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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思维与律师思维、科学思维的差异
最近看了一则东哥的段子,体现的是典型的律师思维:
律师思维一开始就设定立场,分出了好人坏人,自己始终站在好人的一方驳斥对方,而立法思维里没有好人坏人。
律师思维注重的是先下结论再去寻找证据,而立法思维恰恰相反,有点类似于科学思维——先有了证据再下结论。
因此,很多律师在立法中提不出太多建设性的意见,并非态度不端正,而是思维上未转变。
再说科学思维,前几天写的学习相对论笔记,总结了一套科学思维的方法:
恰恰立法也需要上述这种建立在事实和逻辑基础上的思考模式,但还存在一些差异:
1.科学思维善发现,立法思维善学习
科学思维探索的是未知领域,而立法思维是将已被验证的科学理论应用于实际。所以,若立法,除了要通读各类法律文本,还要掌握当前最先进的科学理论,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等,而大量的学习内容对于一般人是极其繁重的,依靠精准的检索式学习方式才更有效率。
2.科学思维求真,立法思维求实
科学思维追求的是真理,发现世界的本来面目,而立法思维追求社会整体收益,需要考虑社会各个方面的因素,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求优,求变。跨越式立法往往会引发激烈的冲突,因为, 领先一步是先驱,领先两步是先烈。 所以,循序渐进的优化当下的伦理制度,才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3.科学思维激进,立法思维保守
科学思维不考虑社会效应,而法律则是社会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科学思维可以天马行空,向哥白尼一样思考,突破人类自我的视角,提出地球并非宇宙的中心;向爱因斯坦一样的思考,突破了现有的时空观发现了相对论。而立法思维,却受限于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最低工资制度、同工同酬制度,起初是要保护穷人和弱势群体的,但逐渐都越来越背离了原先的立法目的,而法律暂未作出改变,因为立法是保守的,滞后的。
4.科学思维有定论,立法思维无终点
科学结论是阶段式、跳跃式的定论,牛顿定律虽然被推翻了,但是在低速的时空下仍然适用,而原有的法律被推翻,大多规则就不再使用。《薛兆丰经济学讲义》里说,立法不是解决问题的终点,法律通过了,画上的不是句号,而是冒号,因为人是有能动性的。最低工资制度、同工同酬制度出台后,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对策,最后局面、事态的走向,会滋生新的社会文化环境,由此推动新的立法需求。
以上是个人工作学习的思考,欢迎提出不同观点交流。
律师的思维,和普通人有什么区别?
从事法律职业其他工作的人,我不了解,只说说律师。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和从事其他工作的人相比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吧。
1.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会考虑依法维权,但首先会考虑维权成本。为了几块钱去打官司的律师,并非真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真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可能就是为了吸引关注。
2.做事首先会考虑法律规定,是否有法律风险。所以做过几年律师后,没有人会转行自己搞个公司,分析来分析去,觉得法律风险太大。
3.看到过太多的社会不公,当年“仗剑护法”的初心虽然还有,但对各种糟糕的结果基本上可以淡然处之了。
4.当年的文学青年现在连一句打油诗都很难说出来,但是,写份合同、律师函手到擒来,立马可待。
5.时间观念强,最讨厌不遵守时间的人。
6.做事情喜欢列清单。
7.因为诉讼中常常有各种不确定性,所以在生活中尽力避免各种不确定性,能够预先安排的事情,一定预先安排。
孙子兵法与律师思维01——大事,不可不察也
《孙子兵法》第一篇《始计篇》。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思想重视——大事,不可不察——“预算思维方法”
孙子开篇即直入主题:“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作为律师要说的是,无论是诉讼,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非诉行为,对于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都是“大事”,都“不可不察也”。——也就是说,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自己的诉讼和非诉行为,并做到“不可不察也”,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给当事人第一个重要的提示。
篇末,孙子说,“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由此,可见,全篇从开始到篇尾,孙子都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要“察”,要“算”。只有算了,才能知“胜负”。
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学会“预算”,对于一个案子的走向,经过“预算”做出合理的预测和估计,这不仅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思维。律师要尽可能避免“知不可为而为之”,更要避免“不知可为或不可为而为之”。
我把以上孙子兵法里透露出的思维方法暂命名为——“预算思维方法”。即要养成一种开始就对一件事情进行预先计算的思维习惯。——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思维方法和习惯。
二、如何察——分不同角度来察,最终汇总得出结论——“要素分析思维方法”
孙子在如何察的问题上,提出了“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从“道、天、地、将、法”这五个方面来作为具体考察的对象,并提出了考察的标准“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并以此来“知胜负矣”。
这种精炼的分不同角度考虑问题并最后汇总得出结论的科学思维方法对我们非常重要。
这里我仅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做一简要的展开。作为原告方的律师,在起诉前,应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管辖法院、时效等实体和程序等各个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帮助当事人完善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策略,在诉前给当事人以诉讼“风险提示”,为当事人是否诉讼、如何诉讼提供一个合理的建议。
——仗打不打,孙子告诉我们,要先算计,要知胜负才能打。
——官司打不打,当事人应该听听律师的全面分析,那种上来就要求律师按自己要求写诉状,并要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的想法,不仅不科学,更是对自己的极大不负责任。
作为律师,经过不同角度的全面分析,得出详细的诉讼风险及诉讼策略,这才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帮助。—— 这其实才是律师价值的最大所在。
我把以上孙子兵法里透露出的思维方法暂命名为——“要素分析思维方法”。即要分析一件事情的可行性,要从不同要素进行分析,最后综合得出结论。——这是一种基础的思维方法和习惯。
三、如何为当事人获取最大合法权益——不可先传也——“创新性逆境思维方法”
孙子兵法里提出“兵者,诡道也。”,并提出了各种“诡道”的方法,并最后得出“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的观点。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碰到一些看似死结的案件,即经过预算基本是死局的案件,但是,如果能换不同角度思考,也许能走出一条“柳暗花明”之路,这也是“疑难案件”的处理思路,因此,律师要学会多角度思维,学会“想人之所未想”,这样才能维护身处逆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把以上孙子兵法里透露出的思维方法暂命名为——“创新性逆境思维方法”。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往往都是身处逆境,尤其需要律师开拓思维,在充分告知诉讼风险后,得出一个“逆境中求胜”的机会。——这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和习惯,也是考验一名律师能力的重要体现。
最后,我要说的是,
思维虽不可捉摸,但却处处可以体现。有意识地训练自己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每一名律师都非常重要。
感谢我们的老祖宗给我们带来的思维的洗礼。
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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