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把坏人,律师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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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律师替“坏人”辩护,就是替每一个人辩护?

法律主观:

律师 有权利为坏人辩护,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类型,律师有着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的伦理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伦理之外,还要恪守专业伦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化的利益。为此,律师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程专门构筑了一道屏障,将当事人与律师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范畴内,使其优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中心并确定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其所能争取最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条件和机会与控方博弈。 在这种意义上,律师是当事人人格的展开和自我实现,是“自私的”、利己的。作为一种职业群体的律师,不能拒绝辩护,就如同检察官不能拒绝 公诉 、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甚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恰恰必须为一般民众视野下的所谓“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职业身份使然,如同医生要服务于病患、演员要服务于角色一样。 从规范主义上看,为“坏人”辩护是没有制度障碍的。其机理无外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在未经公正的审判前是推定其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做好坏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自然不能、无法也无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予以区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仅需依据专业判断来权衡是否合适接受委托即可。 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嫌疑人,他与我们日常所谓的“坏人”也无法随意类比、画等号,因为前者是法律判断,具有刚性规范的基准,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流质易变。 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归入“坏人”,一旦社会观念甚或制度不支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势必导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易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刑责的轻重失当。 然而,“坏人不应获得律师辩护”论最大的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此一业务的律师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贬损,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步履维艰。从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规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 委托律师 辩护的权利,而在心理观念上甚至行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视”甚至“仇视”此一行为,在舆论上吐口水、翻白眼。改变此一社会心态误区需要解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坏人”为何应当享有辩护权。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为什么律师要帮坏人打官司?他们是为了钱吗?

生活中律师之所以要帮助坏人打官司,也是为了能够为坏人申辩,对于这样的一些律师大多数并不是为了钱,才考虑给坏人打官司。要知道在法律当中每一个人都会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即使是一些坏人在做坏事的过程中,也会处于某一些不得已的因素才去为非作歹。而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在给他人打官司的时候,千万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去抱有私心给他人进行辩护,每一个律师在自己的内心当中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认知。

即使一些坏人犯了十恶不赦的罪行,对于律师而言还是会继续的选择给坏人打官司。而且在考虑给坏人打官司进行收费的时候,会比其他官司费用要高很多,这是因为要为坏人进行专业的辩护。为了能够帮助坏人进行开脱罪行,律师也都是无所不用其极。即使不是为了给换人开脱罪行,也是为了能够达到减刑的目的,这当中就需要通过一些专业的法律言辞去说服法官。

在生活中没有哪一个人会想让自己成为一个坏人,这当中有大多数的坏人在犯罪的过程中都会存在着迫不得已的情况。而律师更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为当事人考虑问题,在法律当中,每一个人都会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情愿去帮助更多的好人做一些好事。但是律师的行业并不能只考虑好人,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多面性的,不能因为表面看到的好与坏去评判对方。

对于大多数的律师在接官司的时候,首先也都会在内心当中评判一下打官司的胜算究竟有多大?如果官司的胜算不大的情况下宁可不接这样的官司,也不愿意去得罪人。毕竟每一个律师也会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不希望因为赚钱的问题而影响了自己的名誉。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律师就是为了钱才为“坏人”辩护的。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我们总是听到这样的评价,无语又无奈。

“坏人”,首先是个人,是人都有申诉、辩护的权利。唐·韩愈《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草木之无声,风挠之鸣。水之无声,风荡之鸣。”衍生出一个成语就是“不平则鸣”。“坏人”当然有权发声,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基本的道德理念也没有埋没人的呐喊权利。“坏人”的无效辩护不采纳,不支持就好。伏尔泰:“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但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大家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忍耐限度就那么低呢?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委托律师辩护也就无可厚非。法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从而将犯罪嫌疑人能够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大大提前了。同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法律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道德卫士”就不要多说了吧。

律师的辩护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也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是根源上是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同时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希望这个群体能够承担不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还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政治寄托。对方当事人或者外界不相干的“道德卫士”不应该转嫁仇恨或者厌恶到律师头上。像轰动全国的江歌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案,江歌的妈妈江秋莲起诉刘暖曦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作为被告刘暖曦的代理律师也被人评价为“满脸横肉,面目可憎”。刑事辩护律师承受了其不该承受之重。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一方面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属的直接委托,另一方面是来自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为了保证查明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从来不是司法机关办案的障碍,而是各方协调配合,查明案件事实、共同维护法律实施的过程。律师,从来不是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权益,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合法、有理、有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德审判的人居多。道德永远是居于高位的审判。而刑事制裁永远是保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或者说是国家所能容忍的最低级的底线。坏人做了一件坏事,不代表他就是个坏人,永远没有变好的可能。人是个多面体,也许是一面天使,一面恶魔。恶魔的邪恶也无法否认天使的无邪。如果确定这就是天生恶人,内心邪恶,无法拯救的话,那么给他一个人类的一丝关怀又何妨?反正他也不会再作恶了。反而,对于那些因某些原因犯罪的话,总有一些体谅的空间。目前一直有个“共同体”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我们作为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生命都有生存、生活的权利,若是他们犯了错,那就制裁处罚好了。但是生存的权利不允许被任意剥夺。只有当一个人的生命不值得被保护、不值得被拯救,没有一点善良的光芒时,那么他的生命才可以被剥夺。但这也是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的一些国家的不同坚持和主张。

综上,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律师是为人辩护,为做犯罪分子争取作为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为一个可能被无辜受害的人进行辩护。法国思想家伏尔泰:“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大般涅_经》中所说:若有佛子护持正法,见坏法者,即能驱遣、呵责、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是真佛弟子。我们从来不是一个人,而是活在一个大家庭里。律师与其说是为一个人辩护,不如说是为了法律秩序、公正而战,是正义之师。

所以,律师不能拒绝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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