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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做一名好律师
- 2、律师的 职业标准是什么
- 3、律师该宣誓对党效忠吗
如何做一名好律师
问题一律师宣誓: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通过近一年的实习,经过一个月的培训、学习,使律师宣誓我对律师和律师行业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即将踏入律师行业的我,对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提出以下自己的看法,以鞭策自己在今后律师生涯中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律师。一、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一个组织、一个团体都有自己的行规、纪律,对于我们律师人也同样要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在培训的第一个星期,针对我们进行职业纪律培训,强调了职业中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一旦违反将受到职业惩戒。是的,作为一名律师在为律师宣誓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同样不要去触犯法律。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职业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维持律师职业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人们经常讲“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那么套用这句话,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律师的声誉及整个律师界的社会形象,关系到律师职业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它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具有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的特点;同时违背职业道德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职业内部的惩戒。如我国律师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因此,我们在职业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遵守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二、律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宽广的知识层面,勤于学习,融会贯通。掌握专业的法律常识是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也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根本。“没有金刚砖,不揽瓷器活”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而法律就是律师的“金刚钻”,只有把这个“金刚钻”打磨好,律师才能揽好瓷器活,并将瓷器活做得漂亮,做成精品。但是法律作为一种对人们行为的规则,其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律师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还应当具有诸如文学、哲学、逻辑、管理、心理等等方面的社会科学及一些自然科学知识,要把知识要学到“T”字型,是指律师宣誓你说掌握的知识既要有深度还要有宽度。同样,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是需要技巧的,正如律师学院刘兴桂院长讲的要靠“悟”,只有自己真正悟到了,就能讲所学的知识和现实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充分灵活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客户对我们的服务信服。三、律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律师工作,责任心是最重要的,我所理解的责任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律师职业的责任心。做律师不但要对你接受的案件负有责任心,从广义的方面讲,应当对你从事的律师职业有认真负责的心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对委托人的责任心。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正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应当有高度的责任心,要以你的专业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内全部的法律服务。3、对案件本身的责任心。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查明案件适用的法律,认真与委托人谈话了解案情,做好开庭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开庭中代理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法律和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职责。四、律师要具有一定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清晰敏捷的逻辑思维。语言是交流的工具,需要表达流利、表述流畅,要理清思路,把事情说明白。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不断的培养运用丰富多彩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要有独到之处。律师工作总是周旋于各种纷争和争论之间,作为律师就必……
问题二: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一、做什么怎样做 1.横向思维要宽,纵向思维要深分析跳跃思维要活跃,综合思维要运用逻辑打官司重在思路。 横向思维要宽,就是代理案子的第一步首先要确定法律关系,分析各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内部、外部的诸多事实和关系,如委托人有何特点,怎样得到他的有力配合:承办法官的水平如何,如何主动与其配合。纵向思维要深就是提前预计案件审理的走向,需要什么证据.对方会如何抗辩,该案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要有所考虑。跳跃思维活跃,就是打破惯性思维,善于奇思妙想。例如:我们所的律师在庭审中怀疑对方的合同可能是伪造的,于是到公安局去查询,结果发现对方所盖的公章与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不一致。 综合思维要选用逻辑分析。探讨个问题,分析案件的第一步是从哪里开始进行分析,是法律规定,法理,还是情理?答案应该是先从情理上进行分析。因为凡是符合情理的,往往也符合法理。符合法理的往往也都有法律规定,根据从情理分析出的结果,再去找法律规定。如果一上来就从法律规定去分析是不科学的,因为我们知道的法律规定是有限的,知道并记住的又有限,记住了当时又能想起来的更有限,根据有限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当然会出错。那么,有朋友会问,法律不健全,没有法律规定怎么办?没有法律从政策,没有政策从法理.没有法理从情理。 总之思路是最关键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思路错了,案件肯定要办砸的。 2、官司好打,证据难取,打官司重在证据 证据在诉讼中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但证据的取得往往又是最困难的。有位作家说过,故事好编,细节难寻。这是就写小说讲的,因为细节的描写反映了作家的生活积累和文学功底,所以是最困难的。我也借用这句话,叫官司好打,证据难取。调取证据是律师的基本功,利用技巧将证据取来是优秀律师的一个标志。 律师利用技巧和诓言取证可以不可以,我认为,这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做不做的问题。孔子云:“君子贞而不谅”,“贞”是大信,“谅”是小信,当大信和小信不一致时,君子只能从大信。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大信,与被调查人讲话诚实是小信。 孟子日:“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德行高尚的人,说话不必一定兑现,行动不一定贯彻始终,重要的是本着‘义’行事。对律师而言,尽律师之职,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义”。战国时张议说:“成功者不择手段。”只要目的是正当的,手段完全可以多样一些。 3、法律是硬件交际,是硬件要过硬,软件要适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硬件过硬: 我们律师所曾代理上海某银行申请执行案,代理前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借款人)将其大部分资金均投资与他人设立了数个新公司,被执行人本身资不抵债,且数年未经营。而其上级公司(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也不对其申请注销。这是社会上许多公司逃避债务的常用方法。委托人曾咨询过数名法官和律师,都认为执行无望。我们接受委托后,写了一个“恢复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法院2001年第六期公报,要求被执行人的上级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要求被执行人投资的下属公司承担责任。后经法院做工作,顺利将被执行款执行到位。此案例说明,对法律应融会贯通,尽量做到硬件过硬。 软件适中: 软件即交往。人生三件大事,工作、学习和交往。目前律师在交往上大概可以概况为三种类型: 一类是学者型的,缺乏交际:一类是关系型的,注重交际,但不注重钻研业务:另一类是两者兼而有之。我认为第三种类型是比较好的。因为学者型的不善于交际,离生活太远,不食人间烟火,成为隐士,显然不行。关系型的离生活太近,功利思想过重.整天靠请……
问题三:怎样才能做一名优秀的律师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做律师首先要做人。做律师,人品要过关,要正直,要心存正义。 (二)要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律师行业富有挑战性,但并非坦途,有浊浪和暗礁,有人将这个行业比喻为看不见硝烟的战场,毫不为过。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挫折、失败、彷徨、苦闷是不可避免的。这个阶段就象个瓶颈,突破过去,就成功了,突破不了,就可能失败。因此,做一名律师,没有坚韧不拔的毅力是不行的。就每一个具体个案而言,要想办好,就必须要有这种精神。 (三)要有强者风范。做一名律师,自己首先就该是一名强者。即:有坚定的原则立场;正直坦荡、刚正不阿的气节;不惧邪恶的凛然正气。如果不是强者,连自己的权益都维护不了,他怎么能去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四)要勤奋好学。知识日新月异,法律千变万化。做律师,单靠吃老本是不行的,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要灵活。要有灵活的头脑,因为每个案件都是十分复杂的,有些东西是书本上没有的,并且又无先例可循,这就需要律师有灵活的头脑去应对;另外,在办案过程中,也不一定会按预想的思路去进行,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必须采取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去应付。 (六)要以诚为本。律师这个行业与人交往多一些,“以诚为本”,就是与人交往之道,不管对当事人,对法官,对对方律师,都应做到以诚相待。这样做才无愧于做人,无愧于这个职业。 (七)要认真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当他手头案子多的时候,办案的进度、投入的精力可能不一样。但对当事人来说,他的案子则是最重要的。因为律师的责任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在头脑中树立一个观念,即每一个案子都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去办好,办得当事人满意。这就是说,应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当然,做一名优秀的律师,还要有雄辩的口才,敏捷的头脑,流畅的文笔。需要有一种综合素质。因此,必须加强学习,勇于实践。
问题四:怎样才能做一个好律师? 作者: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 王振律师
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当事人遇到的往往都是棘手的纠纷,在选择律师的时候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彻底改变或决定事情(纠纷)走向或是结局的律师,可以说委托人都对律师寄予了深厚的愿望与期待。多年的执业经历,使我深有感触。委托人均希望找到一位好律师,不是说某一方面素质好的律师,而是全方面均能够达到好的程度的律师。所以,这对我们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在督促我们全面发展,做一名好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我觉得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硬的业务素质
这是一名好律师必备的素质,也是从事任何工作,成就任何事业的必备条件。作为律师来讲,在面对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熟练掌控案件的细节和证据,这需要平时不断的修炼和提升;同时,坚持学习和研究是增强业务素质的必经之路,现在的法律形势政策瞬息万变,法律服务市场也在不断的深化,如不学习和研究,跟不上客户的需求,满足不了客户的期待。很难想象,一个不学习和研究的律师不被社会所淘汰。律师对业务素质的追求,应抱有完美主义的态度,追求不止,止于至善。
二、良好的服务意识
委托人通耿与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是基于信任才把相关事务委托给律师处理。律师应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我们暂且不说一定达到委托人的完全满意,起码我们应该具备以下两种服务意识:1、诚信意识,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律师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戒欺,本着事实和法律,真实全面的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要过而能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律师也不例外。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一些失误或过失,要向委托人勇于承认,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消除不良的影响;要信守承诺,答应委托人的事情要及时完成,并向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如时间、事务等安排不开,应及时回复委托人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尽快完成。2、服务意识,把客户就是上帝这句话,不仅仅放在口头上,而是确实落实到行动和工作中,认认真真做好客户交办的案件。良好、高效的服务能够提供办案效率,也能为客户创造价值。
三、良好的人品
爱默生说, 品格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它的存在能直接发挥作用,而无需借助任做人是做事的基础,做事应先从做人开始。良好的人品是人生和事业进步的推进器,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诚实,善行,说良心话,做好良心活。对于委托人合理合法的需求,应尽力达成。学会换位思考,经常从对方的角度和立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客户也会为律师带来好的口碑,不断的促进工作和事业的进步。
四、要有责任心
律师工作是个精细活,更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每一个案件均需要仔细、耐心、审慎的对待,任何案件细节和证据均马虎不得。作为一名律师,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即是对委托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要把每一个案件均当作自己的事情一样对待处理,一个律师从执业到精业,从无闻到闻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责任心相伴,不失善心,是获得客户信任的前提,是律师成功的一个法宝。
最后,借用刘桂明老师的一句话总结本文:“所谓好律师,就是满怀公平正义,满腹法律智慧、满腔社会良心的律师,就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不见钱眼开,不见利忘义的律师,就是勇担社会公益重任,勇挑法律卫士使命的律师,就是想当事人之所想,言当事人之所言,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的律师。”…
问题五:如何才能做一名好的律师 我觉得不能太老实,也不能太不老实,要有案源,而且要把一级案源发展成二级案源甚至三级四级,那就是成功的律师,至于好坏,只要不违法,坚守职业道德就是好
问题六:怎样成为一名好律师 ?――我想这不但是刚入行的小律师每天思考的问题,也是很多从业多年的老律师在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要成为一个好律师,首先要研究律师行业的规律,然后依照律师行业的规律从事,自然成为一个好律师。那律师行业有哪些规律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相关规律: 一、律师行业首先是一个进行“法律”实践的职业,法律理论知识很重要。这不是废话吗?有些律师可能会这样说。但是实践中往往就经常发现有些律师忘记了自己正在从事法律服务的事实,在一些老律师身上表现的尤其明显。许多老律师已经具有了较为稳定的案源,而且有了自己的助理,大多数案件就交给助理去办,时间长了,接触法律问题越来越少,思考的问题越来越少,法律理论知识就慢慢的生疏了。对此,特别是对于新律师来说,是一个致命的危害。因为当事人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交谈时,对某个法律问题的理解是否正确、充分,当事人从语气、表情上是可以看出来的,而且很多当事人并不会只咨询一个律师,如果别的律师比你说的好,理解的更加透彻,那么你的机会就失去了。所以,一个律师平时的理论学习是非常重要的,要成为一个好律师,平时一定要抓紧时间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修要。 二、律师行业是社会分工中的一门职业,作为一门职业,它与其他职业一样,需要进行宣传、推广、营销等。所以律师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也要用尽一切合法的方法对自己进行宣传、推广,只有别人知道你了,把事情委托给你,你的法律知识才能得到运用。具体来说,律师的推广有这些方式: (一)在亲戚、朋友、同学中推广。这种推广比较容易做,只要在平时的交流中,让他们知道你已经成为一名律师就可以了,有事情他们自然会来找你。 (二)进行人脉推广。即和已经认识的朋友出去游玩、工作交往等时,通常会出现一些新面孔,作为一名律师,要积极抓住这些机会,认识这些新面孔,说不定哪天他就成为你的客户或者给你介绍客户。 (三)进行广告推广。广告推广的方式很多,如互联网、杂志、广告牌等等,有各种各样的形式。 (四)事件营销。比如某些受委托的案件属于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事件,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告知媒体,借助媒体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在律师推广的过程中,我认为一定要注意律师形象的问题,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律师只注重推广,不注重形象,不但严重损毁了其自身的形象,而且给整个行业的形象带来恶劣影响。 三、律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型职业,要在平时注意自己的职业形象,将自己塑造成知识型的形象。当然,很多人会说,律师有没有能力主要是看他跟法官熟不熟,跟知识没有太大关系,所以要做出一副跟法官关系很好的样子来。对此,对某些人来说也是很有道理的。但是,作为一个律师,不要把眼光仅仅局限在这里,因为更多的案件事实很清楚,证据很充分,不是跟法官关系好就可以颠倒黑白的。而且我国的法治改革一直在进步,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以前那种靠关系办案的情况越来越没有市场,所以一定要着眼未来,真正的用知识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用知识型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初步好感,这样才能有更多的机会。 四、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人脉关系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急于求成。首先,就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来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任何知识的积累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网上有句话叫“怀才就像怀孕,时间长了才能看出来”,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律师行业。其次,就人脉关系的建立来说也是如此。人脉关系说白了要织造一张很大的关系网,网大了就有更多的缔结合同的机会,但是这张网不是一天两天可以织好的。 五、当事人已经和别人发生了纠纷或者害怕与人发生纠纷,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持有悲观的看法,不容易对……
问题七:如何成为一名律师? 1、在我国,只要你是本科文凭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专业不限制。
2、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是不一样,如果你打算考公务员之类的,还是法学硕士好,但是法学硕士需要你本科是法学才可以。
3、关于做律师的问题,在我国,只要有本科文凭都可以参加考试,只要你考试通过即可,专业不限制,但是很多好一点的律所都会要求211工程或几大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的,不过如果你的其他专业与律师梗作联系很紧密的也很好,如果你的专业是金融证券之类的,那么在企业上市方面就很有优势,如果是建筑类的,在建筑工程领域就很有用处,如果你的专业是什么哲学之类的,那真的没有什么用处。
4、关于做律师的考试问题,目前我国的检察官、法官、律师都是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做律师,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律所实习一年,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律师执业证。
问题八:如何做好一个好律师 律师无论作为公民或者法人的代理人还是辩护人,往往承载着当事人对法律的希望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然而,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家,除了“法律武器”之外并没有其他的任何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所以律师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成为“包青天”的。但对许多无权无势也无钱却被侵犯了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来说,他们许多时候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的身上,也无疑希望律师能够成为“包青天”式的人物“为民做主”、“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所以,作为律师,需要承受着其职责不可承受之重。
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律师要不负所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必须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苦练内功,以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想法设法去影响司法机关以追求理想的结果。
律师的内功主要有以下几项:1、嘴功。做律师,不仅需要“能说”,还需要“会说”。律师一边要说给自己的委托人,另一边还要说给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要的时候,还要想方设法说服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承接业务需要说服委托人,办理诉讼业务需要说服法官、仲裁员,办理非诉讼业务需要说服客户或者客户对方的当事人,举办法律讲座更要站在讲台上对大众演说,这都离不开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所以,作为律师,必须苦练嘴功,没点嘴上功夫,是难以做好律师工作的。
2、腿功。律师业作为服务行业,服务态度往往决定着事业的成败。律师面对客户,不仅需要上门推销自己和提供服务,还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快捷地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律师承办诉讼业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着执法权并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律师只是代表着委托人利益的诉讼代理人,所以律师不仅需要经常往返于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和出席必要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必须随叫随到,接受司法机关安排的事务。尤其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送达的义务,现在许多时候司法机关都不会主动送达,而是直接通知律师代表诉讼当事人去上门领取,这无疑更加大了律师的义务和跑腿的里程。另外,律师收集证据、调查取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都需要跑腿。因此,作为律师,没有很好的腿功,也是很难做好律师的。
3、写功。诉讼活动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律师从事诉讼活动必须提供规范的书面法律文书,所以律师必须能写、会写。律师从事非诉讼活动,无论出具律师函或者法律意见书、见证书,还是起草、审查合同等,更是以写作相关法律事务文书为目标,都离不开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即使为了承接业务而宣传、推广自己,律师也不得不写作一些必要的宣传品。更主要的是,律师无论在法庭内外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都离不开书面表达形式。书面表达形式不仅正式、规范,而且还可以保留、存档,是比口头表达形式更为正式和重要的一种方式。律师如果没有很好的写作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甚至要比口头表达能力差点的律师更难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尊重。
4、法律分析的功力。律师掌握了事实和法律,最终必须结合实事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严密的思维和逻辑进行推断和分析,依法得出无可辩驳的、令人不得不信服的结论,这才是律师工作的最高境界,也是律师工作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律师展现自己“嘴功”或者“写功”的内在基础。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分析的功力,律师即使“口吐莲花”或者“妙笔生花”,也都会空洞无物,难以达到应有的目标。
5、活动或者应酬的功力。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许多人心态比较浮躁,许多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业务和工作一知半解,一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不尽规范,这都无形中为律师的工作增加了障碍和难度。为了消除这些障碍和解决形形 *** 的工作困难,律师就不得不有一些……
问题九: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专业知识过硬,口才好,逻辑思维强,善于发现漏洞,还要有一定的人际关系
问题十:如何成为一名律师 5年?那你还是不要当律师了,我给你一个合理的期限和计划:1年通过司法考试,1年实习,第三年正式执业,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司法考试是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活,没有这样的精神是过不了的。
如果你采纳我的意见,并评为最佳答案,我再告诉你一个过司考的诀郸,那是真正的诀窍,呵呵
律师的 职业标准是什么
你好律师宣誓,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 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律师宣誓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 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 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律师宣誓: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编辑本段第三章执业前提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编辑本段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 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 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 律师对委托人律师宣誓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六十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 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六十六条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 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 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 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编辑本段第六章律师收费规范 第九十一条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九十二条 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条 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第九十六条 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九条 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一百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律师该宣誓对党效忠吗
宣誓用“效忠”一词不恰当,有“哗众取宠”之嫌,应该用“拥护”。
根据《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律师宣誓誓词如下:
律师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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