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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律师阅卷规定
从新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在侦查阶段就具有辩护人地位,律师的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刑诉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再审申诉案件,虽然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再审申诉阶段律师的权利,但是,为了申诉的需要代理申诉的律师有权查阅案卷应当是不言自明的,也必然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
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我国的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予以明确规定,这这一原则也是裁判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需要。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一经开庭,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合议庭评审笔录除外)均应当是对外公开的,不应当属于保密的范围。因此,对于公开审理审结案件,所有公民都应当有权查阅,代理申诉的律师更应当拥有阅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阅卷时,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协助?律师阅卷时,可否带助理参加?
可以带。
律师可携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人员协助阅卷。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律师阅卷权的办法》第十五条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律师阅卷权,无法当时安排的律师阅卷权,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律师阅卷权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可以阅卷吗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对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进行阅卷;阅卷须凭以下材料到案件管理大厅登记预约: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阅卷的,需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以下材料到案管大厅登记预约: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服务。
阅卷时可以一次多案阅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什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辩护律师阅卷。”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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