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老年人看字头疼看不楚字
- 2、陈伟:为什么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 3、少年放学被群殴致死 帮家长找人惹祸上身
- 4、张家港港区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 5、诚心请心中有天平的律师帮我看看这个民事案,我在这儿跪谢了。我应怎么做?
- 6、CEO,COO什么意思还有C什么O,回答追加高分
老年人看字头疼看不楚字
可能是远视陈伟律师的原因陈伟律师,即所谓陈伟律师的”老花眼“。可以就诊眼科进一步检查一下。
陈伟:为什么犯罪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保持沉默,拒绝警官的审讯,这嫌犯岂不是白抓吗? 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没向嫌犯罗唆这段台词,或者只说了前两句,嫌累得慌没提后两句,那么这嫌犯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有人会问,搞错宽世了吧?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莫尼卡·莱温斯基和克林顿都招了呢?是这么回事儿,根据美国法律,有时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人提供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证词,可以保证不用他的供词对他本人起诉。在克林顿“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莱温斯基的真实口供去起诉克林顿,特别检察官就给了她这种豁免权。而面对莱温斯基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克林顿只得采用钻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招出他与莱温斯基只有“不适当关系”,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犯的供词纯粹属于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v.Arizona)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慎拆肢们。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御核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v.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v.Wainwright)一案裁定,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1961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ClarenceEarlGideon),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为自己鸣冤叫屈,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力。这伙计在申诉书中使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大多数都获得释放。 说起监狱里的在押犯人,这里也有一个真实的故事,恕将当事人的真名实姓隐去。一位大陆留美学者,几年前已入美国籍。这老兄在一场官司中一败涂地,被法庭判处一千五百美元罚款或蹲五天大狱的惩罚,二者任选其一。此公是那种花钱特抠的主儿,又听说美国监狱里的犯人都给侍候得跟大爷似的,遂选择到大狱里蹲五天。 五天后,刑满释放,几位朋友登门探望。相见时,只见这老兄容貌憔悴,面有菜色,众人皆大惊失色,急问是不是在狱中受了什么虐待,别不敢说,咱到法院告丫的去。这位仁兄回答,狱中待遇不像想象的那么好,但也还凑合,可以看书、看电视,有健身房,甚至还有乒乓球台。头疼的是三顿饭皆西餐,生煎牛排、奶酪熏鱼、意大利腊肠、火腿三明治、披萨饼等,一不留神还以为是给关进了北京的马克西姆餐厅。顿顿吃西餐这活儿,真是苦不堪言,第一天直犯愁,第二天不舒服,第三天贼难受,第四天特痛苦,第五天最后一顿,哥们儿干脆就绝食了。狱友问,干嘛不吃不喝?得知缘由后,狱友坏笑说,你真是个傻帽儿(Dummy),在你之前,这儿关的也是个亚裔,那小子也吃不惯西餐,头一顿饭就闹绝食。后来狱方每天从中国餐馆给他订饭,什么宫保鸡丁、鱼香肉丝,顿顿不重样。狱友最后骂了一句:“我操,那味道真他妈的香极了(It’sfuckingdelicious)”!朋友们听完,笑得几乎岔气儿。 捧腹大笑之余,人们禁不住感叹,美国的监狱和法律制度简直形同儿戏。美国法律给人的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象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象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象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那些是非混淆的辩护律师,精于钻法律的漏洞;再加上引起极大争议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的司法制度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暴力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手段,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好象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您说对了,美国最高法院有几位自由派大法官的确有毛病,而且病根儿渊远流长。 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官和警察老爷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封建专制的迫害,离家出走来到新大陆后,再也容忍不了骑在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操起家伙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打出来的。但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佛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什么是宪法,用句土得掉渣儿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会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有可能全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就是要从制度上约束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的权力和行为。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没费啥劲儿就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中国从五七年反右扩大化到纹革十年动乱,陷入如山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众,一不留神就达一亿之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坏。 想当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比如像天赋人权、人民主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和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代议制、联邦制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比如,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监督,三权分立实际上仍然很难防止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天赋人权、限权政府可以侃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野心家和贪官污吏滥用权力,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编造出一堆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草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美国的开国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1791年,开国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草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美国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权力制衡权力,以权力限制权力,用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公民免遭官府胡作非为和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和民权的五权分立与相互制衡。这种精心设计的权力制衡结构,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美国宪法在当时只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但不管咋地,它毕竟是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使美国社会逐渐走上了现代民主的道路。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通过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权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政。 在今天的中国,若想扎实地搞点法治建设,与其热衷于乡镇直选和县级直选,不如在限制和监督乡镇、县级政府胡作非为的权力和保障农村城镇贫苦百姓的合法权利等方面来点儿真货。乡镇和县级政府对农民打白条,实际上就是对农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在城市的经济改革中,由于缺乏政治改革的配套,中央政府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实际上是把几乎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敞开儿让给了地方诸侯、贪官污吏和企业老板,一旦绝对的权力在手,想不贪污腐败都难。草民百姓作为贪污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和最坚决的反对者,基本上处于任人宰割、无处申冤的地位。实话实说,中国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生存权已经不是个事儿了。而保障公民的人权,监督和限制政府的官权,防止大权在手的少数人滥用权力、贪赃枉法,遏制日益高涨的失业和犯罪浪潮以及贫富悬殊、司法腐败等现象,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 在西方国家中,像美国这样不但把公民的权利,而且把被告人的权利也写入宪法,而总统、国会和政府官员一天到晚战战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饱受新闻媒体和民众的指责和批评,恐怕是仅此一家。现今的美国社会,官权弱,民权强,新闻媒体是超强。政府官吏的权力非常有限,草民百姓的自由和权利很多,新闻媒体啥都瞎管,警察的权力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严格限制警察的权力绝非偶然。美国的执法和司法制度涉及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证人、陪审团等,其中警察被认为是素质最差、最难监督、最倾向于执法犯法和胡作非为。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与贪官污吏和黑社会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警匪历来是一家。凡属大规模的走私贩毒、洗钱受贿、贪赃枉法和劫财害命,从来都少不了警方的高层背景。警方内部的黑暗和犯罪,通常比社会上的犯罪严重得多,对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的破坏也大得多。此外,美国民间藏枪两亿多,使警察的工作充满危险。警察常年累月与罪犯打交道,以暴治暴、以恶报恶、滥用武力、无视正当法律程序等情绪化和非理性行为,想改都难。所以,尽管法规森严,但美国警察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的事仍然不时发生。 可是,司法制度应当是讲求理性和权威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防止警方滥用权力,美国司法制度注重从严治政、从严治警,以正压邪、以直报怨,无罪推定、保障人权。司法程序首先从严规范警方和检方的行为,侦破案件、搜集罪证、扣押嫌犯,必须严格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出现漏洞,一旦在法庭上被律师钻了空子,那就只能眼瞅着嫌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轻松走脱,让在旁边扎堆儿看热闹的主儿都感觉倍儿痛苦。 依美国法律,案犯即使最终定罪入狱,其饮食、睡眠、通信、娱乐等权利仍然受到保障,好吃好喝地养在监狱里。有人算过三笔账,第一,美国的贫困线是以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一万六千六百美元划定的,占美国总人口百分之十二左右的美国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第二,如果不算福利补贴和医疗保险,西点军校毕业的美军少尉军官年薪三万五千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警卫、医疗保险以及健身房之类的福利待遇,美国监狱里的每位犯人每年要让美国的纳税人破费三万美元。 这里自然就有了一个问题,美国法律标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捎带着保护了坏人的自由和人权,反过来损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权,至少是损害了好人的生存权。这可咋办呢?这个问题,三言两语恐怕很难说清。 首先,如果听任官府和警方执法犯法,无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那么好人的自由和人权最终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因为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纹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再次,用米兰达规则之类的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着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让草民百姓不惧官府和警方的打击报复,防止政府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警匪勾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立佛·温戴尔·霍尔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Jr.)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最后,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和制度。就像市场经济不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而又绝无副作用的灵丹妙药一样,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也不是人类社会通向人间天堂的康庄大道,它只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而已。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最佳,它只能防止出现最差最劣。借用丘吉尔的话说,民主法治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的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 玩民主法治、保障人权这一套,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百分之五,但世界上百分之七十五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那银子花得就跟淌海水一样。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过招,一年多下来花了纳税人八百多万美元,最后还是没把辛普森咋地。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护律师一方的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极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米兰达规则吧,当年正式出台后,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规则了,旁边也没个提词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据统计,米兰达规则出台前,美国刑事罪案的破案率一般在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左右,米兰达规则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左右。 人们普遍认为,米兰达规则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保护了罪犯的人权,美国社会将会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美国国会曾多次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民众的呼声,研究对付米兰达规则的高招。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律,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SamErvin)曾提出议案,建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裁决。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美国法律,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谁也没想到,自九十年代初期后,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六年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其中纽约市的恶性刑事犯罪率奇迹般地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四。尽管犯罪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监狱里的伙食和待遇蒸蒸日上,但乐意呆在大狱里享受自由和人权的主儿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强劲增长、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的下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与米兰达规则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兴许有那么点儿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少年放学被群殴致死 帮家长找人惹祸上身
少年放学被群殴致死帮家长找人惹祸上身!遭人围殴去世的重庆市四十二中初二男生郑陈伟,目前仍然停放在市殡仪馆中。家人仍在向学校讨要说法。6月29日,郑陈伟被同班同学小可(化名)约来的学生殴打十几分钟。郑陈伟被家长送到医院检查期间,突然四肢发硬,经抢救散仿无效死亡,尸检结果为因心肌炎造成的呼吸系统衰竭而死。殴打原因是郑陈伟应小可家长要求去黑网吧找回小可引起。学校附近的居民称,校外的黑网吧长期存在,而该校外也长期发生斗殴事件。校方就此称,并不知道黑网吧的存在,且该校学生很少参与打架。
放学途中被围殴
6月29日是周一,郑陈伟下午6点多放学时,被十几名外校的学生围住。
学校附近一家餐厅的工作人员张女士回忆,当时有一些孩子还拿着棍子,一把就抓住了被打男孩的校服领子。郑陈伟曾经两三次冲出殴打人群,但都被抓回来继续挨打,“因为学校附近经常出现学生打架的事,大家都习惯了,谁也没想到会出人命。”
郑陈伟的妈妈冯女士说,孩子后来回家说,围住他的学生当时质问自己“为什么要指认他?”郑陈伟被打后没有还手,而是开始逃跑。直到距离学校300米左右,郑陈伟才被一名路过的好心人救下,并送上了公交车。此时距离郑陈伟走出校门已经过去了十几分钟。
郑陈伟的表姐回忆,弟弟回家时没有明显的外伤,但是嘴唇和手指都发紫,他见到妈妈时已经满脸泪水。郑陈伟告诉妈妈,他全身疼痛,尤其是头痛。冯女士赶紧带着孩子前往医院看病,并通知了孩子的班主任王红老师和小可的父母。
当时在医院的所有人都没意识到郑陈伟可能会死亡。他在医院没有做什么具体的治疗,而是一直在做各项检查。虽然郑陈伟的心电图显示正常,但是在进行CT检查时,郑陈伟突然四肢发硬,眼珠上翻。经过抢救,郑陈伟还是在晚上9点多去世了。据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7月27日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郑陈伟死于心肌炎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事后,小可被警方控制。据双方律师共同确认,除了小可外,还有5名学生被警方控制,且已被检察院批捕。警方也确定,事发时在场的学生有10名以上,但不是所有人都动手打人,具体人数还在进一步调查。
帮家长找人惹祸
事发前3天是周五,当天晚上小可没有回家。小可爸爸说,夜不归宿是小可长这么大以来第一次。周六中午,家人想请郑陈伟帮助寻找儿子。他们并不知道郑陈伟的联系方式,就请班主任王红联系郑陈伟。
冯女士说,她接到王红的电话是中午11点多。郑陈伟知道小可常去学校附近的一家黑网吧,就答应了。冯女士当时担心儿子的安全,并不想让他去。但她想到做父母的都不容易便应允了。郑陈伟和王红老师会合后很快找到了小可。下午4点多,郑陈伟回到了家。
小可爸爸回忆,郑陈伟到网吧后一个人先进去了,因为学校附近的黑网吧外表与民房一样,成年人敲门都不会开,只能让郑陈伟进去找小可。小可爸爸说,郑陈伟进入网吧后,和小可聊了十几分钟就一起出来了。
小可被家长在网吧抓了现行的消息很快在同学间传开。到了晚上,很多同学都通过QQ“问候”小可:“你惨了吧?”“被你爸打得够呛吧?”这是小可爸爸事后从儿子的聊天记录里看到的,他回忆说,其实事后他没有打孩子,而是和孩子讲道理,因为这是孩子第一次犯这样的错误。小可爸爸还看到郑陈伟发来的解释,他告诉小可自己不是故意要来抓他,而是受他父母的拜托才这么做的。从小可的回复看,小可并没有记恨郑陈伟,双方很快就愉快地聊起天来。
小可爸爸说,据小可自己回忆,他当时只是想要郑陈伟当众给自己道个歉,并且约了三四个校外的朋友为自己壮声势。没想到,他到校外看到的是十几人的大阵势,而且这些人完全不听自己的,一上来就动手。冲兆纤打架完全失去控制,小可自己动了手。小可爸爸说,这是小可头一回组织群架,孩子回家后也吓坏了,眼睛瞪得大大的。到现在为止,家人也不敢猜首告诉孩子郑陈伟已经去世的消息,害怕孩子心理上受不了。
从好朋友到疏远
小可今年13岁,比郑陈伟小两岁,从小学起,两人一直是同学,关系也很好。小学时,两人的学习都很好,共同考上了市重点四十二中的重点班。郑陈伟家境并不好,父母靠摆街边小吃摊维生。小可的家境要好得多,爸爸是做生意的,小可在同学之间也有“仗义疏财”的美名,经常在学校附近的小吃摊请客。作为好友的郑陈伟,自然也受了不少“恩惠”。
据郑陈伟的多位同学介绍,上了初中以后,小可的成绩明显下滑,他不爱听讲,经常不完成作业,还常常到黑网吧上网。老师将小可安排到教室最后一排坐,只要他上课不干扰别人,老师一般不管。老师也曾教导学生不要受到小可的不良影响。郑陈伟也渐渐与小可疏远。
与小可不同,郑陈伟在初中的成绩一直保持在班级的中上水平,在老师眼里也是听话的孩子。
冯女士说,她听郑陈伟说过小可放学后喜欢出去上网的事。一开始,郑陈伟会和小可一起去黑网吧,所以知道他在哪里上网。因为上网耽误自己做作业的时间,也因为冯女士的说教,郑陈伟逐渐减少了和小可一起去上网的次数。在家人的影响下,小可在郑陈伟的心中也被贴上了“坏孩子”的标签。郑陈伟的妹妹回忆说,哥哥曾表示过要和小可疏远的意愿,郑陈伟给予小可的评价愈发负面,“他说过,小可现在变得越来越坏了,他不想和小可继续做朋友了。”
冯女士说,两人在表面上依然是好朋友,而且都参加了学校的篮球社,放学也经常一起回家。双方父母都知道自己的孩子有这么一个朋友的存在。所以,当6月27日小可父母发现孩子夜不归宿后,第一时间想到了找郑陈伟帮忙。
黑网吧只接熟客
京华时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四十二中附近五六家商户,他们都知道黑网吧的存在。商户陈先生说,这些黑网吧长期关门营业,如果有孩子要上网就去敲门,有一个网管从门里探头出来查看,只有熟悉的学生才会被放进去。不熟悉的学生会让“熟客”学生带着进入网吧。普通成年人敲门,网管根本不会开门,因此这种黑网吧隐蔽性很高,很难查出。据陈先生了解,四十二中附近至少有三四家这样的黑网吧。而四十二中的张副校长表示,他并不了解黑网吧的情况。不过,出于学生安全的考虑,学校已经三令五申禁止学生到不正规的网吧上网。
张副校长说,对于校外打架的情况,学校并不了解,因为四十二中附近还有巴蜀中学、人和街小学等四五所学校。据他的了解,四十二中的学生很少参与到打架之中,学校内部也极少发生打架的情况。
协商尚未达一致
郑陈伟出事之后,家属觉得学校应该对孩子的死亡担负相应的责任,因为事情的起因是,郑陈伟是和班主任王红一起出去寻找小可。王红就此事拒绝了京华时报记者的采访。而校方认为,事情发生在校门100米范围外,涉事学生除了小可没有四十二中的学生,因此,学校没有主动担责。四十二中副校长张晓辉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学校正在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未来如果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在此事件中应当担责,学校将会依法执行。
在当地派出所的组织下,小可的爸爸和冯女士已经就赔偿问题进行了一次协商。协商中,小可的爸爸愿意出20万赔偿费,而郑家希望的赔款数额是150万。双方差距太大,没有协商成功。小可爸爸说,虽然小可在同学中花钱很大方,但是自己家并非“富二代”家庭,能一次拿出20万已经是极限了。
》律师说法
赔偿金应该超50万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表示,虽然王红带着郑陈伟找小可是打架的起因,但王红并未教唆打架,因此学校不应承担多少责任。
常伯阳说,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并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家属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20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据公开资料显示,重庆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133元。因此,郑陈伟家属能够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该能超过50万元。但这些钱是参与群殴的所有学生的家庭共同负担的,小可如果最后被判定为主使,他们家负责的金额会略高于其他家庭。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面临的刑罚要比16岁以上的轻很多。在此案中,郑陈伟被打后死亡,参与打架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影响比较恶劣。不考虑年龄因素的话,参与打架的人最高可判死刑。但是涉案的如果是未成年人,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他们的年龄不足16周岁,面临的刑罚可能是有期徒刑10年左右。
张家港港区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有以陵汪下几家律师事务所:
1.江苏苏州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 。
2.江苏苏州国瑞律师事务告汪烂所。
3.江苏苏州梁丰律师事务所。
在其中陈伟律师,江苏苏州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陈伟律师,执业律师14人)
地址:张家港市暨阳中路218号7楼
邮编:215600 电话:0512-58132557 电子信箱:LH-HL@126.com
注册主任:张利群
合 伙 人:张利群 徐国辉 毕健波 石俊松
专职律师:葛颖斌 陆许勇 曹凌霞 王继敏 徐 虹 王中华 朱 慧 陈袜漏伟荣 丁向萍 余 军
诚心请心中有天平的律师帮我看看这个民事案,我在这儿跪谢了。我应怎么做?
,没有人会把化妆行业的巨头公司欧莱雅同广州晖琳相提并论,而现在,因为“蜜妍”,他们将在广州中院对簿公堂,届时晖琳是傍名牌被人傍会有分晓。
苏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化妆品生产车间。因为商标纠纷,目前欧莱雅已将NUTRIX ROYAL系列产品的中文名称由“蜜妍”悄然改为“蜜养”。
12月1日,欧莱雅中国总部迁址,搬进全新的上海越洋大厦。作为化妆品行业的超级公司,往年欧莱雅在中国的销售额达到54.45亿元,同比增长30%。今年上半年,欧莱雅中国公司的销售再次实现30%以上的增长。
而与之相隔1000多公里的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晖琳公司”),正在广州市越秀区的一条巷子边上,经营着自己有限的业务。这家小公司的办公室总面积还没有欧莱雅中国总部的公司前台大。
若不是因为一起商标“撞车”事件,没有人会把这样两家公司放在一起相提并论。6天之后,他们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两个“蜜妍”浮出水面 浙江温州有一家以老板柯建华名字命名的“建华美容工作室”,经销“蜜妍”这个品仿扮牌已有五六年的时间,同时还为顾 客提供一套完善的售后护理服务。因为经营细心,在当绝明地也算小有名气。但是从2007年开始,有一些顾客开始向柯建华质询,说:“你们这个蜜妍是不是假冒兰 蔻的产品啊?”柯建华告诉记者:“很多老顾客就觉得我们这个工作室靠不住,就不再购买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了。”
广州一家叫做“丽妍美尔”的美容院,也陷进类似窘境。“固然兰蔻蜜妍下架了,我们又发展了几个新顾客,”“丽妍美尔”的老板李星颖对记者说:“但是很多失往的老顾客无法弥补。”
类似的客户反馈从2006年开始就困扰着晖琳公司的老板郑耀光。他向记者先容:晖琳公司的“蜜妍”于2000年开始生产,2001年开始做宣 传,2002年开始销售,2004年获准注册“蜜妍”商标,使用期限一直到2014年。“晖琳蜜妍”原是美国产品,最初只是一纸分装合同。后来因为发现中 国人不适合这种产品,于是晖琳公司在1999年与暨南大学合作,进行改进,决定做自己的品牌。
而就在晖琳公司开始自立门户的时候,2006年市面上忽然出现了“兰蔻蜜妍”,郑耀光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市场被这个来自法国的空降兵扫荡。“兰蔻蜜妍” 前身是1936年在欧洲上市的NUTRIX滋养面霜。为了纪念NUTRIX上市70周年,兰蔻实验室结合了原有 “秘方”和最新科学研究成果,于2006年推出NUTRIX ROYAL(中文名:蜜妍滋养)系列。
随着兰蔻蜜妍系列认知度的不断进步,两个“蜜妍”出现了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晖琳公司原本就有限的业务,更显得日薄西山。郑耀光以为,“蜜妍”是其注 册商标,兰蔻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晖琳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兰蔻国际品牌的强势,目前这个侵权的黑锅,反而是晖琳公司在背着。”备宏灶郑耀光于2007年7 月20日,分别向广州、上海等地的工商局进行了投诉。欧莱雅公司随后与晖琳公司展开协商。 大意还是有意 记者走访了几家位于广州的欧莱雅兰蔻经销店,销售员均表示目前“蜜妍”系列暂停销售。“蜜妍”产品下架的同时,欧莱雅(中国)公关职员周根良在接受媒 体采访时却声称“兰蔻产品在各地市场销售正常。”目前在兰蔻的官方网站上,NUTRIX ROYAL系列产品的中文名称已由“蜜妍”改为“蜜养”。
记者在晖琳公司看到了一份没有欧莱雅公司题名的书面调解协议。在协议中,欧莱雅承认其在兰蔻产品上“误用”了“蜜妍”商标,并愿意以100万元赔偿了结事件。该协议中还有个条款很注目:晖琳公司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这一事件。
“我们原则上不会同意赔偿了事,必须公然道歉。”这是郑耀光的态度。他称公司每年在品牌广告的投放上就要花费上百万,蜜妍在业内有一定着名度,欧莱雅 的“误用”说法站不住脚。其代理律师也对“误用”一说提出质疑:“假如不是作为一个商标,字典里是找不到‘蜜妍’这个词的,中国有这么多个汉字,怎么会这 么巧?何况中国的品牌不算多,欧莱雅进进中国不可能不做调查。”
记者随后联系欧莱雅(中国)公司,提出想了解一下欧莱雅是如何制定“蜜妍”这个品牌名称的。大约一个小时之后,欧莱雅回电表示拒尽就蜜妍商标一事接受任何采访。
几天之后,记者找到欧莱雅中国区副总裁兰珍珍,她表示:“我只能说欧莱雅对于品牌名称的确定,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现在我不好说,等到事件有了结果之 后,我们会说。”兰珍珍还提到,香港、台湾、大陆的中文品牌如此之多,同时还有很多工厂也都在生产假冒欧莱雅的产品。言下之意,无论是防止被人侵权和避免 误用既存商标,欧莱雅都确实有些顾不过来。“我们一直积极主动地朝着一个正面的方向去努力,市场总是不完美的,这得靠人去完善,而不是靠捕风捉影地去声 讨。”
因为晖琳公司出示的调解协议没有题名,所以记者无法判定其真伪。据先容,这份协议是通过广州市工商局商标处转发的。因为投诉进展缓慢,目前晖琳公司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案将于2009年1月8日开庭审理。
就在这个时候,来自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的一纸《批复》,让事态发展的天平起了波动。记者见到了该批复复印件,最后一句话是“根据来函和所附材料,我局 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第3363750号注册商标(蜜妍)不近似。”
这无疑给了自认为胜券在握的晖琳公司当头一棒,郑耀光不惜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告上法庭。而欧莱雅则暂时松了一口气,因为有国家权威机构的肯定,从今 年8月起,其协商意愿明显下降,化妆品批发。欧莱雅中国区副总裁兰珍珍在谈及纠纷时,表示“有一些公司显然是有预谋的”,从中可以看出,欧莱雅似乎不排除晖琳公司存在 策划恶意诉讼的可能,他们也可能将就此展开反击。
“这真是恶人先告状。”郑耀光的话让事件的炸药味更足了。
傍名牌还是被人傍 目前,该侵权案件已经被众多商标法专家和学者立为典型,其走势会对日后的商标侵权案件起到示范作用。将在1月8 日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广州中院陈伟民法官对记者表示,商标侵权的案子有很多,但一般都是草根产品“傍名牌”,像“蜜妍”这样控告国外品牌侵权的案子并未几 见。他猜测:“可能欧莱雅公司会想出办法,像之前的立邦公司一样,以‘蜜妍’是着名商品特有名称来进行抗辩。”
立邦旗下有两个中文畅销品牌“美得丽”和“永得丽”,但是这两个品牌早在1994年就被汕头港通商行注册,并于2000年将商标让给了保锡利化工。随 后,保锡利作为“美得丽”和“永得丽”的商标注册权人,起诉立邦商标侵权。而立邦之后给出证据证实这两个商标在六七十年代就已在新加坡、菲律宾等华人地区 使用,已有40多年历史。法院最后判决是立邦公司不构成侵权。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规,虽然没有在中国注册,但立邦在使用“美得丽”和“永得丽”这两个名 称时,已形成了作为着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享受法律保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保锡利公司的“永得丽”、“美得丽”商标,保锡利公司在《北京晚报》头 版刊登道歉公告。这一商标官司当年曾在业内引起很大争议。
“现在至公司的商标意识都很强,会事先把相似的商标都注册了,作为防御商标。”陈伟民说:“但也有一些公司,由于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较长,可能没有 等到商标注册成功,就先将产品上市了。不过,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商标网一查就知道商标是否已被使用,或者可以委托专业公司去查,都很快。”记者在中国商标 网上,随意键入了“蜜妍”字样,不到一秒钟就搜到了注册号为3363750的“蜜妍”商标。
晖琳公司负责人郑耀光告诉记者:“有时,看着这两个产品,连我自己也不相信欧莱雅会冒用我们的商标。我觉得欧莱雅作为至公司,就是这么消灭我们小品牌的。”
欧莱雅中国区副总裁兰珍珍则反复夸大不希看出现任何不实的声音来干扰诉讼的公正,她让记者最为印象深刻的一句话就是:“在法律起作用之前,我们就已经罪该万死了。”
欧莱雅的乐与苦 欧莱雅这家化妆行业的巨头公司,一直以来都被笼罩在光环之中。“十大慈善企业称号”、上榜“2007世界500强在华贡献排行榜”(《南方周末》公布)、“2008年度全球50家最受赞赏公司榜”(美国《财富》杂志)??
这些名号,与其近来先后卷入的广州“蜜妍”和杭州“乔治?阿玛尼”侵权事件,形成强烈的反差。
女人的钱通常是好赚的,对于中国的化妆品市场更是如此。欧莱雅自然也蓄谋已久,尤其是中国入世后。4年前,被外界称为“品牌收购专家”的欧莱雅在50 天内整合小***、继而闪电收购羽西,这一行为便是其进一步抢占中国市场的冲锋号。4年后的2008年,欧莱雅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中,已有95%是在中国本土 生产,其30%的年增长率超出了中国市场均匀水平的3倍,欧莱雅的市场排名也从收购小护士前的排名第三升至第二。可以说,欧莱雅在对付中国本土品牌方面颇 有心得。
但此次与晖琳公司的另一番较量也给欧莱雅提了个醒:虽然目前国内化妆品企业还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科学配方研制和开发主要仍处于山寨阶段,无法与国外巨 头进行抗衡;虽然大公司的产品可以卖几百元,而本土品牌只能卖几十块甚至几块,但他们都不是好“惹”的。无论终极审判结果如何,欧莱雅今后面对品牌竞争, 或许会更谨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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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fOperationOfficer
首席运营官
运营总监(Chief Operating Officer缩写COO),也有的称首席运营官。该职位要全面负责公司的市场运作和管理;参与公司整体策划,健全公司各项制度,完善公司运营管理;推动公司销售业务,推广公司产品,组织完成公司整体业务计划;建立公司内部信息系统,推进公司财务、行政、人力资源的管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有效的团队协作机制;维持并开拓各方面的外部关系;管理并激励所属部门的工作业绩效。
其权责范围主要是:
1、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计划权、建议权、否决权、调度权;
2、对下属各职能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有考核权;
3、对下属各职能部门经理的工作有指导权和考核权;
4、对总经理决策有建议权。
其责任范围主要是:
1、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负组织与协调责任;
2、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负组织、推动责任;
3、因调研信息严重失真,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般要求:
1、教育背景:管理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培训经历:受过管理学、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管理、领导艺术、生产作业管并嫌理等知识培训。
3、经验:5年以上工作经验,4年以上高级管理经验。
4、技能:出众的领导管理才能和良好的商业理念;
5、具有很强的团队协作精神、组织及策划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巧;能与政府、企业高层人士广泛接触,并深入沟通;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英文听、说、写能力及熟练的计算机应用及操作能力;
6、个性特征:办事认真严谨;追求成功,精力充沛,可以承受较大工作压力。
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缩写CEO)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又称作行政总裁(老蔽卜香港和东南亚的称呼)或最高执行长(日本的称呼)。在香港,大企业和大集团的CEO口头上也被称作“大班”,这是一个带有褒义的尊称,是企业掌舵人的意思。在亚洲大多数通用华文的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地区)的中小企业中,CEO的称呼是“老板”的代名词,并非严谨的专指行政总裁,而被直接作为中小企业管理者的英文简称使用。
严格来说,首席执行官是一个不恰当的称呼,它英语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逐字逐句的生硬翻译,行政总裁才是CEO最恰当的翻译。但由于“首席执行官”这个名词在中国内地已经广泛传开,人们已经慢慢习惯了这个不恰当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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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的基本职责
概括地说,CEO向公司的董事会负责,而且往往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在公司或组织内部拥有最终的执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力。在较小的企业中首席执行官可能同时又是董事会主席和总裁,但在大企业中这些职务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担任的,避免一个人在企业中扮演过大的角色、拥有过多的权力,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与公司的拥有人(即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CEO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运作事项进行决策,包括对财务、经营方向、业务范围的增减等;
二,参与董事会的决策,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
四,对外签订合同或处理业务;
五,任免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六,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CEO的其他职责还可以包括树立、巩固或变更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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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的出现和历史
CEO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企业领导人与职业经理人两种身份的合一。 CEO制度实质上是将董事会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经理手中。CEO最早起源于美国公司结构治理,近年来,中国一些企业纷纷实行首席执行官制度,出现了中国侍穗历史上首批企业首席执行官(CEO)。企业首席执行官制度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新挑战。根本上来说,公司的拥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是CEO出现的原因。
CEO往往未必拥有公司的任何股权,但其决策权力非常大,可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重大决策。事实上,很多公司会用赠送股份或者赠送认股权证作为CEO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尽管CEO最初未必拥有股权,但很多CEO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会拥有公司股权,或者他/她在自愿的情况下,会用自己赚取的薪金和奖金(花红)来购买公司的股票。
设立CEO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在世界500 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设有这一职位。CEO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一些网络公司中,在那里,CEO往往是自封的,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很少有人去研究这一称谓对中国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后来,CEO一职在中国许多公司尤其是传统大公司中陆续出现,例如,海尔的张瑞敏、春兰的陶健幸、康佳的陈伟荣、长虹的倪润峰相继改称CEO。据不完全统计,到2002年中国公司中自称为CEO的就已达到1.2万人。
企业CEO制度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把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交给最有能力去管理公司的人,这个人就是CEO,也就是首席执行官。有时候,担任企业CEO的,可以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
CEO领导下的执行班子,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CF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人事部主管、营运主管(COO, Chief Operations Officer)、各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在国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并运转成熟的基础上出现的。198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一些企业开始对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CEO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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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制度的真正意义
CEO制度的真正意义,就是这个职位为企业更有效率的经营管理开辟了新途径。CEO体现着真真正正的拥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CEO这个职位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并不需要凡事先请示老板或者最高管理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一些企业开始对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CEO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原有经营层手中。CEO不是总经理,也不是总裁,它的权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长的权力。董事会成为小董事会,其主要职能是选择、考评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及其薪酬制度。 CEO虽不是企业的出资人,但它对重大决策却有拍板权。在国外,对CEO的约束主要不是董事会,而是企业中一个称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机构。这种战略决策委员会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经营决策的主要权力机构。在许多国家,组成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大部分不是企业中的人,更不是企业的出资人,而是社会上从事企业管理、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业的知名人士。所以说,是人力资本控制了企业,而不是出资人,出资人的利益仅仅表现在产权的利益回报上。 CEO的设立,体现了能者为之,以人为本和为人力资本合理定价的思想。我们通常所讲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正在受到挑战。越来越多的事实显示,现代生产正在由围绕机器转向围绕知识进行。人力资本由此取得了对货币资本的压倒性地位。人们不难发现,年薪制、股票期权以及其他类似的激励举措只不过是市场为合理定价企业家人力资本而顺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家人力资本必然会找到自己的合理价位。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进入企业之后,已经引发了企业产权制度的巨大变革。人力资本除了获得工资之外,还应该获得产权回报。企业由出资人完全拥有的现象正在逐渐改变。CEO的出现,也标志着传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立的理论也已经有了重要修正。面对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让许多企业都怀着强烈的危机感,忙着策划、调整,厉兵秣马,以应对世界市场的挑战。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国出现的。也应看到,我国一些企业的CEO只是称谓上作了更改,实际上还是董事会决策下的总经理日常负责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CEO。应该说,人力资本作为资本走上前台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一个企业总经理的称谓改称CEO,不能仅仅只是称谓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让企业在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以及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应为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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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制度在中国面对的问题
事实上,在中国,很多的CEO并非真正拥有名副其实的决策权的CEO,要看清楚谁才是中国公司真正意义上的CEO,或者说,董事长和总经理谁才是真正的CEO,有时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有些研究指出,在中国:(1)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个人就是CEO。这种情况与美国的董事长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该类公司的决策和执行权高度合一。(2)在董事长不任总经理并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总经理可以看作是CEO。这种情况与美国的董事长和CEO分任情况类似,该类公司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有34.3%的中国上市公司是这种情况。(3)在上述两者之间,董事长不任总经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具有CEO的职能,类似于国外往往在两个公司合并后的磨合期产生的双CEO现象。至于实际运作中董事长和总经理谁的权力更大就要看实际情况了,一般而论可能董事长强一些而总经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国上市公司是这种情况。
产生这种结果,也有我国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并且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代行董事会部分职责的权力——而不是董事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长必然要介入到执行活动中。
因此,在中国,在CEO体制下,董事长与CEO是否由同一人兼任要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而定,建立起适合CEO体制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和结构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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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与CEO有关的中国电影
2002年上映的中国电影《首席执行官》让CEO这个名称为更多人所熟悉。该影片以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为创作原型,讲述了一群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胸怀振兴民族工业的大志,17年如一日奋力拼搏,把一个欠债百万元,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成为全球销售额602亿元人民币的大型跨国企业的辉煌经历,该片由导演吴天明执导,不仅是一部弘扬民族正气,歌颂民族自强自立精神的主旋律影片 ,而且是一部风格新颖,故事精彩,能让观众产生共鸣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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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什么是CEO:关于CEO成长的学问》
作者: (英)帕瑞
译者: 杨晶,朱美琴
ISBN: 9787508036380
页数: 240
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定价: 25.00
装帧: 平装
出版年: 2005-1-1
简介 ······
一个组织要成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就必须由一个有企业家天才并遵循管理原则的CEO来领导,这个管理企业的人不应只是主持公司的运转,他或她必须能够把领导权和管理技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CEO们总是生活在聚光灯之下,一系列丑闻、灾难性的战略错误、大手笔的投资、争议性的工资收入等等,也总是与CEO们相伴相随。本书提示了CEO事业生活的全部重要方面,包括设计组织愿景、战略和组织框架、选贤任能,投资决策,以及促进沟通。
罗杰·由的瑞各人们展示了首席执行官领导风格的新宣言。对CEO们以及所有企业领导人的挑战在于为公司创造持续的、长期的价值,而不只是短期收入和股价的突然增加。
《什么是CEO》是关于如何成为有效的领导者的,它不仅是写给首席执行官的,也是写给每个具有领导者角色的和渴望成为领导人的人士之必需的读物。
作者简介 ······
罗杰·帕瑞(Roger Parry)研究CEO的角色已经有25年:起初作为BBC的商业记者,继而是麦肯锡公司的咨询顾问,最近他自己也成为了一名CEO。
他最近成了一家上市场公司的主席,同时也是广播通讯公司的一个国际分支机构的CEO。广播通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罗杰·帕瑞负责其在六十多个国家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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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体验官
首席体验官:或称“首席用户体验官”
英文简称:CEO
英文全称:Chief Experience Officer
由于互联网公司对“用户体验”的重视催生一种新的职位“首席体验官”。
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首席体验官”这个职位将在IT,旅游航空等服务类行业兴起。
这里还有:
首席品牌官【CBO】 chief brand officer
首席文化官【CCO】 Chief Cultural Officer
开发总监【CDO】 chief Development officer
首席执行官【CEO】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首席财务官【CFO】 Chief finance officer
人事总监 【CHO】 Chief Human resource officer
首席信息官【CIO】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首席知识官【CKO】 chief knowledge officer
首席市场官【CMO】 chief Marketing officer
首席谈判官【CNO】 chief Negotiation officer
首席营运官【COO】 chief Operation officer
公关总监【CPO】 chief Public relation officer
质量总监【CQO】 chief Quality officer
销售总监【CSO】 chief Sales officer
首席技术官【CTO】 chief Technology officer
评估总监【CVO】 chief Valuation officer
CAO:Answerer 首席答辩人,专门负责解答媒体、债权人和用户等有关网站倒闭问题的
询问。
CBO:Business Plan 首席商业计划官,是首席财务官的助理之一,专门针对不同的投
资人制订相应的BP。
CCO:Cost Control 首席成本控制官,凡超过1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CC0批准。
CDO:Domain name 首席域名官,负责公司域名注册、网站清盘时域名的拍卖、域名法
律纠纷等相关问题。
CEO:Exchange 首席交换官,一般由国际CEO自由联盟随时更换,是一个常设的短期职
能岗位,类似足球教练。
CFO:Financial 首席财务官,公司最重要的领导人,决定公司命运的主要人物。
CGO:Guideline 首席方针制订官,规划公司的宏伟蓝图,一般是5年以后的目标。
CHO:Harmony 首席协调官,调解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并确保公司内部矛盾不
要泄露。
CIO:Inspector 首席检查官,检查公司内部工作状况,监督员工工作态度。
CJO:Judge 首席执法官,解决内部劳资纠纷,包括员工对降薪、辞退补偿等所引起的
问题。
CKO:Keep connecting,网络连接专员,最繁忙的岗位之一,当中国电信的网络连接中
断时及时向员工通报。
CLO:Lawer 首席律师,负责公司被控侵权时的应诉以及各种合同文本的审核。
CMO:Media 首席媒体官,保持和媒体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公司随时发布新闻做准备。
CNO:News 首席新闻官,向媒体披露公司网站被黑、裁员、被收购等重大新闻。
COO:Observer 首席观察员,每天在各大网站BBS灌水,有时也被称为“大虾”,工作
向CWO直接汇报。
CPO:Privacy 首席隐私官,负责公司内部员工Email、ICQ、OICQ等通信内容的监控。
CQO:Quantity Making,数量指标编造专家,负责注册用户数量、页面浏览、营业收入
等指标的编造。
CRO:Reduce the stafftrimmer 首席裁员官,负责所有与裁员有关的事务,直接向股
东大会负责,包括董事长在内都不得干预其工作。
CSO:Strategy 首席战略官,由已经退位的公司主要创建人担任,在政府机关一般称为
调研员或顾问。
CTO:Testing 首席测试官,是公司唯一负责网站建设的专家,由于技术开发不成熟,
需要一直测试下去。
CUO:Union 首席联盟官,以战略联盟的名义,专门寻找有收购自己意向的网站。
CVO:VC reception 风险投资商接待专员,首席财务官的另一重要助理。
CWO:Writer 首席网络写手,负责将小事扩大化,通过炒作达到扩大网站知名度的目
的,其下属为COO。
CXO:Xingxiang(因为中国特有,所以只能用汉语拼音表示) 网站形象代言人,一般
由学历不高且没有任何网络知识的年轻人担任。
CYO:Yearly 公司元老,这是一个荣誉称号,授予在同一网站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这个
职位通常空缺)。
CZO:Zero 最后离开公司的一个人,负责关好门窗,将公司大门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处,
可以由CAO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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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的自我改造
一.CEO思维的成熟才会有企业成熟的发展
1、企业家必须在不同的阶段做不同的事情
2、企业发展的四个阶段
二.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与“官场”保持安全距离
三.从“单思维管理”向“彼此冲突的双思维管理”转变
中国文化常常使CEO堕落成“企业帝王”
3、中国文化的“三味”毒素
四.老板:企业不是你的
4、首先是员工的
5、然后是客户的
6、最后是股东的
五.求之于势,而不责于人
7、天令其亡,必令其狂
六.领导力是CEO的核心能力
8、领导力=艺术+力量
9、力量=艺术+思想力+爱+原则力
CEO”是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10、“敢于面对残酷的现实”走向“自我超越”
ceo叫首席执行官,是百度的一个头衔名称,是15级和16级,相对应的积分是:十四级 80001-120000,十五级 120001-180000。在百度注册的用户中,每个人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头衔,百度订做了五套角色系列,你可以在注册时选择一个最喜欢的角色,你可以通过问答等操作不断增加积分,同时你的等级和头衔也会随着积分的增加而不断晋升。
CEO在国内还被引申映射为管理者的意思,如,某部门CEO某科室CEO,已经部分管理网站也以CEO表述为最高经理人或企业管理者的意思而并非指精确的“首席执行官”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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