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市动迁房可以买卖吗
- 2、在美国犯了事被媳妇请高价律师打赢官司的是谁
- 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怎么办?
- 4、神探律师张浩有什么能力
- 5、神探律师张浩是谁
- 6、怎样才能防止一方离婚时转移房产?
上海市动迁房可以买卖吗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张浩律师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张浩律师: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张浩律师,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张浩律师,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实属有效民事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物权法》也将债权和物权进行分开处理,即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不因为物权不转移而变成无效合同。因此,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只要合同签订完整、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完全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可以说签订一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安置房买卖协议是买房人保护自己权利的关键。
由于动迁房产权的不确定性及交易周期的长期性,其风险也是很大的,必须在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中将相关条款细化;否则纠纷就会在以后的时间里随之而来,动迁安置房有两种:一种是基于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享有的动迁安置房,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此类动迁安置房属配套商品房性质,受5年限制转让的约束,也就是说产证下来后在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这种动迁安置房买卖风险极大,由于在5年内不能办理过户,如遇房价上涨,上家极易违约,如遇价格下跌,下家又会不情愿购买张浩律师了,如不能在合同中对相关情况及问题给与充分的预测和明确,就会导致房款交了,最终房子不是自己的。还有一种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动迁而享有的动迁安置房,此类动迁房在上海本地没有什么限制,在产证下来后可自由上市交易,相对来说风险要小一些,但仍然要在买卖合同将相关的问题细化,以做到万无一失。张浩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经验结合动迁房买卖实践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动迁房买卖整个流程的相关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法律意见书、动迁房买卖合同、卖家承诺书、买卖合同律师见证书)。
在美国犯了事被媳妇请高价律师打赢官司的是谁
在美国犯了事,被媳妇请高价律师打赢官司的,就是周立波。
2017年,周立波在美国被拘留了。他害怕坐牢,便一直求妻子胡洁保他出来。
胡洁也是个恋爱脑,她不想看着丈夫吃牢饭,于是找了一个非常厉害的律师团,还交了5000美元的保释金,将周立波保释了出来。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一方违约不在履行,另一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张浩律师按:在房价飞涨的年代,很多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恶意拖延反悔,要求另外加价,否则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甚至想恶意违约,支付违约金了事,因为房价增长的额度大大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所以他们才有反悔的动力。【上海房产律师张浩解答】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房屋权利人个人购买所得的房屋,配偶或其他亲属因婚姻或亲属关系形成了同住事实,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权益,但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因此,未经在房屋内共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同意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神探律师张浩有什么能力
零失误判案。张浩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江苏剑辉律师事务律师,因为有一项同行业界其他律师做不到的零失误判案能力,被律师界称为“神探律师”。
神探律师张浩是谁
神探律师张浩介绍如下:
张浩,北京市恒圣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0223803。[1]本科毕业于国立安徽大学,具有法学及设计学双学士学位。[2]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征地拆迁安置纠纷、国家赔偿纠纷等各类行政诉讼,[2],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产权纠纷、汽车租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征地拆迁案件纠纷、国家赔偿案件纠纷等。
怎样才能防止一方离婚时转移房产?
【律师分析】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张浩介绍,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个人的名下,其中既有婚前一方买房的,也有婚后一方或其父母出资买房的。除了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的,其他情况下,另一方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房子都有一定的权利。如果产权人离婚时转移房产必然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张浩介绍,只要夫妻一方能提供担保,就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对于可能要被转移的房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是当事人采用较多的措施。作为专业从事离婚业务的律师,张浩律师将在本文中向当事人介绍另一种较为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房地产异议登记。和财产保全相比,房地产异议登记同样具有防止产权人转移房产的效果,但却几乎不需要成本,因此对于离婚的当事人来说,房地产异议登记是一个廉价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房产行政措施。1. 申请房地产异议登记夫妻一方担心对方转移其名下的房产的,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在上海为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异议登记。离婚当事人申请房地产异议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证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本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2. 房地产异议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离婚当事人异议登记的,应当在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3. 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房地产确权诉讼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离婚当事人应当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房地产确权诉讼。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或者房地产确权诉讼后,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4.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在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或者房地产确权判决后,离婚当事人应该凭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房地产确权判决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1. 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申请房地产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离婚当事人申请了房地产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中止正在办理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2. 离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中止办理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即不予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律师提醒】对于房地产异议登记,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张浩当事人,其一,是要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异议登记十五日内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房地产确权诉讼;其二,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或者房地产确权诉讼后,当事人必须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并由其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事项有错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等事项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第六十六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当事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离婚诉讼,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中止办理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异议登记被注销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本文由上海律师张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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