢劫,但是根据前述对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欧阳某参与抢劫的证据分析,关于作案人数的证据存在疑点;欧阳某到案过程存在重大疑问;共同作案人欧阳某甲的供述前后矛盾,且其关于是否认识欧阳某、何时认识欧阳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与其他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在关于如何认识欧阳某等问题上也存在矛盾;欧阳某是否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此外,驾车接送抢劫作案人的出租车司机、作案时使用的出租车、凶器及抢劫所得黄金项链、手机等重要人证物证也均未找到。因此,本案证明上诉人欧阳某参与抢劫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合理排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上诉人欧阳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欧阳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永安

审判员周薇

代理审判员张婷

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理书记员谢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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