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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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的行政文员稳定吗

律所的行政文员稳定。行政划分为两个部门。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工作主要包括档案管理,接待管理,执照办理,收发文件等。律所文员地位会比较低,要干很多杂活,工作量挺大的。律所行政人员虽然工资不高,但是工作强度大,平时接触的事情也多,社会阅历会多一些,收到律师收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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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总结

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让我们好好总结下,并记录在工作总结里。你还在为写工作总结而苦恼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2022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总结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发展主题,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狠抓律师队伍建设,以“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为宗旨,各项工作均取得成效。

一、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全所律师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所内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有学习记录,律师个人有学习笔记、体会、所内对此学习阶段进行了总结,该所及每位律师均按县司法局下发的活动方案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

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真正领会创先争优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xx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每位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使律师的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执业行为规范、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投诉率为零、无违纪现象。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化的管理体系是当今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所着重完善了建所初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所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四是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

在所内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律师之间、律师与主管部门之间、律师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沟通,凡是涉及律师队伍工作的一切重点问题,涉及所内事务的重大问题,涉及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律师们进行了通报,使律师们及时掌握全市律师行业动态和律师工作的动态,做到耳聪目明,强化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法律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三、严格律师收费管理

我所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收费用,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财务往来都必须当事人、所领导及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面谈清,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开具正式发票,接受委托人、社会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必要的事件发生,增强收费透明度。

四、做好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

我所一直把做好对群众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对做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落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所在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咨询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过程中,耐心细致、咨询者非常满意,做到了全部免费咨询。

五、半年业绩

1、义务法律咨询人数200人。

2、为公益公益捐款数500元。

3、法律援助案件6件。

4、律师业务专题培训班4人次。

5、担任法律顾问3家。

6、刑、民、经案件办理13件。

7、非诉讼法律事务5件。

六、存在的问题

1、在乡、镇、场服务的规范管理上还不够详细,与乡、镇、场的联系,应制度化和经常化。

2、业务面拓宽不够,特别是传统业务以外的非诉讼领域未得到有利的开发。

3、卷宗的装订不够及时。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总结2

20XX年上半年京城奋战,下半年默然回乡。默默之中,完成了蜕变,已有了质的飞跃。贵人相助,有幸参与人和律所各项工作及制度建设,更亲历了人和所的发展壮大,在宏伟蓝图构想面前,激情依然。在实际办案中也提升了自身的业务能力,无论是业务上还是其他各方面,都积极投入,认真参与。临近年关,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做一简要归纳总结。

一、业务上,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10户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和解结案;

代理郴州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参与爱地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在法院贴出告示要求10户业主必须如期搬出时,经过与郴州中院执行庭法官当面沟通,与10户情绪激动业主当面谈判,稳定业主人心,多次去现场做工作,防止采取极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终通过与10户户主的律师共同做业主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执行法官良性沟通后,未采取强制清空业主房屋的措施,缓和了矛盾,为最终的执行和解赢得了宝贵时间。

2、参与颜昌斌受贿案一审辩护工作;

前期准备:作为接触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认真翻阅了大量案卷,提炼阅卷笔录,并去郴州调查取证过几次。

当事人方面:与委托人周宜梅当面商谈大致辩护意见,取得极强的信任。宜章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记录会见笔录;

证人方面:电话联系本案关键证人,说明利害关系,做好思想工作,传真深圳律师大致问话思路,让证人在深圳配合作证,出具书面询问笔录。

庭审:参与一审辩护词的撰写,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并被主任采纳;完善辩护词并最终提交宜章县法院,最终案件顺利结案归档。

3、全程跟踪铁安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衡阳中院立案缴费后,正式接手介入。与委托人多次见面确定办案思路,理清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

调查取证:衡阳市工商局调取对方当事人工商档案,多次当面与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铁路段主要负责人会见调查确认对方当事人企业性质,衡阳出差与衡阳铁路二建公司总负责人调查确认,理清对方当事人与集体企业并非挂靠关系,而是独立法人单位。

移送管辖:后来出现案件管辖权出现问题,经衡阳中院专业人士指点,必须移送长沙中院。与衡阳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沟通后,终于案卷移送到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立案:诉讼费交衡阳中院后,迟迟未能转账至长沙中院,非税账户牵扯到衡阳市财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阳市财政局,说明案件缓急,催促转账,终于配合转账。案件涉及专利权与专利产品两类案件,变通诉讼请求重新补充诉状及准备材料。案件几次与长沙中院立案法官沟通后,开庭日期也因此确定。

铁安委托人被专利权人发送律师函,参与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4、跟踪河北巨鹿橡胶厂与美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案,并参与最终强制执行。

一审开庭结案,参与案件的最终强制执行,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北碚区法院。与重庆渝北区法院叶守忠多次联系,帮助递交材料,并与当事人李总随时保持联系。应李总要求,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老总联系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方案。

5、罗良军与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踪;罗良军案在长沙中院因对方提出专利无效申请而中止。中止后,接手当面与民三庭许法官了解案件进展。因国知局作出专利部分有效的决定,对方已起诉到北京一中院。在专利代理机构融智专利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了国知局决定,对方已上诉至北京高院。

6、香港广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广韶公司案件开庭后悬而未决,多次与主办法官联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对方作出回应,审判委员会正在理清证据,作出最终判决。多次与广韶负责人联系,交代办案经过与概况,解答案件法律问题与疑惑;受托给上海船运公司电话调查了解货物情况,收集上海公司发来的案件书面证据几份。

7、刘清银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去专利事务所调查取证专利权法律状态,受托去雨花区公安分局报案,多次交换意见后,刑事立案困难与法律障碍重重,只能诉诸于民事诉讼解决,指点其早去国知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陈小艳交通事故案

雨花区交警大队办理涉案车辆的放车手续;去雨花交警大队两次参与调解未果,与办案交警电话联系,多次说明当事人立场。与委托人多次沟通,随时准备诉诸法院划定事故责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与归档

参与吴芬清案、宋寿高案、程七大遗嘱公证案、邓波借贷纠纷执行案、曹祚祥劳动纠纷案、湖南省药材公司所涉企业名称权等各类案件的案卷管理、归档与讨论。

二、对外活动中,积极参与律所外联事宜

1、参与省律协南岳衡山举办的《专利实务暨专利侵权论坛》,并发表专利实务相关主题演讲;

2、珠海之滨参与人和二十周年庆典晚会开场《西部地区更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的激情辩论。

人和总所反方一辩身份,以认真的态度、昂扬的斗志、积极乐观的心态与沿海各地分所律师组成的联合辩论队,进行一场激情辩论。在娱乐大家的同时,前辈点评,学到不少,自身也收获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设上,积极参与律所集体活动,并主动融入律所文化活动中

1、参与《人和二十年》卷首语及发展历程的编撰;

2、参与主任主编,湖大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的编撰校稿;

3、担任人和二十年庆典文艺晚会总策划,设计人和二十年主持台词,取得圆满成功;

4、独创歌颂人和二十年的语言类三句半搞笑演出《人和二十载》,赢得满堂喝彩,为文艺晚会现场的庆典增添了不少欢声笑语,达到了预期的喜庆效果。

入行没多久,路正在延伸,回首过去,有所思,有所想,必须学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立足现在,更不容松懈,不容马虎,工作上必须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一步一个脚印;展望未来,需不断完善,不断学习,随时保持一颗谦逊、上进的心,多向前辈、同事学习,争取做一合格法律人,以无愧于法律共同体这一优秀群体。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总结3

根据市局下达的本年度的律师工作目标,我所均认真贯彻落实,并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1、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按照上级的要求,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了律师的执业指导思想。

2、坚持每月不少于一天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

二、进一步完善行业内部管理机制

认真组织落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市级具体实施意见,认真填写报表。

三、大力开展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

(一)、有律师党建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汇报。

(二)、有党员律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典型(王淑艳)并有典型经验材料。

四、增强服务意识,面向市场,积极开拓律师业务

全所律师在县司法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谐社会这

五、造成案件少的原因

(一)、法院立案难(其中土地纠纷不立案,乡村债务不立案)。

(二)法院追求调解率,即便立案了,法院也速裁。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我所的代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认为请不请律师一个样,律师满肚子的话到法院也无处讲,请律师花钱就是白花。

针对上述问题,我所律师决心在下半年的工作中,一采取走出去,到偏远的乡镇、村屯进行法律宣传,印发“法律服务卡”利用媒体特别是在移动、联通手机上做宣传。同时还要与公安、检察院取得联系。二今后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尤其是发挥党员律师王淑艳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耐心的为百姓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三对律师参访要积极开展,尽量要求律师按时到县政府去接访,协助党委、政府解决涉法访案件,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四要加强调研文章的撰写,积极引导律师开展对案件的理论总结,大力总结工作经验,多撰写简报、信息。五是要求律师所承办的案件要全部归档要达到质量,各类簿册要健全。

律师事务所行政工作总结4

今天,距离我加入非凡律师事务所的日子正好整整四个月了,就是在四个月前的今天,十六号,我有幸成为了这个温馨的大家庭中的一员,作为一个刚刚从象牙塔中走出的新人,我所经历的四个月中值得圈点的事情太多,新的城市、新的生活环境、新的`团队、新的朋友。一句话,万象更新。

话归正题,还是来谈工作总结。

第一,我参与了《判例与研究》这本久负盛名的杂志二零零八年第三、四期的编辑,并顺利地开始了二零零九年第一期的工作,在这份工作里,我始终把《判例与研究》当做一个品牌来经营着,同时以自己能够成为这个品牌杂志的编辑而庆幸。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有着十四年历史积淀的杂志,留给我这个新人更多的是责任,我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这份工作,更要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来做好这份工作,在这个杂志上,我发现了我的兴趣、专长与这份杂志正在融合,渐入佳境。

第二,当然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我也必须在律师业务上有所进步。历数四个月的工作历程,前前后后,在邵律师的指导下,我参与了格力集团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格力集团下属有关公司清算、科大破产、金阳破产、格力美的空调专利权纠纷等等律师业务活动,当然零散的业务活动也不少,我为我能够经历这些业务感到欣慰,同时我也强烈感到,我的精力还有很多剩余,所以如果邵律师以及其他同事感到业务活动人手不足,千万不要忘记我。

第三,我为了把自己的专业基础夯实,自己阅读了不少的法学专业书籍,自己想想有时还真有点高尔基所说的“我扑在书籍上,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一样”的感觉,律师行业的竞争只会愈演愈烈,在进入这个行业成为既定现实之后,我能所做的就是如何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为人公道正派的一名律师。而这需要实实在在的专业知识,在这个浮躁的时代里,能读书的习惯一定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我结识了所里的诸多同事,尽管可以冠之以同事这个代称,但是却掩盖不了你们中的叔叔阿姨、师兄师姐、姐姐妹妹的真实身份,认识你们是我工作最大的成就,认识你们是我工作最大的光荣,认识你们真的很好!与你们一路同行,我有信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行政的监督和处罚律师事务所行政,保障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行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律师事务所行政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时,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第五条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书。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七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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