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律师,周峰律师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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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什么样的人能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67名法官而言,2017年7月3日注定是一个值得被铭记的日子。虽然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平均法律工作经历已长达22年,然而,今天却让他们感觉像第一天踏上法官岗位一样激动。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367个响亮的声音,汇成铿锵的誓言,367只高举的拳头,坚定地承载起对公平和正义的期盼。这场隆重的宣誓活动,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入额工作顺利完成,为全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添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标志着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扬帆远航”。

对这367名法官,你是不是跟小编一样好奇:究竟什么样的法官有资格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队伍?小编为你独家揭秘。

首批员额法官都是什么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介绍,在首批员额法官选任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从严控制员额比例,从严设置法官岗位,从严执行入额标准程序,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

“来自一线办案部门”、“审判员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助理审判员”是入额法官的基本门槛。本次入额法官的平均年龄47岁,平均法律工作经历22年,其中博士学历119人,占32.43%,硕士学历205人,占55.86%,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均承办过疑难复杂案件或曾参与起草重要司法解释,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30%以内的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方案》规定,按照中央关于法官员额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30%以内,数量不超过400名。

这是在梳理全院现有人员情况、各审判部门工作量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分析研判,以案定额,科学测算出来的。同时,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招录年轻人较多的实际,预留约9%的员额比例,让未入额法官、符合法官职务任职资格的同志看到下一步入额的希望,稳定审判队伍的后续力量,也为今后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以及从法学专家、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预留出空间。

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征求对院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员额法官是怎样选出的?

说到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一个“神秘组织”——法官遴选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为员额法官队伍把好“入口关”而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代表、社会代表、专家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组成,他们从专业角度对入额人选进行审核评议。

坚持从严把关,确保遴选不走过场。对廉政审查不过关、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实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近三年工作绩效偏低的不予入额。在民主测评、笔试、专业评审及业绩考核等量化评分环节设置了硬杠杠,确保入额遴选的各个程序均起到把关作用。

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入额考试,135名助理审判员参加。

6月22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方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差额审议,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以下367名同志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广宇、丁成飞、丁俊峰、丁晓明、于明、于同志、万挺、万永海、万会峰、马岩、马东旭、马永欣、马成波、马秀荣、王丹、王闯、王珅、王涛(民二庭)、王鲁、王云飞、王云香、王友祥、王东敏、王旭光、王军强、王连祥、王宏印、王尚明、王秋玲、王艳芳、王振宇、王晓东、王晓滨、王海峰、王展飞、王培中、王淑梅、王朝辉、王锋永、王富博、王婷婷、王锦亚、王碧芳、王毓莹、王慧君、牛克乾、毛立华、毛宜全、仇晓敏、方芳、方文军、方金刚、尹颖舜、孔祥华、甘雯、艾尼瓦尔、左玉慧、卢路生、叶邵生、叶晓颖、史正文、冉容、付少军、付双全、白继明、白雅丽、仝蕾、包剑平、冯姗、冯小光、冯文生、宁晟、司伟、司明灯、司艳丽、邢海莹、曲晶晶、吕梅青、朱理、朱燕、朱伟德、朱宏伟、朱和庆、任能能、任雪峰、华伟、向国慧、刘涛、刘敏、刘小飞、刘少阳、刘为波、刘艾涛、刘竹梅、刘合华、刘红章、刘妙香、刘京川、刘贵祥、刘雪梅、刘崇理、刘银春、刘琳琳、刘雅玲、刘慧卓、齐素、闫燕、闫宏波、关丽、江必新、江显和、安翱、许永俊、孙江、孙延平、孙华璞、孙晓光、孙祥壮、纪力、苏戈、杜军、杜万华、杜国强、杜柏海、杜晓鹏、杜微科、李伟(民二庭)、李彤、李波、李春、李俊、李剑、李勇(刑一庭)、李健、李涛、李嵘、李广宇、李广海、李卫星、李少平、李占梅、李加玺、李延忱、李志强、李纬华、李明义、李绍华、李相波、李剑弢、李桂顺、李晓云、李晓光、李盛烨、李惠清、李智明、李静然、李睿懿、李德申、杨军、杨卓、杨春、杨占富、杨立初、杨立新、杨永清、杨弘磊、杨兴业、杨志华、杨国香、杨科雄、杨辉辉、肖凤、肖峰、肖宝英、吴蓉、吴少军、吴毛旦、吴晓芳、吴景丽、邱鹏、何抒、何君、何波、何东宁、何东青、何春燕、佟姝、余淼、余晓汉、邹雷、汪军、汪斌、汪雷、汪国献、汪鸿滨、沈亮、沈红雨、沈德咏、宋莹、宋春雨、宋晓明、宋楚潇、张元、张华、张纯、张杰、张明(六巡)、张剑、张眉、张艳、张卫兵、张代恩、张志弘、张志刚、张述元、张昊权、张建英、张勇健、张爱珍、张能宝、张雪楳、张淑芳、张颖新、陆世慈、陆建红、陆效龙、阿依古丽、陈佳、陈攀、陈宏宇、陈学勇、陈鸿翔、陈鹏展、邵长茂、武建华、苗有水、范冬明、林广海、林玉环、林红英、欧阳南平、尚晓阳、罗勋、罗敏(刑三庭)、罗霞、罗国良、罗智勇、周川、周刚、周庆、周军、周峰、周翔、周强、周小霖、周伦军、周其濛、郑鹏、郑学林、郎贵梅、孟伟、孟祥、孟凡平、赵剑、赵卫东、赵俊甫、赵晋山、赵晋江、郝立珠、胡方、胡云腾、南英、侯宏林、逄锦温、姜伟、姜伟(审监庭)、姜永义、姜启波、洪清沪、宫邦友、祝二军、姚爱华、贺禔、贺小荣、骆电、秦元明、敖卫春、袁晓磊、耿宝建、聂振华、贾力、贾伟、贾劲松、贾清林、夏君丽、夏建勇、夏道虎、党进、党建军、晏景、钱小红、徐静(刑五庭)、奚向阳、翁彤彦、高雨、高珂、高洪江、高晓力、高燕竹、郭利然、郭忠红、郭修江、郭载宇、郭清国、席建华、陶凯元、黄年、黄嵩、黄西武、黄金龙、梅芳、曹刚、龚斌、常朝晖、崔晓林、崔祥莲、麻锦亮、鹿素勋、章晓瑜、阎巍、梁清、梁凤云、续文钢、绳万勋、彭锐、葛洪涛、董华、董蓓、董世宏、董保军、董朝阳、韩维中、程捷、程永生、程新文、储荣魁、舒明生、曾宏、曾琳、曾广东、曾宏伟、曾朝晖、谢爱梅、虞政平、蔚强、裴显鼎、管应时、翟超、熊劲松、熊俊勇、滕伟、潘杰、潘勇锋、薛贵忠、戴长林、魏文超、魏海欢

陕西母女涉命案被错关800天现在怎样了?

22年前,陕西榆林市刘千河乡14岁周峰律师的少女米某被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随后,邻居朱招与女儿王小林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被关800余天后,母女二人被释放,但也未被宣告无罪。

2016年,二人申请国家赔偿,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朱招母女的赔偿申请,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将赔偿朱招与王小林母女二人共50万余元。

朱招母女二人的律师周峰告诉每日人物,受到案件的影响,朱招一家人一直无法正常生活,只得四处流浪,直到近些年生活才有所好转。

母女二人被错关800余天

朱招出生于1954年,王小林出生于1971年,母女二人均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刘千河乡的农民,与死者米某有亲属关系。当年,米某与王小林关系也较为亲密。

据了解,1996年4月6日命案发生后,警方在现场发现了朱招与王小林的指纹,但除过朱招与王小林二人以外,还有许多人前后都到过案发现场。随后,公安机关经过排查锁定朱招、王小林涉嫌杀害米某,并对二人实施了逮捕。

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杀害米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但随后,在同一份笔录中,朱招否认了之前的供认。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

两年后,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二人的批捕,二人随后获释。法院既未认定二人有罪,也未对二人宣告无罪,米某死亡一案从此之后也一直悬而未决。

案发20年后提起国家赔偿

2016年,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随后被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驳回。

二人再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17年12月22日,陕西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无罪逮捕赔偿请求人(申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朱招被无罪羁押865天,赔偿金为223939.85元,王小林被无罪羁押866天,赔偿金为224198.74。

对话律师周峰

每日人物:1998年,母女二人被释放,法院既未认定二人有罪,也未对二人宣告无罪,这是为何?

周峰:朱招和王小林的这个案件,直到周峰律师他们申请国家法定赔偿的时候,法院才介入。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侦查阶段,第二个是审查起诉阶段,第三个是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由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所负责。当年,这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未提起公诉,也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这样久拖不决,后来在一位律师的努力下,才把人放了出来,直到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作出,这个案件才有了一个结果,二人摆脱了“嫌疑”的身份。

每日人物:为什么指纹最终不能作为证据?

周峰:命案发生后,包括朱招、王小林在内,许多人都到过案发现场,公安机关经过排查锁定的朱招、王小林,而不是单纯依据指纹,法律上讲证据,根据当年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招、王小林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每日人物:为何要等到2016年才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周峰:2015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办理刑事案件国家法律赔偿的规定,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朱招母女的这个案件,在2015年以前,如果要申请赔偿的话是一直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的。

朱招的丈夫偶然间通过报纸了解到两高有这样一个解释,恰好和他们的遭遇相同。于是就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康永生律师问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康律师是朱招、王小林当年的辩护人,康律师联系我,让我参与进来,我们一起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了相关法律条文,认为可以提国家赔偿案件,就与当事人沟通,代理了这起案件。我们是在两高解释生效后,才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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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板,你如何给自己发工资?

给老板发工资周峰律师,还真是一门学问。

一家北京创业公司的创始人徐文庆,3年来每月只拿四五千元的生活费,薪水仅是普通员工的一半周峰律师;另一家公司的创始人王旭给自己开的月工资为2.5万元,水平明显高于普通员工,但跟公司技术人员相比还是有些差距;而杭州的创业者叶天,创业十几年,没给自己发过工资。

作为创业者,这是一种常态。他们也不知道,这样的状态还要维持多久。

而有一些公司的创始人则有着另外一种结局。某些标榜奉献精神、声称拿“一元年薪”的老板,却在欲望的驱使下,暗中挪用公司钱财,不仅葬送了公司,还让自己锒铛入狱。

谁也不能保证,那些口上“讲奉献”的创始人,在面临诱惑时,是否会被欲望打败。“越是违背人性的东西,有时候越会激发人心的恶。”

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工资水平,会受到来自投资者、员工、业务增长、团队发展以及其他合伙人等多方面的制约,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让拥有股份的创始人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许多创业公司的做法是,让创始人的薪水维持在满足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水准。

手握公司大权的创始人,该给自己发多少薪水呢?这是一场人性与规则的较量。

公司盈利前,我只拿生活费

徐文庆 | 北京 某数据公司创始人 B轮

我可能是公司过得最苦的员工了。

6年前我研究生毕业,开始自己创业。第一家公司做了不到两年,自己实在无力做下去,被收购了。被收购后,我用套现的300万元——也是我的第一桶金,进行二次创业,做了一家给金融机构做数据服务的公司。

最开始,公司只有不到10个人,为了省钱,我们在一栋老旧的居民楼里办公。员工的工资还是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给的,人均八九千元左右。但我自己的工资少的可怜,我给自己定了一个规矩周峰律师:公司盈利之前,只拿生活费,4000元左右。

图 / 视觉中国

为此,我只能在办公室打地铺生活。每天当员工们下班回家时,我会继续加班到八九点,然后在办公室腾出一块地方,就这样睡一晚。第二天一大早我就要自己收拾好办公室,第一个等大家来上班。

这样的生活,我坚持了近两年。直到我媳妇后来怀孕了,我才搬出办公室开始租房。那时候正赶上了行业的好时候,公司发展也很快,一度拿到多个知名投资机构的投资,估值也到了几个亿。公司规模急剧扩大,员工有近百人。一些核心技术员工的月薪超过2万元,而我自己还是拿着每月不到5000元的生活费。

我见过很多创始人在拿到融资后,就成为投资人的座上宾,他们出手阔绰,动辄请投资人或者跟投资人花着公司的钱一起旅游、高消费,这不是一种好风气。融到的钱是拿公司的未来换取的,如果单纯觉得公司有了钱就消费,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公司有过一段时间的盈利,我也得到了一些分红,但也只是跟一年的工资差不多,只能稍微改善一下我的生活。后来公司又陷入烧钱模式,我又回到只拿生活费的日子。

当然,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我持有很多股权,但我不会为了钱而轻易卖股权。我看中的是公司未来的前景,希望把公司做大,而且公司确实也还在成长,这是作为创始人最基本的信仰。

创业十年,我没给自己发过工资

叶天 | 杭州 MCN机构创始人 天使轮

回想我十几年的创业经历,还真没给自己发过工资。只是有一段时间为了上社保,公司给我发了基本工资,大概是4000元。

我现在的团队在杭州,我给员工设计的薪资结构包括三部分,基础薪资、岗位工资和提成,加起来在8000至10000元之间。这个收入在杭州超出同行水平,因为我的创业经历让我体会到,一个人在焦虑的时候很难把事情做好。我设定高收入,是想给员工一份安全感,同时也不那么容易被外界诱惑。

但是,我对我自己就特别抠了。作为公司创始人,我没有工资,每个季度的分红是我的唯一收入。合伙人的工资也不高,只有5000元,收入的大头也是分红。

有一些公司的创始人会给自己发高薪,或者大手大脚花公司的钱,这些情况得分开来看,如果是围绕着公司的业务去进修学习、拓展人脉资源,我觉得可以理解,但是有些人拿着公司的钱给自己买高额医疗保险,甚至是出国旅游,就说不过去了。

图 / Pexels

有人美其名曰创始人是公司最核心的财产,需要更好的生活保障,按照这个逻辑,岂不是得拿着投资人的钱去买车买房?我觉得,这是品质问题。

不给自己发工资并不代表我不在乎钱,我会要求股份占比至少60%以上,这样就能有一定的自主权。比如,有一个合伙人跟了我很多年,他最开始持股5%,我想给他涨股份,但是投资人不让步,就导致他的分红金额一直都不算太高,基本生活没问题,但要添置大件就会有些吃力。有一次,他要买房,我就从我的分红里拿了50万给他,算是一点补贴。

目前,我还没有让员工持股的计划,现在的年轻人更重视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而不是股份。但我很想奉劝年轻人,股份的价值高于工资,不仅要相信,还要去争取。因为只靠工资,想在北上广深混下去会很难。

创业就是要承担风险,创始人不能把钱都揣进自己口袋,而不为公司长远发展着想。

“一元年薪”的老板背后却挪用公款

于高栋 | 某公关公司创始人

做公关的这几年,我确实接触过一些特别的创始人。

一年前,我服务的一家公司倒闭了。公司的创始人因为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我曾经跟这名创始人有过几次业务来往,在出事之前,他给我的印象是为人豪爽,跟合作客户都以兄弟相称。

他在公司标榜奉献精神,给自己开出的年薪是象征性的一元钱。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他持有绝大部分股份,而且在公司里很有威望,一副大哥做派。其他高管,在他面前也很少能说得上话。

接触多了我发现,尽管这名创始人拿“一元年薪”,生活却很奢侈。他经常以合作、考察的名义出国旅游,上着学费上百万元的总裁班。在这之前,他的家庭经济实力并不特别突出,只能算作中等经济水平。

后来这位创始人因经济问题被客户举报,公司因失去实际控制人最终倒闭。他被抓后,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员工、客户才知道,这位声称拿“一元年薪”的创始人挪用客户款项,由于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没法补足亏空才被客户举报。我们的合作尾款也被套在里面了。

图 / 视觉中国

在跟他们公司一名副总交流的时候才知道,这位创始人在公司业务扩大、账上现金增多的时候,曾经挪用大笔资金买了十几套房子。最后东窗事发,不但把公司搭进去,自己被抓,还在圈里留下了一个恶名。

这给了我很深的感触,越是违背人性的东西,有时候越会激发人性的恶。

不建议拿一元年薪,要尊重人性

王静静 | 新消费内参创始人 天使轮

很多人认为创业可以致富、可以发财,这可能是一个误区。

周峰律师你开始创业的时候,要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准备。因为创业狗在没有阶段性套现之前,可能是公司工资最低的人,我拿4K工资,已经足足拿了三年多。由于公司发展并不如预期,所以年终奖也基本没拿过。

作为创始人,最期待的是未来的股权增值收益,把公司做起来,有良好的现金流,或者有比较好的估值体系,自己肯定是最大受益人。

但坦白说,身边靠创业实现真正财务自由的朋友是小概率中的小概率。从长远来看,我觉得创始人最终受益,还是要等到公司赚钱了,有机会作为股东享受分红,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创始人也要做好自己长期在财务上艰难的打算。

但创始人也要考虑家庭,适当改善生活条件不丢人,所以有些非常成熟的投资机构会允许创始人在B轮以后,适当减持一些老股来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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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一元年薪的事,除非公司已经很成熟、老板本人已经财务自由多年,拿不拿薪资对自己没有什么太大影响,对于一般的创始人,我不建议拿一元年薪。创始人也只是公司的一员,也需要通过薪资优化激励自己努力工作。如果创始人嘴上说拿一元工资,但把大量报销及其他个人生活费用计入公司,这是非常不合适的。

总结来说,创始人应该受制度约束,不应该特权或者区别对待。你给公司增加绩效业绩,那么你可以拿走你的那部分,但是不应该把个人进修、旅游等跟公司业务无关的部分算到公司账上,除非公司有制度规定。

当然,也不能一味在道德上要求创始人做苦行僧。要尊重人性,用制度而不是用虚无缥缈的道德约束去解决问题,这样能保证创始人走得更远。

创业者心智不能穷,否则就容易被贪欲蒙蔽双眼

周峰 | 母婴电商创始人 A轮

我是二次创业了,有了点经验,一开始设计薪资的时候,给大家设置的工资都会偏低一点,更多的是考虑项目步入正轨,我自己就是基础工资+年底分红。

我觉得创始人或者高管的薪资对整个项目的影响还是挺大的,尤其在项目启动阶段,如果在基础薪资上占用了太大比例,对整个项目的发展其实很不利。

一元年薪的情况要分几种,最有可能的是,CEO本身已经实现了财务自由,本身就有一些经济来源,或者还有一些其他项目的投资回报,薪资对他来说可有可无。然后在项目前期他需要去激励整个团队,带头做一个表率的同时,让项目活得久一点,跑得快一点。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创业者,以不拿工资为借口,其实背地里去侵占一些公司的资源。短期内套现的我也遇到过,在创投行业其实屡见不鲜。

图 / 视觉中国

一些之前融了很多轮的明星项目,创始人也都传出背地里套了不少钱。比如说某TMT项目的创始人,通过指定采买服务器或者流量的渠道,把融资的钱洗出来不少,据说后来被其他合伙人发现,还都给了封口费。

还遇到过一个做品牌投资的,用融来的钱成立了很多个项目组,每个项目都以邀请别人入伙的方式出售股份,出售股份的钱进入自己腰包,一旦后面项目崩了要退股,就从公司账上把钱退给别人。一来一去,等于是把投资人的钱洗到了自己口袋。

风口上的明星项目,都很容易融资,也很容易被洗钱。没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又以某个数据的增长为核心指标,就会提供大量资源浪费的机会。

其实对于一些已经盈利的项目,在整个董事会或者创始团队大家都同意的情况下,作为激励,多少可以允许拿钱做个人的进修,前提一定得是公开的,而且是大家都能够接受的,千万不能在别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挪用。

于我个人而言,如果一个公司还在融资,那说明公司其实还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肯定还是处于一个缺钱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其实创始人是不宜拿钱去做进修或者旅游的。

我觉得要让团队认可老板的薪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公开公平。另外,老板在整个项目里面承担着最大的风险和最大的职能,不管是搞定融资也好,或者给项目带来收益也好,就是真的得让团队所有的人认可,觉得你在团队里是最不可或缺的核心,这样的情况下,你去拿最高的薪资,大家也都能够接受。

我个人觉得,创业的人心智不能穷,穷人思维就容易造成对金钱的欲望过高,还是要目光长远。另外合伙人一定要自己投钱,自己投钱的项目才会看得远,把得严,否则容易不把融资的钱当钱。

创始人不拿高薪,是因为他们吃股权就够了

王笑松 | 互联网企业创始人 A轮 

我的月薪是税前1万,没有年终奖和各种福利,也不参加调薪。创业公司设计薪水时主要考虑两部分:一个是公司的发展阶段,是非常早期、快速发展还是已经盈利;另一个就是维持自己生活需要。

创始人其实有多重身份。作为股东,主要需要考虑股权;作为经营者,应该通过帮助企业发展获得合理的薪资回报。企业发展初期,作为经营者的成果也不明确,工资不应该过高。没有股权的高管,薪资应该由市场决定。有股权的,在企业规模化盈利前,应该拿不超过本公司平均水平的薪资。 

创始人需要严格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相关规范进行企业管理。我们每个月都会向投资机构进行财务数据归集。其实在企业发展早期,投资方如果愿意托管我们的账户,把出纳、会计的活都接了,我们反而会很高兴。

图 / 视觉中国

一般公司起步几个月,创始人不拿工资也算正常操作,但有些创始人选择不拿高薪,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们吃股权就够了。比如我知道的某个真实例子,某大厂创始人声称自己每年拿一元薪酬,但其实换取了大额股权,折合成人民币有20多亿。公司做大了,再实施一元年薪策略,我认为不太正常,但这种现象其实还挺普遍的。

一元年薪也能达到多重效果,比如鼓励士气、降低公司薪资成本,但最有可能的是为了避税。我们国家最高是按4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但真正实施效果有限。如果创始人的年薪是100万,其实适用45%的税率,但如果转换成一元年薪加股权的形式,就相当于是资本利得,包括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收入等,这部分收入就可以按照20%的税率纳税。

拿融资钱做团队提升可以,但不能乱花

王旭 | 园钉创始人兼CEO A+轮

我们公司现在整体薪资水平比较低,包括基本工资加季度考核奖金这两块,标准相比别的公司也要稍微低一点。公司一百多人,每个月工资支出200万左右,平均大概一年16~17薪,再加上一些期权激励。我自己现在的工资大概是在25000元左右,不是公司最高的,一些技术人员比我要高。

我们设立了期权池,现在整个公司全员持股,上一轮融资结束以后我们请专业的公司包括律师事务所帮我们设计了期权计划,去年底第一批已经发放了。主要的目的还是希望大家能够跟公司长期绑定,看好我们公司。

给自己发多少年薪,我觉得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我的逻辑简单,创业时,包括我们的高管和核心成员,大家其实都有生活压力,不像很多连续创业者,他们可能第一次就已经实现了所谓的财富自由,我们没有,所以大的原则就是基本面要有保障。

我们公司最难的时候,工资甚至都停发了,但那是一个非正常的状态,后续还是会保证大家的基本生活。

图 / 视觉中国

一元年薪在我看来,还是作秀或者是象征性的成分会更多一些。另外他们是不是会有一些其他的方式,比如费用分摊到公司,关联公司业务、融资fa业务等,这个就不清楚了。

融资的钱我认为帮助团队去做提升是OK的,我们也有这样的机制,我和高管去参加一些活动或课程,公司按照职级给他一定的报销比例。另外,学习的内容应该跟现阶段的目标相挂钩,我可能会控制一个范围比如几万元封顶,一些费用高昂财商课这个阶段还不太考虑。高管进修也是为了配合业务发展,并不只是为了自己。

佘祥林案的申请赔偿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37.13万余元。8月31日上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山县政府、京山县人民法院及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领导,在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会议室与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进行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此外,还达成由京山县雁门口镇政府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万元的补助协议。佘祥林及代理律师、佘锁林分别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和解协议签定后,佘祥林以其赔偿请求已得到解决,要求撤回赔偿申请,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送交了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书。9月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佘锁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佘祥林开设了专户,并立即转帐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佘祥林。佘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对办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要克服各种困难,树立生活信心,开始新的生活。下午5点40分,佘祥林及亲属拿到存折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内部承包问题分析

内部承包是施工企业周峰律师的一种经营模式周峰律师,是指 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所达成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安排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项 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 。当前工程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特指 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 ,其含义是 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一定数额承包费等 。

由于内部承包合法性、合理性,因而被频繁的运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实践中主要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周峰法官在其所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一书中总结道周峰律师:在司法实践中,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行为与分包、转包及挂靠行为最易混淆,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的边缘,稍有不慎即易导致裁判出现偏差。正确甄别工程内部承包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及挂靠施工,是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成了内部承包如何认定的问题,换言之,内部承包与分包、转包或者挂靠相区分的特点是什么。因而,我们需要从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入手解决内部承包认定的问题。其一, 签约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员工(即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这个特征保证了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也是工程内部承包与分包、转包及挂靠等最大的区别。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可,法院往往会审查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是否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表及工资支付记录、考勤册、人事档案等而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

其二, 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具有全方位的管理职责 。与挂靠、转包及分包模式不同,施工企业有权也有义务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管理,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甚至内部承包人的工程管理人员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也应接受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施工企业通过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的方式加强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其三, 施工企业是外部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外,由内部承包人以施工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施工企业承担,其法理基础在于这通常是被认为履行职务行为或者内部承包人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还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信赖利益周峰律师;对内,内部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也符合一般意义上内部承包合同的特程实务中,内部承包人一般通过设立工程项目部来开展施工活动,施工企业往住允许内部承包人刻制项目部公章并设立银行账户以方便其经营。这特征与转包、挂靠施工等最为相似之处,也是两者容易混淆的原因。

其四, 内部承包不是施工企业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 。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只是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模式进行约定,不是企业经营权的承包和转让,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 内部承包人不享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权,仅对建设工程项目本身享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权 。这也避免了施工企业被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以企业承包方式规避法律对于出借资质的禁止性规定。

其五, 施工资产属施工企业所有 。在转包、分包及挂靠施工模式下,实际施工人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施工中的一切投入及收益均由其承担和享有。而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模式中,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资产属于施工企业所有,施工所需的人、财、物由施工企业提供支持,这也是工程内部承包与分包、转包及挂靠等又一重要区别。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历来存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 真实内部承包关系下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存在给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施工活动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和漏洞。前已述及,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真实的工程内部承包关系,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大量名为内隔承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强施工的现象,需要我们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对合同性质及效力作出认定。

第一,形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或法分包或非法转包行为的,对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应定性为违法分包合同或非法转包合同 。对于有对应的施工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则施工合同依然有效。第二, 是名为工程内部承包、实为借用施工资质的挂靠行为的,应对于挂靠行为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继而对于所谓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挂靠行为而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相应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内部承包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一种激励举措,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有事半功倍之效。当然,就具体而言,内部承包协议如何设计与拟定,不仅需要确保其有效性,而且还要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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