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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执业律师能否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许多律所的执业律师都会在外面的公司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但是该身份一般属于兼职性质,即劳动关系和执业隶属还在其登记注册的律所里,仅为顾问企业提供计件或计时式的劳务服务。这既是律师执业的要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如果正式执业的律师,同时又想与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公司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其在该公司的劳动权利是否能受到劳动法保护呢?还真看到过这么一起案例,也想探讨一下。
某律师在一律所挂证执业期间,又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正式员工身份开始在这家公司担任“专职法务”。后公司以该律师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单方面与其提前解除合同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申请支付欠发工资及加班费补偿等费用。劳动仲裁机关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驳回该律师其他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两方在诉讼中基于已建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各自有不同认识:
公司认为:该律师在律所执业期间,又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不能在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用人单位执业,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律师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律师法》并未限定执业律师与所在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非律所)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法律效力低于《律师法》,不属于行政法规,且亦未规定执业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产生无效后果。
法院观点梳理:针对执业律师能否与所在律所之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该律师作为社会专职律师,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因此不能够与该公司再建立劳动关系。《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通过梳理归纳案例中各方观点,我们即来一起分析下: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其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呢?
案例中法院认定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其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
其实,根据《律师法》和《劳动法》,律师只能在其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同时再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否则签订在后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律师行业机构会对这种违反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那么,该律师在其律所究竟认定为专职还是兼职呢?如系兼职自然不属于《律师法》中关于兼职律师的法定情形,那么其在律所的兼职劳动法律关系自然无效。如果推定为专职的话,那么时间在先的与律所劳动关系有效,是否必然导致时间在后的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呢?实际上,《劳动法》中并未规定: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案例中其实对执业律师是否可以在非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兼职或者全职工作,并未阐明,或者说法律依据和论证并不充分。法官的逻辑中,用不能同时在两个律所执业的规定推理出律师不能在企业同时专职担任法务的结论,属于一种类推。因此,如果该律师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没有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且公司章程及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禁止其在律所拥有律师的执业资格,那么劳动关系应该合法有效。
试想,如果该律师不是以法务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其他岗位专职或兼职工作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比如该律师能否同时在培训直播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担任讲师和主播等工作呢?
和公司有劳动合同的纠纷,找景权律师事务所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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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是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而律师作为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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