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工地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 2、求北京好的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
- 3、西安哪个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好?
- 4、工程欠款官司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 5、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 6、建筑工程欠款合同纠纷该怎么办
工地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一、拖欠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如果工程款没有支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第二,拖欠工程款不给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其实是民事纠纷,具体是施工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受理。所以即使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法制快报提醒您,拖欠工程款当事人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要写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求北京好的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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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哪个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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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官司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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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
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
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
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欠款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
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
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
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
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
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
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
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劳务分包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
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
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严禁拖欠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建筑工程欠款合同纠纷该怎么办
一、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合同
合同在双方没有分歧纠纷时是一纸契约,而一旦双方意见相左,甚至争执不下时,合同马上就上升为双方的“法律条文”。谁对谁错,必须依照合同来判断。因此,强调签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未雨绸缪。对于施工企业尤其如此,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发生了签合同当时无法预计的情况又应当如何处理,结算时依据在哪里,无一不与合同条款有关。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的签订,那么吃亏跌跤都是迟早的事。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拥有对法律的熟知和实际操作经验,这一专业首先反映在对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上。承发包合同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一份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以及合同去签定过程中,律师能严格把关,对委托人不利的条款能进行风险审查。
二、利用法律帮助,巧取工程欠款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施工企业毕竟考虑多种因素而未敢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作为建筑行业的律师,运用该条协助施工企业催讨工程款,将会对施工企业催讨工程款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那么律师如何利用286条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尽早为施工企业追回欠款呢?1、律师通过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审定,明确发包人是否违约,违约的情况是否适用286条;2、律师可以立即组织发包人违约的证据,以便合法的行使优先受偿权;3、律师通过正确的途径和程序,保证承包人不受其他如银行等债权人的干扰,从而保证承包人及时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避免因为程序错误丧失权利。通过这些步骤,律师保证了承包人能够顺利的通过286条巧取工程欠款。
三、中间结算的律师帮助
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承发包双方很难在合同签订之前完全确定合同造价,只能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因此,律师的专业可以帮助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确认合同造价、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由于合同造价的确认和结算贯穿整个工程建筑过程,合同价款中的各个阶段的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就成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中间结算就是对各个阶段的预、决算进行确认,律师可以促使施工企业高度重视中间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协助施工企业争获得双方(尤其是发包方)的签字认可,收集一切有利证据获得付款以及为286条的启动创造条件。
四、索赔事宜的律师帮助
对于索赔事宜,关键在于施工企业对索赔事宜的注重,以及企业内部施工技术人员对整个索赔程序的严格管理。而对于收集索赔证据,律师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律师会在承发包合同中协助施工企业签定有关于索赔的约定;其次索赔的实施所主要依赖于的充足证据,律师会在索赔意向递交过程中,给予施工企业明确的证据取得方向以及证据取得种类;此外,律师会提醒和督促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要勤于签证,尤其是对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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