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利,王利律师事务所

今天给各位分享律师王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王利律师事务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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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过继出去的子女是否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具体情形对待。

一是从法律规定上,“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过继出去的子女是对生父母遗产没有继承权。

二是符合相应的情形时也具有继承权:如果生父母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而将财产处分给过继出去子女的,享有继承权。另外就是过继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也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妻子背叛婚姻8年,被丈夫知道后,结局让她欲哭无泪

什么理由都不是背叛婚姻的借口。得到一时欢愉,最终却一无所有,这就是她为自己出轨8年,所付出的深刻代价。

1

婚姻里,夫妻本意就是共同支撑起家庭,给彼此构造出一个避风挡雨的温暖港湾,这也是为什么每个人都会欢欢喜喜步入围城的原因。

陆春和建国的婚姻也没毛病。

建国主外,风霜雪雨去拼搏,给家庭提供足够好的经济支撑。

陆春在家带娃,搞好家庭大后方,让丈夫没有后顾之忧。

倘若他们就这样各司其职,就不会有后来的苦恼了。

但是,人就是很奇怪的生物,总能于平淡中制造出事端,并且还要冠以各种借口,让自己能够错的冠冕堂黄、理直气壮。

2

因为丈夫一心扑在工作上,很少有时间陪伴妻子,陆春的心里逐渐生出被冷落的感觉。

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她一个人又累又无处了诉,真是觉得自己过的就是丧偶式婚姻。

虽然对着丈夫抱怨过几次,丈夫也只能抱歉地笑着赔不是,让她多担待一点。

是啊,就如社会上流传的那句话一样:要搬砖养家,我就不能同时拥抱着你。

男人的心里也有很多无奈的选择,这时候只能期望妻子多理解包容自己。

3

居家过日子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日常生活问题需要解决,陆春家也不例外。

例如家里要换灯泡,修水龙头,这些突发状况都是急需修理的,建国又经常不在,陆春就会叫隔壁王利来帮忙。

王利和建国年龄差不多,出于热心肠,他总是能随叫随到。

修完故障他也会和陆春聊聊天,一来二去,俩人竟然生出感情,逾越道德防线,开始了地下恋情。

自从和王利好上以后,陆春觉得阳光都明媚很多。

她不再盼着丈夫回来陪伴自己,因为她已经拥有了另外一个怀抱。

为了能够恋情长久,陆春做出细致的分析,什么时间和王利约会,什么时间要避免王利来家里,都做好了详细规划。

一心挣钱养家的男人日日辛苦,还没察觉妻子已经红杏出墙。

4

建国在工作之余尽自己所能帮妻子做家务,给她买礼物哄她开心。

他还把工资卡交给妻子,让她保管,随她心意安排花销。

丈夫的心愿很简单,给妻儿遮风挡雨,让家人安枕无忧。

假如他知道妻子背叛婚姻的真相,又该怎样去面对,如何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呢?

5

随着时间流逝,陆春和王利的感情也越来越深,他们完全没有了对彼此伴侣的羞愧感,总是想时刻黏在一起。

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陆春这段自以为隐瞒的很好的私情,还是暴露出来了,被出差提前归来的丈夫抓个正着。

他看着衣衫不整的两个人,瞬间就明白了是怎么回事。

建国用理智克制住自己,才没有动手打人。

他问陆春和王利在一起多久了?陆春也不隐藏,说8年了。她还说这不怪她,要怪就怪建国太不顾家,不关心她。

建国抽了一晚上烟,第二天又上班去了,没有打没有骂,他在思考解决方案。

6

遇到妻子红杏出墙的事,有的男人会选择原谅,有的男人则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会选择分手。

建国就属于后者。

他无法释怀妻子的不忠。8年时间,多么可怕,自己辛苦构建起来的家庭,原来早就被鸠占鹊巢。

冷静下来的时候,他终于想好该怎么做。

请了几天假,他要快刀斩乱麻处理掉和妻子的婚姻。

7

打电话把岳父母都请到家里,建国当着他们面,说出妻子的不忠。

然后他阻止了岳父岳母对妻子的责骂,明确表示自己要离婚。

妻子出轨时间太长,他要求她净身出户,算做补偿自己的精神损伤,孩子的抚养权他也一定要争取到自己名下。

因为这样的母亲本身就行为不端,孩子跟着她成长有害无益。

说完这些,建国又补充道,陆春不答应可以去请律师,但是这些要求条件他一步都不会退让。

8

婚姻虽然走到了尽头,却留给离开它的人以深思。

建国如愿结束了婚姻,他将工作做好调整,好方便更好的陪伴、教育儿子。

要是他能早点意识到陪伴家人的重要性,或许能避免沦落到婚姻解体的局面。

陆春被父母斥骂丢尽他们颜面,不允许她回娘家居住。

找了一份工作,她现在就住在工厂宿舍。

最让她揪心的是儿子最后看她的眼神,离开母亲,他该是多么可怜呐。

一个女人出轨8年,失去了所有亲情,结局让她欲哭无泪。我们该说她是咎由自取,还是该可怜她误入迷途呢?

建国选择离婚是不是有点草率?他应该给妻子一个改过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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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的标准是什么?王利律师?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安部���二00七年一月十四日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律师王利律师王利,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律师王利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律师王利,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图一略)。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图二略)。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图三略)。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四略)。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图五略)。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图六略)。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图六略)。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图六略)。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图六略)。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图六略)。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图六略)。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图七略)。

大约25cm左右是刀身长还是全长?是不是开刃,刀尖是不是间锐?

律师王利你根据这些综合判断看是不是属于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那样的话就不属于管制刀具.开没开锋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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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要说离婚难上难

无论是涉外初婚,还是涉外再婚,在成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同时,选择涉外婚姻的我市居民正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纷繁复杂。”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说,“别看扯证很方便,如果要走出涉外婚姻的‘围城’,那就太麻烦了律师王利!” ○涉外离婚数据 民政:涉外结离婚比例为10∶1 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的赵青云处长指出:今年截至昨日,他们共为95对涉外婚姻关系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恋中,结离婚的比例为10∶1左右。赵青云透露,省民政厅能够统计到的涉外离婚数据,只是夫妻双方都在成都且达成协议的,并不包括双方在国外办理离婚后中方人员没有回国的以及无法达成协议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审判的涉外离婚。 律师:涉外结离婚比率估超10% 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在成都,不少律师都表明,涉外离婚率可能远远高于10%。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刘军等律师均称,由于文化差异、功利目的、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等原因,涉外离婚案在逐年递增。 ○涉外离婚原因 与外国人结婚后,哪些原因导致成都市民要解除这段涉外关系呢律师王利?通过民政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的分析,粗略估计有如下几种原因。 两地分居成离婚主因 解读:结婚之后,国外或本地一方返回国内或被派驻他国,而另一方因不愿离开家乡或因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导致两地分居。虽然现代科技使得通信联系变得十分便捷,但语言的倾诉并不能慰藉心灵的孤独,再牢固的婚姻也难以面对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 案例:成都女子赵娟,在2005年和在成都工作的加拿大人结婚。但婚后不久,她的丈夫就被派到美国工作,而原本要出国的赵娟却因签证等问题留在了成都。就这样夫妻俩的感情只能靠网络和电话联系。今年,在申请去美国未果后,赵娟和她的丈夫协议离婚。 部分婚姻夹杂功利性 解读:一些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或谋求经济利益,或以出国等为目的,功利性太强。此外,部分女性对异国异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和丈夫的经济实力并不十分了解,片面追求有汽车洋房的生活目标。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不如意,使得原本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不堪一击。 案例:成都女子王利(化名)认为工作好不如嫁得好,于是她在成都与一德国小伙结婚。但移居德国后发现,丈夫境况非常一般,成天忙着工作,住的房子还是租来的,终于闹分手。日前,王利向刘军律师咨询离婚事宜。 共同文化背景缺失 解读: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双方不能很好地沟通,都会成为婚姻的障碍。 案例:成都女子李敏(化名)与澳大利亚人热恋两年,成婚后移居国外,在郊外住着大房子,拥有风景如画的农场,但她却日渐感觉空虚。“那里太安静了,我还是怀念在成都热热闹闹的大院生活。”李敏说,坚持了两年后,她选择与丈夫离婚,然后回到了成都。 婚后双方目的不同 解读:涉外婚姻中有不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有想走进成都的,也有想离开成都的,而一旦这一进一出不能协调,就有可能导致涉外离婚。 案例:美国小伙杰克碰到成都女孩小梅,两人一见钟情。由于杰克特别喜欢中国文化,随后他定居成都,与小梅结婚。但婚后两人很快就发现自己结婚的最终目的不一样。杰克想留在成都,而小梅却一心要到美国。两人最后只能结束这段婚姻。 ○涉外离婚难度 办理涉外离婚的律师以及涉外婚姻离婚登记的民政工作人员都表示,涉外离婚非常难。对于涉外离婚难究竟难在哪儿?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涉外离婚程序难 刘军律师介绍说,首先是各国的适用法律不同,非法律人士短时间内很难将各种情况弄清。 其次是程序麻烦。一方如果不能到国内的民政办理协议离婚,当地法院受理后,必须将相关文书通过某种途径送达到这一方手上;其收到文书后,还将由法院进行缺席审判。不仅如此,起诉离婚的国内方在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案时,需要将护照、结婚证、委托书等交给律师,并相继在国内和国外办理公证认证。 再次,涉外离婚案的办案时间特别长,最少也要6-8个月,一年两年内还没办下来的非常普遍。 最后,涉外离婚案所需费用很高,“为离婚砸下两三万元的很正常。” 涉外离婚找人难 解读:有的跨国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老外随即回了国,中国的妻子竟然自此与他失去了联系,要离婚就面临找人难的问题。 案例:成都华楚律师事务所的屈涛律师透露,一女士前年在北京认识了一名阿联酋男子。两人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后,该男子一去不复返,而她根本不知道他在哪儿。该女士在苦守了一年后,去年找到了屈涛律师要求办理离婚,由于无法联系阿联酋男子,这个案子结案至今还遥遥无期。 涉外离婚送达难 解读: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对身在国外的当事人进行文书送达,由于路途遥远,容易弄丢,有些国家还拒绝签收。 案例:成都华楚律师事务所的屈涛律师说,2005年,她曾经接到来自龙泉的咨询电话。王丽(化名)在电话称,自己和一南非白人结婚,由于婚后分居两地,她提出离婚,对方一直不同意。她起诉至龙泉法院,期间,南非白人本来已经同意离婚,可是诉讼文书却在送达南非的过程中弄丢了。而法院已经立案,花了很长时间等待南非的回复。 ○结束语 如果没真爱慎入跨国恋 本报日前推出了“中西合璧跨国恋——成都涉外婚恋大型调查”系列报道,通过初婚篇、再婚篇和离婚篇,对这一逐渐壮大的跨国婚恋关系进行系统化、多方位的梳理和展现。 今天,本报关于涉外婚恋历时三天的系列报道已到了尾声。这段时间来,记者走进这一特殊群体,品味跨国婚恋的甜蜜:美国小伙艾伦热切地期待自己宝宝的诞生;但也看到了其中的酸楚:结婚了,对方却消失得无踪影,想离婚都离不成?? 三天来,我们的耳边回荡着艾伦意味深长的话:“她爱我,因为我是我。”无论是涉外婚姻,还是国内婚姻,“围城”中主角要寻找的都应该是自己深爱并渴望与之朝夕相处的另一半,而不仅仅是为了换取另外一种安逸的生活方式。 通过本次系列报道,我们欣喜地看到,虽然涉外离婚率在不断增长,但涉外婚姻中非理性因素在逐年下降,同时我们也殷切地希望,如果不是真的爱了,涉外婚姻还是慎入,因为你转身想走出时,却有一道道难以迈过的坎律师王利! 无论是涉外初婚,还是涉外再婚,在成都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同时,选择涉外婚姻的我市居民正逐年增加。但与此同时,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纷繁复杂。”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刘军律师说,“别看扯证很方便,如果要走出涉外婚姻的‘围城’,那就太麻烦了!” ○涉外离婚数据 民政:涉外结离婚比例为10∶1 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的赵青云处长指出:今年截至昨日,他们共为95对涉外婚姻关系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恋中,结离婚的比例为10∶1左右。赵青云透露,省民政厅能够统计到的涉外离婚数据,只是夫妻双方都在成都且达成协议的,并不包括双方在国外办理离婚后中方人员没有回国的以及无法达成协议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审判的涉外离婚。 律师:涉外结离婚比率估超10% 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在成都,不少律师都表明,涉外离婚率可能远远高于10%。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刘军等律师均称,由于文化差异、功利目的、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等原因,涉外离婚案在逐年递增。 ○涉外离婚原因 与外国人结婚后,哪些原因导致成都市民要解除这段涉外关系呢?通过民政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的分析,粗略估计有如下几种原因。 两地分居成离婚主因 解读:结婚之后,国外或本地一方返回国内或被派驻他国,而另一方因不愿离开家乡或因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导致两地分居。虽然现代科技使得通信联系变得十分便捷,但语言的倾诉并不能慰藉心灵的孤独,再牢固的婚姻也难以面对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 案例:成都女子赵娟,在2005年和在成都工作的加拿大人结婚。但婚后不久,她的丈夫就被派到美国工作,而原本要出国的赵娟却因签证等问题留在了成都。就这样夫妻俩的感情只能靠网络和电话联系。今年,在申请去美国未果后,赵娟和她的丈夫协议离婚。 部分婚姻夹杂功利性 解读:一些女性把与外国人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或谋求经济利益,或以出国等为目的,功利性太强。此外,部分女性对异国异地的实际生活状况和丈夫的经济实力并不十分了解,片面追求有汽车洋房的生活目标。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不如意,使得原本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不堪一击。 案例:成都女子王利(化名)认为工作好不如嫁得好,于是她在成都与一德国小伙结婚。但移居德国后发现,丈夫境况非常一般,成天忙着工作,住的房子还是租来的,终于闹分手。日前,王利向刘军律师咨询离婚事宜。 共同文化背景缺失 解读:缺乏共同的文化背景,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双方不能很好地沟通,都会成为婚姻的障碍。 案例:成都女子李敏(化名)与澳大利亚人热恋两年,成婚后移居国外,在郊外住着大房子,拥有风景如画的农场,但她却日渐感觉空虚。“那里太安静了,我还是怀念在成都热热闹闹的大院生活。”李敏说,坚持了两年后,她选择与丈夫离婚,然后回到了成都。 婚后双方目的不同 解读:涉外婚姻中有不少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有想走进成都的,也有想离开成都的,而一旦这一进一出不能协调,就有可能导致涉外离婚。 案例:美国小伙杰克碰到成都女孩小梅,两人一见钟情。由于杰克特别喜欢中国文化,随后他定居成都,与小梅结婚。但婚后两人很快就发现自己结婚的最终目的不一样。杰克想留在成都,而小梅却一心要到美国。两人最后只能结束这段婚姻。 ○涉外离婚难度 办理涉外离婚的律师以及涉外婚姻离婚登记的民政工作人员都表示,涉外离婚非常难。对于涉外离婚难究竟难在哪儿?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涉外离婚程序难 刘军律师介绍说,首先是各国的适用法律不同,非法律人士短时间内很难将各种情况弄清。 其次是程序麻烦。一方如果不能到国内的民政办理协议离婚,当地法院受理后,必须将相关文书通过某种途径送达到这一方手上;其收到文书后,还将由法院进行缺席审判。不仅如此,起诉离婚的国内方在委托律师办理离婚案时,需要将护照、结婚证、委托书等交给律师,并相继在国内和国外办理公证认证。 再次,涉外离婚案的办案时间特别长,最少也要6-8个月,一年两年内还没办下来的非常普遍。 最后,涉外离婚案所需费用很高,“为离婚砸下两三万元的很正常。” 涉外离婚找人难 解读:有的跨国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老外随即回了国,中国的妻子竟然自此与他失去了联系,要离婚就面临找人难的问题。 案例:成都华楚律师事务所的屈涛律师透露,一女士前年在北京认识了一名阿联酋男子。两人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后,该男子一去不复返,而她根本不知道他在哪儿。该女士在苦守了一年后,去年找到了屈涛律师要求办理离婚,由于无法联系阿联酋男子,这个案子结案至今还遥遥无期。 涉外离婚送达难 解读: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对身在国外的当事人进行文书送达,由于路途遥远,容易弄丢,有些国家还拒绝签收。 案例:成都华楚律师事务所的屈涛律师说,2005年,她曾经接到来自龙泉的咨询电话。王丽(化名)在电话称,自己和一南非白人结婚,由于婚后分居两地,她提出离婚,对方一直不同意。她起诉至龙泉法院,期间,南非白人本来已经同意离婚,可是诉讼文书却在送达南非的过程中弄丢了。而法院已经立案,花了很长时间等待南非的回复。 ○结束语 如果没真爱慎入跨国恋 本报日前推出了“中西合璧跨国恋——成都涉外婚恋大型调查”系列报道,通过初婚篇、再婚篇和离婚篇,对这一逐渐壮大的跨国婚恋关系进行系统化、多方位的梳理和展现。 今天,本报关于涉外婚恋历时三天的系列报道已到了尾声。这段时间来,记者走进这一特殊群体,品味跨国婚恋的甜蜜:美国小伙艾伦热切地期待自己宝宝的诞生;但也看到了其中的酸楚:结婚了,对方却消失得无踪影,想离婚都离不成?? 三天来,我们的耳边回荡着艾伦意味深长的话:“她爱我,因为我是我。”无论是涉外婚姻,还是国内婚姻,“围城”中主角要寻找的都应该是自己深爱并渴望与之朝夕相处的另一半,而不仅仅是为了换取另外一种安逸的生活方式。 通过本次系列报道,我们欣喜地看到,虽然涉外离婚率在不断增长,但涉外婚姻中非理性因素在逐年下降,同时我们也殷切地希望,如果不是真的爱了,涉外婚姻还是慎入,因为你转身想走出时,却有一道道难以迈过的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福建万协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福建万协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是2014-03-27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301室,3302室,3303室,3304室。

福建万协云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200093524523W,企业法人姚予,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建万协云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其他综合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服装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建材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互联网销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事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福建万协云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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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国有土地证的现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呢 这种房子将来能拿到房产证吗

律师王利你可以找这个律师问问啊!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律师王利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律师王利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律师王利,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律师王利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强诉称:2015年12月5日,我和沈伟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订金协议书及居间服务合同,由我购买沈伟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房屋价款和家具家电、设备设施等总价325万。当日我向沈伟志支付了15万定金。当我根据合同约定在2016年1月27日向沈伟志交付首付款时,沈伟志要求提高房价同时拒绝了我付款的请求,之后沈伟志便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我认为我们双方所签的所有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沈伟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法律规定沈伟志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所以我起诉到法院要求:1、沈伟志继续履行合同,并在判决之日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我,在判决生效之日协助我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沈伟志承担因违约导致合同延期履行所增加的个人所得税。

二、被告辩称:

沈伟志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张强诉讼请求。2015年12月5日时候签订的买卖合同,时间约定有矛盾,并且只约定了2015年12月28日前我办理完解押,但没有约定解押款支付时间,显失公平应当撤销。

补充协议是倒签的,链家和张强签订首付款的支付日期是2016年1月29日,并且只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没有约定解押款由谁来支付,但实际上三方口头约定解押款由张强在2015年12月30号前支付,补充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合同时候二手房交易转让所得的个税政策还没有出台,如今有违约也是张强违约,因为签订合同时约定解押款由张强承担,因此我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定金协议,张强已经支付的定金15万不退还。

张强针对反诉辩称: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还款解押和首付款支付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依照补充协议约定,还款解押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以前,由沈伟志进行还款解押,沈伟志应当在2016年1月30号前向抵押银行提出申请,首付款时间是2016年1月29日以前,而我在2016年1月29号向沈伟志支付首付款时,沈伟志拒绝接受,并且在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不存在沈伟志所说的三方口头约定解押款由我承担。沈伟志的反诉没有依据,我不存在违反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行为,请求驳回沈伟志的反诉。

第三人链家公司称:张强的本诉和沈伟志的反诉和我公司没有实际关系,我们公司仅对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基本事实以及时间节点进行确认。2015年12月5日,由我们公司居间服务,张强和沈伟志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已经确认房屋价款为325万,定金为15万,并且书面约定解压时间以及首付款支付时间。

第三人工商银行崇文支行称:诉争房屋在我行办理了贷款,我行对房屋具有抵押权,如果解押必须偿还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不能买卖房屋。

三、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登记在沈伟志名下,建筑面积100平米。2010年10月20日,沈伟志和工商银行崇文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由工商银行北京崇文支行向沈伟志发放个人房屋抵押贷款80万,沈伟志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北京崇文支行系房屋抵押权人。截至2016年7月26日,沈伟志仍有贷款本金74.6万元没有偿还。

2015年12月5日,张强、沈伟志和链家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三方约定,张强、沈伟志同意委托链家作为交易居间人;因本次交易涉及贷款等复杂事宜或手续的办理,由张强向链家公司支付了居间费7.8万元。《居间服务合同》中丙方链家处由张三作为经纪执业人员签字,李四作为经办人签字。同日张强、沈伟志和链家公司签订了定金协议,三方约定交易房屋为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00平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沈伟志。张强确认用325万的总价款购买诉争房屋,此次房屋买卖所涉及的税费由张强承担,张强用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拟定贷款110万。张强应当在协议签署时向沈伟志支付购房定金15万,并且在签订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

同日,张强和沈伟志在链家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强购买沈伟志名下的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抵押登记日期为2010年11月13日,沈伟志应当在2015年12月28日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房屋成交价格为150万,家具家电作价175万,张强向沈伟志支付定金15万,具体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见补充协议,张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定贷款金额110万;沈伟志应当在过户当天在房屋交付给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强、沈伟志应积极缴纳税费,双方具体承担税费详情约定见补充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张强、沈伟志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当日,张强、沈伟志和链家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沈伟志应当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贷申请,且沈伟志最迟应在2016年1月29日前办理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张强在2016年1月29日前将首付款215万元(其中定金15万)自行交付给沈伟志;张强、沈伟志应当在2016年1月29日前共同前往贷款机构申请手续;张强、沈伟志在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设计的税费全部由张强承担;沈伟志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沈伟志构成根本违约,张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逾期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张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张强构成根本违约,沈伟志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逾期履行协议第二条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在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一栏,张三手写了如下内容:张强、沈伟志约定,由于房子存在出租状态,所以自双方过户当天开始承租合同即转入张强名下,房租一并交给张强,直到合同结束。

案件审理中,沈伟志表示2015年12月5日其在空白的补充协议上签字后,张三表示要求拿回公司盖章,后沈伟志在2016年1月份去链家公司才取回补充协议,因此其只认可补充协议中“其他约定”的内容,其余内容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强则表示其和沈伟志在2015年12月5日都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内容也填好了,只差盖章,当时张三说先拿回公司盖章,后来自己去链家取得补充协议。

庭审中,沈伟志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法院向其告知,2015年司法部答复字迹形成时间鉴定在行业内属于难题,方法还没有成熟,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因此暂停了笔记形成时间的文书鉴定。

2015年12月5日,张强向沈伟志支付了诉争房屋的购房定金15万。2016年1月27日,张强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数额为203万元。同日,张强在张三的陪同下找沈伟志支付首付款,但沈伟志没有接收。2016年1月31日,张强起诉到法院要求沈伟志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审理时,经张强申请,链家公司的张三、李四出庭作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同一天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主文和补充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系张三所填,补充协议的主文是李四所填写;填写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时,张强和沈伟志均在场,两人看过内容后签字确认。在2015年12月5日,双方约定的是沈伟志区解押,首付款支付时间是2016年1月29日之前,没有约定抵押款的来源。2016年1月27日,张三陪同张强向沈伟志支付首付款,沈伟志拒收。沈伟志对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

庭审中,沈伟志提交2016年1月27日和张强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对于解押款由张强支付的事情存在三方口头约定,其在2015年12月28日前多次要求张强支付解押款。张强对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录音的第二段和第八段涉及到解押款由谁支付的问题,但这都是沈伟志的个人陈述,并且两段陈述包含多个问题,张强对此只有简单的回答,沈伟志通过这个回答证明双方对于解押款由张强支付有约定不符合事实。

张强提交了2016年1月27日和沈伟志、张三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录音当天向沈伟志支付首付款时沈伟志拒绝接收,并要求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王利认可录音中的声音为本人,但不能证明其在录音当天拒收首付款,且录音是摘录的。对此,沈伟志提交了2016年1月27日她和张强、张三的完整谈话录音,张强对其提交的录音予以认可,并表示其提交的光盘后半部分也有完整的录音。

因该房屋还有贷款没有清偿,因此在法院询问张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张强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其有能力代为清偿银行贷款。为了证明其享有购买资格和履约能力,张强提交了购房家庭填报信息打印件和在农业银行的账户明细对账单。

经法院释明,张强表示其代为清偿诉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后,要求工商银行崇文支行协助办理诉争房屋解押手续。

法院另查明得知,2015年12月23日,在链家的居间服务下,张强和案外人李艳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强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卖给李艳辉;房屋成交价格为131.5万元,房屋内家具和配套设备设施作价61万。后因李艳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张强支付首付款,张强拒绝接受,因此李艳辉将张强起诉至法院。2016年6月20日,昌平法院判决张强继续履行和李艳辉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张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沈伟志向第三人工商银行崇文支行偿还诉争房屋的房屋贷款。

二、待张强清偿上述房屋贷款后,第三人工商银行崇文支行协助张强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三、张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伟志剩余购房款,计算方式为诉争房屋成交价格325万-定金15万-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

四、沈伟志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定金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在张强解除抵押后十日内,配合张强办理诉争房屋的交付和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沈伟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二手房买卖违约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二手房买卖违约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强和沈伟志之间是否存在口头约定由张强支付解押款。

1、关于解押款一节

沈伟志表示2016年12月5日三方曾约定2015年12月28日之前由张强支付解押款80万元,并提交了两份谈话录音用以证明张强在2016年1月27日认可该事实、链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三在2016年1月27日认可该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强对沈伟志所叙述的内容不予认可,链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三、李四作证已经明确表示了张强、沈伟志之间没有约定解押款由张强支付,在沈伟志所提交的录音之中,沈伟志多次自书解押款应当由张强支付,并且掺杂于多个问题之中,张强和张三只是简单回应,并未明确提及解压款应当由张强支付一事,因此沈伟志所述其和张强之间存在口头协议约定张强支付解押款一节法院没有支持。

2、关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一节

庭审中,张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沈伟志则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沈伟志所持理由为二,其一为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解押款何时支付及由谁支付,显失公平,已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二为补充协议主文是倒签的,补充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沈伟志所提观点,靳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虽然没有明确约定解抵押款应当由谁承担,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为合同中约定了沈伟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理解为沈伟志自行筹款进行解押。同时,沈伟志表示补充协议为倒签,但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因此法院对其此项供述没有支持。

除此之外,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违约方不得单方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能查实张强已经依约在2016年1月27日向沈伟志支付首付款时沈伟志拒绝接受该款项,王丽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沈伟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作为违约方的沈伟志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对于沈伟志的反诉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张强、沈伟志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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