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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律师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律师案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律师案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具体包括因经济困难或者盲、聋、哑人律师案件,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受理案件有哪些条件?胜诉不大的案件会拒接吗?
说起律师相比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其实大家都不清楚律师选择案子的标准,其实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接案子标准,从律师行业的大环境来说,律师接案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标准,1、律师会按照自己的擅长领域接案子;2、律师会按照费用来选择案子;3、律师会按照胜算来接案子。
1、律师会按照自己的擅长领域接案子
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的一点是,律师是有权利拒绝受理案件的,例如一些被告实在是丧尽天良,或者胜诉的几率几乎是没有的话,那么很多律师都是不愿意接的。而且律师其实就跟老师和医生一样,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那么律师在接案子的时候,也会根据自己的领域来选择案件,比如擅长离婚案件的律师,大概率不会接劳动仲裁类的案件,毕竟“术业有专攻”。
2、律师会按照费用来选择案子
其次,律师不是观音菩萨,律师也是需要生活的,所以律师在选择案件的时候,也是会按照费用来挑选案件的。对于一些名声很大的好律师来说,每天找上门的案件数不胜数,那么选择的余地自然是非常广阔的,那么这位律师完全可以找一个比较好办,且能够给自己赚到一笔客观的酬金的案件来受理,毕竟没有人会跟钱过不去。
3、律师会按照胜算来接案子
最后,在一些关于律师的影视剧中,有的厉害的律师喜欢接一些胜算很低的案子来挑战自己,但实际上这种律师是比较少的,因为律师败诉的话是会影响名声的,而且有时候还会遭到当事人的吐槽、谩骂,甚至是殴打,所以大部分律师其实都更喜欢接胜算更大、更容易厘清的案件。
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案例,并分析该律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三次修正)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 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 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 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8 年 12 月 13 日印发)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五十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 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 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 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 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 行)》(2017 年 3 月 31 日起试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 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 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 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 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 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 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而从事以下代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律师案件,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案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公职律师代理案件范围
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享受公务员待遇。公职律师包括政府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别在于两者的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不同。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极广泛,而且一般是有偿服务。而政府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无偿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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