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利益冲突,律师利益冲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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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个很好懂的词,在律师服务这个行业,这是个专有名词,且听慢慢道来。

律师业跟其他行业不一样,是要严格按照律师法来经营的,同时还有比较严格和完备的行为规范,职业纪律和道德要求。这都和前面所说的利益冲突有关。这么说吧,一个律师所的律师,给打官司的原告服务,这个时候,这家律师所的其他律师就不能为被告提供服务了。原告和被告要找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律师行业经常说的“利益冲突”。

如果原告的律师已经接受律师所的指派,那被告就不能再请这个律师所的律师了,这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被告找的律师一定还要承接这个案件,接了,就是违纪行为,非要接,只有转出所在的律师所才行。。

还有一些律师事务所规模比较大,面对一个招投标的法律服务项目,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几个律师或者几只队伍都去参与,甚至在招投标的现场才相互发现,咦,你怎么也来了?是啊,我来了,你怎么也来了?彼此就有些尴尬,这时候的两位律师,也就构成了利益冲突。

为了解决这样的利益冲突,律师所和这个行业都在努力,现在比较好的律师所都有不错的办公软件,每个律师在立案登记的时候都要先进行利益冲突的检索,当然,再检索,也可能会发生刚才所说的情况,克服这些情况的发生,除了靠办公软件,当然还要靠律师所的管理水平和智慧。

其实呢,如果把这个话题稍微延展一些,就会发现,俗话说的“同行是冤家”,律师所在当下也是要靠经济利益来生存,哪个律师在追求公平公正之外,也都是要有所谓的创收任务的,一单大的法律业务,往往都有好多律师或者律师所跃跃欲试,从广义上说,这也是一种利益冲突。怎么样获得更多的机会,律师除了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以拿到更多的业务之外,还要有更大的视野和胸怀,世界之大,机会多多,走出去,天雄地阔。

律师利益冲突,律师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必将严重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指律师利益冲突: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律师利益冲突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继续服务会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利益的维护,甚至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法律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情形。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情形:

1、双重代理利益冲突,即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2、共同代理利益冲突,即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一名辩护人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连续代理利益冲突,即同一律师未经前委托人同意不得担任该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代理人。

律师服务中的利益冲突类型:

1、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的情形;

2、影响型利益冲突,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 利益相关者 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

3、隐性利益冲突,具有隐蔽性,是相对于浮在表面的、公开的、可以识别的显性利益冲突而言的一种利益冲突。即提供服务的律师,因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或与对方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因存在不为他人知晓的一定利益关系而影响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利益冲突。

隐性利益冲突是最难知晓的利益冲突

例如:

1、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是律师的上级领导,而该领导又恰恰对律师有过明示或暗示的情形;

2、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正好是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控股股东,而该股东又恰恰对律师有过明示或暗示的情形;

3、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正好是律师服务的另一案件的证人,其证言又至关重要时。

4、对律师利益有影响的其他人,恰恰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密的私人关系、上下级关系、债权债务等等关系导致律师不得不考虑和照顾时。

针对显性利益冲突的解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 条已经有明文规定,不再赘述;

客户找律师服务,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必须在本地找,从立法上为客户避免律师服务中的隐性利益冲突创造了条件,这点显著有别很多行政管理的属地原则。

个别网络平台为客户找异地律师服务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当“ 律师的服务如果“可给差评”,则向您退还服务费 ”的机制远胜过传统的找律师方式,搜索上述字段可知更多。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律师利益冲突的目的有两个。

1、体现律师利益冲突了律师消极的忠诚义务。

2、有助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律师利益冲突有哪些情形?如何回避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类型

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有两种,即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同时性利益冲突包括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现行委托人和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两种;连续性利益冲突也分为现行委托人和前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由于律师的职业流动导致的推断性利益冲突。下面作简要分析。

(一)   律师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该类冲突的表现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  感情冲突。最典型的例子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产生或存在恋情的时候,很难判断律师勤勉忠诚的代理行为究竟是出于职业的职责和道德还是出于对情人的保护。这样的话律师就有可能基于私人的利益而进行违反执业规则的活动。

2、  商业交易。当律师接受代理委托人的事项是以取得委托人的某种商业利益(如股权、债券等)为对价时,律师代理行为的纯洁性就值得怀疑。

3、  为委托人提供经济帮助。其可能后果是:(1)刚入行的律师大多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向委托人提供经济帮助,所以此举容易导致老律师对新律师的不正当竞争。(2)容易导致委托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受此利益劝诱,而不是考虑律师的业务水平。(3)根据代理活动进行到某一阶段时的成果,律师已经能够取得一定的收益,而继续下去将有较大风险,那么律师就可能不去最大限度地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而选择停止代理活动。

(二)   现行委托人与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寻求同一名律师为其进行代理;另外,律师代理某委托事项过程中,与现行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该律师为其代理另一事项,律师若是接手后一委托,就难以保证对两个委托人的保密和忠诚义务。

(三)   连续性利益冲突。律师在前一代理所获取的信息,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将其用于后一代理并且有损害前委托人的可能,就可以判断前后代理存在连续性利益冲突,或者说前后两个案件具有实质联系。例如,律师甲完成委托人A的代理事项不久,A与B发生纠纷,B委托律师甲代理其起诉A,若允许甲接受代理,甲就可能利用在前代理获取的对A不利的信息来攻击A。

(四)   推断性利益冲突。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转所的律师,由于可能获取了原律所委托人的信息(许多律所都有案件讨论制度),若接受原律所委托人的对方当事人委托,就可能对原律所委托人不利。例如,律所A的律师甲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之后,律师乙从A所转到B所,而被告找到B所要求律师乙为其代理此案。二是曾经是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员的律师,因其可能获取了原任职部门的管理对象的信息,在代理的事务属于其在原任职部门经办过的事务时,就可能对对方当事人不利。这就是所谓“旋转门问题”。

也有学者根据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将利益冲突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是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存在着直接和利害关系,使得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必然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造成该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利益冲突行为;间接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与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在为本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冲突行为。注这种分类虽过于抽象,但在处理和规制利益冲突行为时具有指导作用,对直接利益冲突的处理是禁止,而对间接利益冲突的处理是指导,允许委托人对利益冲突的豁免。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律师代理的利益冲突法律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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