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什么
- 2、如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 3、律师队伍建设是什么
- 4、当前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 5、如何评价中国的律师队伍?
- 6、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什么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主要包括:
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拓展资料: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法律服务业获得长足进步,法律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结构也有所优化。然而,仍存在很多问题:法律服务工作者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角色错位,法律服务工作者“顶替”律师角色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员短缺,造成法律服务供不应求;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布局不合理,没有实现全覆盖;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法律服务业知之甚少;制度不健全,存在着一些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不规范、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等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除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之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还应重视如下几个方面。
优化队伍结构。当前,法律服务队伍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整个法律服务队伍而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之间对比失衡,形成不了整体合力;另一方面,即使是某一行业内部也存在搭配不合理、步调不一致的现象,如,在律师行业,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竞争的多、合作的少,形成不了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队伍结构,促使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之间实现拾遗补阙、互促共进;着力打造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强化执业保障。我国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整体上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仍存有差距。鉴于此,应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进培训方法,讲求培训效果;着力完善法律职业准入机制,改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素质关;切实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应有的报酬,确保其劳有所得、劳得相符。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健全律师事务会自律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章程,建立起以诚信执业为核心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对其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自律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强化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严肃处理投诉案件。
推动应用工作。无论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还是企业,在作出判断、决策时,判断和决策的合法性问题应是最为关键的考量因素。而作为有着深厚法律知识背景的律师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通过设立公职律师,企业通过设立公司律师,让律师融入到政府和公司的管理行为之中,对政府和公司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在实际工作或业务活动中,不能把聘用律师当作装点门面,把律师当摆设,不能对他们顾而不问,对他们的意见听而不闻,而应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尊重律师的意见建议,并切实加以应用,确保各项决策和重大活动的合法有效。
如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决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解读
加强律师队伍要求覆盖城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加大民生领域的服务,具体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发展公益律师制度需要大量的律师,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二方面是发展政府律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二方面是发展公司律师,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同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都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局,都要符合党对法治工作者提出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的要求。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坚决抵制、拒绝参与由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挑起的所谓“维权”活动,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队伍建设是什么
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懈努力,我国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一是律师队伍不断壮大。近几年,全国律师队伍以每年2万名的速度增长,去年底达到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万多家。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明显提高。目前,全国有党员律师7.4万名,1445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4033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二是律师作用有效发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职责,认真办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事务,已经成为促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2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近100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万多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军队和武警部队律师围绕实现强军目标,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律师制度日趋完善。通过实施律师法,形成了合伙所、个人所、国资所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完善了律师队伍结构。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形成了覆盖律师执业活动的律师管理制度体系。四是全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律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人民群众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咨询、代理开始成为习惯。律师事业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比如,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致力于未成年人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佟丽华律师,扎根贫困山区30年、为乡亲们带去法律阳光的赵春芳律师,舍弃大城市优裕工作和生活条件、毅然选择扎根西部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马兰律师等,都是其中优秀代表。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
当前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律师水平参差不齐,道德建设有待提高能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何评价中国的律师队伍?
(王荣利律师著作:《总裁的陷阱》、《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找个好律师》)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的时候律师队伍,是没有人愿意当律师的。一是五十年代的律师大都被打成“右派”,使一些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们仍然心有余悸;二是社会对律师的认识还处在“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浮浅认识阶段,社会形象并不好;三是律师没有“实权”。这种社会状况决定了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之后最早的一批律师,不可能是最好的法律专家或者最优秀的司法人员,所以中国律师事业明显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到了九十年代,随着国家经济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法律纠纷和诉讼也大量增加,于是便突显律师人才奇缺。由于当时的传统计划经济还没有打破,机关待遇低,企业效益差,大锅饭饭现象还普遍存在,而律师事务所则普遍实行了自收自支,率先打破了铁饭碗和大锅饭,所以律师职业的吸引力一下子大为提高。再加之在全国率先实行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几乎向所有人都平等地打开了大门,于是各行各业、男女老少都有人将律师职业当做自己的第二次机会,纷纷报考并跳槽。甚至连大学教师、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公安干警、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等都抛下铁饭碗,辞去公职,改头换面成为了律师。几年下来,律师人数增加了,大学的法学教育也热了,更多的人员都来分食律师业务这一块“蛋糕”。如今,不仅律师之间竞争激烈,甚至企业里的法律事务工作岗位也竞争得非常激烈。许多企业招聘法律工作人员,条件相当苛刻,既要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取得律师执业证,又要多少年工作经验,还要多少年本地、本行业的工作经验,最后还有学位要求、年龄限制和外语程度要求等,而工资待遇却并不比其他职位高多少。可以说,目前做律师难,靠法律谋生的人都不容易。现在的律师队伍,年轻人多了,学历普遍提高了,但创业的成本也增加了,创业的难度更大了。同时,中国律师的流动更加频繁了,分布也更为严重失衡了。据报道,中国律师总数大约13万人,但仅仅北京、上海、广东三地就占到了三万多人,近乎全部律师的四分之一。而在每一个省里,省会城市又几乎会占到全省律师的三分之一以上。律师普遍向经济发达地区、向大中城市流动,而全国尚有几百个县却没有一名注册律师。这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实。深入思考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的现象呢律师队伍?笔者认为,这都是地区经济差距拉大和贫富差距拉大惹的祸。可以说,律师是地区经济差距拉大和贫富差距拉大的最大受害者。穷人最需要律师的帮助,但穷人又无法供养得起律师,于是,有的地区没律师,有的地区律师多得抢饭吃,就难免成为现实。破解这道律师分布不均的难题,单靠律师的自觉是不可能的,还必须靠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倾斜。1、中国律师队伍是中国社会目前最具平民化、最具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最具正义感、公平感的一个社会群体。中国律师都不再属于“国家干部”,没有掌握任何公共权力和公共财产资源。他们基本上已经和农民差不多,除了拥有一个高价的红本《律师执业证》之外甚至连一分土地都没有。他们靠自己在市场上提供法律服务自谋生路,自找饭碗,因此必须视当事人为“上帝”,为自己的“衣食父母”。他们没有权力基础产生官僚主义作风,没有资格“摆谱”,更没有必要“刁难”任何人。所以,中国律师必然最具“平民化”本色。同时,由于长期的法律侵染,民主、公民、正义、公平这些法律观念已经深深地扎根在他们的脑海里,自然而然地,他们最具有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也最具正义感和公平感。2、中国律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和法治社会的“播种机”、“宣传队”, 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润滑剂。中国律师的武器是法律。法律的武器不仅仅是针对平民百姓的,同时也是针对权贵和国家机器的。历史上古今中外法律的最大破坏者往往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者。中国律师身为平民百姓,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自然也在推动着各权力机关依法办事,认真对待和执行法律。律师在工作中必不可少地要对当事人宣传、解释、分析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的各种疑问和咨询。所以律师自然而然就是国家法制的“播种机”和“宣传队”。中国未来走向现代化,走向法治社会,都离不开中国律师的贡献。现在律师队伍我们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不仅应该减少纠纷和冲突,而且应该及时解决发生的纠纷和冲突。无论减少纠纷和冲突,还是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都离不开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所以要实现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润滑剂”。没有律师,或者律师的良好的作用不能发挥,实现和谐社会就必然会存在许多障碍。3、中国律师最具平等观念,平易近人,与某些机关的官僚作风和官僚主义态度形成明显的对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的许多基本法律,都规定了“平等原则”。如“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这些法律原则的长期薰陶下,自然而然地,就培养起了律师高度的平等意识。律师在中国司法活动的链条中处于最下层,迫使律师不得不客客气气、和和蔼蔼地做事。同时,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律师处于雇主和雇员中的雇员地位,也即处于视“客户为上帝”的市场经济中的下游地位,所以律师没有架子可摆,更没有什么资格制约当事人,所以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只能平等待人,平易近人,打不起任何官腔,产生不了任何官僚主义。4、中国律师思维开阔,思想活跃,深入民众,最懂人民百姓的疾苦,最能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应该是最好的公务员队伍的后备力量。律师要赢得市场,要使当事人接受并心甘情愿地“埋单”,就不得不深入民众,并且必须了解、解决他们的困难,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不仅要态度诚恳,而且还得先无偿地展现自己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知和认可,最终也才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聘用。许多时候,无论当事人最终聘用与否,律师都已经把法律知识传送给了当事人,即使想收回也无法收回来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虽说不能称之为“人民公仆”,但客观上却是被市场逼出来的“人民公仆”,而且是不花纳税人钱财的“人民公仆”,是依法纳税的“人民公仆”。甚至可以说,律师都是“活雷锋”。律师通过接案、办案、解答各种咨询、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开阔了他们的眼界,锻炼了他们的思维,而且也使得他们深知人民百姓疾苦,同时也最清楚解决人民百姓反映的问题的办法。如果律师能够成为公务员,那么他们不用参加什么法律培训和考试,也必然能够熟练地运用和执行法律了。律师都通过了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证明了他们都是出类拔萃的人才。如果能够让律师成为公务员,无疑是最为合格的公务员。国家应该视律师为最大的公务员后备军。5、优秀的中国律师都最具独立人格,所以也最能够仗义执言,最具社会公信力。官场上有一种现象,用俗话说叫做“屁股指挥脑袋”,是说坐什么位置上说什么话、言不由衷、心口不一、言行不一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官员这个阶层的社会公信力,甚至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形象。而优秀的律师,由于自谋职业,自收自支,并且没有了升官、领工资的压力,他们在经济上独立,必然也在人格上独立,敢说真话,敢当敢为。在律师的观念中,法律就是他们的最高“首长”,是始终占据第一地位的,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不怕得罪领导,不怕得罪某些权势,不怕得罪某些垄断行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们社会的正义和良心。6、中国律师的主流是健康的,无私的,奉献社会的,少数的败类也是客观存在的。正如同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一些败类一样,律师业内也难免混进一些抱着极端个人目的的败类。他们有的为了收取钱财不择手段,欺骗、坑蒙当事人,糊弄、忽悠当事人,甚至“演戏”给当事人;有的为了追求办案结果而行贿、拉拢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一些司法机关的败类坑瀣一气,相互勾结,亵渎法律。但总的来说,这些人并不是中国律师的主流。综上分析,目前中国律师这个群体,是中国最具法律智慧和和法治观念的一个群体,同时也是远离权力和财富的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既不是既得利益者群体,但也并不完全是利益受损的一个群体。他们作为中国新兴的一个社会群体,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必将日益发展和壮大,对中国走向法治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们不应自轻自贱,悲观失望,同时政治家们也不能无视或者忽视律师界的声音。我们期待着中国律师能够成为法治社会的护法使者,成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成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推动力量。
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法律共同体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我市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加强监督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市律师队伍现状分析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队伍不断得到壮大发展,全市现有注册律师216人,律师事务所31所。从我市律师队伍情况看,总体形象是好的积极当好 *** 和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各种民事经济纠纷。为 *** 重大决策和依法治理为羣众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全市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60余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队伍发展的加快,就难免良莠不齐。从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接到举报投诉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律师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明、乱许诺等方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律师平均业务量少。
人们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一是市目前经济还属欠发达地区。律师的业务范围狭窄,其中收入温饱型律师占从业律师的5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收入,律师千方百计去寻找案源,诉讼代理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甚至与律师的社会关系直接有关,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律师个人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因此,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更注重律师的个人品牌,先是选择律师,然后再选择律师事务所,这也客观上形成两极分化。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所限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出现缺位。根据律师法,首先。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由合伙律师选举产出,选出者既是律师,又是管理者,身份重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难以分开;另一方面,现有的分配制度下,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没有经济分配权,也没有人事管理权,无法真正行使管理权,造成事务所管理上的诸多空白。
受分配机制影响。律师事务所现行管理机制中的分配制度多以“提成制”为主,其次。所谓“收入分配提成制”指全体执业律师在均无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根据各执业律师(含合伙人或合作人、聘用律师)当年业务收入依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其工作报酬。提成制”下造成了1内部约束机制严重缺乏。第一,每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与个人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既不分配案源,也不发放工资,事务所不可能以直接的经济手段来约束执业律师,第二,律师在哪个事务所执业已经不太重要,事务所成了每个律师“借壳经营”场所。第三,每个人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不可能把自己承接的案源交与事务所主任分配他人办理,致使事务所实行的统一收案、统一分案流于形式,2内部协作机制紊乱。律师的收入与个人案源的多寡、标的大小直接挂钩,每个人干自己的活、挣自己的钱,这使得部分律师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管是否擅长所有业务全办,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很难再产生事务所内部的协作配合。
二、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性
职责上有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但是律师违纪的问题有些是介于违纪和违法之间,对律师的管理。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有些“鞭长莫及”由于有些律师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系统,也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难以实施监督。地方各级部门中,对律师这一社会特殊羣体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尚缺乏统一认识,手段和制度也不十分得力,缺乏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是
1目前对律师的监督存在盲区”
工作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很大。不是司法人员,却对司法的结果起着很大的影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党和 *** 的形象影响很大;不是社会治安力量但对社会政治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一般人要熟悉的多,有许多个人和团体都不愿意、不敢和他对簿公堂”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也只好“退避三舍”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羣体。多数只有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这一羣体又是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羣体,其管理的难度相对与文化水平较低的其他羣体又大一些。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虽然立了法,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整体上的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有的职责特别是律师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各级管理的范围等问题上,还不十分明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盲区”这将大大影响律师队伍建设。有人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监察的内部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律师这个社会羣体要去监督管理是手伸的太长,不该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因此,对律师这一羣体,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就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2对律师队伍进行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体现
管理律师无疑是司法行政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客体。对他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理解,这里指的国家”具体应当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律师羣体的特殊性,更有必要从维护法制建设这个角度来加强对他监督和管理。
3加强监督管理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在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的律师队伍。但社会的进步和律师事业本身的发展都要求他还应有更大的作为。当前律师队伍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律师素质低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有发生。有的只认钱,不真正依法办事;有的热衷于在庭外下功夫;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有的甚至乘人之危向当事人索要高额诉讼代理费。这些人虽然是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危害极大,最大的危害莫过于失去人民羣众对律师的信任。本来,人民羣众找律师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挽回损失,找到公平。但由于一些律师的不良行为,使当事人不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受到伤害,不敢再找律师为其服务。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羣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这对律师队伍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因律师事务所体制弊端,分光吃光,不图发展,如不加强对他财务监督,也会滞缓其发展,甚至滋生腐败。
4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查办案件是其基本职责之一。当律师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律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难以或不愿意进行调查处理,律师的违纪自然也必须由监察部门和管理机关一起来进行查处。由于目前律师的管理大部分是块上的管理,无论是管理力量还是监察力量都比较弱,案件发生后难以独立查处。
三、加强律师队伍监督的几点思考
认为应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使律师能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加强对律师的政治领导。法律是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当今中国,法就是中国 *** 领导下的各族人民意志的体现。由此,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体现这一意志。要求我律师队伍也必须是党的领导下为维护法律公正而工作,因此在律师队伍中要有比较健全的党组织并将其融入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的序列之中,以便加强领导和党内监督,使律师队伍能始终有正确的领导,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最终达到维护法律公正这一目的一是建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批准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要适当注意党员的结构;二是注意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市律师党的建设工作发展较快,符合条件的20家律师事务所全部单独建立党支部,还建立联合党支部3个,使每一名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
重建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整体、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新机制。对于公共费用,2加大律师所内部管理模式的改革。一要加大事务所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配机制上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分配原则。应由事务所统一承担,并保留适当足够的提成”作为风险和发展基金,对合伙人和合作人采取将薪酬与全年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年薪的发放通过严格考覈积分进行,实行逐年考覈,逐年浮动。对非合伙人可选择采用“基本工资加奖金”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加部分提成”等分配方案。对聘用律师发放固定的工资,同时承办案件给予办案补助。二要变革内部管理模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即将执业律师与管理者的职能相分离,管理者可由律师或非律师担任,使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达到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形象。
绝大多数要靠律管部门来管理处置,3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律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律师队伍中发生的问题。纪检监察对律师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律师管理部门在对律师管理中是否严格管理进行监督。一是把住律师“进口”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注册,律师资格的审查、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等环节中,都由纪检监察和律师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共同审覈。二是建立律师诚信档案。三是对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后,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的律管部门,逐级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违纪的有律管部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做法既对律师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查处,同时也对律师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4运用财务审计的手段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队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都和财务有关。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可以发现掌握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是否依法纳税,财务管理是否有漏洞以及个人收支情况、发展基金积累是否合理合法等,不仅可以从经济监督的角度来预防律师队伍个别人犯错误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稳步健康发展,还可以为领导如何加强对律师队伍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加强监督力度。对律师队伍中个别人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加强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手段,5查处律师队伍中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过查处案件,起到警示作用,能及时有效地防止律师的违纪,教育一片。但对案件查处问题有两大难点,其一,对律师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查处,查到哪一级还无法可依。由于没有相关规定,查处工作中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块上管理的律师发生违纪违法往往涉及几个地方,多个部门,其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否直接查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司法部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律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这类问题上的管辖。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律师工作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对他工作满意与否,6公开法律服务有关事项。羣众最有发言权。但目前很多羣众对如何请律师,如何付费等知之甚少,往往在事后引起纠纷,也有的律师规定私下收费,最后当事人觉得上了当,受了骗。就不断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不但影响到机关正常办公,而且使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大受损害。对于此问题,认为一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律师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收费方法、标准等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当事人能明明白白。二要进行法律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开,请社会监督。对涉及带违纪违法的问题,及时由律管和纪检监察部门来查处。从总体上加大监督力度,把预防的工作做在前面,关口前移。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作为直接面向羣众服务的律师队伍的行风建设,7结合行风评议。为羣众特别关注。现在律师纠风工作一般放在年检注册时进行,这是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法律服务的不同时期出现的问题和特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重点的整顿和治理。例如,当前对律师收费问题和服务不到位问题羣众反映较大,就应根据这个问题,重点调查,否按规定收费和收了费是否为当事人办了事。这种调查不能局限于在律师事务所内,而应涉及法院、当事人等,才能比较全面、真实地反映,才能治住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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