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辩状,律师答辩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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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辩状

律师答辩状范文一律师答辩状

答辩人律师答辩状:王小民

住所地律师答辩状: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律师答辩状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

真实情况是: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20**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律师答辩状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

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

20**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

20**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

20**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

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

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

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

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

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

另外,答辩人自20**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

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

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

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

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

请法庭查明:20**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

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

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

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

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

(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小民

代理人:沈斌倜律师1530111××××

20**年11月5日

律师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九××年四月二日

律师答辩状,律师答辩状是什么

答辩状如何写更好

答辩状在法律活动里至关重要,那么你知道怎么写好答辩状吗?以下几篇会告诉你怎么去写好答辩状。

怎么写答辩状【1】

 答辩律师答辩状,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辩解或反驳,书写、递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但有的当事人怕打输官司,不写答辩状,认为这样“法院不能审理”。

其实, 律师答辩状他是放弃律师答辩状了这种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审级不同,答辩分为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其答辩状格式基本相同,一般是这样的:

    书写民事答辩状应注意:

   1.答辩状的“案由”因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尽相同,如果是对起诉状答辩,一般可以这样写,比如:“因原告XXX诉请与律师答辩状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

因原告XXX向我索取赡养费一案,提出答辩,就应该这样写,比如:“因XXX(人)不服XXX人民法院X年X 月民字第X号离婚判决,提出上诉,答辩如下……”

    2.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是最重要的部分,应注意三点:

    第一、要尊重事实。

无论是对方或是自己,谁正确谁不正确,谁一部分正确,谁一部分不正确,都要按照事实的真实面目,如实地写。

    第二、要有针对性。

要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所提的诉讼请求进行答复和反驳,不要有人家指东,你说西,而且要注意抓住主要,突出重点。

    第三、要写得具体。

不要用空洞的概念代替具体事实的阐述,要注意提供证据,并注明证据可证明什么事实,现在保存何处,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当事人的关系等。

    3.注意提出答辩状的时间。

如果是第一审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15天内提出答辩状;如果是第二审案件,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怎么写答辩状【2】

内容、格式和写法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

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律师答辩状他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

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⑧写明答辩事由。

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

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

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编辑本段]示例

示例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告人):张××,男,31岁,××公司工人,现住××市××

区七里。

被答辩人(系原告人):李××,女,30岁,无业,现住同上。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

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

理由有三: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致使被答辩人生活困难,连买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钱等情况,确系捏造。

事实是:答辩人单位工作制度系三班倒,答辩人下夜班后还干包工活,根本没有赌博之事。

答辩人将挣来的钱交给被答辩人支配,现被答辩人有3千元储蓄,根本不存在买衣服回娘家要钱之事情。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

经常夜不归宿,在外赌博,被答辩人稍加询问,便对被答辩人进行毒打,逼得被答辩人曾两次自杀,经抢救脱险等等,更是不符合事实的。

答辩人从未打过被答辩人,除夜班外,答辩人都在家住。

至于被答辩人两次自杀,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

曾于××年跟×××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

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

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年×月×日

示例2: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于原告人黄X×、X X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发(×X)第XX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三原告人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是合法的,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X X)第X X号《复议决定书》维持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X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略)。

综上所述,X 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处(×X)第X X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XX和X×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

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

没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确的。

故我们以X工商发(XX)第X×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同理三原告人的诉讼所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怎么写答辩状【3】

一、掌握答辩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字样。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答辩人签名、盖章。

答辩时间。

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

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

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

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

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

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

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律师撰写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正确书写格式是什么?这是法律文书,这是律师最擅长书写的文书啦!我在此为大家准备了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律师撰写范文,一起学习怎么书写答辩状吧!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律师撰写范文【1】

答辩人:刘某

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请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X号判决书第一项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2012)思民初字X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陈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责,应对答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答辩人的各项损失总额为42791.6元,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上诉人直接承担答辩人的赔偿责任判决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请求贵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及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改判,并依据该判后的金额重新计算答辩人的损失,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这一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1、上诉人上诉理由之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治疗牙齿的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错误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26条规定,认为只有答辩人构成残疾的情况下才应该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答辩人没有构成残疾,所以不应该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

这实际上是上诉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答辩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中的“残疾”是指肢体、器具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也就是说,肢体、器官或者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就是残疾。

所以不能将残疾片面理解为必须要达到某种伤残等级。

答辩人因为原审被告陈某、邱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四颗门牙缺失的严重伤害,这一严重的伤情已经构成了残疾。

对一般人来而言,一生中最多经历2次换牙,褪乳牙长新牙一次,二十多岁长智齿一次。

在成年后牙齿因为外力缺损是不可再生的,更是无法恢复的,这和截肢造成的肢体伤害虽然程度不同,但其性质是一致的。

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已更换牙齿的费用为11987.32元是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符合法律规定。

2、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需要更换两次牙齿的费用的依据不足,且应待实际发生后在另行主张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上面已经清楚的阐述了原审法院认定义齿更换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符合法律规定。

而医嘱中对义齿使用期限进行了建议,原审法院采纳了答辩人还需要更换两次牙齿,每次更换牙齿的费用为11987.32元,因此残疾辅助器具费为35961.96元是合情合理的,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且由于该义齿的更换期限为15-20年,要求答辩人待20年后另行主张也是不切实际的。

3、上诉人以答辩人仅遭受轻微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因此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不合理。

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给付并不是以构成伤残为必要条件。

虽然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伤残登记,但是交通事故造成答辩人脸部受伤和牙齿缺失的严重伤害,答辩人受伤后到医院就医治疗数十次,因为是牙齿缺失,在治疗期间答辩人无法正常进食,经历了两个多月痛苦的治疗才得以恢复,并且医嘱上嘱明后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牙齿更换还在遭受两次痛苦。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答辩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门牙受伤及性别和年龄等因素作出支持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是合理的。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刘某

代理律师: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康志杰律师

2012年6月14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0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以及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与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按照陆xx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由于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

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 2010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2010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合计12962.06元超过单位证明的平均工资7641.78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我国薪金制度的’曲解。

护理人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东xx银行xx分行信用卡部营销中心业务主任),其薪金收入当然包括工资收入和各种补贴、津贴甚至加班费,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名义工资属于行业惯例。

因此,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只应计算7天而不是实际护理的37天,是一种错误理解,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

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

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八月十八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二审答辩状【3】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

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本案是在201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10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

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2009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

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

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曾XX

二OXX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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