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秦兵律师事务所的徐斌律师都办过哪些成功的案件?
- 2、帮忙找一下国内及国外律师违法的案例(各两个)!!
- 3、我国有哪些权威律师?成功的案例都是什么?
- 4、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9:如何实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5、律师法案例分析
秦兵律师事务所的徐斌律师都办过哪些成功的案件?
徐斌 徐斌律师, 秦兵 房产律师 团执行亏哪合伙人,兼任上档饥海分所执行 主任。 2009年作为上海倒楼案律师团成员之一参与上海莲花河行空返畔景苑(楼倒倒)案件的代理工作
帮忙找一下国内及国外律师违法的案例(各两个)!!
加大查纠力度 深化行风建设——省司法厅对杨忠等七名违法违纪律师发出通报
在行风建设整改阶段,省司法行政系统将刹风整纪作为重点环节,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律师案例的查纠力度。近日,省司法厅对承德市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忠不出庭被处罚案等七起律师违法违纪案件发出通报。
承德市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忠不出庭被处罚案:1998年10月,委托人菅振军委托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忠为其担任伤害自诉案辩护人,同年11月10日、12日法庭两次开庭,杨忠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律师案例;11月16日法庭调解,杨忠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杨忠不出庭履行辩护义务,损害了投诉人应有的权利,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管理规章。2002年1月,承德市司法局给予杨忠警告处罚。
邯郸市国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被处罚案:1995年初,邯郸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国岱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公司经理与国岱所主任苗建国达成口头协议,诉讼费和代理费先由国岱所垫付,索回欠款后再从中扣除。后因该所代理二建公司诉邯郸宾馆、市二招欠款纠纷案结案后,其费用未及时予以清结,引起二建公司不满。2001年2月,二建公司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国岱所;2001年3月,国岱所向邯山区法院起诉二建公司;2001年5月,邯山区法院判决国岱所返还二建公司12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另,1999年8月,邯郸大学退休教师宋守法委托国岱所律师王秀田为其代理诉市财政局著作权纠纷案,经诉外调解,财政局将85000元稿费汇到国岱所帐上。国岱所将大部分款给付宋,留有10000元稿费以地税局要求代扣所得税为由予以暂扣。2000年8月,宋向丛台区法院起诉国岱所返还扣留的书稿并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2001年2月,从台区法院判决国岱所返还书稿费10000元及利息。宋不服,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6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国岱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二建公司、宋守法案件中,未能及时返还委托人所得款项,导致产生纠纷并引起诉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此反映出国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落实存在问题,违反了律师管理规章,主任苗建国负有一定责任。给予国岱律师事务所罚款5000元、主任苗建国警告处罚。
邯郸市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增违规收费及欠款被处理案:1998年8月,委托人韩火太委托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增为其代理欠款纠纷案,诉讼标的50余万元,郭实收代理费18800元,新举律师事务所未开具正式票据;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规收费9000余 元。诉讼中,郭代委托人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后,剩3000余元向委托人写了欠条。在代理过程中,因案情出现波折,郭做了大量工作支付了一定费用;后因退费一事双方意见不一,未能协商解决。新举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且收费不使用正式票据,所欠委托人款项未及时妥善清退,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02年5月,邯郸市司法局责令新举律师事务所主任郭耀增写出书面检查,并将违规收取代理费和欠款共计12000元退还委托人。
石家庄市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原律师马炳林跨所办案被处理案:2001年,马炳林系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的让祥注册律师,同年4月,马接受委托人孙彦伟的委托,使用河北法达法律事务所的手续并以该所名义为其代理伤害赔偿案。马在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未办理过一起案件。马炳林为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却以法达法律事务所的名义办案,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管理规章,属跨所办案。据此,石家庄市司法局收回马炳林的律师执业证,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解除了与马炳林的聘用关系。
石家庄市海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张登华非法执业被处罚案:张登华系海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2001年以来,张以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先后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民事案件5件,收费2200元。张登华在不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唯桐管理规章,属非法执业。石家庄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坦山搏没收其非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4400元。
沧州市原四通远大律师事务所私设分支机构被处罚案:1999年1月,沧州市原四通远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尹建华,未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擅自与本所律师杨静签定设立办事处的协议。办事处存续期间,杨静之妻张云霞在不具有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四通远大律师事务所及主任的名义,在“2000—2001沧州电话号码薄”上发表广告,引起四通远大律师事务所与办事处之间的民事诉讼。沧州市运河区法院于2001年8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杨静之妻张云霞所刊登广告为虚假广告,构成侵权。原四通远大律师事务所私设分支机构,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管理规章;杨静之妻张云霞所刊登虚假广告并引起诉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律师形象,杨对其妻刊登虚假广告应明知而不制止,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据此,撤销其分支机构、扣缴原四通远大律师事务所执业保证金,给予律师杨静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
保定市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凤仙收立案费被处理案:1997年11月,委托人高言委托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凤仙为其代理诉讼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苏收了高1000元法院立案费;约定收代理费1000元,后高一直未交,也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但平川律师事务所有此案登记。高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期限为:1993年8月1日—1994年7月31日。苏找法院几次,因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予立案。1997年7月,苏将立案费1000元退还了高。但高认为,超诉讼时效由苏所为,而多次对其投诉。苏作为一名律师,应知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却接受委托人立案费并找法院立案,其行为在客观上使委托人对诉讼时效产生误解而引起不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01年8月,保定市司法局责令律师苏凤仙写出书面检查,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暂缓注册6个月。
通报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行风评议工作,以七个案例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认真查找本单位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警示和教育广大律师规范执业,坚决杜绝个别律师对当事人委托事务玩忽懈怠、不按时出庭、违规收费、占用委托人钱款和跨所办案等问题,杜绝个别律师事务所私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不力等情况的发生,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我国有哪些权威律师?成功的案例都是什么?
黄阳,猎豹移动高级法务经理
黄阳(Ryan Huang)2008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并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获得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的LLM和JD学位。自2012年起,黄律师先后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和方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专注于跨境并购、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外商投资等业务,曾为多家高新科技企业、投资机构、医疗企业、保险公司和工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股权投资、兼并收购、技术许可和矿业许可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黄律师于2018年初加入猎豹移动(NYSE:CMCM),作为高级法务经理主管集团投资和资本层面的法律事务。
黄律师乐于与初入律师行业的朋友分享自己的经验,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专业积累提高法律人对商业决策的附加价值,扩大法律人的影响力以及向更多的青年法律人展现法律的社会价值,为创造更好的法律从业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罗睿,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伏裂陪罗睿律师曾就读于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和法学院,并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获理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罗律师曾先后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罗律师于2015年9月加入汉坤律师事务所,现任汉坤律师事源隐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罗睿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及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争议解决业务,尤其擅长处理跨国公司客户涉及的复杂、高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罗律师在所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均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竞争法以及反垄断等。在近10年的执业时间里,罗律师曾代表客户在中国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处理过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凭借他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深刻理解,罗律师曾为客户在最高院、北京高院、广东高院,福建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多起重大案件中取得过胜利成果。其中部分案件还被最高院、北京高院、福建高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评选为指导案例。同时,作为执业专利代理人,罗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程序方面也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缺蠢。
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9:如何实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部分案例9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一家施工企业,被告为房地产开发商。被告在上海投资开发住宅小区,原告经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2003年3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约定工程的地下部分由原告垫资施工。
2005年4月,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经双方对已完垫资部分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已完工程价款。因被告缺乏资金无力支付,双方于2005年4月签订以在建工程折抵拖欠进度款的《补充协议》,将项目中的一栋23层房屋折抵工程欠款。由于当时抵价的房屋不具备预售条件,未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双方约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办理预售登记。
2008年11月,当施工进度完成至结构封顶进入装修施工时,原告发现折价的整栋房屋另行预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9年3月原告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保护承包人液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保全、查封了系争房屋。上海高院于2010年4月15日下达《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另外支付相关的工程款袜简。
第二部分对案例9的复盘
1.关于预告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09年7月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1条对“预告登记”作出了规定,为双方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221条作出了与《物权法》第20条相同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221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值得强调说明的是,早在2005年4月,承发包双方签订以在建工程折抵拖欠进度款的《补充协议》,当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物权受偿行为。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演变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实务中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近年来法定优先权说逐渐获得更多的共识。为维护相对较为弱势的承包人利益,防止工程款债务无法清偿时涉及农民工利益造成社会稳定问题,法律直接创设、规定该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别优先权。
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徐汇区法院高度重视,特派副院长孙海虹到最高院作专题汇报,最终促成于2002年6月26日颁发最高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四条: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告埋裤,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最高院2018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之所以在这里列出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法律法规的演变历程,主要在于感叹朱树英律师开拓性的工作,超强的说服能力,以及上海开放的司法环境!正是由于有了这些先驱们的工作,才推动了法制的进步!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二是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个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三是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权,但是受到限制;四是与发包人订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均不享有优先权;五是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为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将无法使用或者进行拍卖、变卖。而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与优先权是否成立并无关联性。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完成施工而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当对未竣工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已完成部分质量系合格的证据,则有必要通过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建设标准。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0条的规定,构成造价部分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不构成构成造价部分,则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工程造价的本质是价格,包含双方协商确定的因素,在确定优先权行使的范围时,应当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双方事后达成协议,将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部分计入、虚报造价金额以获取更高的优先权金额的情况,对其他债权人造成影响。
律师法案例分析
(1) 该律师告诉被告人李某对强奸罪部分在法庭上要保持沉默。这是合法的。游弊昌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保密义务,除非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但是题中不属于此种情况。
(2)告诉李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谎称是受害人自愿开门让其进入的(王某是职业卖淫者)属于引诱当事人作伪证,违法,可能涉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卜卖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神扒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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