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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承租人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解除租房合同

一、承租人能解除租房合同吗

1、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民法典》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对租房期限进行约定。要是还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针对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租房合同。

3、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承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须通知出租人。租房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出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租人在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下解除租房合同的后果:

(1)承租人需要按照租房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租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承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当中,就包括了对租房合同的解除权,但此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然的话就属于违约行为。而要是在解除租房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的话。也是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牡丹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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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比较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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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可以证明证据原价吗

可以证明证据原价。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有哪些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负责并且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自身的行为应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设定有关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显得相当重要。

(一)主体标准

所谓主体标准,是指公证申请人必须有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对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与申请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公证活动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的,因此申请人最先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能够证明申请人是符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申请人要求对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时,申请人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所有的,如提供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

(二)实体与程序

标准所谓实体与程序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是以合法、真实为前提和基础的。虽然在《公证法》中真实、合法、充分是并列的,但是如同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只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明材料才能被称为证据,合法和真实应当是公证机构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前提,即证据的充分应包含了合法和真实。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表面形式上再充分再完备的证明材料,如果它本身是虚假的或非法的,那么它也不能成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

除了考虑证明材料实体上是否合法,我们还要确认申请人获得该证明材料程序或途径的合法性,特别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我们也应更多地将目光放在申请人获得证明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上,如果我们获知申请人取得材料的过程是非法的,就应该拒绝为之公证。

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以分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前者指以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相一致;而后者是从法律角度认可的事实。客观真实永远是我们所追求的完美的目标,但是并不是唯一的价值取向,而且也可能是难以完全达到的境界。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认定也应该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而不能拘泥于纯粹的客观事实。例如,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提供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以及另一份内容不同未经公证的遗嘱,但所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那么,我们只能基于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因为公证遗嘱所反映的是法律真实,而客观真实可能是立遗嘱人在后一份遗嘱中所反映的意愿。

(三)充分标准

所谓充分标准,是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足以证明公证书中的公证事项,而且各个证明材料之间没有矛盾,互为印证,并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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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的效力怎么样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那转租合同应为有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 合同的效力 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定的转租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 ,取决于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事实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作的表示。 承租房屋可以转租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时如果不是经过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就属于非法转租,此时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很大的。因此,各位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房屋的转租,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牡丹江律师。

牡丹江盛世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还可以。

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是于2000年12月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牡丹江律师的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证号3123000072533098XA)牡丹江律师,是牡丹江市较早成立牡丹江律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现有执业律师13人。律师事务所全部人员均为大学以上学历,其中硕士3人,双学士2人,高级律师2人,中级律师2人。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恪守法律、维护权益”是盛世所的办所宗旨。盛世所设立以来无投诉,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同时致力于大量的社会公益事务,先后担任多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案件。保留传统诉讼业务的同时,事务所积极开展非诉讼业务,其中在公司业务、重大项目法律顾问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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