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律师事务所,保山律师事务所地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保山律师事务所,以及保山律师事务所地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宝山弘蕊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还不错。工作轻松保山律师事务所,工资高保山律师事务所,有五险一金保山律师事务所,不加班保山律师事务所,节假日正常。宝山弘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位于云南省保山市。

保山律师事务所,保山律师事务所地址

云南建投十一公司董事长陈飞鹏是那里人

云南省禄丰县人,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5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燕,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发,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娟,该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宝状,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瑞嘉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MF2FP5P。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龙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潘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宏,该公司工程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显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8817777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庭小区K(9)幢1号。

法定代表人:蒋显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娣,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十一公司)、保山瑞嘉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商务公司)、原审被告昆明显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该对被上诉人***、李世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瑞嘉商务公司将项目工程分包给建投十一公司,建投十一公司又将项目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借用显农公司的资质),***将分包来的工程转包给***、李世发和案外人孙永虎,故***、李世发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李世发是不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承包人,故其与上诉人***之间建立的劳务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应无效,可见,***、李世发是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投十一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并未与***进行过结算,也尚未付清***工程款,***、李世发所做的涉案工程只是建投十一公司发包给***工程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工程承包人是案外人孙永虎,建投十一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08万元,***支付案外人孙永虎约113.5万元,已与案外人孙永虎结清工程款,应支付***、李世发工程款1928355元,已支付100多万元,超出了建投十一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剩余90多万元是由于建投十一公司未支付给***才导致***没有钱支付,才引发了本案;瑞嘉商务公司作为总发包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清偿完毕,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和建投十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与建投十一公司多次协商结算事宜,但由于建投十一公司存在不合理罚款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范围外使用零星用工,未支付零星用工费,建投十一公司将此费用计算至与***签订的合同范围内工程款,导致***除了向***、李世发支付合同内工程款,还需要额外支付零星用工费,而此笔费用建投十一公司又不结算给***,近90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李世发,***深知这些都是农民工的辛苦钱,也想尽快支付,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希望建投十一公司能够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下,双方能够作出相对满意的最终结算,将剩余的工程款尽快支付给***、李世发。

***、李世发辩称,我们和***有劳务合同的,也有结算单,只要按照结算单上的数额付款给我们就可以,我们也要支付给农民工工资。

建投十一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世发主张的是劳务费并无不当,我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付款义务;2.我公司已将案涉项目分包给具有资质的显农公司,有合同予以证明,本案发生前,我公司对上诉人挂靠的情况并不知情,也不了解,在该项目的管理中我公司均与显农公司结算,不存在任何违法分包的情形,也不应当向一审原告支付任何款项;3.一审原告***、李世发在该项工程中仅提供了劳务,并非实际施工人,其无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同样,上诉人也无权以其为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请求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本案中我公司并非发包人,与一审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5.合同相对方是显农公司,并非上诉人,我公司无权与上诉人进行结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嘉商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李世发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瑞嘉商务公司作为案涉的保山市隆阳区“翰樘城逸府”项目的发包方,将案涉项目工程发包给建投十一公司,上诉人借用显农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后,又与被上诉人***、李世发签订实质上为劳务合同的《工程外架承包合同》,根据显农公司在一审中的自认,其并未实际参与到案涉工程的施工中,实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是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李世发是实际施工人实际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误,被上诉人***、李世发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李世发在一审中请求的是“农民工工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也确认其支付给被上诉人***、李世发的费用为劳务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故一审法院将此纠纷定义为劳务合同纠纷是正确的,基于本案案件事实,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只有上诉人,瑞嘉商务公司作为发包人的合同相对人只是被上诉人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已经按照与建投十一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被上诉人***、李世发并非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限制向作为发包人的瑞嘉商务公司提出履行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本案与瑞嘉商务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显农公司述称,我公司的意见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自始至终都知道上诉人挂靠我公司的情况,按一审中上诉人的陈述,前期结算都是上诉人和建投十一公司结算。

***、李世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936355元,并以936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瑞嘉商务公司系保山市隆阳区“翰樘城-逸府”项目的发包方。显农公司系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有限公司。瑞嘉商务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就保山智苑社区三期G地块翰樘城-逸府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2018年5月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CSG-2018-01),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18天。签约合同价385000000元。2018年8月,***借用显农公司资质,以显农公司(乙方)名义与建投十一公司(甲方)签订《保山智苑社区三期建设项目工程(G地块)外脚手架搭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T11(2018)内合07-保山三期-LW-字第(008)号]。工程名称:保山市青阳片区“翰樘城-逸府”;工程内容:外架搭拆、外脚手架及防护;承包工程范围:共47个子单位工程地下室及以上主体结构、二次结构、总图范围内的外脚手架搭拆,其中1栋、2栋、3栋、8栋、13栋、19栋、25栋、31栋共8栋高层外架,若高层外架搭设方案有改变或采用定型式防护,高层外架的搭拆费用须扣除,不予计算;承包工程方式为劳务分包;合同工期为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0日,总日历工期天数为382天。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乙方责任约定:乙方不允许擅自与业主及其他第三方达成书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承诺等,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劳务分包合同盖有建投十一公司、显农公司公章,显农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显农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栏签字。2019年8月27日,建投十一公司与显农公司再次签订《外脚手架搭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为综合单价包干,协议暂估总价(不含税)618027.71元,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估总价636568.55元。2019年5月6日,***与二原告签订《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翰樘城-逸府;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及总价为承包综合单价按本工程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别墅区8元/㎡,地下室8元/㎡,地上20层至28层22元/㎡计算;付款方式为进场15天到30天支付生活费,每六层付进度款一次,每次付至己完成工程量的50%,第一次含地下室;外架拆除完一个月内付工程量的70%;每栋楼分别计算,外架封顶断水付工程量的85%;拆除外架后付工程量的95%;余款半年内付清。合同签订次日,原告按约定施工,于2020年4月完工退场。2020年5月31日,二原告与***进行工程结算,双方签订《保山工地架子工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剩余工程款922955.06元,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结算无误”。由于结算时漏写金额134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保山工地翰樘城-逸府,建设十一公司架子工***工资如下:总工资1928355元,总借支992000元,欠工资936355元”。欠条出具后,2020年9月30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5000元一笔、3000元一笔;2020年12月18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300元两笔,计600元;2021年2月3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2000元;2021年2月23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1000元;2021年3月4日,二原告领取***微信转账工资2000元;2021年3月19日,二原告收到***通过农村信用社支付工程款20000元。2020年5月31日结算后,二原告共计收到***支付工资、工程款33600元。扣除***后期支付的工资及工程款33600元,***欠付二原告劳务费计902755元。另,瑞嘉商务公司发包给建投十一公司的保山智苑社区三期G地块翰樘城-逸府工程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未进行最终结算,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未支付完毕。建投十一公司向显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80000元,该工程款已由***领取。***所包工程一部分分包给二原告,另一部分分包给另一个工作班组。***未向显农公司支付管理费,显农公司未参与分包劳务工程的施工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二原告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3.***欠付二原告的款项性质及欠付数额;4.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本案法律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结束,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关于本案实际施工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合同法、建筑法所允许的合法分包人而言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具体实施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主要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借用资质挂靠人和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承包人等。就本案而言,被告***借用显农公司的资质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显农公司并未实际参加案涉工程的施工,***是本案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二原告是向实际施工人***承包劳务的承包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综上,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关于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以及本案付款责任的承担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显农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并非二原告所签《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的一方当事人,与二原告不具有合同关系,该合同对显农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显农公司与建投十一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故对二原告请求显农公司、建投十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本案欠付款的性质,本案案由确认为劳务合同纠纷,二原告主张的欠款应为劳务费,因在2020年5月31日二原告与***结算后二原告又收到***支付工资、工程款共计33600元,扣除该款项后,***欠付二原告劳务费为902755元。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后期通过微信支付的工资是***支付给二原告工作班组工人工资的意见,因二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在二原告与***的结算单中***承诺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现***承诺的付款期限已逾期,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被告瑞嘉商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首先,二原告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二原告;其次,连带责任承担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瑞嘉商务公司与二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法律约定,对二原告请求瑞嘉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二原告请求以936355元为基数,由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双方在结算单中无利息约定,二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基数及计算时间,在二原告与***结算后***又分八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方式向二原告付款,利息的计算应当分期分步计算。具体为:1.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9日(91天),***欠付劳务费为936355元,应付利息为8987.73元(936355元×91天×3.85%÷365天);2.2020年9月30日***支付劳务费8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8355元(936355元-8000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78天),应付利息为7637.95元(928355元×78天×3.85%÷365天);3.2020年12月18日***支付劳务费两次共计6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7755元(928355元-600元);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2月2日(46天),应付利息为4501.52元(927755元×46天×3.85%÷365天);4.2021年2月3日***支付劳务费2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5755元(927755元-2000元);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22日(19天),应付利息为1855.31元(925755元×19天×3.85%÷365天);5.2021年2月23日***支付劳务费1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4755元(925755元-1000元);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3日(8天),应付利息为780.34元(924755元×8天×3.85%÷365天);6.2021年3月4日***支付劳务费2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22755元(924755元-2000元);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8日(14天),应付利息为1362.64元(922755元×14天×3.85%÷365天);7.2021年3月19日***支付劳务费20000元后欠付劳务费为902755元(922755元-2000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8日,***应付劳务费利息合计25125.49元;2021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应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世发劳务费902755元,并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8日止的利息25125.49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世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签订的,且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其工资,可见,被上诉人***、李世发系向上诉人***提供劳务,双方系劳务关系,而一、二审中,上诉人***、一审被告显农公司亦均自认上诉人***借用一审被告显农公司资质以显农公司名义与建投十一公司签订《脚手架劳务分包合同》从事涉案工程劳务分包作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李世发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外架承包合同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世发签订的,该合同当事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李世发,该合同只对上诉人***、被上诉人***、李世发具有约束力,与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没有关系,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不是该合同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上诉人***主张建投十一公司、瑞嘉商务公司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梅

审判员 黄映瑾

审判员 段明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施 婷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保山市律师事务所有几家

保山市律师事务所有30家。云南保山市大概有30家律所保山律师事务所,43.3%所都在保山市隆阳区。云南保山市隆阳区律师事务相对律所集中在正阳北路,正阳南路,以及永昌路.云南腾冲市接近10家律所,有些是昆明保山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有些是腾冲本地所。其中施甸县,龙陵县,昌平县等地区大概各有2律师事务所。保山市律师律所既帮助当事人办理离婚,婚姻家事,邻里纠纷,合同纠纷方面事务,帮助偷渡,海关等刑事方面和经济纠纷方面保山律师事务所的官司。

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组了吗

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组了,2021年4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1)云0502破申2号、(2021)云05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彭伍军申请被申请人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担任义乌公司、华隆公司破产清算二案的管理人。

破产清算期间,义乌公司、华隆公司的股东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两家公司进行重整。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分别作出(2021)云0502破2号、(2021)云050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对债务人义乌公司、华隆公司进行重整。

为提高债务人重整价值,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征询债委会意见,决定公开招募义乌公司、华隆公司重整投资人,现将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息概况

(一)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11月4日,登记机关为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20968G。法定代表人为郭新,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0元,股东浙江依蓉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股东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商贸城—商墅15栋4号。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市场管理,代居民收水电费的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建材、室内装饰材料,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培训);室内娱乐活动(不含棋牌类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机关为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945950392。法定代表人为郭新,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股东浙江依蓉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股东金华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墅15栋。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债务人资产情况

经审计机构审计,截至2022年6月13日,义乌公司、华隆公司的资产情况为:

(一)义乌公司原账面资产总额2,325,907,675.04元,负债总额1,385,756,592.59元,所有者权益940,151,082.45元。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2,325,953,981.99元,负债总额1,380,181,643.56元,所有者权益为945,772,338.43元。

(二)华隆公司原账面资产总额1,699,810,217.91元,负债总额2,106,660,183.34元,所有者权益

-406,849,965.43元。审计调整后资产总额1,759,873,644.41元,负债总额2,117,924,473.08元,所有者权益为-358,050,828.67元。

以上所列债务人资产最终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债务人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6月13日,义乌公司、华隆公司的负债情况为:

(一)义乌公司共申报了78笔债权,总额为1,527,282,028.00元(包含华隆公司重复债权),其中,在债权申报期间撤回债权申报0笔,金额为 0元,剩余0笔债权,申报总额0元。

(二)华隆公司共申报了71笔债权,总额为 1,220,731,476.31元(包含义乌公司重复债权),其中,在债权申报期间撤回债权申报 0笔,金额为0元,剩余0笔债权,申报总额0元。

以上所列债务人债权情况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

四、项目重整优势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公告招募的重整投资人所投资的项目为义乌公司、华隆公司共同开发的“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系保山市、隆阳区两级党委政府与东部沿海地区优势互补、联手合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也是云南省“三个一百”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之一,同时也是云南省重点综合市场。华隆公司旗下锦绣兰城、锦绣家园住宅小区是“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已经建成包括商贸城主体市场、名品街、商墅共计约24万平方米,配套锦绣兰城、锦绣家园两个住宅小区,土地共有约625亩。

(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东临奥新体育中心、南靠五洲国际商业中心、西接保山火车站,北连汽车客运站、公交总站,交通极为便利,地处商圈核心,大瑞铁路开通后将带动该区域人流量激增。同时,该项目所在的北新区作为保山未来的行政中心,完善的配套设施能够充分满足项目自身的需求。

(三)具备未来发展潜力

“保山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地处商圈核心,完善的生活配套是该区域优势的集中体现。该项目以市场独立商业街为主,配套市场部分项目房屋、市场独立专业街1-15#、物业用房、停车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和发展空间。华隆公司旗下住宅项目附近有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山市幼儿园吾悦校区、隆阳区幼儿园白塔校区、保山市第二小学、田家炳中学,医疗、教育资源丰富。大瑞铁路开通后将更加带动该区域的发展,此区域成熟后将是一个集交通换乘、商业贸易、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生活居住等复合功能于一体的城市新中心。目前华隆公司名下001-ON-50-1号地块、001-ON-50-2号地块共计约135.2亩土地处于未开发状态,根据其所处的位置,结合保山市的规划发展方向,上述地块有极高的开发潜力和开发价值。“保山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待开发市场庞大,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五、招募条件

(一)重整意向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

(三)重整意向投资人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且在必要时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四)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义乌公司、华隆公司重整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五)重整意向投资人可单独报名,也可以自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报名,联合体报名成员需提供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自分工、权利义务等。

(六)由于“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为义乌公司、华隆公司共同开发项目,二者择一重整将会极大增加重整难度、降低整体项目价值,从而导致整体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为保持项目的完整性以及项目价值,重整意向投资人应理解并同意对义乌公司和华隆公司同时进行重整投资,并按管理人的要求同时进行重整投资人报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如重整意向投资人择一报名或者择一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整意向投资人资格。

六、招募流程

(一)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17:30前。

2.报名方式:现场或者邮寄报名,并同时发送电子版扫描件至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

3.报名及邮寄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远征路与九米路交叉路口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

4.联系人:常鸿雁律师。

5.联系电话:18288563730、18406975835。

6.电子邮箱: 86483933@qq.com。

(二)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重整意向投资人需要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1.重整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2.重整意向投资人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同意参与本次重整项目投资的决策文件原件;

3.参与重整投资的报名意向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无虚假陈述并自愿履行保密义务;

5.良好信誉的证明或承诺;

6.相关业绩介绍;

7.授权委托书,包括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同原件核对后加盖重整意向投资人单位公章,同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注:逾期提交资料的(邮寄的以邮戳时间为准)不予受理。

(三)重整意向投资保证金

1.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时向管理人交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义乌公司、华隆公司各100万元投资保证金)。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按期提交了完整的报名资料并交纳了投资保证金后视为报名成功。未按本招募公告要求交纳投资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的资格。重整意向投资人应与管理人核实保证金是否到账,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到账的责任由重整意向投资人承担。

2.投资保证金的交纳账户

(1)交纳投资保证金金额: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户名: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民航路支行

账户号:137280430086 

(2)交纳投资保证金金额: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

户名: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民航路支行

账户号:137280431342

(四)尽职调查

重整意向投资人在完成报名并与管理人签订《尽职调查保密协议》后,可对义乌公司、华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积极配合。尽职调查费用由重整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并独立地对尽职调查结果负责。管理人有权对重整意向投资人开展反向尽职调查工作。

(五)重整投资方案的制订及提交

1.重整意向投资人应在2022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重整资金来源、债权清偿方案、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等。

2.重整意向投资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对《重整投资方案》提出更为详细的投资执行计划,但该投资执行计划不得变更《重整投资方案》的主体条款。

3.重整意向投资人须确保《重整投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并保证方案正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封面应加盖重整意向投资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六)确定重整投资人

1.管理人将在重整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依据本招募公告要求,在法院的监督下,以实现义乌公司、华隆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重整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最优重整投资人。如只有一家重整意向投资人报名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且评审委员会认为该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具有可行性的,该重整意向投资人即为本案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将向其发出《重整投资人确认函》,重整投资人需在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的《重整投资协议》。

2.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将根据该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制定《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表决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投资人须按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和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3.重整投资人应当对已售房屋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资料整理、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房屋、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不动产证等),解决好与已售房屋买受人的相关问题;对未售房屋处理好恢复销售等相关问题。

(七)投资保证金的处理

1.重整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其交纳的投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若重整投资人在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后拒绝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投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并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2.重整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其交纳的投资保证金由管理人在确定重整投资人之日起7日内无息退还。

3.若《重整计划(草案)》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重整计划(草案)》和《重整投资协议》支付投资款或未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且未获得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投资人可退出重整程序并要求管理人退回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特别申明

(一)本公告、附件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股权状况、产权负担等以最终交付现状为准。

(二)重整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招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是否成功,均由重整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重整意向投资人交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资料的,视为同意按债务人现状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四)如出现影响义乌公司、华隆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公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管理人有权在报名结束前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补遗。

(六)本公告、附件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招募情况调整招募流程和有关条件。

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6月30日

报名回执

致: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我单位确定将按时参加保山茂华义乌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保山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并遵守本次遴选的相关规则。我单位参与遴选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信息,否则本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后果。

单位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地址:

提交人:

年 月 日

保山吉昌律师事务所好吗

好。

1、事务所工作环境好。保山吉昌律师事务所有独立保山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保山律师事务所,每天有人打扫保山律师事务所,有空调保山律师事务所,饮水机等基本设施保山律师事务所,环境非常好。

2、福利待遇好。员工工资在8000元左右,每个节假日都有单独的礼品,有五险一金,能带薪休假,因此保山吉昌律师事务所好。

关于保山律师事务所和保山律师事务所地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以上就是夏沫烟雨为大家整理的《保山律师事务所,保山律师事务所地址》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44372.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 3月 10日 下午10:30
下一篇 2023年 3月 11日 上午6:11

相关推荐

  •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牛律师-路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本文目录一览: 1、交通银行委托机构有哪些 2、有好律师事务所 3、闯黄灯算不算违章? 4、马丁路德 5、马丁路德简介 交通银行委托机构有哪些 交通银行信用卡委托的是第三方催债公司催款的,不是委托别的银行催款。第三方就是银行委托的催债公司,建议你借钱还款,否则催债公司上门催债的话,肯定影响你和你家人的。 交通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银行?交通银行是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2024年 2月 11日
    26900
  • 律师犯罪,律师犯罪的十种主要罪名

    本次由网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是关于律师犯罪,包括后期您可能遇到的律师犯罪的十种主要罪名相关的知识,希望可以对您可以帮助,欢迎分享网站。。

    2023年 5月 2日
    2.1K00
  • 江西律师事务所,江西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江西律师事务所,以及江西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2023年 4月 4日
    60900
  • 靠谱的律师(百度上找的律师可靠吗)

    这里向您推荐朱星律师靠谱的律师,朱星律师收费合理办案及时高效,接受委托后及时拟定执行代理方案,查找财产线索追加被执行人,并及时与法院沟通,我之前委托过几个案件给他,效果很好要找到全国最好的律师来执行案件,首先要考虑的。 你好,我是关元朝婚姻律师你的是离婚案件,建议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帮你如何判断一个律师是否属于专业婚姻律师,并不是看这个律师说自己是专业就是…

    2023年 7月 24日
    21000
  • 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周聪-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周聪简历

    本文目录一览: 1、我的花园能提现吗 我的花园能提现吗 1、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周聪我的花园只有0.3元和0.7元可以提现到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周聪,其他的金额提现到不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周聪了账,APP设置的提现门槛很高,几乎是没办法提现的。 2、天提现主要是针对大额度的,一般0.3元提现不用担心,只要提现了马上可以到账。 3、很多游戏都是骗人的,希望你早点看…

    2024年 4月 11日
    9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请扫码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