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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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找律师有用吗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若业务员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对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的,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业务员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则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导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是底层业务员还是中层领导抑或是负责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对案件的量刑至关重要。如何从证据规则上质疑犯罪数额,从而达到降低被告人的刑期?此前,我们团队办理了一起业务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为320余万,经过我们团队辩护,最终成功减去100余万的认定,刑期也适当降低。从犯罪数额的认定角度上讲,辩护无疑是成功的。下面我们就将一审辩护词及判决书的认定公布如下:

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贾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贾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结合本案的证据,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合同金额321余万元的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案涉及22名被害人,而其中11名被害人(分别是高某芳、任某花、郭某莲、郭某堂、杨某敏、胡某平、李某艳、卢某甲、贺某余、陈某朝、牛某梅)没有对贾某某进行辨认,该11名被害人所陈述的通过贾某某向XXX公司进行投资的事实只有这11名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此外,根据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前及庭审中的供述,其入职XXX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7、8月份、而上述部分被害人(包括卢某甲、牛某梅、郭某堂、杨某敏、李某艳)陈述的投资时间在贾某某入职XXX公司之前,二者相互矛盾,且根据贾某某的当庭供述,所有业务员发名片的地点存在交叉,无法排除这些被害人通过其他业务员投资,但仅能找到贾某某的名片进而认为是通过贾某某投资的合理怀疑。

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的是补强、印证规则。“孤证不能定案”更是刑事证据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本案中,上述11名被害人陈述的通过贾某某向祺XX公司进行投资的证据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部分证言与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因此,上述11名被害人向祺XX公司的投资(合同金额为92万)不能认定为贾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

其次,剩余的11名被害人的投资中雷某宁、张某平的投资不能为贾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

1、关于雷某宁的投资问题。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雷某宁作为被害人,本人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做相关陈述,而是通过其姑娘雷某红报案并制作相关笔录,雷某红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明,只知道贾某某这个人,其他情况不了解。该证据系雷某红转述雷某宁的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而本案中,雷某红明确对贾某某不了解,公安机关在辨认前也未详细询问雷某红是否见过贾某某、贾某某长什么样、身高大概多少,胖还是瘦等等,因此虽然雷某红对贾某某进行了辨认,但因辨认违反规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雷某红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认定雷某宁通过贾某某向XXX进行投资的证据仅有雷某红的证言,该证言本身系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无法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雷某宁向XXX的投资(合同金额89.11万)不能认定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2、关于张某平投资的问题。根据张某平的陈述,其向XXX投资的时间为2014年4月和5月,而此时贾某某并不在XXX工作,因此该陈述与贾某某的供述相矛盾,张某平的投资数额(合同金额14万)不能认定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最后,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以及部分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在向祺XX投资时,确实存在先扣除7%-8%利息的情形,也就是合同金额并不是实际投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因此,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认定涉案具体数额时,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扣除8%来认定。

本案涉案合同金额3218500元,扣除11名未辨认的金额92万,扣除雷某宁的金额89.11万,扣除张某平的金额14万,剩余126.74万。在126.74万的基础上再核减8%,被告人贾某某实际吸收的金额为116万元。

二、被告人贾某某在XXX公司非法集资4亿元的案件中,地位较低、所起到的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仅为XXX公司300余名业务员中的一员,所吸收的数额仅为冰山一角,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帮助作用。且被告人贾某某在XXX公司受业务经理郑某光的领导,郑某光的上级还有刘某祺等老总,贾某某仅为小小的业务员,地位较低。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系从犯,应当对贾某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16万元,且在整个XXX公司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也自愿认罪、悔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贾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定案时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车  奔

            2018年10月23日

附:一审法院判决书节选

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晋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XX市,汉族,大学专科,无业,住山西省XX市XX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2018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太原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车奔,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故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合同所载内容、资金收付凭证,本案的犯罪金额应以集资参与人实际的投资金额确定犯罪数额。同时本院认为,本案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在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中称其业务员为“贾X”,如果集资参与人不能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则证明本案集资参与人数及犯罪数额的证据仅有投资协议和集资参与人陈述。而由于投资协议上并不能体现业务员是谁,那么可证明业务员是被告人贾某某的证据仅剩“集资参与人陈述”,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且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即部分集资参与人的业务员并非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综上,本院对已报案且能够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或说出被告人贾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联系电话的集资参与人所涉及的投资数额予以认定。对集资参与人已报案但未辨认或不能辨认出被告人贾某某的,虽然通过投资协议和集资参与人陈述可以证明其确实向山西XXX工贸公司进行了投资,但无法证明其业务员为被告人贾某某,故对该所涉及的投资金额应当予以核减。对公诉机关超出实际投资金额部分及证据不足的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一定的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被害人如何参与诉讼

在侦查阶段和公安局联系,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检察院联系,在审判阶段和人民法院联系。可以向这些办案单位提供证据,证人证言。特别是人民检察院阶段,被害人和检察院沟通是退赔还是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谈判调解减少损失,并对包括是否谅解等问题发表意见。委托代理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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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类案件在犯罪行为、犯罪要件构成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你可以问问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迟璟胜律师,都是国内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团队。

上海最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是哪个?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176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三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到十年,并处罚金。

即使构成的是同一个犯罪,但因为具体实施的犯罪情节不同,也会导致最终的量刑不一样。而实践中,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你进行辩护,这样的话就能够比较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具体从哪个角度去处理,需要专业律师去做分析研究,这类案件在犯罪行为、犯罪要件构成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你可以问问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翟星诚律师,都是国内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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