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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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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
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历烂顷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
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
二百肢陆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
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
片
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历迹。
成都哪家刑事辩护律师最好?
1律师名称:成都刑事律师-胡云
执业律所: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成都渣明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03号
法律专长:刑事辩护、大案要案辩护、大型如隐告案件策划、诈骗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等
2成都宋乾罡律师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3律所:北京市惠诚(携段成都)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15楼
四川著名刑事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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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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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贩养吸
司法实践中成都毒品律师,惯常的判断方式是:嫌疑人贩毒+嫌疑人本身吸毒+在其住所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以贩养吸;另一方面成都毒品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成都毒品律师,贩毒者往往辩称自己只是吸食毒品,不是贩毒;这给案件的定性带来很大的困难,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以贩养吸应当是一个日常性的行为,嫌疑人必须边吸毒边贩毒才有被认定为以贩养吸的可能,不能简单地以贩毒嫌疑人曾经吸过毒就认定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为以贩养吸的毒品数量。
2、考虑嫌疑人的经济实力,其购毒毒资的来源。一般情况下,以贩养吸的嫌疑人经济实力比较差,往往因吸毒几乎成为彻底的“无产者”,为成都毒品律师了满足自己吸毒的巨大开销不得不进行贩毒。现实中,主要是毒贩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差价,或者是帮助他人贩毒,捞取一定的“劳务费”,或者取得一定的毒品作为报酬等。嫌疑人一般岩袜早将贩毒所得作为自己吸食毒品的主要甚至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嫌疑人经济实力很雄厚,完全能够满足自己吸毒的开销,在其住处等场所查获的毒品如若达到一定数量,除非有证据证明贩毒,一般应以非粗雀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3、对于“被查获的毒品数量”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成都毒品律师:“被好消查获的毒品数量”应理解为公安机关己经查明属实的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而不是公安机关实际提取扣押的数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被查获”与被查明的汉语表达意思不同,被查明的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即对于自己已吸食的毒品是一种确定状态,是不可能再进行贩卖的,因此对不能贩卖已吸食部分,不应该以贩卖毒品定罪。所以对于被查获的毒品数量的理解应为公安机关实际提取扣押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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