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律师对,如何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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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的办法是什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实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1]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34 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6年9月18日 [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第四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五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62条,涵盖律师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内容。《办法》规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办法》明确,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加强律师对,如何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律师如何拓展业务

问题一:作为一个新律师 如何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事务所拓展业务加强律师对的具体措施

(一)形成律师培训的长效机制

首要就是业务能力培训,对于当前新法新规进行解读,对已经实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解读,尤其是实务风险的解读,加强律师之间的互动性,这样可以增强律师的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律师要能在满足不同企业的法律需求中游刃有余,仅有法律专业素养和技巧还远远不够,律师必须成为 T 型或 X 型人才。3因此鼓励律师针对自己所服务的领域,进行专业化考试,取得一些证书,比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这样律师的综合能力更强,更能适应客户的需求。将律师培训形成机制,定期进行培训,培训的形式可以是会议、案例讨论、新法解析、论坛峰会、各类技能比赛,打破律师间竞争激烈、交流合作少、律师业内缺乏传承。4通过形成的培训机制,从而培训出专业化的律师。

(二)建立拓展客户的平台

根据《法人》杂志在 2007 年所做的关于律师营销的调查报告显示,近 60%的律师认为其客户主要来源是通过朋友、熟人、亲戚等特殊关系形成、40%的律师认为客户是因为自身名气和声誉吸引,而通过律师事务所名气、声誉吸引的客户仅占 17.5%。另外,律师们认为保证案源的重要因素从高往低依次排序是:诚信与负责、与客户沟通的技巧、专业知识、固定的关系网、知名度。5

1、充分利用网络。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中国的网民很多,很多时候大家寻求信息的时候,首要就是寻求网络。因此事务所除加强律师对了建立自己本身网站的,可以通过知名网站开辟自己的专栏,展开电子商务的法律自助服务,进而建立自己网上法律服务系统。

2、利用传统的媒体。在报纸上开辟专栏,提供法律信息、法律知识等;适当的与媒体互动,接受媒体的采访,扩大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3、定期举办行业论坛。将律师事务所已经具有的律师能力和业务方向,结合相关企业的需求和法律的变化,将论坛举办成为制度化,从而定期进行举办,论坛的内容要新颖,有吸引力,从而将律师的个人魅力展现,律师事务所的能力不断扩大影响,树立权威形象。

4、可以制作事务所刊物。刊物每期一个主题,围绕主题进行法律法规的解读、案例的指引、法律风险的防控,将事务所的有关信息进行梳理写入,定期免费的邮寄给客户,同事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需求,从而修改刊物的主题和内容。

(三)客户维护系统的建立

只有不断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客户及时的沟通的,解决客户的问题,才能够留住客户。现今的事务所不能保留着过去的观念,自己高高在上,改变过去的观念,真正将客户是上帝的理念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将客户的信息电子化,每个客户的进行定位,积极定期的回访,并且责任到人,客户可以对律师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判,进而可以加强律师对客户服务,使得客户满意。

问题二:律师拓展业务提高服务举措有哪些 一、新执业律师应当制定执业发展规划:

律师的职业规划应有规律、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逐步从量变转化为质变。要逐步发展,稳打稳扎,每年有一点进步。成功绝非一种偶然,都是有规律可循的,大多律师经过几年的执业达到一定高度并获得成功都不是偶然的,这是专业水平、人际关系,知名度、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形成的。其实无论在哪一行哪一业,只要有耐心在里面沉淀三到五年,行业中的技能、技巧、经验、门道自然就会了然于心、无师自通,律师这个行业也是一样。经验证明:在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后,最多坚持三到五年,初期的迷茫、痛苦和困惑就都将成为过去。要想立足于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新执业律师应结合自身的教育背景、专业和特长尽早制定执业规划,尽早寻找能发挥自己潜能的业务方向。在兼顾全面的同时,树立自己今后的业务主攻方向,孜孜以求,坚持做出自己的特色和专业品牌。比如现在我们所的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的等方面力量都比较薄弱。只要静心研究两三年,你们也是专家。

二、通过各种方式尽快熟悉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

机会向来青睐有准备之人。留住找上门的当事人是沟通和魅力能力结合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找到律师就是想知道更多一点,让自己心里更有底一点,所以在回答当事人的提问时就要抓住他的心理,既要让他得到他想要得到的答案又要让他心里建立对你的信任感。要作到这一点,新执业律师就应当尽快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现在所里已经有现成的案卷,作为实习律师或是新执业律师,可以在闲暇时多翻看已结案的案卷。重点从原告的诉求,支持诉求的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几个角度去看。对律师来说,在接待当事人最初对案件的咨询时一般就会对案件是否可以办理、以及案件的基本走向作出一个大致的估计。可以说,你在接受当事人最初的咨询时如果就能对案件的走势作出准确的估计及判断,那么你接到这个案子的可能性及取得当事人认可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广开思路拓展案源 。

首先,新执业律师要注意在服务中拓展案源。一要认真对待每一细小的法律事务,珍惜每一次电话咨询和当面咨询的机会,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即便明显不成案的咨询,都要认真聆听述说。给咨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其本人或亲属及周围的人,一旦出现法律问题,首先会找到你。只有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人家才能宣传你推荐你。二要办好每一个小案,律师有大小,案件没大小。大案小案只对律师比较而言,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大事。所以对标的小的民商案件或罪名轻微的刑事案件,都要向大案一样做,切不可敷衍当事人。只要签订代理协议,不管收费与否,收费多少,都要以同一水准提供服务。每个案件都要做到使当事人满意,输了也要让当事人输的明白,这样,一案就会带来多案,小案会带来大案。

其次,在工作之外应当宣传自己,从沟通中挖掘案源。

律师的工作时间并不限于8小时之内,在8小时之外应当多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和集体活动,努力地宣传和展示自己,注意收集挖掘潜在客户资源。律师是社会活动家,沟通能力是律师的基本素质和必要素质,沟通贯穿于整个律师服务之中,包括与委托人、当事人沟通,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与社会方面面沟通。要善于利用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所有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哪怕是只有一面之交的人的资源。要让人们知道你是一个律师而且是很有水平的律师。良好融洽的勾通,会拓展潜在的客户资源。作为年轻律师,可能这种方式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绝对不会是无用功。实习律师可以利用实习或做助理的机会,尽量多认识和接触不同的人,把已经拥有的人脉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并不定期进行维护。待实习期满,自己执业的时候,这批人脉将为我们带来……

问题三:律师如何进行业务拓展 对于决心开始律师生涯的新人,第一单自己的案件是很重要的。很多人都是老律师给的案件。其实案件的来源无所谓,但关键要把握好机会,把案件做好,要把案件的当事人变成自己的潜在客户和宣传平台。只有你真心付出了,当事人才会真心感谢你,才会介绍亲戚、朋友来找你。即便你的案件输了,但你的付出还是可以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很多新人花很多时间去迷茫、去找案件,但真的有案件在手里的时候并没有花时间去做,从而使自己的客户做一个丢一个。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有很多机会宣传自己。在国内的二、三线城市,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进入这个行业是非常有效的。我自己有点感悟: (1)新律师一定要处理好找案子和做案子之间的关系,一定要花时间来把案件做好,这样你可以熟悉法院和法官,可以认识更多的当事人,接触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更快地进入角色。找案子不能心急,有机会的话多帮老律师做点事情,可以做他们不愿意做的小案件; (2)多加强理论学习,并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很多新人根本就没去法院办案过,也不熟悉法院的工作方式就案件的流程。有机会的话就多跑跑法院,没有事情的时候听别的律师开庭也是学习的一种方式。司法考试的书籍只是基础,考得过并不代表就可以办案了。虚心谨慎,勤学好问,见老律师比较忙的话可以主动要求帮忙,有无报酬均可。平时多花时间思考,记笔记,这样很快就会进入角色; (3)对外交往的时候注意仪表,言谈举止要注意保持律师的身份。外界对律师这个行业有很高的要求,从内在到外表,也不管你是新人还是老牌。在陌生人面前,别人只知道你是律师,而不知道你是新律师,对方还是拿律师的标准来要求你。得体的装扮和合适的谈吐保证给对方一个好的印象,能留住你的名片; (4)名片战略在现阶段是有效的,在合适的场合以合适的方式拿出你的名片,让更多的人了解你,知道你是律师。 (5)钻研业务知识。在接待、解答客户的问题的,不能忽悠别人。有了专业知识,你的回答会更使人信服。现在的客户一般都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能辨别是非,只是不知道其中的所以然,你能把他想讲但没有讲出的道理用法理描述出来,他自然会对你有好的印象,即使这次不找你,下次还有有机会的。

问题四:律师网上如何开展业务? 总体说来目前律师网上开展业务的方式主要有一下几种:1.在法律咨询网站上,服务买广告位,接受咨询,招揽案源;2.自己组建法律咨询QQ群,吸纳有咨询需要的人进群接受服务;3.紧跟移动互联的步伐,与法律咨询平台开发的法律咨询app合作。目前,效果和反应不错的是一款叫做“律兜”的app。

问题五:律所怎样拓展业务? 参考律师业务拓展30个方法:

wenku.baidu/…WmO9t7

问题六:实习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案源是每一位律师立足和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没有案源,找不到案源就意味着没有案件办理,没有收入来源,更重要的是没有发挥才华的机会。案源的多少是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更别说是刚刚拿到实习证的实习律师了。实习律师较执业律师更需要拓展案源,为以后的执业道路作辅垫。 对于我们实习律师来说,案源就是市场,案源的开拓其实就是市场营销。如何能在这个市场里找到客户、拓展业务呢,可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步:专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众所周知,商品是市场营销的基础,没有产品谈何流通。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的商品,要想把业务做好,市场做大,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知识,精湛的办案技巧。相信对于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实习律师来说,理论知识是可以胜任了,缺少的是实际办案经验。 当你接触到相关的案件材料后,你首先要能看懂材料,很多专业领域实际操作与理论是有差别的。然后要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案件中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的因素,并将大致的办案思路准确地告之当事人,要让当事人知道你自己是胜任此案的代理工作的,这样你才能拿到案子。只有高超的业务水平,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只有留住当事人,才能留住案源。 第二步:展示自己。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自己、“推销”自己。市场营销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环节。商品生产出来后是为了流通,流通反映的也就是供求关系。供方如仅生产产品,而不向购方展示,就算再好的产品也不会卖出。律师执业就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商品。只有充分、有效地展示自己的才能,让客户知道你是律师,你可以提供法律服务,才能揽到业务。你得让人家认识你,知道你的能力,知道你能为当事人做什么。就要想办法采取措施宣传自己、“推销”自己。 (1)拜访亲朋好友、多年不见的同学、以前的同事、八杆子打不着的亲戚,有什么同学聚会,校友 *** ,老乡会,都可以装上一口袋名片过去参加的。也可以做做 *** 的保险业务员啦,参加一些企业高管的培训班啦,等等。目的是要让所有知道你名字和不知道你名字的人知道:你是律师了,你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或许不是马上就有业务上门,但总是会有潜在客户的。 (2)直接上门“推销”自己。既然你没有业务,你就有大把多时间,那你完全可以抽空到一些公司、企业去看看,与他们的领导接触、交谈,了解企业的情况和需求,同时也介绍自己,介绍自己的事务所,宣传法律知识,让当事人知道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也许不少大公司、大企业已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要紧的,我是来交朋友,宣传法律知识,而且,让当事人多认识律师是有好处的,这样可以有个对比,说不定人家认为我自己比已有的律师更有优点呢。别忘了临走递上一张自己的名片,以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 (3)向公司、企业发出“邀请函”。设计一份介绍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自荐函”, 邀请公司、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可以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对方。最好发送到单位负责人的手上,直接让单位老总或者责人知道自己。如果碰上某些企业正巧遇上点麻烦事,或许就会有业务上门的。 (4)利用网络建立律师事务所网站或者个人主页。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到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在当今信息时代和网络化经济大发展的时代,作为执业律师如果不懂得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自己开拓业务,是会陷入很不利的局面。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人上主页,进行业务开拓,是一个最有效和最具前景的手段,尤其是刚出道的律师,可以通过个人主页以最快的手段宣传自己,扩大自己的影响。在建立个人主页时,除注意其内容新颖、关注社会热点外,还应当注意随时更……

问题七:新律师如何拓展案源? 案源是新律师的“软肋”,也是新律师最为困惑的事情。作为新律师,他们并不缺乏法律知识和执业 *** ,却缺乏案源。那么,新律师怎样才能走出困境、拓展案源? 笔者作为执业近十年的青年律师认为,新律师,必须有案源;没有案源,就等于自寻灭亡。所以,只有解决案源问题,才能使新律师健康地成长、有序地发展。 新律师由于刚刚执业,是律师界里的新人,没有执业经验,没有人脉关系,没有资金投入,要想获得案源,难于上青天! 但是,不解决新律师的案源问题,再有 *** 的新律师也会流失、甚至夭折。案源关乎新律师的生存与发展,案源关乎新律师的稳定与情绪,所以,我们不得不研究,不得不考虑。 作为新律师怎样才能拓展市场、获得案源? 笔者认为,新律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既不自卑,也不自大,客观地看待自己,认真地分析情势,从点滴做起,从小案子做起,忍辱负重、持之以恒。 天上没有掉下的馅饼,新律师不能盲目地等案源、要案源、靠案源,要自己争取、主动出击、从零做起。 一、新律师要找对师傅跟对人。 新律师进入律师所必须找对师傅跟对人,不能我行我素、盲目乐观,要放下臭架子,主动跟进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老律师。多向他们请教问题,不懂就问,不能不懂装懂。多和他们在一起,尤其是和当事人谈案子时、开庭时或会见当事人时,要不离左右,不可偷懒、不计报酬。 以谦虚好学的低姿态,向比自己年龄大、执业时间比自己长、学历比自己高的律师学习,不比待遇、不比吃穿,就比进步、就比法律,如果有老律师愿意带,新律师可以大大缩短学习的时间,为以后办案子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新律师要把自己“卖”出去。 新律师必须 *** 万丈、精神饱满,时刻把自己推销出去,多参加培训,多接触成功律师,察其言、观其行,不断总结、不断领悟,像成功律师一样思考,像成功律师一样行动。 新律师要多参加法律研讨,多听、多想、争取机会多说,不要狂妄自大、盛气凌人,姿态越低,收获越大。 新律师要学会推销自己,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新律师要学会推销自己,不要错过每一个机会,只有把自己推销出去,才能为以后的成功埋下伏笔。 新律师推销自己要掌握分寸、注意场合、讲究打扮、顾及形象,在推销中包装自己,在包装中展示自己。 三、新律师要有把握案源的能力。 实践中,并不是新律师没有机会接触案源;相反,一些律师和律师所给了新律师很多接触案源的机会,比如:咨询、代书、谈判和立案等,但是由于新律师心理素质不不过,导致很多案源与新律师擦肩而过,所以,新律师不是没有案源,而是没有把握案源的能力。 可是,把握案源的能力并不是天生俱来的,能否获取当事人的信赖?能否获取案源?却是一门大学问,也使新律师的入门课。 笔者认为,当事人固然愿意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但是新律师如果法学知识扎实、收费低廉、服务周到、做事稳健的话,照样可以获得当事人的好感。 这需要新律师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新律师照样可以有事可做、有案可办。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抱之木,起于垒土。”新律师必须明白这个一点,也必须做到这一切。 四、新律师要学会感情投资。 律师是一个服务行业,也是一个营销行业,表面平静如水,实则充满了暗流险滩,稍有不慎,就会翻船,甚至有生命之虞。 “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 好律师必须有个好人脉,没有良好人脉关系的律师,寸步难行,很难在律师圈混,所以,需要新律师经常“抛头露面”,至少和一些人混个脸熟,为以后办案子做打算。 这就需要新律师要学会感情投资,“结识新朋友,不忘老朋友。”多和同学、老师、同事、亲戚、甚至以前的当事人联络,感情……

问题八:律师如何开拓银行业务 第一个问题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

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会谈前的准备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2、欢迎委托人

3、律师费

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

4、保密问题

5、陪同人员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

二 会谈

1、开始会谈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

2、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显示对委托人的同情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

4 询问案情 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5、提出建议 委托人聘请律师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因此,会谈中,律师必然要就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

6、计划解决方案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

三 结束会谈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

最后,律师起身,并与委托人握手,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精雕细琢

第二个问题 关于年轻律师业务开拓之思考

一、年轻律师需不需要自己开拓业务

优秀律师所必备的部分条件之一就包括: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和开发客源的能力。可见,在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律师具备开发客源的基本能力。 年轻律师如果不去给大律师们做受薪律师、或者不去和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其他律师搭档,总是无法回避独立开拓业务的问题。

二、目前年轻律师常用的几种开拓方式

第一,年轻律师必须先顺利地找到第一个客户群;

第二,年轻律师要非常注意自己的口碑,对客户的法律服务必须让客户满意甚至非常满意。这类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滚雪球方式或周边效应。

三.律师业务开拓能否借鉴市场营销理念

市场营销是一种微观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研、市场分析,来了解客户的需求,按照客户的需要和要求进行设计服务,发展新的客户和新的业务,扩大产品或服务市场的占有份额。

多人认为:律师是高尚的职业,要律师去屈就市场推销自己让人难以接受;律师是法律之师,是专家学者,因此与其他行业有很多不同,所以律师业不应适用市场营销理念。

四. 关于年轻律师借鉴市场营销理念开拓业务的几个建议

第一, 在思想和观念上,必须扭转以法律服务为主导的观念,要认识到市场营销理念的重要性和学习训练的必要性,并建立以客户为主导的市场营销规划,始终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正确及时地领会、发现并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 采用各种适合的营销手段,舍得投入较多的时间、精……

如何做好律师管理工作

导语:律师在职场上每天会与大量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乃至其它领域的学科打交道;时代在发展,知识在更新,律师的知识库无疑也要与时俱进,不停地吸纳新的内容。

如何做好律师管理工作一:

一是注重行业监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完善律师诚信档案建设,依托管理平台和律协网站,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并及时做到信息公开。召开全市法律工作者大会,要求法律工作者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下发《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不规范执业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党律师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通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政治学习、违法违规反面案例剖析等增强法律工作者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尽职执业的意识。严格落实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定期走访公检法等部门,及时发现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参与会见,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和提升办案质量。

二是注重培训实效,提高律师业务能力。

配合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律协,先后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了宁波首届知识产权天一论坛、券商律师交流会、外观设计侵权主题讲座、商事纠纷法律实务讲座、浙江“控辩大课堂”等活动,为律师提升执业素养和理论修为提供了平台。同时,组织律师参加了首届律师演讲赛、律师运动会、兵乓球羽毛球篮球赛等文体活动,提高了团队凝聚力和行业文化氛围。组织开展“送法进乡村(社区)”、“三·五”学雷锋日等活动;积极参与为职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维权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举办青少年公益讲坛,参与“小星星法治课堂”广播为青少年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不断构建公益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积极承办好法律援助案件,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来电来访接待工作,及时解答群众疑难。

三是注重横向联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与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的律师行业监管跨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交流沟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情况,保障律师在辩护、代理中享有知情权、申请权、阅卷权以及庭审中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会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了律师权益保障座谈会,围绕律师会见、阅卷、程序通知、权利救济渠道等方面展开意见征询。会同市法院审监部门对律师进行案件审理及办案流程方面的问卷调查,通过摸清情况底数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如何做好律师管理工作二:

一、进一步加强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要着眼于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厘清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的基本平台、基本力量、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逐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从打基础向提质量转变,从搭框架向建制度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一是要大力实施2014年法治无锡建设实事工程——“全面推进法律顾问覆盖工程建设”;二是要牵头推进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参与镇(街道)、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三是要牵头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四是年内新建20个以上“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基地(中心、站、点),继续巩固提升现有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基地(中心、站、点)规范化建设。五是加快探索与实践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购买机制。

二、进一步提升律师服务经济转型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省厅“法润江苏春风行动”和法律服务“四万工程”,以及市委“项目建设深化年”要求,继续深化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一是要认真落实转型发展“十项措施”,及时推出企业兼并重组、涉外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产品,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服务。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律师高端专业人才库(主要包括涉外、金融、公司上市等),更好地服务无锡经济发展;三是要发挥好法律服务专业志愿团队的作用,推动各专业律师服务团深入开发区、园区、企业开展活动,全力保障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四是要与市经信委等部门合作开设无锡市中小企业法律大讲堂,成立无锡市中小企业律师宣讲团,通过讲座、论坛、沙龙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单位防范法律风险。五是要加强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六是要进一步推进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律师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化。推出律师事务所“5A”规范化建设意见(指引)。二是进一步强化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规范化,重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及时运用好考核结果。三是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四是组织开展第三届无锡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无锡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四、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与公、检、法的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贯彻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官与律师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交流与反馈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积极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良性互动关系;二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难”等问题进行调研,真正发挥好律师有效制约公权力,加大司法实践的参与度,努力实现司法公正,重点要配合好市人大对贯彻实施《律师法》的调研、视察。三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组织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协作,进一步提高执业能力水平;四是要健全青年律师关怀机制,组织优秀青年律师外出学习培训,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强化负责人管理责任意识。五是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辩论赛、书画摄影比赛等。进一步提升律师文化素养,凝心聚力、弘扬主旋律,增强律师的组织归属感。

五、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

着重抓住行政许可、年度检查考核、投诉处理、监督指导四个重点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定管理制度的日常指导监督,并将此作为年度考核、评价表彰的重要条件。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进一进完善行政许可、服务、投诉处理等规范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操作指引。三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同步查询办理机制。四是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满意率。五是要完善律师诚信建设。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结合律师行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诚信和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律师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健全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惩戒力度。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一是要积极组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市委“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年”要求,把握形势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创新服务举措,创出特色品牌。二是要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例会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律师党支部建设。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在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关心爱护青年律师党员的成长。四是要进一步健全服务型党组织长效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和激发律师党支部和广大律师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五是要完成市律师协会党委换届工作。

如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决定》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解读

加强律师队伍要求覆盖城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加大民生领域的服务,具体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发展公益律师制度需要大量的律师,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二方面是发展政府律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二方面是发展公司律师,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同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都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局,都要符合党对法治工作者提出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的要求。要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坚决抵制、拒绝参与由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挑起的所谓“维权”活动,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如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

内容摘要: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大计。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育,要采用各种方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青年律师的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要针对青年律师法学理论知识结构进行继续教育,要建立帮带制度,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提高执业能力,要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困难,还要重视律师工作的宣传。关键词:青年律师教育培训引言: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的希望和未来,他们并将成为律师队伍的主力军,而律师队伍,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依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大计。根据律师行业现状和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一、加强对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培训,让青年律师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共同提高。随着改革开放,在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们经济观念比较强,而“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提法已经很难听到,中华民族“忠孝”“仁义”“宽厚”的传统美德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少人的正义感、责任感、风险意识、大局意识不够,荣辱不分,出现了好人怕坏人的现象。这一社会现实,必将对律师执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冲击着律师的观念和操守。造成少数律师重利轻义,不顾大局,不能正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甚至不正确分析案情,一味指责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或者肆意扩大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拒绝执行判决义务,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尤为重要。要加强对律师的德育工作,首先从要重视这项工作。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要象重视律师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一样重视律师道德培训工作。采用各种方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青年律师的正义感、责任感、使命感。指导青年律师处理好律师和委托人、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规范执业行为,规避职业风险。在年度集中培训时也应当适当的加入律师职业观念和职业操守的课程。二、根据青年律师的知识结构特征,有针对性的对青年律师进行法学理论知识再次教育。大多数青年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新律师,他们对司法考试要考察的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扎实,法律知识体系系统完整。但是对于司法考试鲜于考察的法学知识点没有掌握或者掌握的不牢固,而这些知识在律师实务工作中很重要。对于这一部分知识,对青年律师的教育培训中一定要强化。另外,每一个青年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整体水平各不相同,对各个法律部门的认识和把握也各不相同,对各个法律部门的兴趣更是各有千秋。因此,在对青年律师法学理论知识继续教育的时间,我们既要注意共性,也要注意个性。在教育青年律师整体法律知识提升的同时,也要根据青年律师的兴趣和知识结构的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让青年律师选准主要发展方向,深入学习,扬长避短。三、重视青年律师执业能力锻炼,指导青年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快速提高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指导青年律师(尤其是新律师)把法律知识转化称执业能力。在不少地方,当事人在和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的时间要指定律师为其服务,当事人在指定律师时,也往往指定职业时间较长,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服务。这使得青年律师缺少实践机会,直接影响了青年律师执业经验的积累和职业能力的提高。青年律师办案经验不足,社会资源有限,案源不足,收入较低,加上律师社会地位和法官、检察官相比较低,导致了青年律师人才的横向流失,即律师转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中,而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法检两院进人的公平公开,以后进入法检两院的青年律师会更多,这虽然不是坏事,但是,这毕竟直接影响到了律师行业的人才资源优势。地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也导致了青年律师的纵向流失,即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到经济发到地区去执业。因此,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对青年律师的帮带制度,为青年律师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各级律师协会也应该对青年律师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保障青年律师有足够的实践锻炼机会。四、关注青年律师现实困难,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为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职业困惑和生活困难关注不够。根据我国现有律师制度,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现有司法考试的难度,很少有人一次考试通过,经过两年到三年的考试折磨和一年到两年的实习,他们大学毕业两年到四年基本上是没有经济收入的。同时,青年律师案源有限,执业经验的积累不够、财富的积累有限,又面临购房、婚嫁、生子、子女入学等实际生活困难。这些困难,必将影响到青年律师的工作和学习。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有必要引入青年律师帮助计划,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其个人比较难以克服的生活困难。律师协会也有比较在律协会员会费中拿出一部分,建立青年律师帮助基金,在经纪上保障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帮助计划的顺利实施。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中遇到问题,解除青年律师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青年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五、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正确认识律师工作,理解律师工作,有助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有助于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有助于青年律师对律师工作的热爱,有助于提高青年律师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律师参与社会各个领域,为行政、事业、企业、家庭和自然人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新闻媒介对律师工作的宣传非常有限。社会大众还不能正确认识律师工作,对律师不信任,不愿意协助律师开展工作,不能听取律师正确的法律意见。甚至还有些人对律师有偏见,藐视律师,讨厌律师。这些,从小的方面来说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不利于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的确立,从大的方面来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当然,也必然影响到青年律师的职业神圣感和工作积极性,影响到青年律师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能够看到我们是干什么的,我们干了什么,我们是怎么干的,让大家知道我们所从事的工作,理解我们的工作,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总之,让社会大众可以感知到律师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律师工作宣传到位了,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就提高了,律师地位提高了,青年律师自然有了职业荣誉感,自然会爱岗敬业,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也就自然提高了。(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郭秀峰、王永浩)

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把什么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是个高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

明德,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经济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商人”,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只要收了钱,就毫无原则地为当事人说话,搞假证,甚至教唆翻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有诗云:“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境界。”

“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律师事业的腾飞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

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应克服好为人师的毛病,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

博学,要求律师知识面要广博,博览群书,触类旁通。律师工作的本质是一项理性的职业,平衡和理性的判断是敬业律师的职业财富。平衡判断既要求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有捕捉事实的法律细微末节的洞察能力。由此要求律师,一要悉法,研修法律,争取机会与同业交流切磋、学习或改进法律技能。交流产生价值,联谊促进发展。二要通法,不仅要掌握立法背景,理解立法精神,明确立法目的,而且要探求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仅要懂民事,而且要懂刑事、懂经济。要对各类法律烂熟于心,了解法律哪里不公平、哪里有漏洞。更为重要的是更懂得和更愿意运用法律的程序来纠正法律本身的偏差,敢于对法律的不完善处进行质疑。无知孕育了教师的壮大,纠纷造就了律师的兴盛。三要学贯中西,文史哲不分家。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四要博闻强记,处处留心,勤于积累。在社会这个大课堂,只要你“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就会“民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慎思,要求律师要有精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深邃的洞察力,能发现别人不能发现的问题,想出别人不能想出的办法。

慎行,要求律师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应三思而后行。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其业务活动与他行业相比有着更为浓厚的个人色彩。当你为当事人当参谋,作决策时,因受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的局限,倘若急于决断,稍不慎就要出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在服务活动中,律师弄错法律关系,错误行使请求权的事并非鲜见。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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