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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哪些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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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好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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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精神病人(谁都有可能被精神病人)——戴廉 郑道 罗洁琪|文
福建人陈德明以一副诡异的形象来到精神病院:头上套着编织袋,四肢捆着不干胶,身上还裹着一床被单。他是被妻子和娘家人送来的。
陈德明没病。医生诊断:“患者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可以出院。但一条在精神病院实行多年的不成文规定——“谁送来谁领走”阻挠了他的离开——妻子拒绝领人。
住院56天后,在姐姐的努力下,陈德明离开医院。等待他的,是一纸离婚诉讼的法院传票。他和妻子一起经营的黄金珠宝店已经关门,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踪,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被套现,家中的保险柜空空如也。
2011年6月20日,在一个由律师和法律学者组成的小型论坛上,陈德明平静地讲述着这个骇人听闻的故事。在此十天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并首次公开征集意见。参会律师们的声音集中在一点:当前草案能够防止“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吗?
这同样是公众的疑虑所在。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案例屡被曝出。在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报道中,“被精神病”也是最为火热的话题。
但是,几乎同时,在另一个由精神科医生组织的研讨会上,这一话题遭到了无奈而激烈的反驳:民意倒向了“防止公民被精神病”,但请不要忘记,这部法的主要任务,“本应该包括关怀和保护一个最痛苦也最弱势的群体——精神障碍患者”!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迄今已有26年,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争吵在最近数年里越发不可开交。争论包含了方方面面:到底应该何时、由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强制住进精神病院?医生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监护人的概念如何厘清?“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能否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
“你可以进去了”
杨志超作为“精神病人”,从确诊到被安排入院,历时未满两个钟头。
“你可以进去了。”护士一边对杨志超说,一边推开了通往精神病房的防盗铁门。
那是11年前的一个中午,1999年12月30日,知名行为艺术家杨志超,被医生以抑郁症患者的诊断收进了医院。
杨志超主动来到这家精神病医院,是为了完成体验、观察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艺术。医生在听完杨长期不上班和曾经自杀等经历后,“她毫不怀疑地将我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杨回忆说,病症是“抑郁症”。
时隔11年,如今的精神科就诊,草率问诊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2008年10月,广西媒体曾披露,一位名叫黄雪清的高三学生,因头疼而被奶奶送到医院。南宁市宾阳县新宾卫生院精神科的医生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要求其住院并服用了“利培酮”和“氯氮平”等药物。三天过后,黄雪清病危。经转院到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黄的病因最后被确诊为“继发病毒性脑膜炎”和癫痫状态。
曾在日本进修精神疾病博士课程的吴娟告诉财新《新世纪》,她日前观摩国内某知名三甲医院的精神科初诊步骤,最让她震惊的是,“初诊时间总共就花20多分钟,就是走个形式。”
该院该初诊步骤大致规定如下:
1.先向知情人(家属或单位)询问病人的各种情况。除其他科都要询问的家族史、个人史、既往史、药敏史外,还包括生长经历、个性特点、恋爱婚姻情况、是否受过刺激等,约需5—10分钟;
2.对精神病人进行精神检查,精神检查是访谈式的,以交谈为主,要花很多时间,约需15分钟左右;
3.最后则要将诊断、处理以及预后等情况向病人家属交代,以取得家属配合,此时,患者家属或单位领导亦会向医生提出各种咨询问题,要求解答,要花费5—10分钟的时间。
吴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在日本,初诊时医生一般至少都要跟就诊人谈上一个小时。如果要求患者入院,要有两名有鉴定资格的‘精神保健指定医’同时认定。”
在中国的医院,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除了执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五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所确定的诊断标准,亦参照由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但这比已被许多国家采用、由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美国精神障碍统计与诊断手册第四版(DSM-Ⅳ)所规定的标准较低。以“精神分裂症”为例,中国的“症状标准”规定,至少有如幻听等二项症状,“至少已持续一个月”;而美国的标准中,如妄想、幻听等相关病症应在“二项以上,均应在一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六个月”。
和其他科室相似,中国精神科医疗资源严重匮乏,三甲医院精神科常常人满为患。一位精神科专家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在他每次出诊的四个小时中,常常需要连续接待数十位病人。
而中国基层精神科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免令人为精神疾病的诊断多了一份担忧。
一项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现况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底,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无医学学历971人,中专2477人,大专2459人,本科1174人,研究生及以上7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8.159%。职称以初级为多,占55.181%;精神科医师为1162人/10万,护士为2142人/10万,康复治疗师为85人/10万。与此同时,人员流失严重,五年间流出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流出人员约20%。
因为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精神病学和精神病医生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边缘化。“以前很少有大学毕业生愿意到精神病院来,我们的医生主要以退伍军人、中专生为主,大家后来通过自学才拿到了更高的学位。”辽宁某县精神病院院长说。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之一的黄雪涛指出,在中国,初诊和确诊过程草率,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亦没有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收治存在制度缺陷正是造成“精神病乱象”的根源之一。她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分析称,由于缺乏相应约束监督的制度设置,精神病领域造成了“该收不收,不该收乱收”的乱局——如此,精神疾病已是涉及全民的问题,谁都可能存在“被精神病”的危险。
确立“危险性标准”
中国非自愿住院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曾高达70%以上。即便按照50%来算,仅2008年就有30万以上的患者被非自愿收治。
几乎每一位“被精神病”者,都对自己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形记忆深刻。
53岁的上海某机械厂老工人周鸣德,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回忆自己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过程:2008年4月23日清晨,刚走到上海火车站大门口,忽然感觉到身后有人,来不及反应,就被硬物袭击后脑勺,当场昏倒在地。苏醒过来时,双手已被反剪,身上也被约四寸宽的白色布带捆绑。两个便衣男子将其塞进路边停靠的120救护车,强行送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下车后,没有办理任何入院手续,他被两名男子直接带上十楼的病房。七八个穿着蓝色制服的护工围着他,给他换上病服,然后把他的衣物、手机、钱包等全部拿走。从病房到楼梯间,渐次有玻璃门、铁门和木门——三重封闭的大门,均需要医院的工作卡才能打开。从此他与精神病患者共居一室,却无从知道自己入院的原因。
此后的病历显示,2008年3月18日,周鸣德的妻子、儿子及普陀区桃浦镇妇委相关人员曾到医院叙述称,周鸣德“到处上访,行为异常,怀疑妻子有外遇,殴打妻子等”。医生诊断:根据病史,考虑偏执状态,登记住院。
周鸣德遭遇的关键点在于:医生在未见到他的时候,仅凭其妻和儿子的一面之词就给出诊断,并强制其入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中国非自愿住院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曾高达70%以上。当前即便按照50%来算,仅2008年就有30万以上的患者被非自愿地收治。
当然,唐宏宇还说,“和其他病人不一样,正常人得了病会想尽办法去治疗,而且尽量会找好的医生治疗,但精神病人的特点是,他们往往不承认自己有病,拒绝寻求治疗。这在医学上被称做‘自知力’的丧失。”
正因精神疾病的这一特点,在医学专家眼中,一定程度的强制是必要的。支持强制的另一个医学理由是:临床经验已经证明,对精神疾病的早期干预能够阻止患者病情的进一步恶化。
面对强制入院遭遇的质疑,一位医生曾经愤愤不平:“是不是我们就一直等着,等到患者杀人、或者自杀才送到医院?”
但这个观点无法说服律师和法学专家。黄雪涛2008年主笔撰写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其中列举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宗罪,前四条均与强制收治有关,包括“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
针对上述情况,黄雪涛等律师推崇的入院标准,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危险性标准”,即“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
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7日第46/119号决议,通过《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惟有在下述情况下,一个人才可作为患者非自愿地住入精神病院;或作为患者自愿住入精神病院后,作为非自愿患者在医院中留医——确定该人患有精神病,并且(a)因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即时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或(b)一个人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在(b)项所述情况下,如有可能应找独立的另一位此类精神保健工作者诊治;如果接受这种诊治,除非第二位诊治医生同意,否则不得安排非自愿住院或留医。
此次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对于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应送诊一项,黄雪涛认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的规定相当宽泛,如若据此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避免权力滥用
精神病院常常难以摆脱政治力量的左右,精神科医生也和法学学者一样,希望“建立一个严谨、细致、操作性好的非自愿住院制度”。
因为“被精神病”事件日益增多,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维权意识增强,一些医院和医生,也总结出“个性化”的诊断程序。
广东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钟古华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他的方法是:“如果是妻子送来丈夫,我就要求他的兄弟或父亲一定要到场;如果是丈夫送来妻子,我就要求她的娘家人过来。必须大家意见一致,才能收治住院。”
不同于临床医学的高度发展,现代精神病学只有短短100多年的历史。又由于临床常见的多数精神疾病,到目前为止都无法找到病因学上的确切证据,实验室检查、影像学、病理学等诊断方法无用武之地,而主要依靠医生对患者进行的精神检查,结合家属提供病史来进行诊断,故其医学属性始终遭受质疑。
甚至有人戏言,“想说你是精神病你就是精神病。”
对于“被精神病”现象,有专家分析,中国精神病院和精神科医生的逐利冲动也是原因之一。
不过,唐宏宇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否认:“目前,大量真正的精神病人没有办法住进医院,医生如果要逐利,是不是应该想办法将他们收治进医院,而不是将正常人收治入院?何况,‘被精神病’案例充其量只是万分之一不到的个案,难道医生要靠这万分之一挣钱吗?”
实际上,精神病学专家很少提及的另一个事实是,精神病院常常难以摆脱政治力量的左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精神病专家“误诊”病人背后,除了利益瓜葛,往往是某种政治压力。一些地方当局出于维稳需要,将精神病院作为维稳工具,精神科医生也被迫成为制造精神病人的工具。
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多起“被精神病”案件中,多数属于此类情形。
基于种种现实,尽管对于“被精神病”的观点分歧巨大,精神科医生也和法学者一样,希望“建立一个严谨、细致、操作性好的非自愿住院制度”。
本次草案设置了初诊、复诊、精神司法鉴定的诊断程序,但这在法学界人士看来还远远不够。他们主张程序司法化。
“精神障碍的认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所以用司法的正当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说,“我主张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
“任何权力都会被滥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说,“我们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病;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对此,司法部门应该提供一个辩论的平台。”
许多精神医学专家持有同样观点。他们认为,应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对非自愿治疗,则由司法裁定。
而早在2007年,北京安定医院罗小年教授即向卫生部法规司提出: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权,是精神科医生难以承受的,国外立法中,提请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都不是精神科医生。
不过,唐宏宇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我也希望这么做,可在中国现阶段基本不可能实现。仅仅是我们医院,每天入院病人就近十个,如果全中国的精神病院每收治一个病人,都要像美国那样司法前置,中国的法官忙得过来吗?”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精神卫生法》2009年征求意见稿曾设想:由患者、家属、律师和法官共同组成一个独立审核委员会,以解决司法前置可能导致病人无法及时治疗问题。但这个建议并未出现在此次草案中。究其原因,一位精神病专家坦言:“委员会的费用谁来承担?”
在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之间,《精神卫生法(草案)》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有法总比没法好”,酝酿、争议了26年之后,《精神卫生法》出台或已近在咫尺,填平“被精神病”的鸿沟已非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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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为民律师
李为民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版《唯法是从》《安全远行》等著作。
业务领域及业绩
1989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以民商法、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成功办理了34起无罪案件。
1992年被评为河北省律师专业拔尖人才。
1993年被破格晋升高级律师。
1993年作为受河北省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专家参与处理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被骗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案,受到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
在《法学》、《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法院报》、《中国律师》等国家级报刊发表论文30余篇。
2015年出版专著《唯法是从》。
近年来,在办案同时致力于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的研究和实务,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律顾问身份专职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范的律师。
2015年应全国工商联、中国黄金集团等邀请先后去辽宁、内蒙古、湖北、河北等地为企业家、企业法务人员讲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深受欢迎。
担任中国黄金集团、三环永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工作经历及社会职务
1983年7月—1988年12月,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89年1月—1991年4月,秦皇岛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1年4月—1994年4月,秦皇岛市海港区司法局副局长(兼任秦皇岛市第三律师事务所主任)
1994年4月,辞去司法局副局长、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在河北省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2008年7月,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社会兼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艺术经纪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
1979年——1983年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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