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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和一般律师的分别
大律师和一般律师律师公会的分别 :
讼务律师 (Barrister)或诉讼律师律师公会,是使用源自英国律师公会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区(包括澳洲、中国香港等)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只有讼务律师能在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讼务律师在中国香港俗称为大律师律师公会,更不正式的称呼是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
在中国香港的事务律师(俗称律师)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是没有发言权的。如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进行诉讼,必需要由事务律师转聘讼务律师进行。
要在中国香港成为一名讼务律师,须在港完成「法学专业证书」(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后,跟随讼务律师实习一年(俗称「跟师傅」),加入中国香港大律师公会后方可成为正式的讼务律师。
根据中国香港大律师公会数字,2006年4月该会会员人数为950人,相对于事务律师人数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务律师数字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质上讼务律师市场远较后者为小外,讼务律师性质上属于「自雇人士」,其收入比较极端,较不稳定的收入对初入行者是一难以克服的问题。
事务律师(solicitor)是按照英国法的传统对于不出庭的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的称呼,也被成为小律师,以区别于大律师(即讼务律师)。
与讼务律师的区别
简单来说,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资格代表当事人在法庭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在实行这种律师分工的国家,一般是由当事人直接找到事务律师,然后由事务律师聘请讼务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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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几年以上见习律师才能申请正式律师
见习两年,仅限于大律师,事务律师不用。
香港沿袭英国传统,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
在香港本地,大律师又称“大状”,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业务,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这个大家应该比较熟悉,就是平时在港剧里看到的戴假发、穿着律师袍出庭辩论的大状。受香港大律师公会(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规管。
而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业务及部分诉讼业务,他们在法庭的发言权会有所限制。受香港律师会(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规管。
计划成为大律师的学生,就要去大律师的办事处(chambers)找里面的大律师学习(俗称“跟师傅”),签到pupillage之后需在chambers实习1年,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后便可拿到香港大律师牌照。计划成为事务律师的学生,必须拿到律师事务所发的见习合同(Training Contract,就是大家说的TC),成为见习律师(Trainee Solicitor)见习两年,实习期满后,经律师会考核合格后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由律师会颁发的职业证书。
香港廉政公署是怎么运作的?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具体来讲,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第二大部门是防止贪污处,它的工作性质类似大陆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和研究室的工作。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 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 上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同时还可以说明,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 香港律师公会成立于1907年,是香港事务律师的法定专业团体,所有在香港持有效执业证书之事务律师(人数逾5000)均为其会员。香港律师会的最高领导是由20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包括会长、2名副会长及17位理事,其辖下不同之委员会协助执行工作,秘书处则提供支援服务。作为香港律师的自我监管机构,香港律师会一直致力确保业界之专业水准及操守、提高法律服务素质、推广法律知识、维护法律知识、维护法制精神及向政府和有关机构做出咨询及提供意见。通过聆听介绍以及观看了介绍香港律师会发展历史以及其主要职能的录像片,又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香港律师会的认识。对于同学提出的“大陆打官司多半是打关系,香港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问题,有关律师认为在香港打官司还是比较公正的,因为香港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法官多是从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来的,律师一旦成为法官,他就会很自然地与以前的同行们保持距离。即便是在法庭休庭时,法官的通道与律师的通道也是分开的,二者几乎没有机会说话,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司法腐败。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第三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
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第五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第六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一)成立满3年;
(二)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七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应当通过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第八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第十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在内地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由所在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不得私自受理业务、私自收费。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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