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
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
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有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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