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如何规定信息披露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证券同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和交易,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国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家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和公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提交并公布年度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并公布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家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道的,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前款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和销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或者公司主要经营资产的抵押、质押、销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公司发生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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