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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的作者是谁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原文作者:冰山之火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一, 佘祥林案
简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其妻突然的出现证明佘案是一起冤假错案。
公众意见:舆论影响力巨大的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我们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而随后加速进行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可能就是佘祥林案发生影响力的初步见证。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就像孙志刚案一样,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该案暴露了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可以促进我们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对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
姜明安:佘祥林案作为影响性诉讼的第一个案件是很有意义的,它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通过该案,引发了我们思考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民意要求,思考整个刑法的原则甚至是法治理念,思考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修改提议,以及引发我们对疑罪从无、死刑制度的反思。
莫纪宏:该案促使我们反思死刑的功能和死刑适用的范围。
何海波:这个案件以一种戏剧式的方式揭露了我们刑事追诉制度当中的问题。我认为佘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个人的正义最终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比制度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曾经以一种公开、理性的方式来讨论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来反思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并且加以改进。
甘功仁:通过佘案,我觉得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问题,刑事诉讼应该从观念到制度都进行变革。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适用问题,证据问题和证据密切相关的口供问题,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机制等问题。
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
简要案情:2005年12月19日,来自山西的原侵华日军“慰安妇”万爱花等10名受害者对日诉讼再遇挫折。当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她们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并正式谢罪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和“个人不能起诉国家”。该案的败诉成为了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缩影———十年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中国律师参与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有25起,主要案件类型有中国“慰安妇”案、中国劳工案、遗留毒气弹案、南京大屠杀案,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败诉了,胜诉的很少。
公众意见:从默默无闻到引起国际广泛关注,持续十年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让人看到了坚持的力量。通过证据的搜集与公示,让全世界看到了日本在华所犯下的罪行,让人时刻警醒战争的危害;诉讼把民众的爱国情绪纳入到理性轨道之中;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与援助,让人们看到了部分日本民众对战争罪行的反思,看到了中日友好的希望所在。
专家点评:
于宁:这些案件对我们国内来说,制度层面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观念影响是巨大的,民间索赔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到我国的进步。这些案件具有极强的教育功能和宣传功能。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可以说超越了诉讼本身的意义。能够进入“十大”,说明老百姓还是有眼光的。
姜明安:这个案件,可以让我们以史为鉴,可以让日本正视这个历史。但是我们也需要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时效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对于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不适用时效制度。
江平: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些案件,更有利于争取日本人民与中国人民之间的理解。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比如国家赔偿与民间索赔的关系,比如时效问题等等。
莫纪宏:我曾经提议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可以考虑怎么样使我们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使我们国民基本人权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不仅得到我们国内法的保护也要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将国内与国际的保护机制结合起来。
三、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
简要案情:2005年7月至12月,随着三位曾在黑龙江省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相继在京受审并被判刑,这一系列惊人的受贿卖官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公众意见:网民的投票使得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案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不仅仅因为该案被媒体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还在于它反映出我国政府的反腐决心与公众对于腐败的痛恨。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有一个很大的特别,就是卖官,这点性质不同。我认为腐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腐败是最厉害的腐败,可以威胁国家的命运前途:其一是卖官;其二是司法腐败;其三是贪污救济款、扶贫款。卖官可以列为最厉害最根本的腐败,这样的腐败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致命性的。
姜明安:这个案子确实令人深思,腐败的事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腐要从制度上进行反思,我认为要遏制腐败当前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选任监督制度,可以考虑在县乡一级进行直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腐败;第二,健全责任体系,让为政者真正负起责任来;第三,必须进行制度建设,要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来防治腐败。
甘功仁:为什么他会卖官,还是因为他说了算,权力放在他的口袋里面,我认为最大的腐败是用人的腐败。
四、顾雏军案
简要案情:2005年,顾雏军这位颇有传奇色彩的民营企业家在事业几近巅峰时翻身落马。海信出资9亿元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私有资本控股上市企业又重新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
公众意见:顾案给企业界、学界乃至公众带来的震荡令人吃惊。早在2004年,因顾而起的“郎顾之争”以及随之而来的“郎张之争”就引起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广泛讨论。顾雏军的落马似乎印证了专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判断。而证监会监管漏洞、独立董事形同虚设、经济学界公信力等问题一度成为讨论焦点。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反映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漏洞。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诸多修订,以及2005年最后一天颁布的《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等反映了我国对公司证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姜明安:顾案凸显经济发展的理念问题———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经济指标为准。企业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问题,而往往是理念问题。
莫纪宏:该案引发我们思考国有资产如何保护,如何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制和程序,国有资产肯定会有流失的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动态、严格、有程序性的监管制度。
五、黄静疑案
简要案情:两年前,小学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内,是自然死亡还是被强奸死亡,鉴定结论成为关键的证据,然而,不同的鉴定机构对黄静进行的5次尸检,出具的6次死亡鉴定,却每次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黄静之死成为一桩疑案。
公众意见:也许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曾让公众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空前非议的黄静案很快会水落石出。也许我们还乐观不起来,因为现实在于,仅仅有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仍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点评:
姜明安:制度的设计和对制度的执行都要考虑,建立制度、制定制度的人要从有利于制度执行的角度想问题,司法鉴定的规则应该由人大机关来制定,这件案子也是给了我们一个教训。
江平:这个案件就算人大常委会再制定一个统一办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鉴定结论本身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并没有什么规定要求法官一定要采信某个鉴定结论,鉴定的采纳应当由法官来确定,不能说鉴定结论不一样法官就无法下判了。
甘功仁:我不赞成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最终决定谁来负有鉴定责任时,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复核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六、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简要案情:外地来京打工的杜宝良2005年5月23日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杜宝良随后将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但随后又撤回了诉讼。
公众意见:“杜宝良案”的出现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以及程序意识的缺乏。本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就个案与法治的关系来说,“杜宝良案”的影响还没有终结,它必将促使有关部门从立法上对这一制度漏洞进行弥补。
专家点评:
姜明安: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看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
莫纪宏: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数额,而是105次罚款这一数字。如果交警执法在发现一个人违法时及时通知就不会出现这么多次数了。另一方面也有执法理念的问题,105次罚款是不是都要罚10500元,一张一张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
何海波:现有电子眼执法的方式必须改变,解决的途径是所有的电子眼要通过大众化的方式公布出来,要坚决废止用数码相机偷偷执法的方式。另外,警察要改变工作作风,不能仅仅依靠执法设备,要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制止,电子警察是帮助执法的,是执法的手段,不能说电子设备是帮助不执法或者可以放任执法行为的,这是不行的。
七、奥拓车撞人案
简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刘寰驾驶奥拓车经过,将曹志秀撞死在绿化带里。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寰承担责任共计10.08万元。
公众意见:“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关乎有车一族与步行大众冲突的立法,而引起持续不断的关注。该案启示我们———以立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也是一个法治系统工程。
专家点评:
江平:对这个案子的宣传报道其实并不准确,“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的提法,其实忘了两个前提,第一受害人有没有过错,第二司机要不要赔,关键要看司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责任。笼统说“撞了白撞”与否而没有正确宣传法律条款,如果司机确实没有过错,那也不是一定要赔,也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姜明安:“撞了白撞”和“撞了不白撞”的说法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但是新闻仍然抓住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解决法律交锋中如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有一些人老说司机是强势群体,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其实强势、弱势是相对的。
莫纪宏:这其中实际上是有一个法律原则问题,解释空间应当更大一些。现在按照举证责任大小来定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上没有免除司机绝对责任的条款。如果司机和行为人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比如说司机为了躲避行人,采取了措施,结果导致司机和行为人都死了,难道让司机家属向行为人家属赔钱吗?
八、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简要案情:福建屏南县村民对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公众意见:当公害侵害大众利益时,法律程序上应当有怎样的回应才能满足公众维权需要?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通过法制的进步求解协调、化解利益冲突的理性方式?在更深层面,该案引发人们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反思。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意义,也极具现实意义。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运用司法程序启动赔偿制度,在现阶段要广泛推广仍具有相当的难度。
姜明安: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环境也是一种权利,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有以环境权提起诉讼的。环境诉讼首先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莫纪宏:该案让我们知道如何通过诉讼的方法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该案重点在于侵权、集团诉讼问题。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对受害人进行统一赔偿。该案还涉及公益诉讼问题,我们既要对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还要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九、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
简要案情:郝劲松因退火车票时,火车站开具的小票是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报销而状告铁路局。
公众意见:公益诉讼是正义之士超越一己之利为公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因其关乎公共利益、挑战既得利益,从来都是公众关注热点。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本案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专家点评:
江平: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现在还没有公共团体来行使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民事诉讼法还只是修改,还只是建议,将来消协能不能代表消费者,妇联能不能代表妇女等等这是另外的问题。实际上,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姜明安: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公益诉讼无限制扩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司法资源有限性就会受到挑战。这需要思考。
甘功仁:该案很有代表性的,其所涉及的类似问题太多了。应该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十、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
简要案情:通用大宇因QQ车缺乏独立开发应有的原创性,且奇瑞并不具备其所自称的“独立开发”的时间和技术条件而起诉奇瑞公司。通用大宇和奇瑞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于2005年11月中旬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
公众意见:通用大宇与奇瑞的纠纷,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定位于何处才能与我们的大国崛起战略相匹配?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引发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应该创立自己独立的品牌和专有技术等。
莫纪宏:通过该案,应该说要搞民族工业就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的民族工业才会有很好的发展。
姜明安:该案反映出了有关知识产权、国家贸易政策制定以及如何遵守国家贸易准则,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如何结合等问题。
江平:中国的法治进程既要有自上而下的推动也要有自下而上的推动,而舆论是自下而上推动最有力的工具。同时,中国的法治进程不仅要有立法的完善,还要有司法实践理念的更新。而立法的完善常常是由个案诉讼特别是影响性诉讼引发的。这些影响性诉讼会使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过程中,得以完善我们的法治。
姜明安: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产生影响,这个影响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它暴露和凸显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二是它引导人们对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进行思考;第三,它可以催生一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确立一些影响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原则;第五,它可能形成影响我们法律发展进程的法制理念。
莫纪宏:2005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代表的面比较广,在全社会关注影响性诉讼过程中,我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度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进步。
甘功仁:我觉得“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对我们从纸上的法律变成活生生的法律发生重要的影响,希望每年都搞一次这样有影响性的诉讼评选。
何海波:诉讼曾经被认为是在封闭的法庭之内解决公民的纠纷问题,现在在公民关注和互联网诞生的时代,诉讼变成了一种公众的论坛。影响性诉讼这个评选活动非常有意义,每个入选的案子都代表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关怀,所有这些案子连在一起以后就成为浓墨重彩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一部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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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律师学院的学院介绍
国家律师学院于2012年12月20日在地处河北省保定市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成立,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等司法部领导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
“国家律师学院成立,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律师教育培训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吴爱英在讲话中指出,成立国家律师学院,是司法部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局出发,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力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
吴爱英说,国家律师学院的成立对于从国家层面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会由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主持,国家律师学院院长王恒勤(国家律师学院院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河北省人大代表。)在会上致辞。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司法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河北省司法厅、保定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国家律师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保定市部分司法行政干部和律师代表参加大会。
08年拟设立国家律师学院
2008年03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 建议,尽快设立“国家律师学院”。
于宁表示,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忽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法学院校的毕业生直接进入律师行业后,不能很快适应律师工作要求,律师职前培训制度亟待完善。
他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已有了自己的最高学府“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法官、检察官们可以获得相应的业务培训,而律师却难以获得培训机会。
2008年两会期间,于宁在讨论政府工作时说,设立国家律师学院,一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政治素质的需要。二是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扩大律师队伍的需要。三是规范现有律师教育培训方式的需要。四是加强律师学科建设、提高律师学研究能力的需要。五是搭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学院密切交流的平台的需要。
2009两会有多少律师代表?
楼主说的两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吧?
其代表是不论年的,而是论届。而且政协不叫代表,而叫委员。
一、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律师共有11人,分别是:
1、杨伟程:
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2、许智慧:
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青联第九届委员。
3、秦希燕: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4、高明芹: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5、刘玲:
江苏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第十届青联委员,盐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6、彭雪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7、迟夙生: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8、孙桂玲:
黑龙江明理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九三学社哈尔滨市委副主委,全国妇代会代表。
9、陈舒: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律协秘书长。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副会长。
10、韩德云: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重庆市人民政府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11、邸瑛琪: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主任。刑事法学系主任。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律协常务理事。
二、现在政协委员中的律师共有19名,分别是:
1、朱征夫: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2、于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3、施杰: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4、刘红宇: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5、何悦:
致公党天津市副主委,天津大学社会科学与外国语学院法学系教授,天津市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6、陈清霞:
港区省级政协委员联谊会副会长、香港天津联谊会名誉会长,香港祖伟仕律师行合伙人。
7、王俊峰:
全国青联常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8、段祺华:
致公党中央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9、吴德立:
吴兆麟基金会会长,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10、马虎成:
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西宁海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11、法蒂玛·马合木提:
新疆新伟律师事务所主任。
12、冯华健:
香港资深大律师。
13、刘汉铨:
香港刘汉铨律师行股东律师。
14、邹灿基:
香港衡平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
15、周永健:
香港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合伙人、执业律师。
16、胡汉清:
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
17、黄英豪:
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18、廖长城:
香港资深大律师,香港特区政府行政会议成员。
19、欧安利:
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行政会委员,澳门法学会会员大会主席,澳门欧安利律师行总裁、执业大律师及公证员。
请问律师工资的问题
律师这个行业的月平均收入是3000元,就像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说的,律师行业的月平均收入和出租车司机相当(约3000元),是非常准确恰当。
而且,律师行业是360行中唯一一个实习期无工资的行业,一年,时间不算短呢,对年轻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所以,律师所里的年轻律师每年都有考入法院、检察院的,也有转入其他行业的,他们实在坚持不下去了,我们经常为其他劳动者代理讨要实习期工资,但却解决不了自身的实习期工资问题。
律师的收入不是纯收入,因为律师行业的支出非常大,开拓业务、为提升能力的业务学习成本、各种费用,一年下来,节余不多。一个公务员,如果年收入10万元,那么,到年底,可能节余7万元存款,如果一个律师年收入10万元,到年底,可能节余3万元存款,有的律师可能入不敷出。收入10万元,花去12万元都很正常。
律师收入的几个阶段;1、活多,无钱(实习阶段);2、活多,钱少(执业前几年):3、活多:钱多(七年以上):4、活少,钱多(资深律师)。
民国年间有那些有名的律师
沈钧儒
民国年间于宁律师,沈钧儒还在上海挂牌执行律师职务,1931年被上海律师公会选为执行委员,以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豪而称誉
顾维钧 代法律于宁律师的先驱 民国大律师胡震 胡震,字显伯,生于清光绪七年(1881),祖籍安徽歙县。道光年间,其祖因家乡频发天灾,遂移居扬州。他于宁律师的父亲胡寿培为名中医,育有子女七人。胡显伯排行老大,父亲自然期望他或读书而优则仕,或学医而传家业,这是少年胡显伯面前最初的两条人生路。由于家教渊厚,因而胡显伯自小打下国学基础,16岁应童生试一第中秀才。其后,他从康梁变法中看到曙光,便抛弃了求仕路行医路,开始寻觅新的人生。
光绪二十七年(1901)之后,清政府废除科举,21岁的胡显伯考入南京两江政法学堂,成了新式知识分子群中较早的一员,不仅学习了西方社会政治学说,更重要的是身受民族危难刺激,开始接受三民主义。1905年后,胡显伯参加同盟会,为颠覆封建政府奔波于宁沪之间,来往于大江南北,曾在天津《大公报》发表犀利小说《亡国泪》抨击君主立宪,引起清廷恐慌,该文未及载完,便遭封杀。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民国成立,是年扬州光复。而立之年的胡显伯以扬州唯一受过法律高等教育的身份,延聘回乡任扬州军政分府的政法科长。1912年,胡显伯加入国民党,并被选为省议员。1913年后,胡显伯参加讨袁二次革命,痛斥帝制复辟,被列入乱党黑名单,被袁氏政府拘传于宁律师!由于拘票误将胡震之“震”写成“镇”,被胡显伯抓住这一漏洞,才侥幸逃脱,免遭一劫。
此后,胡显伯虽历经奋斗,依然看不到国民前途,天心已厌玄黄血,对国民党丧失信心,便于1927年烧毁党证,自动脱党。解放战争期间,当局曾力邀胡显伯恢复党籍,竞选国大代表,被他严拒。胡显伯在息园每日翻阅报纸,大骂腐败政府。
宜宾李庄 李庄案辩护词
高子程:我不认为李庄案是刑辩的春天 搜狐 2011-5-3 17:23
回到李庄案件,如果这个案件是仿伪作证,上一个案件是伪证,如果说这个案件撤诉了是有法可依的,是正确的,那么上一个案件就更该撤销了。为什么?因为上一个案件比这一个案件还赤裸裸,所以大家说妨碍政治作证,那还有这么一说我被妨碍,尽管我们有证据证明说这个证明是虚假的,… 2条相同新闻
陈有西:能否把李庄案撤诉理解为春天到来? 搜狐 2011-5-3 17:19
我在陈有西学术网上写了一篇文章《谁的胜利》,其中写了八方面:第一,李庄案确实是一个强权蹂躏法律的构陷案件,根本无法对李庄定罪。钱列阳讲到,我这辈子下来,干干净净的赢到一个无罪判决的案子是何其艰难,他做了20多年律师,只赢得三个,我到现在比他多几个,大量都是撤诉的结果,… 3条相同新闻
每周法治热点:检察机关对李庄案作不起诉决定 东方法眼 2011-5-2 17:03
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恶性枪击案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3人死亡、3人受伤,凶犯朱军当场自杀身亡。…4月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检方决定对李庄不起诉 新京报网 2011-4-29 01:50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消息称,李庄所涉漏罪案件侦查终结,将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4月19日-20日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 ●2011年4月22日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结束,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准许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1-04-29 01:50:00 24条相同新闻
李庄案庭审直击(2) 新浪 2011-4-28 16:15
多份证言直指李庄教唆,李庄忽然站起来,神情激动,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 审判长黄诗战要求李庄“控制情绪”。 坐定,缓和情绪后,…李庄随后再次申请案件关键证人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申请对徐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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